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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有哪些类型

施工合同有哪些类型

  施工合同有哪些类型一、施工合同类型[内容]按照计价方式不同,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采用总价合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评标过程较为简单,评标结果客观;发包人易于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易于支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

  总价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采用总价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应提供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以及各项相关技术说明。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施工合同类型中最主要的一类合同类型。

  就招标投标而言,采用单价合同时一般由招标人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数量和名称,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单价合同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其风险分配较为合理,并且能够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管理水平等手段从节约成本中提高利润。

  单价合同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和确认,其一般原则是量变价不变:

量,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时的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但不包括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实际工程量。

  价,是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改变。

  工程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办理。

  按照单价的固定性,单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其区别主要在于风险的分配不同。

  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大,不仅包括了市场价格的风险,而且包括工程量偏差情况下对施工成本的风险。

  可调单价合同,承包人仅承担一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风险和工程量偏差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超出上述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对于酬金的约定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固定酬金,合同明确一定额度的酬金,无论实际成本大小,发包人都按照约定的酬金额度进行支付;二是按照实际成本的比率计取酬金。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人需要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几乎全部的风险;而承包人,除了施工风险和安全风险外,几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主要缺点在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不利于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项目:

(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

(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对项目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3)风险很大的项目。

  (4)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由担保银行在担保金额内向发包人偿还或偿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发包人并不一定没收全部担保金额,有时只是没收其中一部分,具体金额取决于发包人损失的大小,但没收的最大金额只能等于全部担保金额。

  本案例业主只能没收金额(即得到的索赔金额)为520万元。

  五、工程索赔1、索赔概念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2、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

  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等。

  承包人违约,表现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工程、没有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没有向工人支付人工工资,没有按照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工程,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等。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施工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断层、自然灾害。

  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出现矛盾、遗漏或者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给予解释。

  (4)合同变更,主要表现为设计变更、追加工程、取消工作、变换材料,或为发包人目的而发生施工方法的变更。

  (5)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譬如,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指令,为发包人工作提供配合的指令。

  (6)其他原因。

  3、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在发出索赔意向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实索赔。

  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核实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与承包人进行协商。

  在第(3)项规定的时间内,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

  (5)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处理结果。

  (6)当事人是否接受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索赔处理结果。

  发包人、承包人同意了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则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

  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处理结果,按照争议的规定处理。

  4、索赔的依据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索赔就可能不能成立。

  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合同文件及合同文件的附件,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经认可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之后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3)施工记录,以及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停电、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物价指数、市场价格等。

  (5)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及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5、索赔报告的内容

(1)总论部分;

(2)根据部分;(3)计算部分;(4)证据部分。

  

(2)延期施工管理费增支。

  在中标的合同价18,329,500元中,包含施工现场管理费及总部管理费1,270,134元。

  原定工期18个月,547个日历天数,每日平均管理费为2,322元。

  延长工期176天,承包商应当获得管理费款额为2322×176=408672元。

  但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变更工程费包含管理费287,322元,故承包商应当获得的管理费为:

408632-287322=121350元。

  (3)人工费调价增支。

  根据统计,后半年施工期间工人工资增长3.2%,按规定进行人工费调整,故应调增人工费。

  施工的第二年是加速施工期,对其后半年的人工费进行调整,故应对加速施工期的50%人工费进行调增。

  技工调增:

(20237×31.5)÷2×3.2%=10199(元),普工调增:

(38623×21.5)÷2×3.2%=13286(元),共计调增23485元。

  (4)材料费调价增支。

  根据材料价格上调的幅度,对施工期第二年内采购的钢材、水泥、木材及其他建筑材料进行调价,上调5.5%。

  第二年度内使用的材料总价为1,088,182元,故应增调材料费1088182×5.5%=59850(元)。

  (5)增加的机械租赁费:

65,780元。

  (6)分包商装修工作增支187,550元。

  (7)增加投资贷款利息。

  延期施工导致承包商增加资金投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8.5%计算,计息期为一年,为:

1792700×8.5%=152380(元)。

  (8)履约保函延期开支。

  按照银行担保协议书规定的利率及延期天数计算,为52,830元。

  (9)利润。

  承包商增加的直接费、间接费等各项开支的总值(上述八项之总),按照合同原定的利润率8.5%计算,为1322416×8.5%=112405(元)。

  以上9项,总计索赔额为1,434,821元。

  六、计量与支付[内容]1、计量程序:

首先,承包人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价款报告,包括已完工程量报告;然后,由造价工程师进行计量。

  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为1308万元。

  工程变更属于工程量偏差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进行调整;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进行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

  其中,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格/最高报价值)×100%;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3.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措施项目费:

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和上述第2点第(3)项规定的依据提出调整价款。

  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规定计算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1)当工程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M1=M0+∆M2)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造价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M1=M0-∆M×L%式中:

M1——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L%——上述第2点第(3)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4.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

  Cn——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a、b、c、……、q,L、E、……、M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a是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资源,要求:

a+b+c+……+q=1。

  Ln、En、……、Mn表示第n支付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的参考价格;L0、E0、……、M0表示基准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的参考价格。

  方案二:

调差法。

  按下列办法调整合同价差:

支付期工作量×(支付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风险系数)[案件]天津轻工学院教学楼工程于2006年11月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工。

  由于2007年10月物价持续涨落,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可见,基准期与支付期价格变化如下:

人工从38元/工日升为52元/工日,钢筋从3200元/t升为4900元/t,水泥从300元/t升为480元/t,中砂从40元/m3升为43元/m3,铝合金门窗从280元/㎡降为220/㎡,其余不变。

  2007年10月完成的工作量是:

人工800个工日,钢筋500t,水泥800t,中砂600m3,铝合金门窗200㎡。

  请按调差法计算2007年10月应支付的进度款。

  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

  5、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二)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件)工程结算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由总包人汇总,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4、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三)广东省办理工程结算的办法:

1、结算程序和时限的约定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具体如下:

序号内容(程序)实施主体时限要求1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2初步核实造价工程师收到资料后的28天内提出核实意见3修改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再次提交竣工结算文件4再次核实造价工程师收到再次提交资料后的28天内签发结算或不完全结算支付证书5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支付证书签发后的28天内2、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对结算程序进行调整,将造价工程师的核实和承包人对结算文件的修改作为办理结算的程序之一。

  

(1)初步核实。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同时抄报发包人。

  

(2)修改结算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造价工程师的核实意见修改结算文件,按照造价工程师的合理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并再次提交结果文件。

  但是承包人可以保留其认为正确的意见。

  (3)再次核实。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再次递交的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签发结算支付证书或不完全结算支付证书。

  3、甩项结算制度对结算中存在争议部分的,规定了甩项结算办法,即先就无争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避免了发包人借此拖欠工程款:

(1)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

无误部分按照上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争议的规定处理。

  争议的产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者逾期未能达成一致;第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暂定事项;第三,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

  争议发生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进一步协商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

  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调解或认定,也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2、调解或认定除了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还要强调争议解决机制的时限性,保证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了问题的堆积和合同履行的拖沓行为,提高了合同的履行效率。

  例如:

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又如:

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l、工程名称:

eps/grc线条装饰工程2、安装种类:

eps线条编号______,颜色编号_______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喷漆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工程范围: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工程价格及付款方式:

eps线条共计___米,每米单价____元,罗马柱共计____米,每米单价_____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总价________元。

  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工程总价30%,工程竣工后结清工程款。

  6、工程质量:

要求刷面不脱皮,不变色,光泽均匀,颜色一致。

  二、乙方的责任l、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和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2、严格按照设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3、保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三、甲方的责任L、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保证安装处墙体平直,做好安装处所需前期工程。

  2、保证施工所需的水电、脚手架,保证水电畅通,脚手架稳固、达到乙方安装所需高度,负责协商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乙方正常施工。

  3、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四、违约责任1、乙方安装如未达到约定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

  2、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做好安装前准备工作,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五、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发包方(全称):

xx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负责施工的南昌居住主题公园部份市政工程承包给乙方。

  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就有关南昌居住主题公园部份市政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xx市政工程。

  2、工程地点:

xx象湖新城。

  3.建设单位:

xx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

  2、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负责施工的xx居住主题公园香榭丽居市政工程施工,具体工程量以建设单位和甲方认定的施工图、联系单和甲方认定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

  3、工程承包内容为xx居住主题公园市政工程中的砼垫层、检查井、化粪池、排水管道、景观基础、围墙、加筋管埋设、砼管埋设等有关施工内容。

  三、具体施工承包内容和清工承包计价依据1、化粪池施工承包内容和包清工计价依据

(1).工作内容:

配合协助放样,基坑底300mm内人工修整(不包括机械挖土及回填土),基坑砂包支护,材料100m内水平运输,基坑抽排水(在粉刷强度未达到前要保证水位在基底以下),砼拌制浇捣、养护(包括预制盖板),砖浇水湿润,砂浆拌制、砌筑,内外粉刷抹光,管子预埋,预制板安装、找平等。

  

(2).计价依据:

基坑砂包支护:

15元/m³;砼浇捣55元/m³;预制盖板7元/块,基坑抽水、排水:

100元/座;砖砌体:

0.15元/块;内外粉刷:

5.5元/﹐,所有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证为依据。

  2、排水管道施工承包内容和包清工计价依据

(1)砼管施工承包内容和包清工计价依据a.工作内容:

配合甲方放样、测量(设专人),基槽底300mm内土方人工修整,基槽支护、支模,排水、抽水,砼垫层拌制、浇捣,100m内水平运输,砼管吊装就位、承插口封头、管座砼拌制、运输、浇捣、养护、砼修补、检验后人工土方回填夯实(不包括基槽机械挖土、回填土及夯实,机械吊装的台班费用)。

  b.计价依据:

直径ø500~ø800:

15元/m,直径ø1000:

20元/m。

  

(2)塑料加筋管施工承包内容和包清工计价依据a.工作内容:

配合甲方放样测量(设专人),基槽底300mm内土方人工修整平,管子埋设,管子底超挖部位回填,人工夯实(防止管子机械回填土时下沉,造成倒返水或管内积水。

  管子周围150mm必须回填砂土,不允许有石块、砖碴物等回填以免压破管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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