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空调施工合同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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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空调施工合同 1.docx

新风空调施工合同1

 

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大楼

新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买方(甲方):

盐城海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合同买方:

盐城海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

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1、合同生效

1.1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价格

2.1合同价:

陆拾柒万陆仟零陆拾叁圆伍角整(¥676063.50)。

2.2该合同的设备及服务价格即合同价,是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合同价应包括卖方为完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卖方已充分考虑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全部招标设备并进行相关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即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价格【含全套设备(包括主设备、配套设备、附件等)、辅材、配件、备品备件、专用仪器仪表及工具、技术资料等】、直接和间接成本费、材料损耗费、劳务费、竣工面的清洁费、垃圾清运费、包装费、采购费、生产费、安装费、运杂费(含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保修费、管理费、配合费、调试费、检测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入场招标综合服务费、技术(含操作、维护等)培训及售后服务费、税金、利润、风险费、成品保护费、各种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加固围护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不可预见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的价格体现,凡漏项或少计均视为优惠,买方不另行增加费用。

各类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最终结算时除合同约定调整外一律不予调整。

2.3卖方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生产、供货周期等一切导致投标设备上涨的风险因素,并考虑买方要求分批供货而导致设备价格波动的风险,其一切风险均由卖方自行负责。

2.4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备数量增加或者减少,以经买方核实认定后的设备数量为准调整合同价。

调整部分数量的单价应按卖方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所报的设备单价为准。

3、专利权和设备相关的更改要求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卖方应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若卖方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2本招标的设备应为完整的设备及所相关的功能,卖方应无条件提供,由于设计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由于买方要求删除部分设备、功能及其服务,卖方应予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该部分的价格。

买方就部分设备及其功能作修改时,卖方应予以充分配合。

3.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应的技术规范作出调整,或设备的技术有了较大的更新,卖方应相应地更改所供设备的相应部件,所发生的费用应予以相应的增减。

4、工期

4.1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所需设备的采购、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售前等相关伴随服务,并满足买方对总体进度的要求。

4.2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派有关技术人员勘测本合同项目的设备安装现场。

5、交货方式

5.1供应的设备到本项目安装现场,买方组织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清点和检查外观质量后,卖方负责卸放至买方现场指定场地或仓库,并由卖方负责看管,这种清点和检查仅为买方确认卖方履行合同如期交货,而设备卸放至买方指定场地或仓库前买方不承担其保管责任。

5.2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待合同所供设备由卖方按期、按质、按量供货及安装、调试完毕,经过验收合格(达到买方可投入运行条件)并提供相关文件后,买、卖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以次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

5.3交付时需提供:

5.3.1能够保证设备的正常安装、调试和运行的整套附件、配套件;

5.3.2提供设备质量保修期满后正常运行二年所需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

5.3.3随机配备的维修专用工具;

5.3.4设备主要部件如为进口件须提供全套资料(外文资料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5.3.4.1进口件生产地制造厂商的装箱清单原件;

5.3.4.2进口件生产地制造厂商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原件;

5.3.4.3设备质量合格证原件;

5.3.4.4国内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设备数量包装证明原件;

5.3.4.5保证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套技术资料和文件。

5.3.5布置图;

5.3.5.1使用维护说明书;

5.3.5.2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5.3.5.3电气敷线图;

5.3.5.4部件安装图;

5.3.5.5安装说明书;

5.3.6其他有必要提供的设备及说明。

5.4买方进行逐台验机,待验收确认后,买方向卖方开具验收凭证,形成收货纪要。

6、延期交货

6.1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要求交货和提供服务。

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6.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

7、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7.1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指按签订的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买方供应材料及其规费和税金后的价款,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项目开工不付款;货物全部到场并检验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30%;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经审计后,付至最终审计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结清;付款日期以采购人通知银行付款日期为准;以上付款均无银行利息,一律通过银行结转。

7.2结算方式

7.2.1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

7.2.2项目结算方式为:

中标价+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7.2.3项目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

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买方要求卖方的合同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若无相关设计变更,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最终以买方委托的有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或经政府审计部门审查)确认后的项目竣工结算价为准。

其中,由卖方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凭缴费发票进入结算总价中。

7.2.4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综合单价因买方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卖方原因的项目变更(含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a、卖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对项目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因买方设计变更减少了项目利润为由要挟买方追加其它费用。

设计变更按买方书面签证确认为准。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由卖方依据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口径提出,经买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综合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的下浮率30.91%执行),上述变化引起的措施工程费及规费的变化在结算时不作调整。

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

预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

下浮率=―――――――――――――――――――――――×100%

     预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

b、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误差,其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7.2.5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7.2.5.1施工合同中将约定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须按卖方文件中明确的且为买方所推荐的品牌进行采购设备材料,买方不再调整本项目所用的设备材料价差。

7.2.5.2竣工结算时若卖方完成了买方所要求的且为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卖方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买方签证确定。

7.2.5.3措施费由卖方包干使用,但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竣工结算时根据核定结果调整。

7.2.5.4项目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均按买方签证认可的价格执行,而且只调整此材料的价差和对应的规费及税金。

7.2.5.5工程结算时,除国家税率发生调整外,人工费按政策性文件调整,其余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不执行。

在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要求资料齐全,计算准确,要求与政府审计差距不得超出10%,若乙方的结算与最终审计超出10%,本工程审计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7.2.5.6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卖方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买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7.2.5.7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卖方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7.2.5.8材料价格风险调整参照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7.2.5.9其他:

以上关于合同定价与结算方式主要条款中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其有关问题解释答疑及苏建定(2004)290号文中关于合同与结算的条款等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7.2.6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按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7.2.7工程所发生施工、生活、消防用水、用电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其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8、安装与调试

8.1安装须与装饰等专业相结合,并保证整体装饰效果。

8.2安装地点:

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大楼内。

8.3安装人员:

卖方应指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负责设备安装,买方对于不能胜任工作者,有权要求卖方调换,费用由卖方负责。

8.4卖方应在准备部署本设备1周前,向买方提供安装、调试的进度计划表和安装作业措施计划。

8.5安装、调试期间,卖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买方将提供必须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8.6安装时间:

见本合同条款规定。

8.7卖方负责设备的安装,承担与安装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食宿等费用)。

8.8安装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安装,安装完毕的设备及其环境应清理干净。

8.9卖方详细进行技术交底,详细讲解图纸、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设备性能及有关注意事项等。

9、检验与验收

9.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品牌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9.2设备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品牌等进行初步检验(或取样送检),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现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品牌等与招标文件、图纸、投标文件的要求、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最新标准不符时(或检测不合格时),卖方应按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卖方不服从或拒绝按买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买方有权单独采购符合要求的设备,其一切费用均在卖方款项中扣除)。

买方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9.3设备的最终验收待项目安装、调试完毕,由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负责验收工作。

9.4设备的检验与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图纸、投标文件的要求、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最新标准执行。

9.5安装、调试完毕后,提供安装、调试报告,报告中要有各项检测数据和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卖方并无偿借用验收仪器。

9.6卖方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约定:

卖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买方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叁套(含电子光盘)。

10、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0.1按合同定期到货和安装,安装前卖方需把设备技术文件资料报买方审核。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技术文件资料完整清晰、准确无误,并能满足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需要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10.2在质量保修期内,设备实行“三包”,质量保修期至少为二年,具体按卖方投标承诺执行;卖方对设备出现的各类故障应及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对非人为破坏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应及时免费更换。

10.3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对所有设备每季度至少1次的常规检查。

10.4所有设备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并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书、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最新标准;否则,卖方应无条件更换。

项目确保按规范和标准验收,且达国家合格标准;否则,卖方应无条件整改。

10.5所有设备、器材、材料及配件,必须是优质品,要求有厂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或权威部门检测报告)和证明书。

卖方均应按投标承诺的品牌及规格型号进行采购。

10.6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是完整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技术上先进和成熟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图纸、投标文件、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最新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品牌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行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质量保修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备的工艺、材料和制造原因产生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7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卖方可对本项目设计不合理的部分做优化设计,但优化方案和价格均需征得买方同意和认可。

10.8如果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品牌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

10.9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维修并且保证接买方电话通知后,立即委派专业维修人员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修复至正常运行;若无法修复至正常运行,须标明赔偿标准或补救措施。

质量保修期满后实行有偿备件服务(执行投标承诺)和无偿技术服务,并及时提供备品及备件、保证维修配件长期的供应。

10.10由于卖方责任并按合同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或卖方在接到买方电话通知后12小时内未反应(超过12小时起,即按一天计算),则每推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

10.11若设备在质量保修期内因卖方责任十分严重的缺陷,则质量保修期将自该缺陷修复后开始重新计算。

10.12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修复或更换设备(最长不超过两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设备费、安装费(含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和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10.13设备供应到现场后,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买方有权取样送检,如检测不合格,应无条件退场,卖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检测费用。

10.14卖方为买方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维护保养人员免费提供培训,并免费提供详细的培训资料。

10.15卖方免费派遣有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并安排买方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维护保养人员在设备运行地点、安装和调试现场进行技术培训(包括操作、保养、维修等)。

10.16非买方原因,质量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增加,工期也不予顺延。

10.17所有设备必须都有厂家铭牌,设备必须与铭牌一致,买方拒绝贴牌设备。

11、索赔

11.1如对照国家标准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证实其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招标要求的,买方有权根据国家检验标准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

11.2在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修期内,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2.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误工费以及为保证退回设备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1.2.2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

11.2.3用符合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和品牌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修期。

11.3如果在买方发生索赔通知后15天内,卖方未作辩论或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违约赔偿

12.1除合同第6.2条、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按每迟交一日,承担设备合同价的0.5%金额赔偿费计算)。

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设备合同价的15%。

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2.2买方或卖方如有其他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的约定承担其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买、卖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

14.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含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部分;不足部分由卖方在签订合同前一次性补全给买方,并以转帐或电汇或网汇形式汇转至买方指定帐户)。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其中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部分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退还,无息)。

14.2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5、仲裁

15.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5.2仲裁机构为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5.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5.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6.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项目调试并交付买方验收。

16.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6.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6.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类似的设备,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设备所超出的费用负责。

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7、转包与分包

17.1买方不允许卖方将本项目转包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如发现卖方有转包或分包行为,限令改正。

否则,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卖方负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从到期的工程款中扣除。

18、其他

18.1卖方自行协调解决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工期不顺延;卖方已到项目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不被批准。

18.2 安装期间所有安全、消防、市容保洁、环境噪声、成品保护、治安保卫、文明安装均由卖方负责,非买方原因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与买方无关,费用由卖方自理。

18.3本项目质量确保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且要求一次检测合格,检测不合格者,必须无偿修复至合格,非甲方原因,质量整改期间工期不顺延。

18.4 卖方在竣工验收之前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自行保护。

卖方不得擅自外运任何置于项目现场或周转场地的设备及材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18.5 卖方在安装过程中必须确保安全,如造成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事故,均由卖方负责处理和经济赔偿,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6卖方进场后,必须服从买方对工地安全、标准化现场、总平面布置的管理,并服从买方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现象的,买方将视情节轻重认定卖方是否违约,并根据情况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18.7本项目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实行专款专用。

18.8承包人须在合同中明确领取工程款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款领取必须由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本人到发包人指定地点办理手续。

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实行专款专用。

18.9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8.10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买方将视卖方严重违约,立即解除合同,冻结专户资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卖方在现场的人员无条件退场,卖方在现场的设备和材料无条件供买方使用,其设备和材料价值待仲裁机构裁定后,如有剩余,在仲裁生效后7天内支付。

A不同意本项目合同条件;

B停工或拖延施工进度或影响施工质量;

C要挟买方提高合同价款;

D要挟买方给予某种补偿。

18.11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12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2.1本合同一式捌份,以中文书写,买、卖双方各执叁份,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盐城市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各存档一份,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12.2如需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买、卖双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合同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8.12.3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规定及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开户行:

账号: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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