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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

 

工程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掌握内容

一、建设施工常用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国家、行业、地点等)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操纵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操纵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要紧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严守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呈报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一哦女冠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刻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三)常用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

1.地基基础工程

(1)一般规定

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个检测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灰土地基验收标准

主控项目:

地基承载力、配合比、压实系数均要符合设计要求

(3)土方回填验收标准

a.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低的垃圾、树根等杂物

b.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c.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操纵、压实程度

d.主控项目:

标高同意偏差值:

柱基基坑基槽(-50mm);人工平坦场地(±30mm);机械平坦场地(±50mm);管沟(-50mm);地(路)面基础层(-50mm)

分层压实系数:

符合设计要求

(4)基坑工程的一般规定

a.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b.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紧超挖“的原则

c.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合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d.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工程验收时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a.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b.半成品如预制柱、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c.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d.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e.其它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进行验收工作的规定

a.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不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

b.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c.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取样

d.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觉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

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

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屋面工程

卷材防水屋面

保温层、找平层、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

涂膜防水屋面

保温层、找平层、涂膜防水层、细部构造

刚性防水屋面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密封材料嵌缝、细部构造

瓦屋面

平瓦屋面、油毡瓦屋面、金属板材屋面、细部构造

隔热屋面

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种植屋面

(2)卷才防水屋面找平层、保温层、防水层的要求

找平层:

找平层表面平坦度的同意偏差为5mm

保温层:

松散保温材料和整体现浇保温层厚度同意偏差:

10%,-5%;板状保温材料±5%,且不得大于4mm

卷才防水层:

卷材防水层应采纳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或沥青防水卷材。

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接缝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

屋面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沥青防水卷材

Ⅰ级

三道或三道以上

不应小于1.5mm

不应小于3mm

Ⅱ级

二道设防

不应小于1.2mm

不应小于3mm

Ⅲ级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1.2mm

不应小于4mm

二毡四油

Ⅳ级

一道设防

二毡四油

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防水等级

I级:

不同意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II级:

不同意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

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1m2,任意100m2的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

其它地下工程:

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2m2,任意100m2的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

III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沙。

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3m2,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2.5L/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

IV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沙。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m2·d

(2)防水混凝土

a.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b.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c.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d.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坚实、平坦,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埋设件位置应正确

e.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并不得贯穿

f.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同意偏差为±15mm、-10mm;迎水面钢筋爱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同意偏差为±10mm

5.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严守规范

(1)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a.一般规定:

模板及其支架应依照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不、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b.现浇架构模板安装的同意偏差和检查方法

项目

同意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截面内部尺寸

基础

±10

钢尺检查

柱、墙、梁

+4,-5

钢尺检查

层高垂直度

不大于5m

6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大于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钢尺检查

表面平坦度

5

2米靠尺和塞尺检查

(2)钢筋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a.当钢筋品种、级不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b.钢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c.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d.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e.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不、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a.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不、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场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先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一般硅酸盐水泥》等的规定。

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应进行复验。

b.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氧化物的水泥

c.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许多于一次

d.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依照实际需要确定

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砌体工程施工的差不多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要紧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严禁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材料

(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a.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b.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c.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d.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范围内

e.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f.设计不同意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a.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复查检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b.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4)砖砌体工程的要求

a.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b.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刻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5)混凝土小空心砌块砌体的要求

a.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b.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c.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d.小砌块和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吨小砌块至少抽检一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

e.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接茬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刻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于高度的2/3。

每检验批抽检20%的斜槎,且不应少于5处。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还有一项重要的任务,即质量保修责任。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概念

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2.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都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范围包括: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它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3.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a.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b.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4.建筑工程保修的最低期限

a.低级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方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e.装修工程为2年

f.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三、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熟悉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按公布部门分为:

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J、地点标准(仅限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DB、企业标准QB

2.按执行程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推举性标准

3.按标准内容分为:

设计类、勘察类、施工质量验收类、鉴定加固类、工程治理类

二、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要紧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制度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要紧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要紧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监督的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监督的要紧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监督的要紧手段。

其特点是:

(1)具有权威性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综合性

(4)具有宏观性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雨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是资料。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7)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1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治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建设单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起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标的一般要求和差不多程序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程序

组织投标机构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的要紧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同意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治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要紧责任。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要紧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照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差不多保障措施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治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讲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7)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爱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五、施工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要紧合同之一,是发包人对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任务,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与承包人。

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能够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业能够是取得建设项目总承包资格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取得施工总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之分。

施工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取得建设项目总承包资格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一般称为业主或发包人。

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一般称为承包人。

分包合同又有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之分。

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取得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一般仍沿用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名称,即仍称为承包人。

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专业化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或劳务作业单位,在合同中一般称为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了结内容

一、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刻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七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将竣工验收时刻、地点、验收组成人员名单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设性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的15日内,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在验收备案表上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一份退建设单位存档。

如审查中发觉工程竣工验收不符要求,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5日内,在验收备案表中填写备案机关处理意见,提出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意见。

备案文件资料退回建设单位。

待再次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罚规定

(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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