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报告审查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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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报告审查要求》

《勘察报告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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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审查强制性条文报告施工图xx-12-0509:

44总则

(一)为指导建筑式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式程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的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

(三)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作为勘察依据的文件及附件;

2、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阶段),必要时应附原始资料及计算书;

3、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其它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是否达到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5、是否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作为勘察依据的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审查内容与要求

1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勘察和地基基础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是否严格执行

2相关责任及签章。

勘察单位的资格是否具备;勘察文件《包括勘察报告、独立完成的专题报千及试验报告等)公章是否有效,勘察文件单位责任人、勘察项目责任人以及各类图表、原始记录人签章是否齐全、有效。

3勘察依据

3.1工程建设标准:

选用的规范、规程是否有效、完备,是否适用于本工程。

工程勘察主要相关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xx)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xx)

《膨胀地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xx)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xx)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xx)

《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xx)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其他相关标准(当标准更新时,应及时更换新标准)

3.2勘察任务委托书。

委托的勘察任务是否明确;勘察文件是否满足任务委托要求。

3.3勘察文件深度:

是否满足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4拟建工程概述:

拟建工程概况,如位置、拟建建筑物高度、层数(地上、地下)、结构与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是否明确;勘探点高程及座标引测依据是否明确

5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与要求:

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要求是否明确

6勘探与取样

6.1勘探孔数量、间距与深度: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间距、深度)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xx)等规范要求;控制性勘探点、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布置的比例是否适当(其中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边坡工程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xx)要求;桩基工程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要求;当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区勘察时,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xx)的要求,当须进行液化判别时,应审查为判别液化布置的勘探点基数量及分布是否合理;当拟建场地可能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时,尚应审查是否符合相关专用标准的要求;市政工程是否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及《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等规范的相关要求

6.2勘探方法:

勘探手段、方法及工艺是否适当

6.3取样:

取样(土样、岩样、水样)的质量、数量、方法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7测试

7.1原位测试:

原位测试方法是否适当,测试数量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xx)等规范、标准要求;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等规范、标准要求;测试内容是否满足规范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7.2室内试验:

室内试验的指标种类、试验方法、试验数量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规范、标准要求;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等规范、标准要求

8地层划分与描述:

地层划分是否合理;地层描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地表水与地下水

9.1水位:

地表水及地下水位的量测方法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勘察期间水位、一下水类型等阐述是否明确、合理

9.2地下水参数:

提供的地下水参数是否合理

9.3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

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判别方法是否符合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判别结果是否正确

10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10.1抗震设防:

提供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正确

10.2场地类别划分:

场地类别划分的依据是否充分,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场地类别划分结果是否正确

10.3场地液化判别。

液化判别的方法是否正确有效,液化判别所选取的参数是否可靠、正确;液化判别结果是否正确;计算的液化指数是否正确;场地液化综合判别结论是否合理。

11不良地质作用:

不良地质作用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2特殊土:

特殊土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3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定:

岩土参数分析与选用的范围、数量、数值的取舍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14地基与基础评价与建议:

采用的公式是否可靠,依据是否明确,分析结果是否正确

14.1地基基础方案:

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14.2天然地基:

建议的开然地基承载力及变形参数是否合理

14.3桩基础:

建议的桩基础方案(包括桩端持力层的选择)是否可靠、合理;提供的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14.4地基处理:

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地基处理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14.5基坑支护:

基坑支护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基坑支护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14.6降水:

建议的降水方法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参数是否合理

15环境影响:

是否指出了施工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得影响;提出的相关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合理

16图表16.1试验、测试图表:

是否提供了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试验、测试图表;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否吻合

16.2平面图:

平面图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6.3剖面图:

剖面图比例尺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6.4其他图件:

其他图件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二篇:

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勘察审查大纲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勘察审查大纲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一、勘察的前置性审查

勘察文件应进行前置性审查,即在设计单位使用勘察文件之前审查完毕,使一个合格的勘察文件提交设计单位使用。

禁止采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对提交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勘察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拒绝审查设计文件;同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二、工程勘察报审应提交的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岩土工程勘察)1份;

2、作为勘察依据的政府批准文件及附件;

3、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任务书1份;

4、岩土工程勘察合同1份;

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1份;

6、视审查需要,提供相应的原始记录(包括钻探、测试、试验记录、相关计算书等资料);

7、外省勘察单位勘察的,应提供进鲁备案通知单;

8、开展勘察招投标的,应提供勘察中标文件。

第二章工程勘察政策性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

5、《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xx]38号)

6、《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xx]22号)

二、政策性审查要点

(一)所报工程是否存在勘察审查越级

建筑(市政)工程审查一类机构越级。

设计等级为一级、特级工程和超限建筑工程。

建筑(市政)工程审查二类机构越级。

设计等级为二级工程及以上。

依据。

鲁建发[xx]38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置方法。

对越级工程应按级别进行上报。

(二)所报工程是否存在勘察越级和土工试验越级

1、勘察越级。

勘察单位是否存在越级勘察。

依据。

应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勘察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及附件“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的规定进行审查,其中勘察乙级限小型资质只能承揽“工程勘察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所规定的项目。

处置方法。

上报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罚。

2、土工试验越级。

土工试验室是否存在越级承揽任务。

依据。

应按鲁建设字[xx]27号文件进行审查,承接任务范围与工程勘察承担任务范围对应,即甲级土工试验室承揽任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土工试验室勘察乙级项目的土工试验任务,丙级土工试验室勘察丙级项目的土工试验任务。

处置方法。

上报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罚。

(三)申报材料审查

1、勘察依据是否充分。

是否提供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勘察合同备案审查。

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达到国家收费标准的要求。

3、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审查。

(1)勘察单位跨市来本市承揽勘察项目,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勘察单位跨省来本市承揽勘察项目,是否已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及本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勘察招投标把关审查。

已开展勘察招投标的市地,勘察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第三章工程勘察技术性审查

一、审查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建设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xx《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xx《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xx《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xx《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xx《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ll2-87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

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xx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xx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l23-xx《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dbkl4-s3-xx其他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当标准更新时,需及时更换新标准。

二、技术性审查要点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审查宜分勘察纲要审查、施工过程检查和勘察报告审查阶段,其各阶段审查要点如下:

(一)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审查要点

该阶段审查的要点是:

1、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任务书所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技术要求是否明确;

2、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及要求是否明确;

3、采用的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图、地形图的精度是否满足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

4、所掌握拟建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是否齐全;

5、对场地的自然条件、环境条件和建筑经验等资料的搜集是否齐全;

6、勘察工作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有效;

7、勘察方案和勘察工作量的布设是否合理,能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

所采用的勘探手段是否适宜;

8、所选用的勘探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要求;

9、所安排的试验项目(岩、土、水)、数量是否满足技术标准和工程需要的要求;

10、各工序是否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标准;

11、拟提交的技术文件是否满足工程要求等。

(二)勘察现场作业检查要点

现场施工检查应以审查通过的勘察纲要和相应的技术标准为依据,结合场地的具体条件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勘探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艺、操作是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及勘察纲要的要求;

2、现场勘探点施工的位置及取样(岩、土、水试样)的位置、间距、数量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要求;取原状土试样是否达到相应取样等级的要求;对试样是否采取了及时腊封和防震、防晒和防冻等保护措施;

3、原位测试所采用的设备、仪器的精度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需率定的设备是否进行了事前率定或在率定有效期内使用;测试点的位置、间距和数量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要求;

4、原始记录应客观的反映工程现场实际,检查时,

(1)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内容的全面性进行检查;

(2)原始记录的清晰度、划改和责任人签署是否符合要求;(3)记录内容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程的规定;(4)记录所使用的记录纸和笔是否符合长期存档的要求;

5、若现场工程条件与勘察纲要编制不一致时,是否进行了及时调整;

6、室内试验

试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分析单(送样单)的安排进行,有无开土记录;使用仪器的量测精度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的标准要求;试验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出具的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备,责任人签署是否齐全。

(三)勘察成果报告的审查要点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制,即应重点突出,内容全面,资料齐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有据、参数可靠,结论明确,建议合理、可行。

审查机构应对勘察报告逐项认真的审查,其审查要点是:

1、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任务书所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技术要求是否明确;

2、勘察文件的相关责任人签字是否完备,勘察资质及土工试验室资质印章加盖是否齐全、有效;

3、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及要求是否明确;

4、采用的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图、地形图的精度是否满足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

5、所掌握拟建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是否齐全;

6、对场地的自然条件、环境条件和建筑经验等资料的搜集是否齐全;

7、勘察工作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有效;

8、勘察方案和勘察工作量的布设是否合理,能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

所采用的勘探手段是否适宜;

9、所使用的勘探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要求;

10、所完成的试验项目(岩、土、水)、数量是否满足技术标准和工程需要的要求;

11、完成的勘探工作量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勘察纲要的要求;

12、场地地层的划分是否合理,地层的描述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13、地表水及地下水的量测方法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要求;对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阐述是否准确、合理;是否提供了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和常年最高水位;对多层地下水是否进行了分层量测;当地下水对工程有影响时,是否提供了满足地下水治理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其参数是否准确合理;水质分析项目和试验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判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判定结果是否正确;

14、提供的场地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正确;场地类别的划分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其结果是否正确;为液化判定所布置的工作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液化判别的方法是否恰当有效,液化判别所采用的参数是否可靠正确,判别结果及液化指数的计算是否正确,综合判别结论是否合理;场地对建筑抗震地段的划分是否正确;

15、不良地质作用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建议是否符合规范和相关专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及勘察文件深度的规定要求;

16、特殊土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的规定要求;

17、岩土参数分析与选用的范围、数量、数值的取舍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准确、可靠,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否吻合;

18、在地基与基础分析评价中,所采用的公式、参数是否可靠,分析结果是否合理正确;推荐的地基持力层和基础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19、建议的天然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是否依据充分、数据可靠;

20、在桩基方案分析评价中,其桩型、桩端持力层选择、沉桩(成桩)可行性的分析评价是否可靠、合理,提供的桩基设计参数是否依据充分、可靠、全面;

21、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可靠、合理;

22、对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是否全面,建议的基坑支护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可靠、合理;

23、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是否进行了分析评价,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建议的的最高水位是否有据、可靠;建议的降水方法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参数是否合理;

24、是否分析了施工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建议的治理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25、勘察报告结论是否明确,是否具有针对性,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26、是否提供了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试验和测试图表;

27、平面图、剖面图、柱状图及其它图件的绘制是否满足规范和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其绘图比例是否合理。

三、审查意见

1、合格。

勘察工作质量,勘察报告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质量达到了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在查明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提供了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建筑物地基做出了准确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不良地质作用整治、场地适宜性、稳定性评价等具体方案进行了对比论证,结论正确,建议可行,图件齐全和绘制符合规定要求。

2、不合格。

勘察工作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错误或缺漏,编制深度不能满足委托任务书对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

附件1:

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强制性条文(房屋部分)摘录

若勘察工作涉及到未摘录的其它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也应按条文要求执行。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xx

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士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

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

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

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

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

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

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o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调整。

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

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

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勘察。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5.7.5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米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米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米。

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判别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的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1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

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l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拟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二)《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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