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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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当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一节方式审批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现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细则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九条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节成立谈判小组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在3倍数量以上的专家推荐名单中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将选定情况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保守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六)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确定供应商和进行评审的谈判小组原则上应为同一小组。

谈判小组中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报经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另行抽取专家替补。

第三节制定谈判文件

第十四条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由谈判小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确认。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应当经单位签章后交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设置的所有技术、服务条件至少满足3家以上品牌产品实现有效竞争。

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并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八条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载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两型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以及相应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需要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谈判文件应明确样品的提交时间、地点和对样品的评审方法等。

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一致,否则谈判小组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

样品为供应商履行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谈判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谈判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谈判采购金额作为确定谈判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自收到经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或谈判小组制定的谈判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同意。

第四节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四条谈判小组应以下列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组合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保护国货,支持节能环保、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供应商,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等;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三)采购项目的有关需求;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采购人采购需求相适应。

谈判小组在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规模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但可以要求代理商提供的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等的证明文件,并将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第二十八条除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外,谈判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其他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以及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有关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且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竞争性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节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

第三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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