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市委书记关于教育发展讲话的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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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市委书记关于教育发展讲话的体会

学习市委书记关于教育发展讲话的体会

  五月上旬,市委书记××同志和区委××同志对区教育发展作了重要讲话,这两次讲话指明了宿城区教育发展的方向,同时也深深触动了我们每一位教师的心灵。

这让我们对未来的教育发展充满了希望,也感到培养与时俱进一代新人任重而道远。

我们每所学校,每位教师都要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学校和个人的内涵发展,开创教育新局面。

  一、坚持改革竞争,激发教育发展活力。

  改革创新是永恒的发展动力,竞争能激发活力,要有效解决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问题,必须用创新的思路,改革的方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步伐。

  现在引入的“能者上,庸者下”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全面激发学校发展和教师个人发展的内在活力,调动了我们的工作热情,要求我们要敢于创新,勇于超越,敢于竞争。

加强自身业务进修,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学习型、专业型、知识型、奉献型的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在改革竞争的大潮中站稳脚跟,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也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出一支敬业高效的师资队伍。

  二、创新教学理念,探索教育新思路

  现代教育,致力于学生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

我们的学校,我们的教师应努力深化教学课程改革,打造自主创新的课堂,勉励学生自主探索,积极创新,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保护学生创造性思维。

我们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师,每一位学生都应团结协作,凝心聚力,争取教师教学有特色,上水平,办出特色学校,打造品牌学校。

  三、注重内涵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按照规律、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我们每所学校一手抓硬件设施投入,一手抓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在省政府的扶持下,在全体教育者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学校的教学设施,实验条件不断完善,各种仪器设备,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多媒体网络教学等配备硬件设施进入校园,为教育和科研工作提供了便利。

我想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我们更应把握机遇,努力工作。

  市委张书记提出中小学要努力培养出理想远大,视野开阔,知识扎实,思维活跃,才艺多能,身体强壮的一代新人。

这一目标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指出了明确的教育目标。

“想当将军的士兵,才是好士兵”,我们的学生有远大的理想,伟大的抱负,作为教师更应教育他们“天生我才必有用”、“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我们的孩子也许上不了大学,但可以学习本领技术,将来的农村需要的不是壮汉,而是头脑机灵,身怀绝技的技术员。

  “要想学生有所创新,教师更应有创新的教育方法。

”学生要读书、求知、明理,要有活跃的思维。

教师更应有把握教学规律的能力,因材施教,教育孩子会学习,学好习。

我们学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组织多种多样的兴趣小组同样学校的教育方式,老师的教育方法要多种多样,使每位学生都有广泛的爱好,每位学生都有特长。

当然,这对我们教师来说要求也更高,也更有挑战性。

  我想我们每位教育者都要消除思想中存在的阻碍教育发展的观点,给每一位学生真诚的爱,培养他们有信心,教育他们发扬自身优点,发挥特长,争做合格的一代新人。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把这两次讲话化为动力,以更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宿城区教育改革的大潮中。

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我们的教育明天会更辉煌。

  

关于中共xx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8月4日中共xx镇第六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xx镇第六次代表大会批准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镇第五次党代会以来,镇纪委在镇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信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我镇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会要求,镇纪委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镇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稳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工作重点,突出工作特色,突出工作实效,为推动全镇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利实现镇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纪律支持。

民间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及防治

民间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及防治

  

  一、民间法:

妇女土地权益之害

  所谓民间法就是调节社会生产生活的民间规约、习惯法则以及道德规范。

在传统农村,民间法的主要形式是宗法族规。

在当代,民间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以及残存的宗法制度。

其中,具备合法地位的是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民间法,这主要是由于它具有某些类法律性。

此外,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办法等,也具有一定的民间法性质。

  根据《村们自治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这是民间法合法性的根据。

但是,该条同时有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想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这是对民间法效力的限定。

村民自治应该维护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权利。

但是,不能以自治为名违反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村民自治只能是村民的依法自治。

因此,村规民约有其合法性,但是有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

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都是无效的。

  然而,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却饱受民间法的侵害。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到民间法侵犯,一般不是个人行为所致,而是村组织领导人利用村规民约或村落习惯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有根据的侵犯。

这种侵犯甚至达到了大义灭亲的程度。

因此,民间法是我国妇女土地权利之害。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到民间法侵犯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农村妇女一旦同村外人(无论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结婚或宣布成亲(事实婚姻),其承包份地要被村集体收回,而无论其是否能够从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

同时,失去其承包土地的一切经济收益。

  第二,农村妇女一旦同非农户口的人结婚,无论是否定居在本村,也无论是否获得城镇户口,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也就自动丧失,或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益。

  第三,未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的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也就没有土地分红或土地征购款分配的资格。

  第四,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而无论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嫁或再婚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

  第五,入赘丈夫及妇女本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获得少量耕地,或只能分给旱地、荒地、荒坡、滩涂等次等土地。

同时,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分红或不公平对待。

  第六,结婚、离婚、再婚及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的土地权利受村集体歧视。

他们的其他权利也难以实现,如不能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以及村民会议。

有些农村甚至连她们的选举与被选举权都被剥夺了。

使这些农村妇女成了村庄里的边缘群体。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以上种种侵害,都是村集体以民间法的合法形式侵害的,被侵害只有觉得不公平却无法控诉,甚至得不到同村村民的同情。

这些,都是民间法对农村妇女的不公正之害。

  二、民间法危害妇女土地权利的原因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但现实的情况是,因为村规民约,出嫁女不能平等享受村级集体利益分配的事时有发生,在通过行政途径处理时,出现了市委领导、县委书记的指示在村民组长、村长面前行不通的情况;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过程中,有时连人民法院的判决也被村、组置之不理。

其原因何在呢?

  首先,这是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紧张所造成的土地资源性别争夺。

我国土地资源紧张,这是有目共睹的国情。

我国人均土地面积非常少,许多地方的农民土地仅够维持生计,加之人口又在持续增加。

因此,许多农村新出生的人员就等着出嫁女或老人去世空出土地来分得口粮田。

在这种土地资源紧张的形式下,村规民约等对土地资源的分配方案就在违反法律、忽视女性土地权益、得到男人们肯定的情况下通过了。

  因为在资源贫乏的农村社会中,村庄集体的首要任务是维护世居者的生存条件。

当然,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

因此,农村所遗留下来的所有民间法,最终都是以牺牲非世居者的利益来维护村庄集体的生存利益。

在传统农村伦理中,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的利益要高于生于斯、不死于斯者的利益的。

而生于斯的女性都是现实或潜在的不死于斯或外嫁女,她们的利益自然要被牺牲掉。

所以在当代中国,那些资源十分贫乏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也是受侵犯最严重的地方。

  其次,村规民约披上了民主自治的外衣,具有多数性和得到大多数村民的拥护。

村规民约是在村组大多数人通过的形式下出台的,它是多数人的决定,至少是多数男人的决议下通过的,并且,许多自己有女儿的男人也投了赞成票,因为这

 

是男人的权利,他们必须大义灭亲。

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权益被侵害披上了合法和正当的外衣。

大部分妇女只有被动接受,因为自己土地权益被剥夺,剥夺者还是充满正义的举动。

我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想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监督者,法律失去监督就不能实现,有时还会成为专制者的工具。

村规民约就是这样的例子。

  其三,这也是封建制度的遗毒。

封建制度的遗毒是很深刻的,它至今还影响着农村妇女的命运。

一是丁口制度。

按照农村民间习惯,丁或鸿丁是指家庭的男性,口则包括女性成员。

这是男权主宰的民间制度形式,这种民间法则至今然存在并产生实际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

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得到。

二是从夫居制度。

中国的大多数农村采取从夫居住的家庭组合形式。

女方家庭只是在嫁女的时候赠送一份嫁妆。

出嫁之后,妇女生活在一个完全陌生的村庄社会,在婆家的初始社会地位不高,影响其土地权利的维护。

三是土地的村庄内转其实是传统的土地家族内转的现代变形。

所谓土地的村庄内转,主要是指土地的使用权在自然村(过去的生产队或现在的村民小组)的内部转移,由此保障村庄土地不流落外姓人或村外人的手中,以维护土地的家族共有制度。

在乡土中国,维护家族共有的土地财产是家族法的根本职责。

宗族长老一般认为,保证土地族内流转,是守住祖宗基业的根本法则。

对于相对封闭的村落社会来说,入赘的男人或出嫁的女人都是外家人,因此,都没有资格分配土地。

  最后,女性政治参与权失落的结果。

女性由于其在农村的经济地位很低,所以她们的政治地位也很低。

在农村,妇女几乎不参与村组的事务管理,也没有代表家庭参与乡村决策的机会,在男人为主宰的乡村社会,即使有部分妇女参与了村组决策,人单力薄也起不了作用,发生不了影响。

由于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活动普遍缺失,致使其失去制定村规民约的发言权,自己不能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游戏规则不利于自己也是顺理成章的。

所以,她们的切身利益被男人在决策中遗忘了,男人们以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制定了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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