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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借条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篇一:

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

  从一起民间借贷案看借条与借款合同区别标签:

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临沂律师欠款律师

  20XX-09-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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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处的一直很好,20XX年9月3日和10月24日王某以砖瓦窑厂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30万元、20万元,王某向李某借款共计50万元,王某为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使用期限最多为一年,待王某资金周转过来马上还款。

同时王某还向其他亲友借款20XX多万,并给其他亲戚朋友许诺了高额利息。

王某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用于扩建窑厂,王某用一部分借款购置房产和豪车,大部分借款被用来放高利贷,后因王某的债务人携款潜逃,造成巨额借款收不回来,导致王某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支付债权人借款本息。

王某的债权人经常到王某家中索债,20XX年4月27日数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告王某诈骗、非法集资,部分债权人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王某的财产。

李某作为债权人也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只得于20XX年5月6日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王某称借条并非自己书写的,是李某伪造的,向一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又放弃鉴定。

20XX年7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

  还李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借据确实为自己书写,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承办经过】

  李某又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王某的上诉理由,因李某交付给王某的借款为现金,本律师让李某到银行打印出其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李某现金流水量大,王某借款时李某手头有50万元现金。

庭审中,根据法庭争论的两个焦点:

一、李某的资金;二、李某有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本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被上诉人李某借给上诉人王某的资金合法正当。

被上诉人李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被上诉人李某所在的村为镇政府驻地,被上诉人李某也不同于一般的农民,被上诉人李某自己做生意,经常需要大量的现金交易,所以为了方便被上诉人李某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持有大量现金不是专门留着借给上诉人王某用的,而是上诉人王某借款的时候,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正好有足够的现金。

这通过被上诉人李某提供的存取款明细可以证实。

  2、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借款。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50万元借款,上诉人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证据。

上诉人王某一再强调被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是上诉人王某混淆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区别。

借款合同本身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借款

  协议或者借据,更重要的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实践中,民间借贷操作流程是出借人先给付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且借款时出借人也只是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很少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先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

被上诉人李某作为普通百姓不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借款合同还要有交付凭证。

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事实不存在,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应该了解其法律后果,可上诉人既没有向被上诉人要回借条,也没有报案说明情况,也证实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

上诉人王某应该承担被上诉人李某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王某不仅先后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还以窑厂做抵押向其他债权人借款20XX多万,上诉人王某借款后用于放高利贷,上诉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被上诉人李某等债权人的借款,20XX年4月27日被上诉人李某及多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上诉人王某诈骗罪及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把报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一一向上诉人出示,并询问上诉人王某借款是否属实,对于该笔借款的存在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

被上诉人李某及其他债权人因担心追究上诉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后,包括被上诉人李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彻底要不回来,被上诉人和其他债权人同意让上诉人分期分批归还借款,这有被上诉人及数名债权人在公安局经侦大

  队的报案记录、对上诉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及上诉到二审法院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甚至达到不归还借款的目的,但是上诉人王某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信上诉人的所作所为都是枉费心机,是徒劳的,上诉人积极想办法筹款还钱才是正道。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困难的时候,考虑到邻里朋友关系主动伸出援手,帮助上诉人度过难关,令被上诉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上演了一出农夫和蛇的悲剧。

  另就借条和借款合同的区别作如下说明:

  借条不同于借款合同,借条不仅反映了一个借款合同的存在,借条更重要的作用是证明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出借义务的履行,着重确认的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借条与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关系是出具借条行为的基础关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才能成立,如果借条就是借款合同,则它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才能成立,而借条只要借款人单方签字就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名。

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只是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借款协议往往是口头的,并且大多是不计利息的,因此其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

  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

正因为借款合同具有这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往往有口头协议之后,由借款人直接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据,而少有订立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又因为借条是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当然具有反映或者说证明借款协议存在的作用。

因此,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

在审理借款纠纷时,如果法官对借条的法律性质作出了错误认定的话,那就有可能对出借人的权利保护相当不利。

如果借条是借款合同,那么合同是否履行需要义务履行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对自己交付借款的义务要负举证责任。

而实践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一个收条。

笔者认为,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为设立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

应注意这里约定的利息和期限是基于借款协议的约定,反映了协议的内容,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该借条就是合同。

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是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款项的义务。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上诉人王某归还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

  【法律警示】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因暂时资金短缺,需要借款的事时常发生,因民间借贷和向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有很多优势,如门槛低,时间短,不

  篇二: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民事主体因各种经济活动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

  人常常会以文字凭证的形式来记录双方的债权债务。

这其中,借条和欠条是最为常见的形式。

  如果仅仅从字面文意上解释,两者似乎没什么区别。

但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说,两者之间的区

  别还是有很大学问的。

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人经常会将借条写成欠条,或把欠条又写成借

  条,由此产生了很大的诉讼隐患。

在这里,我将二者在法律上的细微区别详述于下,或许能

  减少你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借条与欠条的内涵不同

  借条证明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

  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

  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

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

  等。

欠条证明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

  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比如合同、侵权、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等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

欠条一定要写明债权

  人姓名,欠款金额(要有大小写),欠款时间,最后是欠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欠条的日期。

  因此,欠款范围大于借款。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

  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两者的形成原因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

  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受到《合同法》调整。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

  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欠条”的法律概念较大,不

  一定是合同关系,可以是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

更多的受《民法通则》或

  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

  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

  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

超过2

  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

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

  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原因是,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35号〕中指出: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

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基此,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综上所述,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中,如果选择以文字凭证来记载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时,鉴于借条和欠条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和法律规定的不同,一定要谨慎选择欠条或是借条来作为记载的凭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篇三:

借条、欠条的区别

  借条、欠条的区别与最不能忽视的法律问题!

  

(一)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

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

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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