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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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3篇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

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

  第七条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经营,无不良债务和违约记录,商业信誉良好;

  (三)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承诺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可以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第九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政府采购的、贷款方或者赠款人对采购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由本级政府采购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进行。

采购人应当参与全过程。

  分散采购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总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三)经费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前款第

(二)项规定符合《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限额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采购。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第十三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形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二)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三)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

  (四)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

  (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项目,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形式。

  第十五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形式:

  

(一)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采购后的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只能由原供应商提供的;

  (三)在原招标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申报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扩充的;

  (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并公布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执行。

  第十八条对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应当在采购人依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要求后的1个工作日内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计划提出具体采购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办理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二十条采取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依照《x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在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内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通知采购人和供应商暂时中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对金额较大的合同标的的质量验收,由采购人会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应当参与合同标的的验收,对出现的质量、性能等问题,负责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采购人的验收报告,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款。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违反本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核算和管理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采购人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擅自自行采购已经结束的,财政部门应当等额扣减经费预算拨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x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中止采购活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3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第三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x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

  

(二)货物是指设备、原材料、产品、器具等有形动产和其他固态、液态、气态物品(含电力)以及其附带服务;

  (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的行为。

包括建造房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兴修水利、整治环境、修建交通设施和铺设下水道等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勘探、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

  (四)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营运管理、文体活动、教育、卫生、医疗、环保、维修、培训、劳务、保险等项目;

  (五)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七)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的原则、程序、方式进行,其招标投标管理按照《x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招投标法》、《x政府采购法》和《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如办公室、综合科等),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单位)预算计划。

  第八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四章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的形式主要有:

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

其中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主要指修缮、装修等)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200万元以下的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台以下汽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五章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贿赂收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人事监察科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物资采购工作。

  第六章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局计划财务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物资的统一核算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转移、调拨等资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登记明细帐,定期填报规定的有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物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

  

(二)负责物资的登记、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3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

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

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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