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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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版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激发优秀人才的创新活力,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

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自治区生态环

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工程和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包括生态环境调查技术支撑、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计算机系统网络平台建设、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研究、生态环境科普宣传等服务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级别分设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技术资格名称依次为: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员级和助

理级均为初级职称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五条破格申报条件参照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满足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分别具备各层级的标准条件。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继续教育培训在现聘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要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资历条件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

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三)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

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

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申报人申报高级工程师,不具备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但业绩突出、在本行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正高级职称人员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推荐人应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

业正高级职称资格2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成果国家级奖项或自治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3.自治区及以上突出贡献专家;

4.享受自治区政府、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5.其他有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员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工作能力

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助理工程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工作能力

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

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工作能力

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

资格后,须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至少2项:

1.具有参与本级生态环境科研或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及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的能力;能够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盟市级以上生态环境研究课题,独立完成一个方面技术报告的编写。

2.具有对本专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编写盟市级以上的行业规范、技术规程以及生态环境科普读物等并被采用;或能够完成编写环境质量报告、环境年鉴、环评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调查和督查技术报告的全部或关键部分。

3.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监测数据分析、环境评价、技术管理、督查调查的能力;或具有本专业业务创新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

4.具有本专业应急处置的能力,能参与完成盟市级以上重特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仲裁、环境应急处置工作;能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5.具有本专业较高的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研讨的能力。

能够撰写为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工作业绩

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工程

和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具有参与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科研或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等工作经历,并能够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2)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盟市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生态环境专项工作2项以上;或参与编写自治区级以上2项以上或盟市级3项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生态环境规划、区划。

(3)参与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野外生态环境观测及采

样工作,能够运用已掌握的新技术、新方法,准确收集分析、处理观测数据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生态环境监测

(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参与生态环境监测与科研

工作,能够运用已掌握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新技术、新方法,

独立承担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等专项10个

以上项目,或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专项5个以上项目的经

常性监测(具备上岗证),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的撰写。

(2)参与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新规范、新标准的制

定,或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1项以上,完

成项目已结题验收,或项目成果已转化应用,或被政府相关

主管部门采纳

(3)参与盟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物在线监控的标准、方法、规范等方面的研发、引进和验证,并被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用。

3.生态环境工程

(1)作为主要参加人,能独立完成自治区审查审批的

自治区级3项以上或盟市级及以下5项以上的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专题报告重点章节的编写,并通过评审。

(2)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5项以上,并编写技术评估报告;或参与完成生态环境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6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编制自治区级3项以上或盟市级5项以上生态环境基础调查、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

污染防治方案等工作并通过评审(验收)。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1)在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管理、辐射管理、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等工作中负责或完成一个方面的技术工作。

(2)参与编制完成本级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

射污染防治、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等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等2项以上。

(3)编写的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等相关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

旗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的对策建议有1项以上被本级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纳。

(四)工作成果

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工程和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成果中的3项:

(1)参与完成的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项目中,至少有1项获得自治区级科学技术三等以上奖项,或至少有2项盟市级三等以上奖项。

(2)参加盟市级以上环境监测质量考核、污染物在线监控技术考核、职业技能竞赛获合格以上等次;或取得盟市级竞赛个人二等以上奖项、自治区级竞赛个人三等以上奖项;或参加完成3年以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年鉴、环境质量

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报告等的编制;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3

次以上的应急监测,并编制提交相应的应急监测报告。

(3)参与完成的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工程和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其成果有2项以上被自

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旗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的上述成果有2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4)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研发成果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或参与完成自治区

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有1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

(5)参与完成的生态环境规划、区划,有2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6)参与编制完成的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完成的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绩效评估方案等1项以上通过鉴定并组织实施。

(7)参与编制完成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

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2项以上,其成果有1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盟市

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8)参与完成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9)盟市级以上科普类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参与研究完成旗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法规、战略规划、行动计划或方案2项以上,并经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颁布实施。

(10)完成本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工作2项以上,并参与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的编制;或参与完成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

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等方面的重大项目2项以上,成果被同级生

态环境部门采用;或参与国家、自治区安排部署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等方面的重大专项业务工作2项

以上。

(11)参与5项以上生态环境工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联合调试等工作,且设施运行良好,达到环保(或环评批复)要求,并通过验收。

(12)国家级环保示范工程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自治区级环保示范工程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参与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工程1项以上。

第十四条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具有较高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能够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在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具有系统掌握和执行本专业领域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能力。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本专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专项规划、规章制度、技术报告和科普读物文稿等项目的研究、起草和审核工作。

(2)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大中型企业自行组织的)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问题的监测(监控)、工程设计、新技术普及等工作。

(3)具有指导本单位业务、技术监督和审核管理的能力。

作为高层级技术人员能组织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4)具有本专业应急处置能力。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或自治区重特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仲裁或环境应急处置、环境督查技术支撑等工作。

(三)工作业绩

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工程和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申报高级工程师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并实施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攻关项目、国家或自治区级重点环境科学研究、技术研发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盟市级科技项目4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生态环境专项工作4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生态环境规划、区

划2项以上或盟市级4项以上;旗县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盟市级2项以上。

(3)编写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或污染治理、污染减排

等项目建议、实施方案等2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或4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旗县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有2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

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

2.生态环境监测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2项以上或盟市级4项以上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专项工作。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生态环境和污染源

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3项以上,项目

成果已结题验收并转化应用,或被盟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3)能够独立承担水体、空气、噪声、生物、生态等

专项20项以上;或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专项10项以上的经

常性监测(具备上岗证),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写。

3.生态环境工程

(1)主持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编制自治区审查审批的

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污染防治方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10

项以上,并通过评审;主持或作为负责人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10项以上,并编写技术评估报告。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生态环境工程规划、勘

测、设计、实施和技术管理等工作10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应用技术难度较高的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与转化应用项目2项以上;或技术难

度较高的技术改进、设备改造项目2项以上;且已结题验收

并转化应用。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管理、辐射管理、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等工作3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辐射污染防治、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等自治区级以上的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等3项以上。

旗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级以上上述内容的2项以上。

(3)编写完成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等相关对策(项目)建议等2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旗县及以下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完成上述对策建议等2项以上被盟

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四)工作成果

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工程和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成果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且成果被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用;或获国家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参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个人奖,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一等奖。

(3)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际应用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生态环境监测、生

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评估等工作,其成果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表彰;或担任自治区境内突发重大生态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监测或处置工作技术负责人。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自治区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3项以上科技成果获自治区级以上的科技成果登记。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生态环境规划、区

划等工作,有2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旗县及以

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2项以上被本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

门采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2项以上,其成果2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3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8)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技术规范2项以上,或编制完成的自治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绩效评估方案2项以上通过鉴定并组织实施。

(9)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损害鉴定

评估、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监管程序等2项以上,并由同级政府发布实施;或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等方面的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4

项以上,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

(10)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本级大气、水、土

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重大专项工作4项以上;或主持完

成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生态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督查技术支撑、排污权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等方面的重大项目4项以上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

(11)主持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3)且有应用案例;或取得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

利(排名第1)且每项有对应的应用案例,或取得3项以

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且每项有对应的应用案例。

(12)国家级环保示范工程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

名前3),或自治区(部)级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获奖项目3项

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第十五条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现行的生态环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引领自治区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起到推动和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的作用。

(二)工作能力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需要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点重大项目,运用关键技术能够解决本专业重大科学或技术问题。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所从事的工作,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的理论方法,掌握所从事专业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等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经验丰富,绩效突出;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主持完成所从事专业领域的重大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

(2)生态环境监测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具备主持完成创新性强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的研发和应用能力;或承担有较高技术难度,由多专业协同完成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能力。

(3)生态环境工程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工程的理论方法,具备主持完成有较高技术难度,或由多专业协同完成的生态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的理论方法,具备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大型企业或重污染行业企业委托的有较高技术难度,或由多专业协同完成的为生态环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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