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代理词剧本同名467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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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代理词剧本同名46713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代理词剧本(同名46713)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模拟法庭剧本

全体成员如下:

审判长:

郭聚财

审判员:

(完玛昂吉)、(旦知杰)

书记员:

(乔兰条)

法警:

(德和拉才让)

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

(旦贝加参)、(卓玛)

被告及被告诉讼代理人:

(阿桑)、(德吉央宗)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

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告:

已到庭

书记员:

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告:

已到庭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8〉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

〈9〉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全体请坐

审判长: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

郭聚财;审判员:

(完玛昂吉),(旦知杰),依法组成合议庭,(乔兰条)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

田永

审判长:

年龄?

原 告:

24岁

审判长:

民族?

原 告:

汉族

审判长:

籍贯?

原 告:

北京

审判长:

住址?

原 告:

北京花园区1号楼200室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 代:

(宣读)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

田永,性别:

男,住址:

北京花园区1号楼200室

  受委托人:

姓名:

(卓玛),工作单位:

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职务:

律师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北京科技大学因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期限为XXXX年X月X日至案件审理结束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一、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

二、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

三、其他需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方能行使

委托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X年X月X日

审判长:

被告?

被 告:

北京科技大学。

审判长:

法定代表人?

被 告:

杨天钧,校长

审判长:

住所地?

被 告:

北京市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 代:

(宣读)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

杨天钧职务:

校长

  受委托人:

姓名:

张锋,

  姓名:

李明英,工作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职务:

副教授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田永因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李明英的代理权限为:

一、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二、其他代理权需委托人同意方能行使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审判长:

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原 告:

同意

审判长:

是否还有补充

原 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被 告:

同意

审判长:

是否还有补充

被 告:

没有

[被告举证阶段]

审判长:

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被 代:

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审判长: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

没有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

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

没有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

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证据,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

没有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代: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

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1996年9月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

没有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

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 代:

收到过。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

没有异议。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

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田永学生成绩单;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

没有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

有请法庭允许第三份证据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

有异议!

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作为我院下设机构,其所开具的证明不能代表我院意志,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

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

没有

审判长:

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此外,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原告方的证据有:

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永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田永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己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

原 代:

(代理词)(附件四)

审判长:

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

被 代:

(代理词)(附件五)

审判长: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 代:

我们认为,作为教育机构无权剥夺一个人的受教育权,对于适用法律法规自行扩大适用范围,也是极为不妥的,本案中被告仅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为依据就断了一个大好前程的学生的路,而无视我国教育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以我们认为被告所做开除原告学籍的决定至始无效

被 代:

我们认为教育机构开除一个学生的学籍,可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

故刚才原告委托人所言差矣,学校开除一个学生是为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如果你金坛违反了校纪校规不去管,那么明天后天会与更多的学生五十校纪校规,那么请问学校还能正常运作吗?

原 代:

经调查,我的委托人在被学校定为作弊之后,并未收到学校退学通知书,这也使我的委托人误以为学校已经对他既往不咎了,所以他还在学校继续完成了学业,并且达到了毕业要求,请问这是谁之过,是学校的不作为所致,故我的委托人在校的一切活动都符合一个在校大学生的要求,对于其的活动校方并未作出明确反对,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将校方之行为看做是默许呢!

被 代:

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 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

至于原告继续以大学生的身份在校参加一切活动,是一位其的不配合所致,不能完全归咎于我当事人不作为。

原 代:

但是被告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作弊者就得给予开除学籍的规定啊

被 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我当事人有权对违反规定之学生作出处罚

原 代: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

据此看来是不是被告所运用教育自主权显失尺度啊!

被 代:

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是我校充分考虑我校实际情况并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所制定的,是对我校今后发展与建设相适应的,为学院的发展,所以才对考试作弊者做出必要的惩罚,这与《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

原 代:

我们认为被告对原告按退学处理,涉及到原告的受教育权利,被告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实际上从未给原告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档案等手续。

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

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

被 代:

我们认为首先我们得重申未给原告办理手续是因为原告的不配合,故责任完全不在我的委托人;其次对于原告继续留校学习是因为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以及有些教职工不了解事实真相所致,而且他们的行为不能代表我当事人的意志;最后学院所作退学处理是有效地,所以原告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学籍,所以给原告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也是正确的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观点?

原 代: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观点?

被 代:

没有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

没有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

没有

审判长:

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 告:

审判长,审判员:

如果仅仅为一次违反考场纪律而付出四年的努力、奋斗、成绩和虔诚,未免这个付出过于巨大,学校肆意扩大使用行政权,无视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如若不对此种行为加以法律的制止,那么我国法治进程将发展缓慢,法律是维护弱者的,法律是我们最后的防线,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

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

让弱者找到一块心灵的避风港,让法律给他们一线生希望。

审判长:

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 告: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一个教育者对于违反教育规定的“叛逆者”给予相适应的惩罚是正确的,是维护行政权及自身利益所必须做的,是一个教育者应该担负起的责任,无论前方路途多么遥远、艰辛我蒙人将一如既往的为中国教育奉献,也决不让破坏教育发展的人继续存在。

审判长:

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

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

(敲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

休庭结束,现在复庭。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

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下面进行宣判(宣读判决书)(附件六)

审判长:

(宣读完毕)原告,是否上诉?

原告:

不上诉

审判长:

被告,是否上诉?

被告:

上诉

审判长:

上诉期限为15日内向上一级任命法院提交上诉状,逾期此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明白了吗?

被告:

明白

审判长:

闭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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