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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领域四种变态

学术领域四种变态

 

  

  什么是学术领域

  学术行为是从事自然科学或者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生产精神产品的活动。

这种行为包括专职或者兼职的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机构或者民间的学术活动,学习期间的科研活动及学位论文的写作。

但是相关单位从事的教学管理、招生分配、考试及考试评判等,虽然与学术活动有关(如教材既是教学成果,也是科研成果),但不是学术活动本身。

其运作规律不同,不应当混淆。

  学术领域是指学术行为和学术相关行为所牵涉的活动范围。

学术行为和学术相关行为是指直接从事学术创造,以及对学术创造进行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交流(发表与会议交流)、资助、评价、推广的行为或者活动。

如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对于项目的审批,经费的划拔与发放,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检查与指导,对已有科研成果的鉴定、奖历;教学科研单位内部对于其成员的学术活动进行的资助、评价,出版单位对于成果的发表、出版;掌握学术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对学术产品的审查、评价;从事学术活动的人进行的创造性科研活动。

学术领域与学术界的区别是,前者指人的行为所及的范围,后者是指由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所组成的群体。

学术领域的行为是围绕学术界展开的,但其行为主体的范围却要比学术界大得多。

  为什么要叫变态

  可以对学术领域中学术行为及相关行为中不正常的情况,依其性质和共同特征进行分类,整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对这些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律称为腐败,这早就引起了顾海滨先生的注意(顾海兵:

《学术不良行为:

类型与治理》,20XX年3月28日。

大军经济观测研究中心:

:

s:

///)。

单单就字面含义来看,叫腐败也没有什么不可,因为腐败的含义就是指腐朽、败坏,总的来说就是变坏的意思,学术领域所有不正常的行为,都是与公平、正义、合理、诚信、有效益等这样的善的价值观念相背离,所以都可以说是“腐败了”,但是由于这一笼统的说法不能区分这一领域里不同行为的腐败方式,而且容易与约定俗成的含义中狭义的腐败即公权力的钱权交易相混淆,因而容易造成语言交流时的误会,如一说到学术腐败,人们就认为这是钱权交易,但不知道没有权力的人也可以“学术腐败”,即也可以有腐朽败坏的不正常行为。

因此我把这些行为统称为变态,即违背了人们所追求的进行这些行为的预设目的,处于一种无序的异化的不正常状态中。

  为什么分为四种

  人的思维理性决定了人从事一定的行为都应当有一定的目的,理性即合目的性。

对一定的对象进行分类,目的是为了揭示一类事物的本质,从而达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同类情况相同对待的目的。

总之,提出这一分类是为了解决学术变态的具体问题。

总的来说,学术领域变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国家学术行政行为,这是一种国家政治行为,其变态主要表现为违背了小政府(管得太宽)、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等法治政府的规则,其解决途径是建设学术与科技法制。

二是非政府部门的学术行政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高校学术与行政不分,把学校建成了衙门,学者们质问高校“是学府还是衙门”就是指的这一类行政行为,其解决的途径是将公权力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不管将来是否立法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都应当按照对待政治权力的态度对其加以制约。

三是纯学术机构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政府聘用的评奖委员会(政府以这些委员会的结论作为行政行为的标准,但这些委员会的行为本身不是行政行为)等和它的成员的学术权力行为,这类权力行为很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它既不属于普通老百姓关心的政府依法行政的范围,也不属于党的纪律检察监督的范围,往往被人以学术自由的名义滥用职权而得不到监督,邓晓芒先生所批评的政府评奖,评委会主席给自己评了一个第一名的做法就是如此。

(邓晓芒:

《学术究竟意味着什么?

——评湖北省政府奖一等奖获奖文章》中华读书20XX年11月12日转载学术批评文章:

s:

///news/20XX1112/)严格地讲,这是当前学术领域变态行为中最严重的情况。

因为学术权力主要是裁判权,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对体育裁判和司法裁判的要求,通过程序正义或者形式正义方法对其加以制约,因为对于学术评判不能简单地以数量来衡量,所谓量化的标准只能作为一个参考,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只有5万字的作品流传于世,不一样被后人称为“刑法学之父”,而学界是不少号称有1000万字以上成果的学者,就未必有委大的学术创新。

而对科研成果的质量评判,是一项靠个体的学术修养和学术良知来解决的活动,而良知是靠不住的,必须通过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以避免学霸们吹“黑哨”。

第四类是学者(即所有从事学术研究的人)自身的学术行为的变态,包括掠夺他人成果,学术剽窃,暑名不合理,不注重学术规范,学界把这类行为叫做“学术失范”、“学术不良”、“学术不端”行为,称法不一。

对这一类行为主要靠学术规范和自律与学术道德遣责来约束,不少学术失范的人不正是在人们的揭发之后,身败名裂,在学术界无地自容了吗?

其次通过法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学术研究是公民的一项民事行为,与所有的民事行为一样,其法律责任也包括这三种责任;第三是作为单位人的非民间学者,还应当受到单位的处分。

  当然四种变态的形式不是可以绝对分开的,如导师利用自己对学生的学术权力,在学生的论文上署自己的名字,而且还要排名第一,就是利用学术权力的变态来实现掠夺他人成果的变态,两种变态的关系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但行为上是并列关系,在数量上是多种并存的关系.在招生过程中对学生的试卷评判,是一种学术评判,但根据成绩进行录取则是一种受委托的政府行政行为。

四种变态的具体表现为:

  一是政府学术行政权力的变态:

学术行政渎职

  政府学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管辖学术科研部门较多的机构,也包括其他行使学术行政权力的任何机构。

事实上国家的任何一个部委、省市级政府、地方的绝大多数政府部门都有这种权力。

可见这在国家行政权力中占有多大的比重,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凡权力的变质,在法律政治学上在一个名词叫做渎职,如老百姓所说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尸位素餐、在其位不谋其政都属于渎职,因为这是对职权的亵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又有两种,一为玩忽职守,二为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是有职权的人擅离岗位或者虽然在其岗位上却没有能正确行使职权的人,在心理上表现为过失。

滥用职权是指行使职权的人故意超越职权、不按程序行使职权,或者以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我们以科技部为例来分析学术行政的制约。

中国科技部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部门,其前身是1956年5月成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970年6月,中央撤销该机构。

1977年9月科学技术委员会得以恢复。

1978年,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8年3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现在其功能有二:

一是统筹科技政策、科技规划;二是组织科技项目、分配科技资金。

历史上的国家科委和科技部,其管理职能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科委并不管理中国科技经费,主要是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

经费使用都是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国务院申请。

科技部的经费管理功能,是随着时代发展衍生出来。

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国家科委主要履行行政职能。

比如,那时的国家科委还管辖现在的地震局、海洋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干部管理等,基本上还是一个宏观协调组织的部门,对于其它部委如教育部的科研院所等,也有业务指导的功能,但对于科技经费的干预并不大。

1986年1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使科委一举成为“控制大量科技经费”的部门,其中第四条内容为: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起,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

”(专题:

《1000亿科技经费资金如何分配》,《中国新闻周刊》20XX年12月20日出版47/20XX, 总第209期)现在科技部实际上已经演化成一个控制大量科技经费的部,中国每年大约有1000亿元左右的科技经费投入,其中约150亿由科技部来支配。

最近一次《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时限,从20XX年到2020年。

自20XX年3月开始确定的这个规划,编制工作于今年8月底全面启动。

国务院成立了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20个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参与了规划的制定。

仅仅本次规划制定的调研等费用,即达6000万元到8000万元。

由于行政官员对科技经费分配很难按项目本身优秀程度来确定,使得科技经费浪费与贪污情况无法避免。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规律。

20XX年6月公布的国家审计署报告披露,20XX年科技部在年初分配预算资金时,将科技三项费用亿元全部预留,直到当年8月至11月,才采取追加的方式批复到有关地方和部门。

(专题:

《1000亿科技经费资金如何分配》,《中国新闻周刊》20XX年12月20日出版47/20XX, 总第209期)

  所有行政机关对于国家资金的管理,都应当受到来自立法、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和社会的监督。

掌握大量资金的行政单位,更应当引起特别的注意。

三峡坝区是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水利工程枢纽所在地,汇集了大小国有建设60余家,行业相对集中,资金流动量大。

为此,宜昌市于1995年专门成立三峡坝区检察院。

坝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通过“规范管理”、“警示教育”和“查办案件”发挥预防措施效用(龙平川:

《三峡:

筑牢“防腐大坝”》,《检察日报》,20XX年10月22日)另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自三峡工程破土动工以来,共查办涉及移民资金和移民工程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343件,涉案资金几个亿,共挽回经济损失万元,避免移民资金流失近4000万元。

(《三峡移民款怎样流失》,西安晚报,/gb/wbpaper/20XX-10/13/content_)以上都是针对专项资金进行特别的检察监督的情况。

可见哪里有资金管理的权力,哪里就有权力滥用,哪里就有渎职

  但对学术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还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科学家精力的大部分,用在了申请项目、请客吃饭、拉关系上,用于科研的时间、精力和经费都少之又少。

”(专题:

《1000亿科技经费资金如何分配》,《中国新闻周刊》20XX年12月20日出版47/20XX, 总第209期)五年来(截至20XX年),国家财政用于科技的投入累计2670亿元,比前五年增加了一倍。

全国研究与实验开发经费从509亿元增加到1043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提高到%,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中央财政还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国家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知识创新工程等专项投入。

(专题:

《1000亿科技经费资金如何分配》,《中国新闻周刊》20XX年12月20日出版47/20XX, 总第209期)哪里有权力,哪里就可能发生权力的滥用。

没有完备的法制,分配不公、钱权交易就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对大量资金的法制化管理当然可以根据具体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

科技部的863计划监督委员会成立于20XX年8月,其职责是负责“受理和调查863计划课题立项评审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和调查对863计划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成果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委员会由9位委员组成。

但被认为是徒有其名,效果不佳。

(专题:

《1000亿科技经费资金如何分配》,《中国新闻周刊》20XX年12月20日出版47/20XX, 总第209期)

  从政治权力角度,应当把学术行政部门是政府政治权力的一种来看待,过去的问题就是认为学术行政管理是一个特殊领域,让其享受了特殊待遇,因而监督不力。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党的领导与纪律监察、政府的行政监察、司法机关的依法预防与打击,都是对其他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方法,那么对学术行政部门又怎能例外呢。

相反,因为科教兴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学术行政部门在科教兴国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应当对其进行特别监督。

检察机关对于重大基建项目由专门的犯罪预防处提前介入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方法。

  二是非政府行政权力的变态:

学术单位行政权力渎职和学政不分

  由于同样属于公权力的范围,所以学术单位的行政权力同样有学术行政渎职的问题,不过这里的行政的性质不同而已。

这种权力因为其自身的特性,即往往学术职务、学术权力与学者本人的学术行为混杂在一起,因而其变态形式又多了一条:

学政不分。

前者的表现形式与制约途径与政府的学术行政权力相同或者相似;后者颇类似于政企关系或者叫官商关系。

  二十年前的1985年到1988年,官倒是最严重的时候,但是因为担心影响改革开放而投鼠忌器,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以至于引起深层社会矛盾的积累和暴发。

我可以断言,在科教兴国、科研与学术资金在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的今天,具有与官倒、政企不分相同性质的学政不分如果不引起重视,同样会严重影响科教事业的发展甚至于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各学术机构,学政不分,成了学术变态的重要根源。

多数学术腐败都与“官”有关。

“一方面是官员当教授甚至有当院士的,这种现象严重,当了官就相当于有学术地位了,这种思维导致学术腐败;另一方面搞学术的人想当官,似乎不当官就难以体现自己的身价,同样导致学术腐败。

又因为目前我们的学术机构尤其是高校始终突破不了”泛行政“的框架,行政意见依然是至高无上的力量,这就引出一个体制问题。

学术机构体制缺乏独立性,仍实行官本位体制,院士是副部级的身价,校长是副部级的或厅级的身价,系主任是处级的身份等等,而由于他们本身就是官,科研体制纳入官僚体制,所有这些纠合在一起,”官场“所衍生出来的学术腐败就在所难免。

”(陈光明:

《学术领域拒绝官》经理学苑20XX年2月16日,:

s:

///fudao/?

id=5582)我有一位从事学术研究颇有成就的朋友,是教授和博士生导师,但同时担任了所在高校的研究生处副处长,长期纠緾于具体的行政事务中,我不解的问他,快50岁的人了,再升官的可能性很小了,为什么不集中精力搞好教学科研,带好学生,而去担任一个事实上与学术没有多大关系的级别不高的行政职务呢?

在交谈中得知,因为只有当官才能“有机会”搞好学术,一方面现在的岗位聘任、收入多少与申请的科研项目挂勾,而在本校和校外是否能够申报项目、评奖是否能够成功与其行政头衔也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是为了学术而当官,因为有一定的行政职务,就在学校的学术事务中的一定的发言权;担任行政职务往往也是在众多学术机构中担任评委等学术职务的基础;担任大学行政职务,就有机会与政府学术管理部门交流“勾兑”。

可以说,只有在学术单位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才能在学术竞争中获得平等待遇。

由于项目多,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其完成的质量就会出现问题,但由于成果鉴定机制不完善,粗制滥造也能顺利过关。

  这种“平等待遇”的后果是,一些担任行政职务的学者利用这种学政不分的身分拥有了大量的项目,获得各奖励。

担任某大学党委副书记的教授,在20XX、20XX两年内,承担国家和省市项目13项。

(大家可查阅某大学《20XX-20XX科研项目统计表》:

:

s:

///yuanxishezhi/maofa/maoxing/jy/kt20XX_)大,难以想象他能在当好党委书记的同时,能够同时进行13个大型项目的研究工作。

各科研学术单位的官员们“仕而优则学”,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分配学术资源,学术资源又成为他们拉帮结派,整合政治资源的工具。

  正如邓晓芒教授指出:

我国大学的“学校建制最开始只有校系两层,中间的科、处两级(卫生科、财务科、学生科、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等)虽然是官僚机构,但毕竟直接具有服务功能,现在却已发展成庞大臃肿的一堆烂肉。

拿我所在的学校来说,在”合校“(四校合一)之后,就有系、院、部、校四级,有的”院“其实就是原来的一个”系“,而”部“级的设立更是荒唐透顶。

当时绝大部分教师都反对设”部“一级,校方的解释却是:

这一级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级别,而是为了工作方便而设的一个联络机构。

但实际上,多一级建制就多一批不干实事而专门制造麻烦的干部,教师的意见要能上达学校领导就多一层障碍。

当时我就说,这不是什么”世界一流的大学“,而是”世界一流的衙门“!

”(邓晓芒:

《究竟是“世界一流的大学”还是“世界一流的衙门”?

——关于大学体制改革的思考科友留学,20XX年3月13晶日,:

s:

///Article_?

ArticleID=1167)现行的学术体制,如职称评定制度、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制度(学术评价体制)、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学位点和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点和导师遴选制度、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制度、“项目”或“课题”制,等等。

都存在权学不分的情况。

掌握行政权力的学者们,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主持和参与职称评定、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奖励的审定等工作的便利,不正当、不合理地行使职权。

周祥森先生举例说:

“搞门户之见、亲疏之分的评审,或坦然收受他人的贿赂;利用主持”项目“、”课题“或”工程“、计划、经费等的大权,轻易地把别人的劳动据为己有,做其”正当“的、”合法“的”空头主持人“;利用对申请博士、硕士或博士后点的建点单位的评估权,四出”讲学“,心安理得地享受对方所提供的”超乎寻常的接待“,或接受对方登门而来的馈送;利用招生权和学位授予权,大搞权权、权钱和权学三结合的交易,为那些企图谋取博士学位以便给自己脸上贴金的政府官员、”款爷“、”大腕“获取学位大开绿灯,甚至聘其为博导。

”(周祥森:

学术腐败的根源与遏制,来源:

史学评论:

s:

///?

type=1001在笔者所工作过的一所大学,就有没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也没有发表论文和出版科研成果的几位厅级干部,轻而易举地考上了博士研究生。

这些人没有硕士学位,按同等学历处理,而所谓同等学历是否达到了考博士的学术水

  

平、外语成绩不够是否破格录取,这本是一种学术评判,但学校以为了学校的知名度为名,以行政权力决定录取。

  而在学术机构行政权力的产生方式上,学校领导直接由上级任命,所谓大学自治的传统在现行政治体制之下成了一句空话;另一方面,“自由”、“自治”又成为校长等校级领导脱离各种监督的借口。

“他们游离于地方政府的干部管理之外,并不能改变由大学首脑行政任命所标志的大学的附庸地位,倒是更加剧了他们手中权力的无制约状态,使权力滥用的可能高其他领域。

”(萧雪慧:

《高校干部任用制度之弊——再谈教材腐败案》,剑虹评论,20XX年9月5日:

s:

///?

type=wenti

  要改变学术单位的行政权力之变态,首先要“让学术回归学术”(杨玉圣:

《让学术回归学术》,学术批评20XX年11月18日,:

s:

///?

Newsid=5723

  三是学术权力行使不公正:

学术权力腐败

  之所以把这一行为称为学术权力腐败,是因为学术权力的行使具有中立独立的裁判性质,与体育裁判、司法裁判相似,对于司法裁判中的不正常情况可以叫做司法腐败,那么将这种情况称之为学术权力腐败符合人们的通常理解;在“学术”之后加上“权力”二字,是为了避免与广义的人们仍在使用的“学术腐败”(即被我称为“学术领域变态”的情况)一词混淆。

  学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是学术权力的行使不独立、不中立,裁判或者评价不公,那么什么是公正裁判呢。

司法公正的自然正义可以作为参照的标准。

在司法中,因为裁判的对象很难有一个明确的实质标准,所以不得不采用程序正义标准。

  程序正义理论来源于罗尔斯三种程序正义的学说。

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的划分有两个参照要素,一个是正义的结果有没有一个独立的标准;第二是有没有一个保障达到正义结果的可行程序,以此为基础可以划分出三种程序的正义,一种是有标准有程序,这是完善的也是理想的程序正义;第二种是有标准无程序,这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可能导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实体结果也没有了保障;第三种是无标准有程序,在他看来,第三种是最好的纯粹的程序正义。

因为它能够使所有的人机会平等。

(何怀宏:

《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122页。

)关于正义的程序则可以根据自然正义标准。

司法“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这个概念在实践中通常表示处理纠纷的一般原则和最起码的公平标准,它的两项基本内容是:

(1)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自然正义最后演化为公正程序的9项标准。

中立性:

1.与自己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劝导性争端:

4.对各方当事人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

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6.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意见。

7.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响。

解决或者结果性裁判:

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戈尔丁:

《法律哲学》(中译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241页。

  其中,中立性是其首位的标准。

在具体制度中表现为回避制度。

“回避制是民主管理、公平竞争和公正评价的基本前提,否则,一切都是欺世盗名。

没有回避制度,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管理、公平竞争和公正评价,也就不可能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然也就不可能造成真正优秀学者和教育家(而只可能造就一大批获奖学者和名师)。

相反,会使本已流行的争名逐利、弄虚作假、急功近利之风愈演愈烈”( 文博:

《回避制是民主管理、公平竞争和公正评价的基本前提》新语丝):

s:

///xys/ebooks/others/education/report/年1月15日)湖北省爆出的“政府奖”的丑闻就是一个典型事例,邓晓芒教授与赵林、彭富春三人在《博览群书》20XX年第5期撰文,揭露这次评奖的主持者、身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哲学组副召集人、湖北省社联主席的某教授,利用手中的职权,违规操作,控制评奖程序,最终把自己评为一等奖,其余“有功之臣”亦各有所获,清楚地说明了当今学术尊严扫地的可悲事实。

(见前引邓晓芒:

《学术究竟意味着什么?

——评湖北省政府奖一等奖获奖文章》)这是一种在形式上就使人无法接受的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

  媒体揭露出来的具体事例还有“长江《读书》奖”评奖事件、杨子慧“人口史”事件、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学术职称评定过程中的极端不公正现象,等等。

诸如此类的学术腐败现象,无不与学术权力在现行学术体制中的严重滥用有关。

  我们且不去论获奖作品本身的质量,这相当于司法裁判中的实体问题,这须由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去分析研究,自有公论。

单就形式上来看,这种自己给自己评奖的作法就难以服众,在现代社会,没有形式正义的正义缺乏谈论正义的前提,人们可以不承认。

当然不中立除了”自己给当裁判”,还包括由利害关系人当裁判。

在今天的学术性评判中自己或者自己的利害关系人定项目、评奖、评职称等情况不都是没有制约的吗。

要改变不中立的情况,必须对于学术组织的产生和运行机制进行改变。

  除了不中立的情况以外,其他不公正情况也普遍存在。

不独立,如前面所说的在学术中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不分,项目审批、学术评奖对象没有采用匿名,而在一个单位如果有行政官员参加申报,事实上就处于一种优势地位;由于不是匿名制,在一个单位的教授参与同一个专业的项目申报时,其他年轻学者基本上没有机会,形成了对于年轻学者非常不利的马太效应,而这一效应反过来又使年轻学者不得不拉帮结派,依附于学术带头人,形成近亲繁殖。

这样一种恶性循环,不利于学术独立与学术自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体育黑哨,已经纳入了司法解决的轨道,20XX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有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按该解释规定,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裁判职责的裁判,如出现“黑哨”现象将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的相关罪名处理,照此定罪,“黑哨”将面对更加严厉的刑罚。

这一司法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定义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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