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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房屋买卖合同

顶名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顶名付款的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各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

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房屋的所有权,该项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

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乙方承诺并保证:

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第二条标的物

  甲方自愿转让的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价款

  本合同书第二条项下房屋交易价格为(大写)_____________元。

各方确认:

在甲方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义务的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的价款为甲方转让标的物的净价,即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交付与支付

  1、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及房屋全部门锁钥匙、电费、自来水费、有线电视、电话等交费证件。

  2、双方确认: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所有购房款一次性直接交付给,由以甲方名义为乙方出具购房款收据。

房屋交付之后、过户之前,甲方不因房屋相关单据、凭证登记在甲方名下而主张房屋所有权。

  第五条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

  各方确认:

本合同书项下房屋所有权自交付后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协助义务

  双方确定,甲方于年之前为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届时。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但不仅限于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提供身份证明等。

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书第一条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而导致乙方主动或被动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甲方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按购房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如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协助义务,应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并按购房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依约承担本合同书第三条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双方违反本合同书其他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杂项规定

  1、本合同书未竟事项,由双方依诚信、公平原则另行商定。

  2、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各执一份。

  3、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篇二:

顶账房屋买卖协议

  顶账房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一、概况及转让内容

  由乙方受让甲方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为工程顶账房地产(甲方顶账合同复印件见附件),有房屋所属权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出售给乙方,房屋办理产权证时以乙方名义办理,在乙方结清购房款之前房屋仍属甲方所有,乙方有居住使用权。

  

(二)房地产座落:

xxxxx小区,xx#楼xx户。

  (三)房屋建筑面积:

xxxxx平方米,实际测量时房款由乙方多退少补。

  (四)交房时间:

xxxx年xx月xx日。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六)该房屋的附属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煤气、电力、供水、电话、供暖、有线电视、络线路等管线、计量表等一并转让;为使该房屋达到合理、正常使用之目的的必要设施一并转让;该房屋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权益一并转让。

  二、合同价款

  双方商定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元)¥xx元,成交价格已经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内容转让之价格。

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房屋市场价格的涨跌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部承担。

  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税费及房屋修缮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xx%;乙方在甲方交钥匙并协助乙方办理完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按甲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xx%。

余款在乙方办完产权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付清。

  四、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未出租、未一房多售、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分权;保证该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该房屋交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公共修缮基金缴纳等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手续便利;结清乙方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的与开发商、建筑公司之间的有关费用,出示有关交费证明。

  3.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能够达到正常、安全使用之状态。

  4.甲方应当及时交房并协助乙方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五、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

  2.乙方应于甲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交接、物业移交手续。

  六、产权登记及入住

  甲乙双方应当在地产公司交钥匙及办理房产证时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由乙方按约支付相应税费。

土地使用权证的屋所有权证后的两日内由双方共同前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税费。

  甲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完毕之日起交予房屋房屋钥匙,办理完物业登记手续,结算所有有关费用,以便乙方入住,需要乙方予以协助的,乙方应当协助。

  甲乙双方在房屋登记后三日内共同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移转手续。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1)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致使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时超过三个月未按约交接房屋产权,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在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按照合同总价日仟分之伍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同时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2)甲方不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情况或与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签订不合法合同的,存在一房多售情况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在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

  (3)甲方由于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拖延未按约交接房屋产权超过三个月,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地产公司赔付的违约金,甲方超过约定一年仍未交付乙方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解除期间以合同总价日仟分之伍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4)甲方应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的第一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房地产不能正常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因入住对于室内装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违约

  乙方未按约支付合同价款的,自支付期满三月之后按照约定支付未付金额的日仟分之伍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支付剩余价款逾期超过一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15%的总合同价款。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该协议未能达成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因入住对于室内装修的费用。

  八、房屋风险

  房屋风险的转移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乙方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前由甲方承担,自乙方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移转至乙方。

  九、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房产顶名购买协议

  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烟台市芝罘区海湾1号房产,资金均由甲方支付,后期水、电、暖、物业和办证等房产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甲方在此购房过程中支付的所有款项,开发商出具的收费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票据均是乙方名字,但事实上均是甲方支付,乙方确认该事实,并承诺对该房产不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交房后开发商、物业公司如有违约行为,需要依法以乙方名义主张权利,乙方应予配合。

面积等有出入需要和开发商结算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

此房具备办证后过户以及甲方向第三人转让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下证后的过户或直接由乙方过户至第三人,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所涉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房产符合加贷条件甲方也需要办理,乙方应予配合。

  第五条甲方保证按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不因为欠缴贷款及其他费用给乙方造成不良征信影响,如有甲方应赔偿所有损失。

  第六条乙方保证不因自身的社会纠纷或亲友影响甲方的房产权利,如有因乙方原因导致他人占用或查封,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甲方,如遇到特殊情况不便配合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或直接过户给第三人手续,甲方可以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此约定不影响乙方配合甲方履行相关更名、直接过户给第三人的义务)。

  第七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遇到拆迁等全部权利和义务时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

  第八条如果乙方不遵守本合同,须向甲方无条件支付10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另行购买同等房产的差价和投入的装修费用。

  第九条甲方出售本协议所涉房产时,乙方享有同等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____乙方:

___

  日期:

日期:

  篇四:

顶账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一、概况及转让内容

  由乙方受让甲方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1.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为工程顶账房地产(甲方顶账合同复印件见附件1),有房屋所属权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出售给乙方,房屋办理产权证时以乙方名义办理,在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证之前房屋仍属甲方所有,乙方有居住使用权。

  2.房地产座落:

禹都家园小区(龙门大街和乔南路十字向西),东单元25楼中户。

  3.房屋建筑面积:

101±1平方米。

  4.交房时间:

年月日。

  5.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6.该房屋的附属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煤气、电力、供水、电话、供暖、有线电视、络线路等管线、计量表等一并转让;为使该房屋达到合理、正常使用之目的的必要设施一并转让。

  二、合同价款

  双方商定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玖万元整,(小写):

¥290000元,成交价格包括:

  1.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

  2.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所需的所有费用;

  3.甲方已经交付的房屋修缮基金、天然气初装费、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闭路初装费、天然气报警费、打压费、物业费等。

  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房屋市场价格的涨跌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即拾玖万元整,甲方交钥匙于乙方,并提供已支付费用的所有票据,需变更姓名的及时协助变更姓名;剩余合同价款的%,即拾万元整在甲方协助乙方办完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付清(第一年付款叁万、第二年付款叁万、第三年付款肆万)。

  以上款项,由乙方直接通过转帐或者直接存入等方式支付到甲方提供的本人银行帐号(银行帐号见附件2)。

每次收到款项后三日内甲方应当开具收据给乙方。

如甲方三日内未开具收据的,则乙方凭其持有的银行开出的转帐凭证或者存入凭证作为付款的有效证明。

  四、交付约定

  该房屋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应缴清自交房之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一切与该房屋相关的费用。

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2.甲方向乙方提交房屋全套钥匙。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入户手续。

  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的更名手续。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的维修基金发票、物业管理费押金等相关收据。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附属设施的设备发票及保修卡。

  五、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未出租、未一房多售、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分权;保证该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该房屋交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公共修缮基金缴纳等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手续便利;结清乙方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的与开发商、建筑公司之间的有关费用,出示有关交费证明。

  3.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能够达到正常、安全使用之状态。

  4.甲方应当及时交房并协助乙方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六、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

  2.乙方应与甲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交接、物业移交手续。

  七、产权登记

  甲乙双方应当在地产公司办理房产证时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由甲方按约支付相应税费。

  甲乙双方在房屋登记后三日内共同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移转手续。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1)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致使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时超过一年未交接房屋产权,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经支付合同价款金额的115%。

  

(2)甲方不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情况或与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签订

  不合法合同的,存在一房多售情况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在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经支付合同价款金额的115%。

  (3)甲方在办理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乙方应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的第一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房地产不能正常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因入住对于室内装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违约

  乙方未按约支付合同价款的,自支付期满三月之后按照约定支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伍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支付剩余价款逾期超过一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15%的总合同价款。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该协议未能达成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因入住对于室内装修的费用。

  九、房屋风险

  房屋风险的转移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乙方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前由甲方承担,自乙方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移转至乙方。

  十、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一、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本合同一式___份。

其中甲方留执___份,乙方留执___份。

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1:

甲方顶账房屋合同复印件

  附件2:

甲方提供的本人银行帐号:

  转账时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五:

顶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顶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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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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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次

  包如生、刘淑兰诉李自琼、孙济宁

  房屋购买人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顶名购房顶名贷款实际购买人

  【裁判要点】

  在顶名办理购房及按揭贷款的情形下,顶名方主张顶名协议无效,并拒绝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委托方名下的,法院应查明双方达成的顶名协议内容,以及顶名协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作出顶名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

在认定顶名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顶名协议约定的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内容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事实确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入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案件索引】

  一审: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XX)河民初字第406号(20XX年9月7日)

  【基本案情】

  原告包如生、刘淑兰诉称:

20XX年8月份,我们欲购买河口区丽水园小区某单元101室楼房,因资金不足需向银行贷款,由于我们是外地人,不符合当时银行的贷款条件,经协商,两被告自愿为我们顶名购买了该楼房,并顶名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之后我们按月以被告李白琼的名义向银行偿还贷款。

现两被告违反当初的约定,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甚至有意登记在自己名下。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东营市河口区丽水园小区某单元1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包如生、刘淑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请求依法确认东营市河口区丽水园小区某单元101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原告包如生、刘淑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自琼、孙济宁辩称:

(1)涉案楼房是被告李自琼的姐姐李自荣购买的,首付款也是李自荣交付的。

20XX年8月份李自荣欲购买河口区丽水园小区某单元101室楼房,因当时李自荣的丈夫在监狱服刑,无法办理贷款,李自荣即请求两被告顶名购房并办理贷款;

(2)原告包如生让被告李自琼、案外人李自荣签名的协议,不是被告李自琼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注明的时间与李自荣、李自琼的实际签名时间相差太久,被告孙济宁对该协议不知情,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截至起诉之日止原告仅偿还了银行贷款39200元,双方签订的协议未实

  际履行;(3)李自荣自20XX年5月1日搬人涉案楼房居住,面原告自20XX年1月份才与其儿子一起搬人涉案楼房居住,20XX年3月21日原告之子与李自荣离婚后,两原告强行将李自荣赶出,并扣留了购房和贷款的全部资料,原告不是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李自琼、孙济宁诉称:

包如生、刘淑兰与李自琼、案外人李白荣签订的协议书中注明的时间与李自琼、李自荣的实际签名时间相差太久,且不是李自琼的真实意思表示。

孙济宁对该协议根本不知情。

包如生、刘淑兰未交付首付款,亦未偿清贷款,协议未实际履行,其未实际取得该楼房的使用权。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反诉被告包如生、刘淑兰辩称: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确认,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XX年9月25日,李自琼以买受人的身份与胜利油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自琼购买胜利油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东营市河口区丽水园小区的某单元101号房,建筑面积为143.25平方米,附属物1-3号车库(建筑面积为37.88平方米),总房款为321860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合同时交纳121860元,其余20万元于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该房屋首付款的实际交付情况为:

20XX年8月19日交付了5万元,20XX年

  8月21日交付了46860元,20XX年10月19日交付了25000元。

双方对于剩余购房款20万元均认可以下事实:

李自琼、孙济宁作为借款人、李自荣作为保证人与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河口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万元,该笔贷款直接打人了开发商房款账户。

双方对于还贷情况均认可以下事实:

自20XX年4月份起,包如生、刘淑兰按月向银行偿还贷款,截至20XX年9月份共计偿还了9万余元。

  对于涉案房屋的购买和贷款事宜,包如生、刘淑兰作为甲方与李自琼、孙济宁作为乙方以及案外人李自荣作为丙方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写明:

甲方包如生、刘淑兰在东营市河口区丽水园购买楼房一套(某单元l楼东户,面积143.76平方米,车库37平方米),房款共计332760元。

因甲方购房资金不足,需在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包如生、刘淑兰户口不在本地无法办理贷款,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由甲方包如生、刘淑兰的儿媳李自荣的妹妹李自琼、妹夫孙继宁出面代甲方在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由丙方李自荣提供贷款担保;2.以上房产以包如生、刘淑兰名字办理房产证,20万元银行贷款全部由包如生、刘淑兰偿还,办理房产证等手续的一切费用也由包如生、刘淑兰承担。

甲方包如生、刘淑兰及乙方李自琼、丙方李自荣分别在协议中签了名,乙方孙济宁的签名是李自琼代签。

协议书落实日期为20XX年10月28日。

双方均认可协议中的“孙继宁指的是被告孙济宁”。

另查,李自琼、孙济宁系夫妻关系,案外人李自荣曾系包如生、刘淑兰的儿媳,李自琼系

  李自荣的妹妹。

  【裁判结果】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7日作出(20XX)河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

一、东营市河口区丽水同小区某单元101室的实际购买人为原告包如生、刘淑兰;二、驳回反诉原告李自琼、孙济宁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点:

(1)两原告作为甲方与两被告作为乙方以及案外人李自荣作为丙方签订的顶名购房、顶名贷款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是两原告还是案外人李自荣。

  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顶名协议中甲方包如生、刘淑兰及乙方李自琼、丙方李自荣的签名均系本人所签,应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孙济宁的签名虽非本人所签,但李自琼在庭审中认可其代孙济宁签名时孙济宁在场未表态,庭审查明孙济宁在以后亦未提出过否认表示,因此应视为被告孙济宁同意李自琼的代签行为。

两被告主张协议中李自琼签名的真实时间为20XX年8月份,李自荣签名的真实时间为20XX年2月7日,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旦两被告主张的签名时间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原告包如生、刘淑兰自20XX年4月份起按月偿还银行贷款,该行为是对双方签订的顶名协议的实际履行。

综上,该顶名协议是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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