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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学复习提纲11页文档资料

2013级同等学力卫生监督学复习提纲

一、概念:

1、卫生监督的两大属性:

技术性和行政性。

卫生监督的主要特征:

健康权;法定性;行政性;技术性;广泛性;综合性;强制性;教育性等。

卫生监督的四大功能:

制约(相关管理相对人的健康相关活动)、规范(规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预防(防止行为出现)、增长。

2、卫生监督效力的变更:

撤销(违法、不符合要件行为)、废止(之前合法,情况变化后失效)、变更(原有行为不适用当前情况而变化)、消灭(包含撤销、废止及其它)。

3、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除依法行政、合理性原则外,还包括信赖保护原则(取信于人、依法办事、不随意变动、及时更正)和其它原则(独立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定性;2、监督主体的唯一性;3、意志单一性;4、内容的国家强制性。

5、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主体(执法主体和守法主体);2、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物品、行为);3、内容(两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具体的法律规定,监督与申诉等)。

6、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条件:

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

7、法律事实分类:

1、法律事件:

指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2、法律行为:

指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这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

8、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变更的三种情况:

1、主体变更(卫生行政机关职权重新划分、当事人经营权转移);2、内容变更(法规的重新修订导致权利义务的变化);3、客体变更(职能增减导致行为变更)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消灭。

具体见上一体举例的内容,将“变更”改为“消灭”。

9、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形式:

(一)宪法中有关卫生的规定;

(二)卫生法律;(三)卫生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规章;(四)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五)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六)国际卫生条约。

10、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是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的性质包括:

1、科学性(表现在理论依据、调查实验、技术方法等方面);2、法规性(是重要的技术法规)。

卫生标准的特征:

1、目的性和相对性;2、应用性和效益性;3、统一性和优化性;4、规范性和目标性

11、卫生标准的分类(略)。

12.卫生标准的应用:

1、监测检验的技术规范;2、卫生监督评价技术依据;3、行政处罚的技术性法律依据;4、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

13.卫生法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为上级法优于下级法: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单行法>法规和规章(国务院>省部委>省会市及较大市)。

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14、卫生监督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15、证据的审查:

真实有效、全面客观、相关可靠。

审查规则:

1、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收集的,超出举证期的,外国含港澳台无法定证明的,伪造,不真实);2、推定规则(法律推定即在基础事实上的推定事实,当事人不得反驳;事实推定即实践中惯用的推定,可反驳);3、自认规则(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4、证据补强规则(单一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5、最佳证据规则(国家、公证、原始、直接、对亲属不利证言更佳)。

16、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及时、主动;2、客观、全面;3、依法进行;4、依靠群众;5、运用科学手段。

17、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一切证据必须查证核实;(三)忠于事实真相;(四)符合逻辑推理、形式合法、事实符合、科学使用,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五)运用证据必须合法。

18、卫生行政强制的特点:

强制性、预防性(制止性)、暂时性、非惩罚性。

与卫生处罚、卫生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区别可能出选择题。

19、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

(一)法定原则(明确的法律依据、合法实施,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合法)

(二)适当原则(合理、适当)(三)应急原则(证据确凿)(四)实现目的原则(目的实现即可终止)(五)救济原则(告知相对人理由和权利)

20、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时间上分为预防性与制止性(取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内容作用上分人身自由(隔离、留验、检验、限制范围等)、财产(封存、查封、扣押、销毁、卫生处理等)、场所和区域(宣布疫区、封闭封锁、暂停作业、停工停业停课等)三种。

21、行政强制执行:

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卫生行政许可的特征:

依申请的行为、依法审查行为、前提条件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4、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合议-决定-送达。

25、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

主体:

只能是具有卫生行政处罚权的卫生监督主体。

对象:

应当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前提:

实施违法,尚未构成犯罪。

性质:

制裁性,限制、剥夺相对人权益,或科以新的义务。

26、卫生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前提条件:

实施违法行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对象条件:

是卫生管理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实施条件:

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时效条件:

追述时效2年。

27、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纠正违法行为原则(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28、申请许可需要的材料(可能是选择题):

1、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3、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使用标准,特殊规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4、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安全性证明材料,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材料。

29、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0、处罚一般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立案。

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应上报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批准。

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送达。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为送达。

3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应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在提出之日起2日内确定。

听证通知应在举行听证前7日通知。

32、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把握四个条件: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或主管;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33、处罚一般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合议-告知与申辩-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34、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相对人参与原则;5、效率原则。

35、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职业卫生监督的八字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6、食品安全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37、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38、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有效期为3年。

3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0、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二、名解:

1、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项国家行政执法行为。

2、预防性卫生监督:

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新、改、扩、续建等)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

(是一种主动、积极进行的事前监督行为)

3、经常性卫生监督:

指卫生行政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活动。

(监督机构的主要日常工作,事中、事后监督行为)

4、羁束卫生监督行为:

指凡事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的卫生监督行为。

5、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

指法律规范在规定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和手段等方面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幅度,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可以有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状况的了解给予综合考虑,所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6、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

根据公共卫生法规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人的申请而由卫生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

7、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

指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8、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必须依据法定方式进行或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

9、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系卫生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卫生行政机关依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卫生监督行为。

10、法律关系:

指法律法规在调整人们的社会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1、卫生法律关系:

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是人们按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行政管理人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

卫生法律法规中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组织与团体),由以卫生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守法主体)构成。

14、卫生监督依据:

指使卫生监督活动能够成立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技术依据;处罚卫生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

15、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并公布的法律规范文件,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总和。

同时也是卫生监督法定依据,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活动中必需始终遵照执行。

16、卫生法:

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卫生法律,广义上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从属于卫生法律,在其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卫生法规和规章)

17、卫生监督证据:

证明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注意:

卫生执法人员负有举证责任)

18、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指卫生监督主体为实现卫生监督目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主体、物品、场所予以强行限制的行政行为。

19、卫生行政许可:

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卫生活动的行为。

20、卫生行政处罚:

指卫生监督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21、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是指行证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22、听证程序:

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组织的,在调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情况下,听取各方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适用条件:

1、较重的行政处罚。

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23、卫生监督程序:

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监督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24、职业卫生监督的目的:

在于确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处于良好的状态,预防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保证和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

25、“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使用。

26、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与食品卫生的区别,一个是范围上更广,包括种植养殖;二个是包括过程与结果,食品卫生侧重过程)

27、食品安全监督:

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体质,由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全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监测、监督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28、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特有的,作为判断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技术规范的总称,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9、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是对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展开的评价、预警和监测,主要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

30、索票索证制度:

是为了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追溯,通过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出货记录,可以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以确保整个食品链的食品安全监管。

(查验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1、良好生产规范(GMP):

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32、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

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

三、问答:

1、卫生监督的内涵是什么?

答:

1、主体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2、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3、内容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与追究责任;4、依据是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5、是一种行政管理执法行为(准司法行为)。

2、卫生监督学与预防医学的关系是什么?

答:

1、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项国家行政执法行为。

2、两者密切联系。

预防医学的发展促进了卫生监督学的发展;卫生监督学来源于预防医学,又进一步推动了预防医学的发展。

3、两个学科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健康。

4、实现目标的途径是不一样的,卫生监督主要依靠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

3、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是什么?

答:

1、主体合法:

只有具备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主体资格的卫生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卫生监督活动;2、内容合法:

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要合乎卫生法规的规定,且要适当、明确,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3、权限合法:

卫生行政机关只能在卫生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权限;4、形式合法:

要式行为按法定形式实施才能有效成立,非要式行为可任选一般卫生法规允许的各种形式,但不得违背卫生法规的限制性要求;5、程序合法:

卫生监督行为实施时所要经过的过程和步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合法成立;6、手段合法:

卫生监督行为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答:

依据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可发生三种效力。

1、确定力:

指卫生监督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后,就具有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2、执行力:

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3、拘束力:

指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对卫生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均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5、卫生监督应遵循的依法行政原则包括哪些?

答:

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行为合法有效。

3、适用法律准确。

4、不得超越权限。

5、不得滥用权力(目的不一、动机不纯、处事不公、有作不为等)。

6、如何理解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合理性原则?

答:

1、公开、平等。

如对所有管理相对人应该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适度、适当。

如监督行为对管理相对人其他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时权衡。

又如罚款额度据当事人客观条件而作出的适度增减。

7、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特征有哪些?

答:

1、调整的范围广泛;2、与医学发展紧密联系;3、融入大量技术规范;4、采用多种调节手段;5、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8、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遵循的原则、主要方式及注意事项?

答:

(一)原则:

依法进行、及时经常、客观全面。

(二)主要方式:

1、现场检查(抓主要违法事实、记录客观准确、调取物证和物品拍照,笔录的记录和情况属实的标注);2、调查询问(可信度、来源可靠、前后一致);3、抽样检测(随机、无菌操作、记录情况、按法按时检验);4、卫生行政控制和登记保存证据(强制性,二者适用条件、期限和法律依据不同。

前者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卫生法律中对行政强制行为的有关内容,后者依据《行政处罚法》。

注:

老师课件中卫生行政控制的依据仅写了卫生法律,其原因可能是课本较旧,《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生效,考试答题时请自己斟酌);5、录音、录像、拍照(不得侵犯相对人权益,笔录记载)。

(三)注意问题:

1、收集证据法定程序(表明身份,相对人确认,至少两名执法人员);2、证据应体现专业性、技术性特点(不使用俗语,比如“胖听”、“打蔫”等);3、索取资料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复印件应当标注“与原件内容相同或一致”签名盖章,证据的取得必须在行政行为之前);4、社会投诉、舆论监督的证据问题(只是来源和线索,视听资料的真实性);5、现场笔录的证据确凿性问题(除笔录外还应取得录音、录像、拍照等手段公开取得的证据佐证)。

9、卫生行政许可有什么意义?

答:

(1)是一种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措施;

(2)对持证相对人具有一定的拘束力;(3)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10、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是什么?

答: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许可和设定过程公开,法定依据公开,结果公开。

(2)便民原则。

(3)效率原则: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无故拖延。

(4)信赖保护原则:

指卫生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

(5)合法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的权限和义务、获得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6)监督责任原则: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7)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获得不正当利益原则。

1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概念、特点、种类和法律依据?

答:

概念: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特点:

行政权利运行的单方性,属于非诉讼程序的范畴。

种类: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法律依据: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四、案例分析:

1、1、1997年8月15日,某市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个体户张某销售变质腐烂的猪肉,该市卫生局依据举报内容于次日对张某的猪肉进行了封存,并当场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1200元罚款。

某市卫生局在整个过程中并未猪肉进行质检,直至没收猪肉4天后才对猪肉进行检验,发现张张某销售的猪肉确属腐烂变质。

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

(1)本案收集了哪些证据,取证存在哪些问题?

(2)张某提出行政诉讼的理由是什么?

(3)本案如何处理为妥?

答:

(1)物证。

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具体展开描述)

(2)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罚款行政处罚不服。

进一步理由是上面两个问题。

(3)1.按法定程序抽检并得出鉴定结论;2.做好其它证据的收集,对主要物证应拍照留档,对收证过程应录像记录。

(以上为要点,具体请自己展开写)

2、代光荣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因利用伪造的虚假证明材料参考而被撤销的行政许可纠纷案(见行政许可课件)

3、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败诉分析(见行政处罚课件)

法庭不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屠刀2把,鲜肉1250克;(3)处罚人民币6000元的决定,依据是什么?

答:

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卫生许可证或健康证,不能立即认定当事人是无证经营。

应给与当事人澄清的机会。

如有证未悬挂在店内明显位置或健康证未随身携带备查,则应根据具体法律(《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作废)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给与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如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的,则按相应法条处理。

法庭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简易处罚案例(见卫生监督程序与责任(2014研究生)课件)

说明:

针对张某提出的第一点,在《食品卫生法》时代,过期食品只要是用于经营,就违反了五十四条,违法所得即使无法认定也可以处罚。

如果他辩称是准备拿去销毁的,则需进一步举证。

而目前《食品安全法》则可直接根据第四十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和检查食品的专门规定。

该酒店食品库房中贮存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止,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所以违法行为可以成立,但必须先整改,拒不整改才罚款。

如有认定经营的证据,则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张某提出的第二条合理。

5、职业病卫生监督案例(见职业卫生监督课件)

6、如某区卫生局在某酒店冷菜间厨师周某被诊断为急性肠道传染病的情况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酒店采取“病人隔离”等行政控制措施。

该处理合理吗?

答:

不合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报当地政府才需要隔离。

对乙类、丙类没有隔离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7、健康证案例分析(见食品卫生监督课件)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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