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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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基本规定1

2.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3

3.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4

4.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5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8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

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时,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

场馆建设应合理布局、适当集中。

1.8本指标是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

1.9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2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2.1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包括体育场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类用地。

体育场建筑是城市公共体育场的主体建筑;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包括室外热身场地(包括田赛与径赛的热身场地等)、附属用房(检录处、售票处、门卫、场地边的更衣室、器材库房、独立卫生间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包含绿地和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

2.2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表1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座席数(座)

40000-30000

29999-20000

19999-10000

9999-5000

4999以下

用地面积(n2)

207900-185200

185200-156100

86400-63400

63400-51900

51900

注:

表中公共体育场的用地面积均为上限指标,当座席数在表中未显示时,其用地面积应采用插值法计

算。

计算公式如下:

S=S2+(S1-S2)/(N1-N2)X(N-N2)

S:

拟建坐席数体育场用地面积

S:

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用地面积

S2:

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用地面积

N:

拟建体育场座席数

N:

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座席数

N2:

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座席数

2.3超过40000座以上的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规模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3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3.1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指标包括体育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类用地。

体育馆建筑是城市公共体育馆的主体建筑;配套场馆及设施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售票处、门卫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

绿化用地包含绿地和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

用地。

3.2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表2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座席数

15000-10000

9999-6000

5999-3000

2999-1500

1499以下

(座)

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不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不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不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不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用地面积

(m2)

72800-56300

56300-43900

35500

32500-1990

0

19900-14400

14400

注:

表中公共体育馆的用地面积均为上限指标,当座席数在表中不显示时,其用地面积应采用插值法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S=S2+(S1-S2)/(N1-N2)X(N-N2)

S:

拟建坐席数体育馆用地面积

S:

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用地面积

S2:

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用地面积

N:

拟建体育馆座席数

N:

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座席数

N2:

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座席数

3.3超过15000座以上的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规模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4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4.1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包括游泳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类用地。

游泳馆建筑是公共游泳馆的主体建筑;配套场馆及设施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售票处、门卫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

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

绿化

用地包含绿地和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

4.2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表3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座席数

(座)

4000-3000

2999-1500

1499-1000

999以下

含跳水

含跳水

不含跳水

不含跳水

不含跳水

用地面积

(m2)

36900-33100

33100-25900

24800-17600

16900-16300

16300

注:

表中公共游泳馆的用地面积均为上限指标,当座席数在表中不显示时,其用地面积应采用插值法计

算。

计算公式如下:

S=S2+(S1-S2)/(N1-N2)X(N-N2)

S:

拟建坐席数游泳馆用地面积

S:

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用地面积

S:

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用地面积

N:

拟建游泳馆座席数

N:

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座席数

N2:

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座席数

4.3超过4000座以上的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规模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附加说明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主编部门: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主要编制单位: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郑凌志范树印田文彪罗明周霆

黄清杨红雷逢春黄新伟王春宇

张播张莹陈振羽赵文凯涂英时

殷丽邱玲王迁王大卫吕铁杭陈雪龄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条文说明

1.基本规定

1.1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适用范围。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休闲等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此次标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和设施,当需新增用地时,其用地规模应控制在本指标相同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指标范围内。

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应在节约优先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现状布局,尽可能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本条是通过统筹使用各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措施。

尽量利用已有现状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统筹布局,综合考虑,体育场馆也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的场所使用。

1.4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应用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规定,应依据土地使用标准要求,合理测算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1.5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土地供应阶段应用要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及时增补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

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核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

1.6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的规模。

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进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论证。

1.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城市公共体育场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附属设施和停车设施,尽可能的节约集约高效使用土地。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占地较大,在规划布局、建筑设计、建设实施中应强调对城市土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使用。

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与气候条件,共享使用附属设施和绿化空间,注重远近结合,重视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

1.8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作用。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对于土地使用标准的作用进行了界定,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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