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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江华县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遵循教育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到人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要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积极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学校每年度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师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

第六条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第七条学校要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定期对学生进行防地震、防雷电、防火灾、防溺水、防煤气以及用电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一)一月、二月部署期未寒假、“两节”期间的安全教育,拟发告学生家长安全书。

(二)三月围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日”,开展以交通安全、防食物中毒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

(三)四月开展以防洪、防溺水、防流行传染性疾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五月围绕“全国防灾减灾日”开展以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六月围绕国际“禁毒日”开展以防毒、防艾滋病(初中以上学生)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

(六)七月、八月部署期未暑假期间的安全教育,拟发告学生家长安全书。

(七)九月开展以交通安全、安全上网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

(八)十月开展以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

(九)十一月开展以防火、用电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

(十)十二月结合“全国法制教育日”,加强师生的法制教育,开展以防盗抢、外出或公共场所的自我防范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必须安装绿色过滤软件,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政治稳定、社会治安和黄色的低级庸俗信息。

第九条学校要与家庭密切配合,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条要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积极预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及时发现并清缴学生携带的管制刀具及其它凶器,努力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第十一条要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教育学生珍爱生命、珍爱健康,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二条学校要提高教师依法施教的意识,加强教师道德建设,实施“亲情工程”,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一)在校园主道旁制作1-2块交通安全宣传标牌。

(二)在学校文化长廊中设置安全工作宣传栏。

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交通安全知识;预防流行传染性疾病卫生知识;学生在校内外曰常安全行为规范等。

(三)在学校食堂制作以防食物中毒、科学用餐、讲究卫生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标牌。

(四)在学校男生和女生宿舍的适当位置制作以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标牌。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

(三)重视安全管理,成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在组织及资金等方面为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四)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经常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师生进行安全疏散演练,建立应急机制,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

第十五条班主任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传达学校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或会议精神,督促指导学生认真做好班级安全防范,发挥班级干部的作用,建立班级安全制度;

(二)经常、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要进行防盗、防火、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地震、防雷电以及用电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身保护能力;

(三)每天做好本班学生上学情况的检查,及时了解未到校学生情况,及时向学校上报;一旦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及时送至医疗机构处理,并与家长联系;一旦发现学生患有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四)对本班教室、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定期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并提醒学生注意。

加强班级财产安全管理,防盗窃、防破坏;

(五)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班级活动,做好活动前的专项教育,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做好防范措施,保证活动中的学生不因违纪、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在组织学生参加全校性等集会时必须亲自带队,并按规定进出场;

(六)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并与相关学科教师联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身心健康;

(七)积极调解和减少学生间、师生间、家校间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杜绝校园暴力,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八)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或伤害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送到校医室或附近医院就诊,并上报学校,同时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应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九)指导家长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家长沟通,发动家长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十)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严格按照学校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实施。

第十六条教职工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体教职工都是学校安全工作者,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爆炸、毒气泄露等)时,教职工要沉着冷静,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学生有序逃离危险现场,不得独自逃离而放任学生不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学校要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应急机制;

(二)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

(四)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

(五)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度;

(六)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校应当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

(八)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同时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九)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十)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和宿管员陪睡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十一)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校车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学校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实行台帐式管理,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体育运动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同时,学校要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门窗、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教育局。

特别在开学前、季节变化前学校要重点加强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所)楼上活动平台、二层及以上楼房要加护栏、警示牌,加强对悬挂物、高处堆放物的管理。

园内、班内设施,尖锐棱角处、地面高低不平处及过滑处均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添置大型玩具时要检查论证是否适合幼儿使用,是否安全。

大型玩具下面要铺软质地,使用过程中随时有专人检查,发现螺丝松动、破损,要立即修理。

班内不置尖锐玩具和有毒的塑料制品玩具,不放如牙签、木制棉签之类的尖锐物品。

老师用剪刀等工具需放置高处,幼儿用剪刀需是圆头剪刀。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校舍的管理和维修。

要明确职责,有专人负责,并制定维修计划,定期检查维修,在每年的雨季来临之前,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要及时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凡经县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危房的又没有加固和维修价值的要拆除,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不能及时拆除的,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或停用,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师生安全。

对校舍的附属设施要检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楼道、楼梯栏杆和栏板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1米,并根据学生身高适量加高;楼梯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米。

若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要请设计单位复核、验算,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

校舍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要立即拆除。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内基建施工的安全管理,有基建任务时要划区隔离,禁止学生入内或在附近逗留、活动。

学校配合和监督施工单位做到施工现场有围护栏,有安全警示牌;工地的木片、刨屑等易燃散碎品应随时清理集中,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学校要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食堂、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规格正确、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有关管理人员要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要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并安装应急灯,开展夜间活动时,厕所、楼道、宿舍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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