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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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一优两高”战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规范体系和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育后顾之忧,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养结合。

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托育服务。

——政府引导,统筹发展。

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办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安全健康,规范发展。

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综合施策,有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综合考虑区域、城乡发展特点,依据群众服务需求和工作基础,有针对性地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三)发展目标。

争取2020年下半年,在***市增设1—2所3岁以下托育机构,同时鼓励私立幼儿园增设托育班,将其建设成为具有示范效应的托幼一体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成为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为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

努力使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6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60%以上。

到2025年,逐步建成多形式、广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

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

多元化,多样化、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

(四)设置标准。

1.设施设备。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行业标准,合法合规、安全可靠,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要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户外游戏活动场地应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人员规模。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必须具有妇幼保健机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对家庭、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力度。

1.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

2.开展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

组建覆盖医学、心理、教育等专业领域的育儿专家库,综合早教、医学资源实施社区科学育儿项目,定期对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

3.通过发放健康宣传资料、举办健康讲座、入户指导、亲子活动、“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传授儿童早期发展和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每季度深入辖区托育机构,对入园婴幼儿生长发育情况进行监测,对饮食用药、消防、安全防范等进行监管。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检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

1.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规划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安全设施。

已建成和老旧城改造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在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结合群众需求,同步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2.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大中型企业、个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

3.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深化“托幼一体化”工作。

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的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幼儿,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民政局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4.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

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签订目标责任书,共同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使托、幼教育自然地衔接和过渡,并实现“托育联合体”内0—3岁托育与3—6岁学前教育之间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减轻育儿负担。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依据适龄人口规模及托育照护服务的需求,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及亲子活动的场所,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承接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居民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6.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

发挥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开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牵头单位:

市总工会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妇联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遵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设置,确保安全。

建立完善照护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落实最多跑一趟机制。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2.加强准入管理。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市编制部门或市民政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部门。

企、事业单位开办面向本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非菅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程序办理。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编办、市总工会

3.强化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建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每年3—5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按事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并发布公告。

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处罚。

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工作。

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1.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政策到位、工作落实。

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市编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

(二)强化政策保障。

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护理假。

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高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市总工会

(三)做好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四)加强队伍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职业技术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加强保育员、营养师和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规范职业培训市场。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强化经费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

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1.托育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

托育机构备案书

卫生健康委员会:

经(登记机关名称)批准,(托育机构名称)已于年月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进行备案。

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

营利性、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

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

自有、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计划收托规模:

编班:

小托班、大托班、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年月日

附件2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照护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其他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月日报我委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机构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卫生健康委员会:

(章)

年月日

附件4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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