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指南(模板)2021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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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指南(模板)2021年.doc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十四章第一节(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资格,属于本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

五、申报材料:

遗失声明、经办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6425

2.《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证》损毁或遗失需要补(换)发的

五、申报材料:

遗失声明、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两寸蓝底免冠照片、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表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6425

3.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损毁遗失需要补发

五、申报材料:

遗失声明、经办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表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6425

4.出租汽车更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6425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

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申报材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聘用协议、2寸西装领带蓝底照片、车辆营运证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6425

6.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遗失损毁需补发

五、申报材料:

遗失声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6425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7)继续教育的确认。

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需要进行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的

五、申报材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6425

8.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

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障“三检合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21年1月1日起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替换《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同时《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废止。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四、服务条件

已完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等级评定

五、服务流程

1、受理:

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查;

2、审查:

审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

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等级评定结果进行标注。

六、服务时限

承诺时限:

1天,办结时限:

1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0555-5316425

9)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节第五条第七款: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

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提交申请表、市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

五、申报材料

取得线路许可批复原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表、遗失登报报刊

2、审查线路许可批复、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

3、申领、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5-5316425

10)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二、承办机构

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

四、申请条件

对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初评

五、申请材料

出租汽车企业提供企业管理指标、安全运营指标、运营服务指标、社会责任指标以及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

2、审查:

审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初评结果;

3、办结:

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考核初评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8973

12)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室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企业

四、申请条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期满一年。

五、申请资料

道路运输企业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文件;道路运输企业依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室现场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本企业自评得分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市运管中心审核,由市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5-5309596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加强路政政策宣传。

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承办机构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在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悬挂标语、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集中进行宣传。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本地区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播放宣传片、宣传标语,及时报道宣传月活动进展,进一步扩大宣传的影响力。

六、服务时限

每年5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

0555—5317507

15)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二、承办机构

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室

三、服务对象

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四、申请条件

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五、申请材料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的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申请,实地考察站点合理性、安全性,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

七、办理时限

1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

0555-5307936

16)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承办机构

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室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驾驶员

四、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申请材料

考核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驾驶员提出申请;

2、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室考核,盖章确认。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8973

17)公共汽车线网优化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二、承办机构

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室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五、服务流程

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

0555-5307936

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五、服务流程

1、受理:

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

2、审查:

审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

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考核结果进行初评,并上报市运管中心公布。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

15天,办结时限:

1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0555-5316112

19)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维修企业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五、服务流程

1、受理:

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

2、审查:

审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

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考核结果进行初评,并上报市运管中心公布。

六、服务时限

承诺时限:

15天,办结时限:

1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0555-5316112

20)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二、承办机构

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室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集客运企业车辆数、旅客流量、车辆利用率、客座实载率等数据;对收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在相关网站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相关数据。

七、服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5-5307936

24.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为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交人教〔2014〕75号):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个人身份、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

(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原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交通运输、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四、发放办法符合条件人员的工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2.《安徽省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交人教〔2014〕78号)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县认定工作小组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认定政策及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

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向户籍所在地县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的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

县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

县认定工作小组应集中收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

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认定工作小组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认定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

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和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否农民身份。

2、在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3、没有参加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工作证明、劳务合同、未参保证明

六、服务流程: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2053

25.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5-531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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