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同名507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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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同名5070

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同名5070)

附件二: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认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称实施主体)及受其委托实施资质(格)认证受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受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第三条全国受理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认证标准

第四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的相关要求,具体认证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全国受理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受理单位报送申请材料,由省受理单位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全国受理单位审批;其他企业申请乙、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省受理单位直接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受理单位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

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第四章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第八条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作出准予认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认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陈述复议的权利。

受理单位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认证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第十一条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续办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3)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第十三条补办程序

1、资质证书遗失,向受理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的。

省受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将补办纸质材料寄全国受理单位,全国受理单位负责打印新证后寄回。

2、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寄送全国受理单位,一份留存省受理单位:

(1)《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表3);

(2)报纸或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

(3)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第六章承担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

通信业务网络:

包括各种通信网络业务节点和由业务节点组成的网络,如:

电话交换网、智能网、数据网、多媒体网等;

电信基础网络:

包括各种传输网络,如:

光缆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接入网等;

电信支撑网络:

包括支撑电信网的各种网络或系统,如:

网管系统、信令网、同步网、计费系统、呼叫系统、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等。

第十五条甲、乙、丙级业务范围

甲级:

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的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

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业务,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丙级:

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业务;承担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的,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证,并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七条被认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的,受理单位应当撤销其认证,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当依法注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告:

1、认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取得认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认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认证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认证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受理单位发现被认证人不再符合相关认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受理单位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被认证人从事认证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1、对符合条件的认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认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说明不受理认证申请或者不予认证的理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标准

附表1: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表2:

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表3:

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附件: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标准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具备承担相应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五)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人,工程师不少于3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4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8人。

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业绩:

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4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二)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4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6人。

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5、业绩:

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5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三)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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