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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理由书莫力高31类23962616

被异议商标:

莫力高(见附件一:

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打印件)

被异议人:

高艳丽

异议人: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异议理由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人】对高艳丽【被异议人】于2017年05月04日在第31类商品项目上提出注册申请并经贵局于2018年01月21日在总第1584期《商标公告》上初审公告的初审号为第23962616号“莫力高”商标【被异议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局依法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请求的理由和基本事项如下:

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被贵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第1966177号“莫高”【引证商标1】、和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19176号“莫高”商标【引证商标2】、第11554437号“莫高”商标【引证商标3】形成近似商标。

上述引证商标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并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和异议人已形成唯一、固定的联系。

被异议商标名称中的“莫高”二字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商标主体含义和引证商标的含义高度近似,和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

被异议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诸多的不良影响。

鉴于上述原因,恳请贵局依法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一、异议人企业概况

1.异议人企业简介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农业产业化为龙头,以发展高效特色农业为主导的现代农业企业,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及甘肃工业百强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

32112万元,主要产品为“莫高”牌系列葡萄酒、啤酒大麦芽、甘草系列产品和苜蓿草产品。

公司下设六个分公司和三个控股子公司,现有员工1544人。

目前,公司总资产11亿元,净资产10亿元。

2004年3月24日,莫高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600万股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募集资金3亿多元,为莫高的跨跃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8年6月30日,莫高公司成功增发4000万股A股再次融资4亿元,成为莫高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2002年10月14日,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博士题词赞誉:

“莫高,莫高是最高。

是最高?

是,莫再高。

” 2007年莫高金爵士被列为国家机关后勤采购特供高档葡萄酒,全国唯一。

2008年3月6日,在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开工建设莫高国际酒庄项目,该项目是公司为加快做强做大葡萄酒产业、瞄准全国“三甲”而做出的重大决策。

目标是建设国际一流、国内顶尖的集研发、生产、参观、旅游、高新技术和循环经济为一体的莫高国际酒庄。

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建成15000吨的葡萄酒生产线,主要出产国酒金爵士、酒庄酒、黑比诺等高档干红和X0;建成世界最大、功能最全的专业葡萄酒文化博物馆和中国葡萄酒文化中心,传播葡萄酒文化;采用敦煌莫高窟传统工艺彩绘技术复制敦煌莫高窟壁画,打造世界绝无仅有的、亚洲最大的面积13840平方米的葡萄酒文化地下酒窖,并在全国葡萄酒行业独创“产权式酒窖,管家式服务”的经营管理模式。

2009年4月,“莫高”荣获中国驰名商标,“莫高”已成为全国知名品牌。

近几年,莫高公司以“三超三化一转型”的指导思想,“三超”即盈利能力超强、主营业务收入超大、增长速度超快,“三化”即营销体系扁平化、管理体系精细化、盈利机制体系化,“一转型”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坚定不移地实施“底盘+发动机”,“产业经营+资本运营”的发展战略,成为全国一流的产业化经营、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发展、一体化管理的现代企业。

2.经过异议人的不懈努力,“莫高”系列产品荣获多项荣誉称号和证书,具体如下:

★1990年,莫高公司成为法国奥朗日葡萄酒协会会员单位;

★1991年,“莫高”牌葡萄酒获中国农业博览会银奖;

★1995年,“莫高”牌葡萄酒被评为中国食品行业名牌产品;

★1997年,“莫高”牌葡萄酒被甘肃省政府认定为首批“陇货精品”;

★2001年,“莫高”牌系列葡萄酒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

★2002年,“莫高”商标被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甘肃省第三届著名商标;

★2002年,“莫高”牌精品冰葡萄酒被指定为钓鱼台国宾馆国宴特供酒;

★2003年,莫高葡萄酒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003年,莫高公司被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甘肃省创名牌先进企业;

★2003年,“莫高”牌黑比诺干红、冰葡萄酒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优秀新产品;

★2005年,在兰州市商业联合会和兰州日报联合举办的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莫高”葡萄酒荣获“最佳地产红酒”和“最佳商务用酒”称号,成为甘肃省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红酒生产企业;

★2005年,在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甘肃省酒类协会开展的甘肃省消费者信得过酒类品牌推荐活动中,“莫高”葡萄酒荣获“消费者信得过五星酒类品牌”最高荣誉;

★2006年,公司与甘肃农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合作完成的两项课题《酿酒葡萄无性系脱毒和嫁接技术研究与示范》、《酿酒葡萄优良营养系和优良砧木引进和选育技术研究》顺利通过由甘肃省科技厅、农牧厅主持的鉴定评审,全国著名酿酒专家认为莫高公司葡萄酒酿造技术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莫高金爵士黑比诺干红技术系国内首创;

★2007年,“莫高”牌金爵士干红被指定为国家机关后勤采购全国唯一专用特供高档葡萄酒,并确定“莫高”为政府采购服务产品推荐供应商;

★2007年,在“2006中国西部亿万读者喜爱的红酒品牌”评比中,“莫高”葡萄酒一枝独秀,成为西部唯一获得此项殊荣的企业;

★2007年,公司再次被甘肃省人民政府认定为“甘肃工业百强企业”;

★2008年,公司获得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纳税五十强企业”;

★2008年,在烟台举办的第二届烟台国际葡萄酒质量大赛中,经大赛专业评委会评选,“莫高”牌干红葡萄酒获得一等奖;

★2008年,“莫高黑比诺”干红荣获2008国际名酒展览会暨第三届世界名酒节唯一葡萄酒干红品系的“金橡木桶”奖;

★2009年,“莫高”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9年,由莫高公司冠名的“莫高与世界干杯”第十届CCTV模特电视大赛甘肃赛区拉开帷幕。

甘肃赛区参赛选手中有一名选手获全国亚军;

★2009年,“莫高”牌葡萄酒荣获建国60周年“华樽杯”中国酒类十大最有价值品牌、“华樽杯”中国五大葡萄酒品牌和“华樽杯”甘肃省唯一代表性品牌的三项大奖。

同时经国家商务部相关部门评定,莫高品牌价值达16.51亿元,位列中国葡萄酒行业第四,全国酒类行业第七十三位;

★2009年,在2009年度“中国质量放心企业(品牌)”消费者投票调查大型公益活动中,“莫高”牌系列葡萄酒荣获“中国葡萄酒行业十大质量品牌”、“中国质量放心品牌”和“中国质量500强企业”三项大奖;

★2009年,在中国绿色食品2009烟台博览会上,“莫高”牌干红葡萄酒荣获中国绿色食品金奖;

★2010年,莫高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莫高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和下属分公司莫高葡萄酒厂顺利通过了HACCP体系的全面认证,并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 

★2010年,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甘肃活动周拉开帷幕。

莫高葡萄酒成为唯一代表我省的酒类品牌进驻上海世博会,并指定为上海世博会甘肃活动周唯一用酒;

★2010年,中国绿色食品2010上海博览会在上海农业展览馆举办,莫高葡萄酒荣获“畅销产品奖”;

★2010年,“莫高”品牌和“莫高金爵士”品牌经中国品牌价值评估中心评估审核,双双荣膺“中国著名品牌”;

★2011年,“莫高”荣获“华樽杯”中国酒类十大品牌组合;

★2011年,“莫高”荣获“华樽杯”中国酒类十大最具全球竟争力品牌;

★2011年,“莫高”经“华樽杯”第三届中国酒类价值评议组委会评测,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为25.19亿元。

★2011年,莫高公司法人赵国柱荣获“华樽杯”品牌建设功勋企业家;

★2011年,“莫高”XO酒荣获中国轻工精品展金奖;

★2011年,“莫高”金冰葡萄酒荣获中国轻工精品展金奖;

★2011年,“莫高”XO酒荣获中国轻工精品展金奖;

★2012年,“莫高”经“华樽杯”第四届中国酒类价值评议组委会评测,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为45.39亿元,位于全国葡萄酒行业第四名。

甘肃省酒类品牌价值第一名;

★2012年,“莫高”系列葡萄酒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

★2012年,“莫高”被兰州国际马拉松组委会定为唯一指定红酒;

★2012年,“莫高”荣获“华樽杯”中国葡萄酒五大领导品牌;

★2012年,“莫高”荣获“华樽杯”葡萄酒品牌价值第四名;

★2012年,“莫高”荣获“华樽杯”甘肃省酒类品牌价值第一名;

★2013年,“莫高”经“华樽杯”第五届中国酒类价值评议组委会评测,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为62.79亿元,位列甘肃省酒类品牌价值第一名;全国葡萄酒行业第三名;

★2013年,“莫高加本侬”干红葡萄酒荣获中国优质葡萄酒挑战赛最佳性价比奖;

★2013年,“莫高黑比诺”树龄干红葡萄酒荣获中国优质葡萄酒挑战赛最佳性价比奖;

★2013年,莫高公司被中国优质葡萄酒挑战赛组委会评为中国葡萄酒行业质量标杆企业;

★2014年,在第六届“华樽杯”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中,莫高荣获“中国葡萄酒品牌价值第三名”、“中国最具世界口感葡萄酒品牌”、“中国西部葡萄酒第一品牌”、“中国冰酒第一品牌”称号,品牌价值升至83.02亿元,蝉联全国三甲、甘肃第一;

★2014年,在中国酒业协会举办的“中国葡萄酒产区•佳酿•酒庄”评选中,“莫高”荣获“中国葡萄酒产区龙头企业”称号;

★2014年,在2014年中国优质葡萄酒挑战赛上,莫高黑比诺、霞多丽荣获“最佳性价比”奖。

★2015年,“莫高”荣获2015年度华樽杯中国最具全球竞争力的葡萄酒品牌;

★2015年,“莫高”荣获华樽杯中国冰酒品牌价值第一名;

★2015年,“莫高”荣获2015年度华樽杯中国十大酒类电商品牌;

★2015年,“莫高”经“华樽杯”第七届中国酒类价值评议组委会评测,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为102.45亿元,位列甘肃省酒类品牌价值第一名;全国葡萄酒行业第三名;

★2016年,“莫高”经“华樽杯”第七届中国酒类价值评议组委会评测,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为112.38亿元,位列甘肃省酒类品牌价值第一名;全国葡萄酒行业第三名;

★2016年,“莫高”荣获2016年度华樽杯中国十大酒类电商品牌;

★2016年,“莫高”荣获2016年度华樽杯中国葡萄酒典范品牌;

★2016年,“莫高”荣获2016年度华樽杯中国葡萄酒三强品牌;

★2016年,“莫高”荣获华樽杯中国冰酒品牌价值第一名;

★2016年,“莫高”被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评选“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

★2016年,“莫高”干白在2016“一带一路”国际葡萄酒大赛中荣获金奖;

★2016年,“莫高金爵士”在2016“一带一路”国际葡萄酒大赛中荣获金奖;

★2016年,在“莫高”在绚丽甘肃·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100张名片荣获最具影响力甘肃品牌;

★2017年,莫高酒庄荣获“中国葡萄酒金牌酒庄”荣誉称号。

通过上述异议人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和称号,意味着全社会对异议人的“莫高”品牌给予极大的肯定。

(见附件二:

异议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因异议人获得荣誉较多,故只提供了2015-2017部分证书复印件)

二、“莫高”为异议人早在多年前就已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经异议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凭借异议人良好信誉,使得“莫高”的综合实力跃居全国前列,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系摹仿注册异议人的驰名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莫高”是异议人在先注册的企业字号,应依法受保护。

早在1995年,异议人就已将“莫高”二字注册为企业字号主体名称(异议人前身最早为武威葡萄酒厂,1995年改制为现在的主体。

请见异议人营业执照),“莫高”字号至今已使用了22年,应依法受到保护。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也为“莫高”二字,和异议人的企业字号主体完全相同,损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应被核准。

2.引证商标1为异议人的驰名商标,应依法受保护。

异议人十分重视品牌的保护和宣传,其“莫高”系列产品自进入市场以来,异议人围绕“莫高”品牌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在高速公路旁竖立广告牌,并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糖酒展会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大规模、持久的宣传,如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中文台、甘肃电视台等各大电视台均有“莫高”商标的广告播出。

2002年10月14日,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博士题词赞誉“莫高”产品。

2007年,由公司冠名的“莫高之夜”理查德·克莱德曼2007年兰州钢琴音乐会在兰州体育馆隆重上演,进一步打响了“莫高”的知名度,“莫高”品牌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2008年,第1966177号“莫高”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

2009年,第1966177号“莫高”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驰名商标“莫高”在全国早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受《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保护。

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仍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其目的就是刻意摹仿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暗示被异议商标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两者之间有联系,其不良意图显而易见。

据此,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异议人的“莫高”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早在1987年10月05日,异议人就在《国际分类》上注册了第322295号以“莫高”拼音“MG”为主要元素的商标。

为进一步保护“莫高”商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莫高”商标与异议人之间唯一性、固定性的联系,截至目前,异议人在全类别申请保护注册“莫高”及系列商标163件,同时在香港、台湾、澳门、泰国等地均已注册保护“莫高”商标,这充分证明了异议人“莫高”商标的知名程度及对商标权的保护重视程度。

在经济活动中,商标是消费者区分商品产源的重要依据,类似于被异议商标这种傍名牌的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必将日益削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引证商标是异议人通过诚实劳动、广泛宣传才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和知名度,但如果被异议人的这种行为不被制止,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将被日益破坏和淡化,商标失去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消费者无法正确区分异议人的“莫高”系列商标,异议人的多年努力树立起的品牌形象付诸东流。

这对于遵守诚信原则、付出诚实劳动创造价值的异议人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

(见附件三:

异议人驰名商标证明、引证商标注册证、国内注册商标信息打印件)

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极易产生混淆,进而出现误认误购的情况。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商标名称、构成要素、含义,图形或者整体视觉效果和知名度等方面进行,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有特定的联系作为判断的标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分近似,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来源于异议人的“莫高”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必定会使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及误认。

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直观效果、名称、及含义等方面都十分相似,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极易造成混淆,进而出现误认误购的情况。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直观效果和名称之比较

先从两者的整体直观效果分析:

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名称文字均为一字形排列,商标字体均为普通字体,两者在直观上效果难以区分。

再从两者文字名称分析:

被异议商标的文字为“莫力高”,引证商标文字均为“莫高”,被异议商标名称主体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两者从商标名称上高度近似。

被异议商标“莫力高”不是固定词组,是被异议人的臆造词,被异议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其商标主体是在“莫高”二字上,被异议商标名称主体“莫高”和引证商标主体“莫高”完全相同,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高度近似。

一般情况下,普通消费者看到被异议商标时,习惯性的比较容易记住商标名称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字,由此可见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刻意摹仿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其不良用心显而易见。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四近似商标审查的标准:

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四近似商标审查的标准:

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5类第1740405号5类第11773124号5类第21799214号

(2)从商标含义分析比较

莫高窟文化世界闻名,异议人早在1987便将“莫高”设计注册使用该商标,寓意“传承莫高文化,引领莫高时尚”,体现申请人企业一种至高无上的精神境界,反映莫高人矢志不渝、攀登不止的精神信念,蕴藏了莫高人天人合一、至善至美的心灵寄托。

引证商标经异议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早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被异议商标“莫力高”是臆造词,无明确和特定含义,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其主体含义和“莫高”异议人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混淆。

(3)小结

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是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的商标,在此情况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必将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除生产其主打产品外还涉足其他产业,注册和使用系列商标是很容易被理解的,因此当消费者见到被异议商标时,极容易立刻联想到异议人的引证商标,进而认为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又在投资、许可、代理、附属等有合作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关联企业或系列商标等。

这种情况极有可能令消费者基于对异议人企业的信誉和信任而误认误购被异议商标产品,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三引证商标从文字名称、商标含义、直观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以相关消费者一般注意力,根本无法清晰的辨别它们的区别,极易造成混淆。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规定,应予以驳回。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所指定的类别和群组类似,两者构成相同类别上的类似商品。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为第31类的3101;3102;3103;3104;3105;306;3107;3108;3110组,引证商标2所指定的商品同为第31类的3102;3105;3106;3107;3108;3109组;引证商标3所指定的商品同为第31类的3101;3102;3103;3104;3105;3106;3107;3108;3109组。

不难看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所指定群组的完全相同,两者在学理上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1的驰名商标形成近似,也极易混淆和误认。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形成近似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

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也会以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近似而认为所指定的商品来源应为同一企业,进而极易混淆两商标所用于商品的来源,最终导致误认误购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和引证商标1的驰名商标极易造成混淆和误认,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其商品来源,进而出现误认误购。

据此,恳请贵局依法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见附件四:

异议人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复印件)

(见附件五:

异议人种植庄园部分实景照、全国销售网络图打印件)

四、被异议商标如果被核准注册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淡化引证商标原有的显著性,并产生诸多不良后果。

1.市场的混乱

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广大消费者将会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用于的服务与异议人的服务存在着种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引起误购,更为严重的是此行为如果被默许甚至受到法律的保护,必将激起更多不良企业的争相效仿,放弃对自己品牌塑造的努力,走捷径,搭便车。

这势必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的混乱,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2.异议人利益的损害

如果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势必淡化“莫高”品牌的显著性,从而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异议人品牌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障碍。

如果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服务或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很可能会对异议人及其服务和商品产生怀疑,甚至进行否定。

这必将损害异议人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异议人多年来为维护品牌效益所做作出的努力也将付之东流,而被异议人却会因为异议人的品牌效应轻易地将其商品推入市场,这对于异议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3.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通过异议人对引证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使其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了异议人主力品牌,和异议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联系。

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将严重误导相关公众,消费者很可能会因误认而选择被异议人的商品,使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这也是异议人最不愿意看到的。

五、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法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中第二款“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该知名商品。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款规定: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六、结束语及请求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三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它们所指定的服务也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引证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良好的市场美誉度,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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