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考勤制度定稿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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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考勤制度定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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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朝阳区图书馆纪律建设。

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特制定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在图书馆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考勤方法和要求:

1、考勤要坚持从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

准弄虚作假,谎报虚填。

2、上下班打卡,同时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考勤,根据本

部门职工实际出勤情况如实记录,认真填写。

打卡时间:

正常班:

8:

30前12:

45—13:

0017:

00

倒班:

8:

35前19:

00

3、请假三天内由部门主任批准,连续三天以上由部门主任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正职,部门主任请假由主管领导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如没按程序或无

任何手续按旷工处理。

凡请假必需填写相应请假表,一式两份,一份留部门备查,另一份办公室备案。

4、各部门月考勤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正职,单位副职请假由正职批准,单位正职请假由文化委主管领导批准。

5、部门考勤明细表于次月2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交办公室。

6、各部门如遇特殊情况临时调整上下班时间,由单位班子决定。

三、考勤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出勤制度

2.休假制度

3.请假制度

4.加班制度

5.值班制度

四、考勤标准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纪律及馆里的规章制度进行考勤,馆里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进行通报批评。

2.考勤与工资、绩效及年终奖励挂钩。

3.考勤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的重要依据。

4.对全年出满勤者,馆里将予以奖励。

5.如发现问题,随时通过职代会完善考勤制度。

6.遇政策调整,馆里将做适当调整。

 

出勤制度

图书馆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尽量出满勤,请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行为均为非正常出勤,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事假

1、职工请事假,提前一天请假向部门主任请假,2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主任向主管领导请假批准,超过15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特殊情况事前未请假的,须通过电话请假,事后必须补办相关手续,不办手续或未批准,按旷工处理。

3、当月请事假,按实际天数扣除奖励性绩效奖金。

计算方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比例×请假天数。

4、当月事假3天以内(含)扣除比例为10%;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扣除奖励性绩效的50%;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及基础性绩效的10%。

(或跨月连续超过15天扣除相关两月奖励性绩效及基础性绩效的10%。

且当年事假相加满15天的,不在享受当年的休假,并按病假超过6个月以后计发工资的比例计发日工资。

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不计发全勤奖。

全年事假超过15天(含)不计发安全奖)。

5、事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病假

1、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需要相关医院证明或急诊证明并及时告假,方可休病假。

2、病假要当天请,虽有假条,但不及时请假影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3、上班后,及时交请假证明,后补的病假证明视同无效。

4、病假时间的界定:

(1)倒班工作人员:

上班后,一天内占上班时间到医院看病1次在两小时之内,视同出勤。

但每月不超过2次。

同时上报考勤时需提供底方。

到医院当天看病累计超过2小时者,按病假半天记入出勤记录;当天看病累计超过5小时者,按病假1天记入出勤记录;当天看病累计超过7小时者。

按病假2天记入出勤记录;

(2)正常班工作人员:

上班后,一天内占上班时间到医院看病1次在两小时之内,视同出勤,但每月不得超过2次同时需提供底方单据。

超过2小时按病假半天计算。

超过5小时以上按一天计算。

(3)急诊或三甲医院(含专科医院):

倒班或正常班工作人员因病需急诊或三甲医院(含专科)看病4小时之内,视同出勤。

需附当日诊断证明。

但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次。

凡占上班时间看病未按时返回单位,按全天缺勤处理。

5、病假期间有关工资支付规定

(1)病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奖励性绩效奖金。

计算方法:

奖励性绩效奖金×相应比例×请假天数

(2)病假5个工作日的扣除比例为3%;当月病假累计相加超过5—10个工作日的扣除比例为50%,当月病假相加满10天的或跨月连续病假满10个工作日的,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奖金的100%,并扣除基础性绩效的10%。

(3)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的,不在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以后,从第三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事业单位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龄满十年及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职级工资和固定部分按70%计发;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按80%计发。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5、病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病假扣除当年全勤奖。

按出勤情况计发安全奖。

(三)迟到、早退

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上午因打卡原因上班后晚到5分钟之内不计入迟到,下午按规定时间打卡并计入考勤,超过上班时间打卡计入迟到、迟到2次者计入事假半天,超过2次按事假1天计算。

下班时间打卡时间:

正常班、倒班错后5分钟。

2、打卡时间超过5——25分钟之内到岗计迟到2次,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公示。

当月迟到2次以上按事假半天标准计算。

依此类推。

全年累计警告3次以上者按事假1天标准计算。

3、工作人员迟到30分钟以上者,1次按事假半天标准计算。

迟到1小时按事假1天标准计算。

4、工作人员不允许出现早退现象,出现早退1次按事假半天计算。

5.工作时间不允许出现串岗、外出、离岗30分钟。

如发现2次,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公示,超过2次按事假半天标准计算。

6.当月忘打卡2次以上者,按事假半天计算。

7.扣除全勤奖(二次以上)。

按出勤情况计发安全奖。

(四)旷工

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未经领导批准在上班时间内擅自外出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因公外出,逾期不归的。

2、当月出现旷工2天以内者,扣发当月绩效奖金的50%,

当月出现旷工累计2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

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周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4、凡有一次旷工者扣除全年安全奖及全勤奖。

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一)休假标准: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综合计算工时参照劳动法条款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且按照单位规定不扣除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满4个月以上的。

5.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三)具体要求:

1.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或分阶段分完,不得跨年度。

2.年休假采取逐级申报制,全体干部员工休年假按照程序先填写《年休假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支部书记签字后方可休假。

3.新调入本单位人员(不含本系统)未满一年的,由原单位出具一年内未休证明,方可休年假。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职工连续工龄满12月,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公假

1、家长会可请半天公假。

房管部门维修可请公假1天

拆迁住宅需搬家的可请公假2天。

上班后需出据有关证明。

2、职工陪同配偶、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同住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需要陪住,可按公假半天处理,上班后需出据诊断证明。

当月公假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

3、未出示单据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

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配偶、父、母在外省市),可享受探亲待遇。

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1次,假期20天。

因故当年不能探望的,可2年休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1次,休假20天。

4、从外单位调入图书馆未满4年的已婚职工,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方可休探亲假。

5、从外单位调入图书馆未满1年的、试用期、实习期、学徒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6、探亲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7、探亲假期间按比例扣除奖励性绩效。

(20天扣除25%、30天扣除50%、45天扣除100%)

9、探亲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0、计发全勤奖。

按实际出勤情况计发安全奖。

四、婚假

1、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婚假3天;女满23岁,男满25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

2、婚假原则上当年一次性休完。

3、婚假按公假执行。

4、婚假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丧假

1、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丧假不超过5天。

2、到外地奔丧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路程假。

3、丧假按公假规定执行。

4、丧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产假

1、女同志按计划生育可享受产假,产假为14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周。

2、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晚育且按计划生育的,除享受上述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不休奖励假得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得奖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奖励假经双方单位同意,可由男女双方或男方使用,但累计不超过30天。

经单位同意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少领独生子女费3年)。

3、按计划生育的孕妇产前检查;女职工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每天1小时),按出勤对待。

4、产假期间,休产假4个月每月扣除奖励性绩效的50%,休7个月前4个月每月扣除奖励性绩效的50%,后3个月每月扣除奖励性绩效的100%。

(不享受生育险)

5、产假期间,不享受单位的绩效奖金,按国家政策执行。

(享受生育险)

6.产假(计划生育假),享受国家生育补贴,根据实际出勤情况,按单位考勤制度执行。

未休满计划生育假,根据休假天数视同病假(但享受全勤奖)。

7、产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8、不计发全勤奖。

按出勤情况计发安全奖。

七、工伤假

工伤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

国家发放的特殊津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综合计算工时时间计算办法:

倒班工作人员8:

30—14:

00计为一个班次,新馆按实际开馆时间另定。

 

出差(出访)、离京休假请假报告制度

1、单位正职出差(出访)、离京休假,本人应事前以书面形式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向文化委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如有重大问题应向文化委党政领导汇报。

2、单位副职出差(出访)、离京休假,本人应事前以书面形式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向单位正职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如有重大问题应向本单位党政领导汇报。

3、单位职工出差、离京休假,本人应事前填写《休假申请表》向主管部门主任请假,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外出回京后,应及时告知,如有重大问题应向本单位党政领导汇报。

 

加班制度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京人工【1995】第448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

可按《通知》中规定的办法支付加班工资。

1、加班申请:

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注明加班日期、加班内容、加班时间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

2、加班计算:

正常班累计加班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加班8小时按1天计算。

但不得跨月。

原则上由班子决定。

3、各部门主任认真记录出勤、加班情况。

4、遇馆里统一搞活动发生的加班另行考虑。

5、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按照馆里规定的补助标准支付值班补助。

 

值班制度

一、值班条件:

1、值班:

正常班人员全部参与双休日、及节日期间值班。

全体男职工参与夜间值班。

2、以下几种情况不安排值班:

(1)新入职未满半年;

(2)具退休不满半年;

(3)怀孕女职工自怀孕月开始至上班20个月之内。

(4)孩子未满周岁的男同志不安排夜间值班,如提前申请,可不安排值班,但不安排值夜班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值班要求:

1、为了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中午、双休日、夜间、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负责安排。

2、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凡值班期间的来人、来电、来函、领导批示、领导交办事项,检查巡视、交接班等情况要求有记录,并对相关文字资料做好移交。

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对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及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当天带班领导汇报。

4、接待来访并做好接待记录。

值班人员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对投诉人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5、保证通讯畅通。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便于电话畅通。

6、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中午值班时间为11:

30分—13:

00;双休日、节日值班时间白班8:

30—17:

00、夜间值班17:

00—次日8:

30;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7、夜间人员接班和闭馆后,认真对图书馆的各楼层、配楼进行巡视,检查各种设施是否安全,有无安全隐患和可疑迹象。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馆领导。

每晚按时向文化委报平安。

8、值班人员如换班,应及时在办公室张贴的值班表中进行修改,便于当日带班领导掌握情况。

三、违规处理办法:

1、凡违反规定,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将追究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

并根据责任轻重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

2、值班人员未按时到岗,按事假1天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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