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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整合环境监管资源,健全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发〔2015〕178号)、《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30号)及《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为核心,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全区、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解决环境监管工作缺位问题,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建设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要坚持全面覆盖,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属地管理,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点面结合,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以区政府为领导主体,区环境保护局及相关部门为一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为二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各村(社区)为三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环境监管体系。

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四、工作措施

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区、乡(镇)、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下同)。

区政府主要负责统一组织,研究制定全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并启动运行,督导、考核各乡镇和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划分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

以全区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

二级网格。

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

责任主体为乡镇党委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环保所、工商所、国土所、城建所、派出所及环境监管员等为责任单元,并按照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实行分片(村)负责相应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

以村(社区)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党支部、村委会(社区),村党支部、村委会(社区)班子成员实行分片、分组负责村级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确定网格内容

实行“五定”。

即:

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

做到区、乡(镇)、村(社区)三级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区与乡镇、乡镇与村、乡镇与环境监管网格员)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横向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乡镇对每个村(社区)明确1-3名环境监管网格员,加强对环境的监管。

同时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对各企业的监督作用,促进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三)明确工作责任

一级网格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环境监管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直接责任落实到人,二、三级网格可参照以上原则明确监管责任。

1、明确领导责任。

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一级网格的主要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二级网格领导责任人;村(社区)分管负责人为三级网格的领导责任人。

2、明确主体责任。

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一级网格主体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所(办、站)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主体责任人;村(社区)专兼职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主体负责人。

3、明确直接责任。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在一级网格的子网格内派驻的监管人员为一级网格的直接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所(办、站)在二级网格的子网格内派驻的监管人员为二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村(社区)专兼职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

各部门根据各子网格的监管任务量和执法工作要求,合理确定各子网格监管人员数量。

(四)健全工作机制

1、健全巡查机制。

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每年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网格直接责任人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

2、健全报告机制。

网格直接责任人发现问题后,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进程逐级报告。

3、健全处置机制。

发现问题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处置的,由本级政府组织各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4、健全沟通机制。

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网格内部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并实行信息共享。

5、建立协调沟通制度。

由网格领导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责任人召集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各部门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6、健全督查机制。

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级网格中各有关部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网格监督

1、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实施行政监督。

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四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实施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布网格化各级负责人、联络员、监督员联系方式,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切实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履行属地环保工作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坑塘沟渠污染、垃圾乱堆乱放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二)行政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负责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1、区环保局:

履行本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联合监管,落实本级已进行排污申报的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污染源分类管理,完善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对未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的企业,移交工商、土地、供电等相关部门查处。

2、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负责工业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严防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区发改局:

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核查和清理整顿等工作;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区经信商务和科技局: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实施机动车燃油的油品升级,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加快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确保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减少油气挥发污染物排放。

5、区城市管理局:

按《AA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AA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要求,负责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料、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6、区公安分局:

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采取严格措施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全面实施“黄标车”淘汰计划,逐步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型。

7、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已建成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质量,严格进行规划环评,合理规划布局。

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发放规划意见书。

对报批的建设项目负责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

8、区国土分局: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产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负责开山采石粉尘污染管理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重新供地的,应当在供地前完成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9、区水务局:

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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