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政策中的效率与公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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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更加严峻地摆在了国人面前,不仅原有的平均化趋势没有消逝,而且还出现了收入分配悬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平与效率正成为新时期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

它要求通过财政政策的有效选择和适时调整,以及对“市场失效”问题的妥善解决,在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转型期内,特别是在当前城乡、地区以及社会各群体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分配不公的问题日渐突出,不少社会经济效益指标趋于下降,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十分缓慢的情况下,公平与效率更成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各方面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财政政策与公平和效率的内在关联

  公平与效率,特别是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可以说是国内外经济学界长期研讨且多存争议的问题。

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不同学派对此有不尽相同的认识与表述。

比如,在国外,有的学者把每个社会成员是否能得到满足其一定需要的最低收入,作为公平分配的标准;有的学者认为,如果人们能从他的收入得到相同的效用,可称之为公平分配(边际主义);有的则说,如果社会成员获得的收入完全取决于他的产出对社会的贡献,那就是公平分配(自由主义);还有一些学者提出,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得到完全或大体相似的收入份额,而不论其性别、种族或劳动贡献等等(平均主义)[(1)a]。

当然,这些观点也许都有各自的理由,同时也毫无例外地与一定的政治经济制度背景相关联。

  我们认为,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赖以存在的重要因素,它一方面涉及到整个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合理配置,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发展机会是否均等,从而是实现社会经济稳定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公平又是对市场固有缺陷的一种矫治和补偿,对过度竞争的一种制约。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社会公平问题不能靠市场本身来解决,而是要通过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通过税收、工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收入

殊化现象。

或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致使那些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这是国家也是社会的一种责任。

正是为了实现上述涵义的社会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克服“市场失效”为基本出发点,以提供必要的社会公共保障和公共服务为己任的国家财政,及其诸多政策手段的运用,才成了促进社会公平,特别是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分配,实现全社会公共服务(福利)水平均衡化的一个关键性环节。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平,又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

恰恰相反,它应该而且必须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劳动效率。

过去和现在、中国和外国的大量研究结果显示,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

如果社会公平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实现的,那这样的公平就是应该尽快抛弃。

从这种意义上讲,“大锅饭”和“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与再分配现象,及其对效率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就是一种社会不公平;而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的导入与贯彻,则是有利于提高效率,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的有力武器,能够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的选择运用,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似着重表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政策,特别是对个人收入所实行的所得税累进税制,对于调节不同收入层次和实际收入水平,缩小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防止贫富过于悬殊及两极分化现象的日益加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与此同时,财产税率的合理制定与调整,又对财富(资产)占有及要素分配上的贫富悬殊,有着重要的调控作用。

正因如此,无论是古典经济学家,还是现代经济学家,都把公平与效率作为优化税制的一条基本准则。

  二是财政补贴政策,特别是对社会成员的直接转移支付政策,对于保障低收入者获得基本的或最起码的生存发展条件与社会福利,即在社会资源相对于社会需要具有稀缺性的条件下,保证正常的群体生活持续下去、免受社会冲突的破坏和瓦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的实践证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政府的社会责任亦变得日益重大。

特别是由收入水平差异所导致的社会不公,以及在解决社会公平过程中所出现的社会效益问题,也同时变得十分突出。

一般的情况是,收入分配的倾斜性(不均衡性)越大,政府利用财政手段进行转移性再分配的必要性也就越大,政府的直接性转移支出在公共财政中所占的地位亦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政策将随之

变得引人注目。

  三是通过财政的公共支出,特别是通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政策,使全国各地的公共服务水平逐步趋于均衡,使全体社会成员在教育、公共卫生、就业等方面获得平等的权利与发展机会,不致因地域差异、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资产占有情况等等而受到影响。

这种生存和发展机会方面的平等,可以说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证。

    二、我国当前存在的突出的问题和相关的财政政策因素

  在我国十余年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随着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日渐强化,竞争机制在诸多领域的逐步引入,以及收入分配、宏观经济调控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等等,都为解决新时期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取得了明显的改革成效。

然而,正如改革是一项异常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解决,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配套改革过程。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似主要表现在以下诸点:

    

(一)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日渐突出,出现了明显的双向扭曲态势:

一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现象在很大范围内非但未能消除,而且在新的条件下还有所发展;二是城乡居民、社会各阶层、全国各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拉大。

  就前者而言,文教科卫等事业单位及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情况尤为突出。

改革以来,在这些所谓吃“皇粮”的领域中,虽然也进行了几次工资调整,但收效不大,迄今依然没有跳出平均主义分配的巢臼。

干多干少、干好干坏、责任大小、职级高低、贡献与效率等,在工资收入上并没有明显而合理的体现,仅有某些象征性的差异。

人事管理、干部遴选聘任方面淘汰机制的缺乏,人浮于事现象的普遍存在,更为这种“大锅饭”的破除增加了困难。

再加上近些年来各种补贴范围的日渐扩大,以及按“人头”发放补贴的惯常做法,致使平均主义式的分配在新的条件下还有了新的发展。

这种情况,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支出负担,而且在相关领域中造成了大量的、累积性的效率损失。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日益显现,各种生产要素对社会收入分配的现实参与,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各阶层以及各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亦呈逐步扩大之势。

  ——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看。

改革开放以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978~1984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较明显的缩小,由1∶2.37缩小为1∶1.60;1985~1988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缓慢扩大的趋势,由1∶1.72扩大到1∶2.05;1989~199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加速扩大之势,由1∶2.10拉大为1∶2.53。

可以预料,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将会继续扩大。

  除此之外,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亦呈扩大之势。

据统计,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户人均全部收入与10%最低收入户人均全部收入的差距,由1983年的2.3倍扩大到1992年的3.6倍,1994年的3.9倍。

[(1)b]

  ——在国有企业内部或国有企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差距亦迅速扩大。

如上海市对137户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调查分析表明,1986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为2394元,最低为1307元,前者比后者高88.2%。

到1992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8893元,最低为2485元,前者比后者高2.58倍。

1993年,在上海机电一局系统,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达1.9万元,最低的只有2400元,前者为后者的7.9倍。

  ——一些特殊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远远超过“大众平均线”,形成了强烈反差。

从现实情况看,这个特殊的收入群体或高收入阶层,包括部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承包(承租、经营)者;“三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各类包工头、经纪人;部分影星、歌星、剧本“大腕”以及一些演出的个体“穴头”;部分获得发明专利、技术转让、遗产、馈赠等特殊收入者;部分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近几年来“炒批文”、“炒贷款”、“炒股票”、“炒房地产”、“炒产权”中的暴富者,以及利用体制漏洞,通过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欺诈、变相侵吞公有资产的非法致富者,等等。

  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全国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高收入户已有500多万户,约占全国总户数的2%;个人家庭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约有100万户。

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统计,到1993年6月,全国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有18.4万户,294万人,平均每户注册资金24.6万元,其中企业资产规模(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达到百万元以上的有4072户。

[(2)b]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的日趋加剧,不同地区间的人均收入水平也明显扩大。

统计资料表明,1992年我国人均收入为1158元,其中东部地区平均收入为1431元,中部为1006元,西部为965元。

以全国平均水平为基准进行比较,东部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6.7%,中部和西部则分别低13.1%和16.7%。

若以西部为基准比较,则东、中、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之比为1.48∶1.04∶1。

[(3)b]从中、西部看,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并不大,但其与东部相比就显出较大距离了。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可以预见的中近期内,这种地区差距的扩大仍是难以避免的。

    

(二)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相差悬殊,这既是社会不公平的一种重要表现,又是造成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的一个重要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极大。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态势的日渐加剧,以及与此相关的各地区财政状况,及其对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改善和其他相关投入方面所存在的较大差异,致使我国各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之过去又进一步拉大,地区社会成员间机会不均等、公共服务水平大相径庭的现象亦有了新的发展。

  在此仅以教育情况为例。

有关资料说明,在未接受过正规初等教育方面,1990年全国15岁及16岁以上人口中,文盲或半文盲所占的平均比重为16.33%。

在我国三大地区中,东、中、西部的这个比例分别为13.05%、15.00%和22.72%。

以全国平均为基准比较,东部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0.08%;中部低8.14%;西部则高出39.16%。

若以东部为基准比较,东、中西部之比为1∶1.15∶1.74。

可见,文盲或半文盲的人口比重,呈东低、中中、西高的总格局,近年来的情况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另据统计资料分析,1990年在我国6岁及6岁以上人口中,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人口比重为1.15%。

从三大地区看,东、中、西部的这一比重分别为1.83%、0.73%、0.72%。

以全国平均数为基准比较,东部高出58.97%,中、西部则分别低36.32%和37.63%。

若以西部为基准,东、中、西部之比则为2.55∶1.02∶1[(1)c]

  众所周知,作为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主所形成的社会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社会成员之间这种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实际受教育状况的较大差别,同劳动者的素质和效率,从而同他们的就业、择业状况,收入来源及收入水平,乃至同区域经济发展、市场竞争潜力、科学技术进步等等都有着至为密切的内在关联,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影响因素。

在其他诸如社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提供或供应上的悬殊差异,也同样会对社会公平造成程度不等的直接影响,以及或大或小、长期或短期的效率损失。

    (三)在我国的经济转轨时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机制的缺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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