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535837 上传时间:2022-12-1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docx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docx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

重庆建合石粉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

一、三违管理

(一)三违分类与处罚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

1.严重三违:

凡是触犯《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三十条和专业“十条”红线禁令的,按照天府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天矿司发〔2011〕4号)执行。

2.一般三违:

除严重三违以外的三违行为。

凡符合条款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三违”行为,按照上限处罚。

(二)三违帮教

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二)第二十章“三违管理”,实行三违一对一追查和帮教管理,推行警醒教育、三违亮相、现身说法等多渠道三违帮教形式。

二、严重三违分类明目

(一)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

1.违章指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者2000元,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重大)及以上的非伤事故,给予责任者免职或企业直接解除与责任者的劳动合同:

(1)未制定、未学习作业规程(措施)安排作业,或安排集体作业不明确安全责任人的;

(2)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或安排无对应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3)新开工、停产复工工作未经安全验收安排作业的;

(4)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有效组织整改或隐患未排除、销号(或假报整改)安排作业的;

(5)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指挥作业的;

(6)技术严重违规的;

(7)隐瞒安全事故的。

2.违章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直接解除与责任者劳动合同:

(8)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破坏隔离、警戒设施擅自进入安全隔离、警戒区的;

(9)因违章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或二级非伤及以上事故的;

3.违章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者1000元,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重大)及以上的非伤事故,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10)无有效资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

(11)违章施焊的;

(12)检修机械、电气、运输设备不停电、不停机或违规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13)有坠落危险的作业,不制定、不执行防坠措施的;

(14)酒后上岗的。

(二)安全专业禁令、红线

触犯专业红线、禁令的,参照以上14条执行处罚。

三、一般三违分类明目

凡是不属于严重“三违”明目的,即属一般三违,根据一般三违性质轻重,处罚责任人金额为100-500元。

其归类明目如下: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国家标准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纳为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等13大类。

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4)忘记关闭设备。

(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7)奔跑作业。

(8)供料或送料过快。

(9)机器超速运转。

(10)违章驾驶机动车。

(11)酒后作业。

(12)工作件固定不牢。

(13)其他。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装置。

(2)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作用。

(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3)其他。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劳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

是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1)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2)易燃易爆场出现明火。

7.攀、坐不安全位置

如攀坐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如在吊物下物业、在起重物体下停留。

9.机器运转时

如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作业。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工作时精神不集中、东张西望等。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作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7)其他。

12.不安全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

(2)操纵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时戴手套。

(3)其他。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失误

(二)安全管理

I、隐患管理

1.管理人员不填写记录、记录不及时不全、不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的。

2.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不及时验收、督促隐患整改的,验收隐患整改超过8小时的,隐患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复工的。

3.同一条隐患两次及以上查出未整改、或一次查出三条及以上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

4.发现隐患未按闭环原则处理的、隐患未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安全隐患整改单的、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5.隐瞒隐患不报的;发现隐患未提出处理建议并整改隐患的;隐患未排除作业的。

6.现场开工前不排查隐患的,未执行安全确认制度的。

、培训管理

7.随意调换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的;新工人、特种作业培训、复训时间达不到规定的;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未经重新培训就独立工作。

8.未按规定组织职工培训,召开安全会议和规程、措施学习的。

9.措施或规程编制人员未向职工贯彻学习的、部门未坚持每月组织职工学习的;学习后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或签字达不到要求的,学习、考试代签字的。

10.不按上级有关规定送派培训人员,出现缺员、顶替、重复培训的。

11.学习、培训、考试率未达到100%的,考试阅卷错误的。

12.各基层领导、职能部门和科室领导对上级安全指令、文件未按要求传达、贯彻、落实的。

13.无部门领导组织召开班前会的;班前会没实行“2108”管理模式的。

14.不参加班前会就直接上岗的。

15.未按规定签订师徒协议书的。

、劳动纪律

16.临时作业场所没有开工票的、没有职能部门开工验收的、没有安排负责安全人员的、没有制定措施的、没有跟班领导的。

17.迟到、早退、脱岗、离岗的。

18.部门领导无故不参加、不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无故不参加安办会、作业会、碰头会和安全生产活动的。

19.部门领导未按规定坚持现场跟班的。

20.未按上级规定执行24小时值班上岗指挥调度安全生产和现场办公制度、无故空岗的,值班领导无交接班记录的。

21.在上班时间睡觉、做私活或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上与业务无关的网站、玩游戏的。

、“三违”管理

23.因“三违”造成轻伤或其它三级(一般)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原则靠上限处理。

24.隐瞒三违真相或包庇责任者,不向有关部门汇报的。

25.发现违章不制止的。

26.为“三违”人员说情的。

2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

28.违章作业致使本人或他人受伤。

29.对制止违章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30.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的;不按照规定兑现处罚的。

31.对“三违”人员不进行帮教的;不按照规定流程帮教的。

V、日常管理

32.劳动合同未明确职业危害类型、防治措施、后果和待遇的“三告知”要求的。

33.上报资料不按规范表格、不按时、不跟踪复查、不经专业分管领导审核的。

34.无证件进入要害部门或场所的;进入要害部门或场所参观、检查未作登记的;要害部门或场所的上岗人员未履行监督登记的;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业广场、要害部位、车间的。

35.两人以上在一起作业时,未明确安全负责人的。

36.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执行的。

37.安监人员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从事与安全生产无关工作的。

38.发生事故,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到现场指挥抢救、勘察事故现场的。

39.用电缆捆绑、抬运物体的。

40.谩骂或殴打检查人员、上班时间相互谩骂者、打架的次要责任者。

41.检修电气设备无措施或工作票、未挂牌作业的。

42.对安全设施设备、标志、图牌板有意破坏、涂改的。

43.未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未上墙的。

4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作业场所应戴安全帽而不戴的。

45.特殊吊装无措施、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交通标志,危险地区不悬挂“禁止通行”标牌,夜间不挂红灯示警的。

46.职工私自带非工作人员(包括小孩)进入施工地点的。

47.进入生产现场作业的有关工种不穿防护服、未戴护目面罩、防护手套、安全帽、未穿安全鞋、未佩戴呼吸护具、未佩戴安全带以及长发露出帽外等,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风衣、长大衣进入生产现场的。

48.粉尘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防尘口罩,作业中未使用防尘口罩的。

49.从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从事高压带电作业不穿屏蔽服的。

、其他

50.违反“会议纪要”和上级文件要求之一的。

(三)爆破管理

1.火工品发放人员、放炮员在火药未使用前替换塑料袋。

2.拣到火工品不上交。

3.对查出的火工品隐患不按期整改。

4.随意毁坏火药、雷管。

5.放炮后尚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6.蓄电池机车运送雷管时,不切断架线电源,无护送人员或人员脱岗。

7.放炮员让别人代替填写小票或返回火药、雷管小票字迹不清,不按格式填写或让他人代领、代交火药雷管。

8.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炮眼个数超过规定。

9.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

10.作业地点出现瞎炮(丢炮),不及时现场处理的。

11.电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12.炸药库的照相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13.炸药、雷管箱或炸药箱未上锁或乱丢乱放的。

14.汽车拉炸药、雷管不挂标志、不垫胶皮、不盖帆布的;蓄电池机车运送雷管时,无护送人员或脱岗的。

15.雷管未作导通检查或检查后未将脚线拧成短路的。

16.炸药库管理员发放不导通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的。

17.使用的雷管未编号、或刻号字迹不清、漏刻、错刻的。

18.代领、代交炸药、雷管的。

19.用雷管脚线代替爆破母线的。

20.使用漏电或失爆的爆破器的。

21.警戒员距离爆破地点,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做其它工作的。

22.爆破前,爆破母线未扭接短路的。

23.爆破器的把手、钥匙,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或转给他人的。

24.爆破无安全措施的。

25.瞎炮、残炮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26.派工龄不满半年的新工人担任警戒的。

27.爆破工对装炮情况不清的。

28.领炸药、雷管不填写三联单,或三联单手续不全、签字不齐的。

29.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当班不退还库房的。

30.放炮员不亲自联母线或处理瞎炮不合规定的。

31.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安排警戒员警戒。

(四)机电作业

1.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施工;参加机电设备检修项目,部门技术领导不签发或不制定工作程序指令;检修电气设备无措施、未挂作业牌;电气设备未坚持按计划检修的;检修后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检查设备后,未与检修人员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或手续不齐的;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关开关盖就送电试验。

2.各种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实行挂牌管理的;供电设备未按规定配挂安全标志牌的;未严格执行设备领退制度的;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的;设备的旋转部分和传动部分未设安全防护罩或遮栏的;电气设备带病运行的;操作设备未按规程操作,各种保护不齐全和使用不正常的。

3.高压供电设备或线路进行停电检修时无人监护安全作业的;高压停送电时,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制度和操作程序的。

4.无计划、无措施(事故性处理例外)停送电的;对使用设备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停送电的。

5.电缆未悬挂的或悬挂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6.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检查,虽检查未作记录的。

7.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轮或托辊的。

8.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

9.在输送机头、机尾清煤不停机、不闭锁触及运转部位或在机头、机尾无防护措施作业。

10.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

11.变电所或配电点未坚持停电作业制度未向调度室汇报。

12.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责任人。

13.高压供电系统的避雷设施、避雷设施的接地极、高压电缆接线盒的接地极,低压供电系统接地极不完好的,无接地连线或接线不合格的;高压防爆开关、变压器漏油的;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

14.未按规定调整电气保护整定值的。

15.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与标准或规定不符的。

16.各种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因润滑不良原因(油质污染、缺油)引起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安全生产造成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的。

17.因管理原因(选油牌号不对、错误采购质量差的润滑油、混装存放等)方式引起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安全生产的;造成设备损坏的。

18.在使用中的设备因故障需更换零部件,原则上不准拆同类机电设备上的零部件,只能从库房领用。

未经允许,擅自拆件的;特殊情况需拆件,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该件的。

19.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20.私自打开闭锁送电。

21.电气设备停止运转后,离开时不断电;检修时不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警示牌的;不验电、放电的。

22.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负责任。

23.操作机床不戴手套或有飞溅物不戴眼镜、在砂轮机上操作不戴眼镜、穿高跟鞋或拖鞋,女工不戴帽子。

24.未经允许擅自送电。

25.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加锁;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制送电。

26.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

27.检修皮带运输机(含更换托辊)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

28.各种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

29.电钻、电刨子用完后不断电源或擅自交给非工作人员作业。

30.带负荷拉隔离闸刀的作业。

31.违章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有措施并经审批除外)。

32.从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不穿屏蔽服。

33.无计划停电;停电作业不放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就触及导体。

(五)运行调度管理

1.违章指挥。

2.不及时处理各类安全报警、预警。

3.假报、瞒报和不按规定汇报。

4.对布置的工作不跟踪、不落实。

5.违规、违章操作控制系统。

6.在中控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7.岗前、岗中饮酒、精力不集中。

8.运行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六)防火管理

1.建筑未经防火审批或完工未经防火验收的。

2.未经批准乱建房屋或棚房的。

3.火焊氧气瓶和乙炔罐间距小于5米的。

4.未严格建立防火岗位责任制及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

5.在禁止烟火的地点吸烟、使用明火的。

6.不经防火负责人审批擅自动火、生明火炉违反工房管理制度,吸倒床烟,在宿舍使用煤油炉,电炉和乱拉乱接电线的。

7.用明火取暖的。

8.消防器材不齐全或失效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的。

9.违规用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生火的。

10.易燃可燃物混放的。

11.对重大火险隐患不及时整改,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未统一放在要求的箱内,乱丢乱放的。

12.无防火措施从事电焊、氧焊作业的。

13.在禁止吸烟区域和防火部位吸烟或有烟头的。

14.保险盒不加盖或不用合格保险丝的。

15.物资库房电线不符合要求或物资混存的。

16.汽油洗件未与其他车间隔离的。

(七)特种设备管理

1.安全阀失灵的。

2.超负荷起重或在起重臂、起重物下逗留作业的。

3.电动起重设备无限位器或限位器失灵继续作业的。

4.储气罐不定期排污或排污无记录的。

5.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定期检验的。

四、其他规定

(一)因违章造成设备及其它财产损失由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20%。

(二)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公司批准,可一次性奖励100至10000元:

(1)抢救事故有功的。

(2)避免重大事故有功的。

(三)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由公司研究确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