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算所人民币FFA业务规则与风控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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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清算所人民币FFA业务规则与风控方案

上海清算所人民币FFA

业务规则与风控方案

第一章业务规则

一、总则

1、为规范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以下简称人民币FFA)市场行为,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防范人民币FFA中央对手清算业务风险,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所指人民币FFA(ForwardFreightAgreements),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上海清算所认定的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达成交易、以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的航运远期运费协议。

上海清算所为人民币FFA交易提供中央对手清算。

人民币FFA中央对手清算(以下简称人民币FFA清算业务),是指上海清算所介入经交易双方清算会员确认且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远期运费协议,承继交易双方清算会员资金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风险管理。

3、本规则适用于人民币FFA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人(或称客户)、经纪公司、上海清算所及其清算会员。

本规则所称清算会员,指为人民币FFA投资人完成与上海清算所资金清算结算的商业银行及其他上海清算所认可的金融机构。

4、人民币FFA市场参与者应遵守本规则、业务指南及相关协议等。

二、产品与协议

5、FFA是投资人达成的、以波罗的海交易所(以下简称波交所)发布的运费指数为标的的航运远期运费协议。

协议规定具体的航线、价格、数量等要素,且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点,依据波交所发布的现货运费指数进行现金差额结算。

6、人民币FFA交易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海岬型船平均期租远期运费协议(CTC_FFA)、巴拿马型船平均期租远期运费协议(PTC_FFA)和超灵便型船平均期租远期运费协议(STC_FFA)。

7、协议期限包括月度协议、季度协议和年度协议。

协议存续期内,每月进行结算。

8、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产品种类、协议名称、产品简称、协议规模、协议价格、最低价格波幅、协议数量、协议期限、成交数据接收时间、最后交易日、最终结算日、最终结算价格等。

9、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人民币FFA的产品类别及协议规格,并向市场公告后实施。

三、投资人

10、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作为投资人参与人民币FFA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航运现货、衍生品相关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人民币FFA业务管理制度;

(四)其他参与人民币FFA交易必须具备的条件。

11、人民币FFA交易应通过经纪公司达成。

投资人在参与人民币FFA交易前,应选定一家或多家经纪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12、人民币FFA交易应通过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办理清算结算。

投资人在参与人民币FFA交易前,应选择一家清算会员与其签订清算协议,并签署人民币FFA风险揭示书。

13、投资人在参与人民币FFA业务前,应在清算会员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向其足额交纳保证金和其他相关款项。

14、投资人在参与人民币FFA业务前,应委托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申请投资人编码。

投资人编码是识别投资人身份及记录投资人持仓情况的载体。

15、投资人在参与人民币FFA业务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海清算所有关规定,以及与经纪公司和清算会员签订的协议。

四、经纪公司

16、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经上海清算所认定后可作为经纪公司参与人民币FFA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营业执照明确可从事航运经纪或航运咨询业务;

(三)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协议;

(四)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7、申请作为经纪公司参与人民币FFA业务的机构,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8、上海清算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认定其具备参与人民币FFA业务资格的,上海清算所将与其签署协议,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告经纪公司名单。

19、经纪公司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将成交数据实时发送上海清算所。

经纪公司应保证所提交成交数据为投资人的真实委托。

经纪公司提交的数据与投资人真实委托不符的,由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20、经纪公司应遵守与上海清算所签署协议的约定以及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并接受上海清算所的定期资格审查。

21、经纪公司要求终止人民币FFA业务资格的,应提前至少三十天向上海清算所提出书面申请。

22、经纪公司应妥善保管人民币FFA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其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五、清算会员

23、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清算结算,清算会员与其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清算会员承担其客户的资金清算结算责任。

24、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及其他上海清算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

25、清算会员参与人民币FFA清算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协议》(以下简称《人民币FFA交易清算协议》),并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及客户终端安装等准备工作。

26、清算会员应以其自身名义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航运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其交纳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并通过该账户进行保证金、费用及相关款项的结算。

27、清算会员应指派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代表其与上海清算所进行业务联系。

业务人员应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清算会员对其业务人员参与人民币FFA清算业务的行为负责。

28、清算会员开展清算业务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通过书面方式向客户提示人民币FFA相关风险;

(二)与客户签订清算协议,明确有关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涉及清算会员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清算协议应遵循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协议文本应报上海清算所备案;

(三)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并通过该账户与其进行保证金、费用及相关款项的结算;

(四)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投资人编码申请表,并将编码信息反馈客户;

(五)向上海清算所报备客户信息;

(六)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29、清算会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制定符合本机构清算业务的客户标准,并对客户资信进行跟踪;

(二)在办理业务前向客户收取保证金。

清算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上海清算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

(三)清算会员应对客户持仓进行盯市管理,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清算会员应及时采取追加特殊保证金、要求客户减仓、强行平仓、拒绝接受其增仓交易等措施。

强行平仓应当遵守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以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并及时报告上海清算所;

(四)清算会员应当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账管理,严禁挪用客户资金。

30、清算会员在与上海清算所进行资金结算前,应要求客户及时支付应付资金;在与上海清算所完成资金结算后,将客户应收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客户保证金账户。

31、客户发生违约的,清算会员在向上海清算所履行完毕其义务后,依据其与客户签订的清算协议的约定向客户进行追索。

32、清算会员应妥善保管清算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其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33、清算会员可向客户收取清算费及结算费。

六、清算和结算

34、经纪公司为投资人达成人民币FFA交易后,应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内实时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成交数据。

本规则所称工作日,指中国和英国的共同工作日。

35、成交数据的接收时间及确认结果,以上海清算所系统为准。

因特殊情况造成上海清算所与经纪公司或清算会员数据发送中断的,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应急处理。

36、上海清算所对接收到的成交数据进行成交要素检查,将通过成交要素检查的成交数据实时发送至清算会员,进行清算会员承接确认。

清算会员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反馈是否承担对该笔交易的清算义务。

37、上海清算所对通过清算会员承接确认的成交数据进行风控检查。

风控检查包括头寸限额检查和最低保证金要求检查。

38、头寸限额检查是指上海清算所对通过清算会员承接确认的交易,判断若承接本笔交易,该投资人持有每个产品的总头寸是否超出其头寸限额。

未超限则检查通过,否则终止对该笔交易的后续处理。

39、最低保证金检查是指上海清算所对通过清算会员承接确认的交易,判断清算会员航运资金账户的资金是否足额,足额则进行后续处理,并相应调整该清算会员航运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否则,终止对该笔交易的后续处理。

40、对交易双方均通过清算会员承接确认和风控检查的人民币FFA交易,上海清算所承继交易双方清算会员清算结算的权利义务,此后该笔交易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41、每日上午规定时间内,上海清算所进行日终清算处理,确定当日结算价格、调整当日最低保证金要求、计算当日盈亏并计算清算会员应收应付金额,生成并发送资金结算清单。

清算会员应严格按照资金结算清单履行结算义务。

如有异议,清算会员应及时提出,并进行相应处理。

上海清算所通过清算会员航运资金账户进行结算处理。

清算会员应收资金的,直接贷记清算会员航运资金账户;清算会员应付资金的,直接借记清算会员航运资金账户;清算会员航运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不足的,上海清算所从清算会员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扣收。

42、清算会员负责与其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43、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成交数据接收时间及清算结算时间。

七、风险管理

44、为防范中央对手清算风险,上海清算所实行头寸限额、保证金、实时监控、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45、上海清算所按照投资人、单个产品设定头寸限额,并可根据情况不时调整。

46、投资人产品各月度协议持仓总量超过头寸限额的,上海清算所拒绝承接增仓交易。

47、上海清算所向清算会员收取保证金,用于弥补违约情况下造成的损失。

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收取。

48、最低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交纳的现金保证金,用于弥补违约情况下平仓可能产生的预计损失。

最低保证金要求由上海清算所规定。

49、特殊保证金用于日间弥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对头寸平仓可能产生的最低保证金不足覆盖部分的预计损失。

上海清算所通过清算会员在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主动扣收特殊保证金。

50、上海清算所实时监控清算会员持仓头寸的浮动损益,清算会员持仓头寸的浮动损失超出规定范围,上海清算所采取追加特殊保证金、暂停接受增仓交易等措施。

51、清算会员参与人民币FFA清算业务之前应向上海清算所交纳清算基金。

52、上海清算所按人民币FFA清算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重大违约及与上海清算所业务及技术系统相关的重大风险导致的损失。

八、违约处理

53、清算会员未在上海清算所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应付资金,且上海清算所从清算会员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主动扣收失败的,构成清算会员对上海清算所违约。

54、上海清算所在进行违约处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暂停违约清算会员业务资格;

(二)冻结违约清算会员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的航运资金账户;

(三)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协议启动银行授信,完成履约清算会员结算处理;

(四)向违约清算会员追索违约资金,并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

(五)对违约清算会员名下投资人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55、上海清算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上海清算所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约清算会员实施强制出售头寸以弥补违约损失的制度。

上海清算所委托指定的经纪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进行平仓。

56、上海清算所实行强制结算制度。

强制结算制度是指上海清算所为防范风险,在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时,将持有该协议的对手方持有的头寸按一定规则强制进行结算的措施。

57、投资人违约的,清算会员应继续履行对上海清算所的结算责任。

58、投资人违约的,清算会员可要求投资人自行减仓,也可按照与投资人的清算协议的约定自行对投资人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并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报告,或委托上海清算所协助对该投资人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59、对于无法平仓的头寸,清算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强制结算申请。

该申请通过上海清算所审核后,上海清算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数家持有反向头寸的投资人,进行强制结算。

60、对强行平仓或强制结算产生的损失,清算会员可依据其与投资人签订的清算协议向投资人进行追索,并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报送其对投资人的违约处理情况。

九、附则

61、上海清算所为人民币FFA业务提供有偿服务,收费规则另行公布。

62、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对本规则进行调整。

63、本规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

64、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风控方案

一、清算制度安排

(一)交易主体

投资人为航运相关企业,与清算会员签署清算协议后,在清算会员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委托清算会员代其向上海清算所申请本业务投资人编码。

(二)交易模式

航运经纪公司帮助投资人达成人民币FFA交易,将成交数据实时发送上海清算所。

(三)清算产品

本业务清算产品包括:

海岬型船平均期租远期运费协议(CTC_FFA)、巴拿马型船平均期租远期运费协议(PTC_FFA)和超灵便型船平均期租远期运费协议(STC_FFA)。

协议期限暂定为不超过两年。

其中,CTC_FFA是基于海岬型船4条航线平均期租运费指数的远期协议,PTC_FFA是基于巴拿马型船4条航线平均期租运费指数的远期协议,STC_FFA是基于超灵便型船6条航线平均期租运费指数的远期协议。

(三)工作日

本业务所称工作日,均指中国和英国的共同工作日。

非工作日不进行人民币FFA产品的交易和清算结算处理。

(四)协议要素

成交数据接收时间。

上海清算所接收人民币FFA交易成交数据的时间为工作日10:

30至20:

00(北京时间,下同);每月最后交易日成交数据接收时间为10:

30至18:

00。

最终结算日。

协议的最终结算日为协议存续期内每月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中国工作日,其中12月的最终结算日为下一年的第一个中国工作日。

最终结算价格。

协议的每月最终结算价格为当月波交所每日现货运费指数与每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下同)乘积的算术平均值。

3

(五)清算会员

符合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及上海清算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参与本业务。

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清算结算,清算会员与其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清算会员承担其客户的资金清算结算责任。

投资人只能选择一家清算会员为其办理清算结算业务,但有权更换清算会员。

(六)账户设置

清算会员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航运资金账户,存放其交纳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并通过该账户进行保证金、费用及相关款项的结算。

二、业务流程

(一)成交数据接收

航运经纪公司为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在成交数据接收时间内实时发送成交数据至上海清算所。

上海清算所进行成交要素检查。

(二)清算会员承接确认

上海清算所将通过成交要素检查的成交数据转发至清算会员,清算会员检查客户是否满足头寸限额要求和最低保证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反馈是否承接对该笔交易的清算结算义务。

(三)风控检查

对通过清算会员承接确认的交易,上海清算所依次进行头寸限额检查和最低保证金检查。

若承接该笔交易导致该投资人头寸超出限额,或相关清算会员航运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终止对该笔交易的后续处理。

(四)中央对手清算

对交易双方均通过清算会员承接确认和风控检查的人民币FFA交易,上海清算所承继交易双方清算会员清算结算的权利义务,此后该笔交易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五)日间风险监控

上海清算所在日间运行阶段,实时监测清算会员的头寸浮动损益,如清算会员头寸浮动损失超出规定范围,上海清算所采取追加特殊保证金等措施。

(六)日终清算处理

每个工作日上午规定时点前,上海清算所进行日终清算处理,确定当日结算价格、调整当日最低保证金要求、计算当日盈亏及清算会员应收应付金额,生成并发送资金结算清单。

清算会员严格按照资金结算清单履行结算义务。

如有异议,清算会员应及时提出,并进行相应处理。

(七)资金结算

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结算,及时、足额收取清算会员应付资金,将清算会员应收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其航运资金账户。

清算会员与其客户进行资金结算,及时、足额收取投资人应付资金,将客户应收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其保证金账户。

三、风险管理

(一)头寸限额

上海清算所按照清算会员、投资人、单个产品设定头寸限额,并可根据情况不时调整。

投资人所持有的协议分拆为月度协议后,其单个产品各月度协议持仓总量不能超过上海清算所设定的限额要求。

(二)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现金,用于弥补违约情况下造成的损失。

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

保证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收取。

1.最低保证金

最低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交纳的现金保证金,用于弥补违约情况下平仓可能产生的预计损失。

上海清算所根据交易价格波动和平仓天数测算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定期调整。

在人民币FFA价格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国家法定长假等情况下,上海清算所有权调整该产品最低保证金标准并提前向清算会员公布。

2.特殊保证金

特殊保证金用于日间弥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对头寸平仓可能产生的最低保证金不足覆盖部分的预计损失。

(三)实时监控

上海清算所实时监测清算会员的头寸浮动损益,如清算会员头寸浮动损失超出规定范围,上海清算所采取追加特殊保证金等措施。

上海清算所根据实时盯市价格和前一日结算价格计算清算会员的浮动损益,实时盯市价格主要根据当日最新成交数据和国际FFA市场报价确定。

(四)清算基金及风险准备金

清算会员参与本业务之前应向上海清算所交纳清算基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情况下保证金覆盖不足的损失。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名下客户头寸进行处理时,若该清算会员的保证金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上海清算所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启用清算基金弥补损失。

风险准备金是指上海清算所按本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基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重大违约及与上海清算所业务及技术系统相关的重大风险导致的损失。

四、违约处理

清算会员未在上海清算所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应付资金,且上海清算所从其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主动扣收失败的,构成清算会员对上海清算所违约。

(一)违约处理流程

判定清算会员违约后,上海清算所暂停该清算会员业务资格,冻结其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的航运资金账户,同时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协议启动银行授信,完成履约清算会员结算处理。

上海清算所向违约清算会员追索违约资金,并计收违约金。

若违约清算会员在当日规定时点前补足违约资金及违约金,上海清算所恢复该清算会员业务资格,解冻其航运资金账户;否则,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取消违约清算会员业务资格、移仓、对其名下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清算会员承担。

(二)强行平仓

上海清算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上海清算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清算会员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上海清算所委托指定的航运经纪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平仓。

(三)强制结算

上海清算所实行强制结算制度。

强制结算制度是指上海清算所为防范风险,在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时,将持有该协议的对手方持有的头寸按一定规则强制进行结算的措施。

强制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五、清算会员风险管理

(一)对清算会员的风险管理要求

1.清算会员应建立相应的清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技术系统,可以支持清算业务开展。

2.清算会员应制定符合本机构清算业务的客户标准,并对客户资信进行跟踪;

3.清算会员应根据上海清算所的要求对客户准入进行初审,对客户头寸限额进行预核定,并报上海清算所进行复审。

4.清算会员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向客户提示本业务相关风险;双方应签订清算协议,确立清算关系,明确清算过程中所涉及清算会员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清算协议应遵循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定资金账户、清算确认的条件、资金划转方式、清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原则、清算会员的清算模式及主要时间节点和违约处理权利等内容。

5.清算会员应建立完善的保证金制度,其中:

1)清算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上海清算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

2)清算会员应对客户持仓进行盯市管理(上海清算所可通过客户终端提供参考信息)。

客户实时亏损过大时,清算会员应及时采取追交特殊保证金、强行平仓等措施;

3)清算会员不得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及相关资金。

(二)客户违约的处理

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会员足额交纳应付资金的,构成客户对清算会员违约。

1.客户违约的,清算会员应履行对上海清算所的结算责任。

2.客户违约的,清算会员可要求客户自行减仓,也可按照清算协议的约定自行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或请求上海清算所协助对该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3.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申请,委托航运经纪公司进行平仓。

无法平仓的,上海清算所可根据清算会员要求,进行强制结算。

4.对强行平仓或强制结算产生的损失,清算会员可依据其与客户签订的清算协议向客户进行追索,并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报送其对客户的违约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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