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细则421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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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细则42102

附件1

中国文化传媒集团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年金方案),为了更好地指导、组织、管理我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集团的企业年金由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企业年金实施范围

第三条参加人员范围

1、自企业年金方案执行之日起与我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

2、试用期满,并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组织调动视同本公司服务期限);

3、按规定在本公司参加了北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的职工。

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加入本计划,原在编员工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本计划,非原在编员工三年后可再次申请加入本计划。

第四条参加人员资格审核

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准确地填写《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请表》,经企业签章确认后交由企业年金方案的受托人办理相应的加入手续。

第三章企业年金缴费

第五条企业年金缴费包括

1、企业缴费;

2、职工个人缴费。

第六条追溯性企业年金缴费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在征得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的前提下,我集团拟对自2004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年金缴费进行追溯。

企业追溯性缴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33%提取,职工个人追溯性缴费按照每人每月1元提取。

企业追溯性缴费总额以及企业和职工追溯性缴费总额不超过自《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以来至2010年12月31日累积的缴费总额,列支渠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七条常规性企业年金缴费

常规性企业年金缴费是指本年金方案实施之日以后的企业年金缴费。

其中:

1、根据企业目前经济效益情况,企业每月按照按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8.33%缴费;

2、职工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且个人缴费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3、今后如需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后,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完成某年度缴费的,可以暂停此年度缴费,待经营状况好转之后可继续缴费,暂停期间所产生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八条部分特殊人员的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则确定

1、因公负伤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以月平均伤残津贴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单位派出长期脱产学习并保留工资关系的人员,按本人脱产学习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提前离岗人员、长期病休人员以本人月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企业缴费资金的分配规则

1、正常缴费期间(2011年开始),按照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工资总额5%的比例,每月为其缴纳企业缴费,直接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项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

2、正常缴费期间,企业缴费剩余部分(即上年度月工资总额的3.33%部分),计入本集团企业年金计划中的公共账户。

3、上述企业缴费分配方式存续期为40年,即40年后企业缴费全额(即上年度月工资总额的8.33%)归属员工个人,不再分配一定比例进入公共账户。

4、追溯缴费期间(2004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企业缴费全额计入本集团企业年金计划中的公共账户。

5、设置原事业编制员工最低月领取标准。

本集团原事业编制员工普遍年龄较大,未来若干年将面临较大的养老风险,由于企业年金账户积累期较短,将导致其退休时账户积累额较少,从而无法满足有效的补充养老需求;而合同制员工相对来讲年龄较轻,企业年金账户积累期较长,退休时正常积累额相对较多,能够满足有效的补充养老需求。

为充分肯定原事业编制员工的既往贡献,解决其年金正常积累额无法满足养老需求的问题,在本集团企业年金计划中,按照原事业编制员工所处的不同职级,设置了相应的月领取标准(见下表),该部分员工退休时年金账户正常积累额如无法达到所处职级的相应领取标准,本集团企业年金公共账户则予以一定补贴。

级别

对应职级

领取标准

一级岗位(局级)

正局一级

3000

正局二级

2800

副局

2600

二级岗位(处级)

正处一级(助理、编委、正高)

2200

正处二级(正处)

2000

副处(副高)

1800

三级岗位

正科(主任助理)

1200

副科(编辑、记者,高级技师)

1000

四级岗位

助理编辑、科员及其他

800

注:

1.“对应职级”指员工退休时所处职级;

2.此领取标准针对原在编员工,为了保障员工利益的平等,

所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原在编员工须全程参与本企业年金

计划,中途不可退出;

3.领取期限为300个月;

4.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该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限可在国

家规定范围内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修改,并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

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职工个人缴费;

2、企业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账户的维护与更新:

由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账户的转移:

参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职工在本方案中的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中进行管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参加职工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

2、参加职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3、本方案终止。

则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可由本方案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继续管理期间产生的账户管理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职工自愿申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且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的,其个人账户仍为正常账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在职期间账户管理费由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注销:

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后,则注销其个人账户:

1、参加职工在领取完毕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2、参加职工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

领取完毕,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第十五条职工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并按以下规定及程序办理:

1、按国家规定在社保部门办理了退休、病退、提前退休手续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2、职工被辞退、开除、除名、离职的,职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将个人账户的本息及投资收益转移到职工新就业单位或转入保留账户。

转入保留账户的,职工本人须负担保留账户所产生的费用,从职工个人账户受托权益中支付。

3、职工自愿申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且仍在企业工作的,个人账户仍为正常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发生的管理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职工自愿申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且仍在企业工作的,退出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2、参加职工的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产生的收益需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并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记入相关账户。

第十九条企业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公共账户。

第二十条为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在充分考虑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结合企业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对于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按以下规定归属于个人:

1、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2、企业缴费部分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按本方案的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员工离职时按以下规定归属于个人:

本企业服务年限

归属比例

小于3年

0%

3年(含)至4年

10%

4年(含)至5年

30%

5年(含)至6年

50%

6年(含)至7年

70%

7年(含)至8年

90%

8年(含)及以上

100%

其中:

原在编职工服务期限是指系统工龄,非原在编职工的服务期限是指加入集团的时间。

3、按本办法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中的累计金额归个人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

4、其它归属约定

(1)正常退休、身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部归属个人;

(2)因组织调动离职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部归属个人账户;

(3)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中的企业缴费部分及收益归入企业年金账户;

(4)员工个人自愿提出申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退出期间不享受企业缴费分配权;员工中途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

(5)年度内累计休事假30天及以上的,不享受下一年度企业缴费分配权;

(6)年度内累计休病假90天及以上的,不享受下一年度企业缴费分配权;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下一年度企业缴费分配权;

(8)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中的企业缴费部分及收益归入企业年金账户;

(9)员工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查并停止工作期间,不享受企业缴费分配权,待有结论后再予处理;

(10)以前参加过本企业年金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再次加入后,其在本办法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企业不再补缴职工在退出期间的企业缴费部分;

(11)企业认定当年不能享受企业年金的其他情况。

5、上述规定中未归属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归入企业公共账户中,由企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年金支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在社保部门办理了病退手续;

3、符合有关条件在社保部门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4、退休前身故;

5、出国定居。

职工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企业年金。

第二十二条待遇支付方式

1、非原事业编制员工退休后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或分期领取账户内积累额;

2、原事业编制员工退休后按照其个人账户项下企业缴费子账户积累情况的不同,领取方式下表:

个人账户积累情况

领取方式

达到或超过个人最低月领取标准乘以300个月的资金量

一次或分期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公共账户不予补贴

未达到个人最低月领取标准乘以300个月的资金量

退休次月起从个人账户中逐月领取相应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领取完毕后公共账户逐月补贴至满300个月为止

3、员工出国定居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4、员工退休前身故的,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5、原事业编制员工退休后,如未开始享受公共账户补贴,或者未享受公共账户补贴满300个月前身故,则自身故次月起,公共账户停止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可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也可以随时以书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

如果职工没有指定受益人,本人身故后其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

第六章中止缴费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下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下情况,企业可以申请终止缴费。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等情况;

2、企业未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职工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中止缴费:

1、职工自愿申请退出本企业年金方案;

2、职工因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丧失缴费能力。

因上述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也同时中止。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由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模式管理,由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和参加职工的共同委托人,并行使以下职责:

1、选择有经营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机构,代表企业和参加职工与该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2、协调、监督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

3、拟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并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4、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运作进行评估,并对受托人的选择、变更提出建议;

5、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投资绩效情况;

6、处理员工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投诉;

7、监督企业年金的缴费与支付。

第二十八条本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层和职工代表组成,管理层委员根据职务变动而调整,职工委员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与法人受托机构的合同到期后,可根据现任法人受托机构的管理水平、投资收益等情况决定是否变更企业年金受托人。

第三十条职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本年金方案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对本方案提出修改,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

2、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企业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表决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可以终止本方案:

1、企业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半数以上成员提议终止企业年金计划;

2、企业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5年;

3、企业破产、兼并或重组;

4、企业决定参加其他企业年金计划;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年金计划无法继续实施。

除了上述第四条所列情况外,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对于第四条的情况,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将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十四条企业决定终止本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后,报社保部门备案,并通知参加员工和受托人。

第三十五条出现不可抗力时,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决定企业年金是否继续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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