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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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甘建设[2000]48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批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不可缺少的管理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遵守。

第三条凡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为四级和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相应等级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和审定批准后才能做为法定合格的设计文件。

第四条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审定批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等级资格的中介审查机构进行。

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定批准及批准书的发放,由省和地(州、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级进行。

第五条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施工图阶段专项审查的内容如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等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集中由审查机构统一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质、合同、市场行为、注册执业制度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安全生产、无障碍等有关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四)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六)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第七条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建立了必要的信息档案后可免提)。

(二)立项、可研、规划、建筑方案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三级及三级以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以方案批准文件代初设);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输入的主要参数(总体信息、构件尺寸),输出计算结果的总体信息(周期、位移、振型曲线、总重量、剪力系数、内力图、配筋图、超限信息等);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设计资料。

第八条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高审查报告。

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上注明审查结论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凡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条凡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的建设项目;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其它所有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无主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层数在10层及以上的,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并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上款规定等级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及主要建筑结构图纸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审定批准的意见。

审定通过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上盖章批准,审定不批准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提出原因,退回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对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不批准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维持原审定意见的退回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后按规定报批,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改变原不批准的审定意见的,该项目即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批准意见前的审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复查承担审查任务的机构对以下内容方面的审查意见:

(一)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质、合同行为、市场行为、注册执业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存在违反立项、可研、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阶段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问题;

(三)选用的结构体系等是否符合国家抗震规范和本省有关结构技术标准的总体要求等。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设计单位或审查机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在向审查机构报送施工图的同时,应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一式四份。

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批准部门存留一份,由审查机构存留一份,交设计单位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后,应在主要设计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该图纸方可交付施工。

凡未经审查合格、审定批准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该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等。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时,必须原程序报请原审查批准机构审查批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按审查机构的要求,积极配合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

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对经审查机构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仍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承担审查任务的机构应按年度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情况汇总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必要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交的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汇总公布,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应委托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机关承担。

其中承担省会城市审查任务的机构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

审查机构必须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

但设计审查单位不得审查本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三个等级(丙级资格证书不得承担省会城市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

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证书暂只设甲级。

具有甲级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审查资格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的施工图文件审查任务,具有乙级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单位可承担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和相当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文件审查任务;具有丙级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单位可承担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及相当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二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承担相应等级的设计审查任务。

(一)持有甲、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或确具有相当技术实力和设计经验、有

固定的工作场所且为独立法人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建立健全了运行有效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有分别不少于8人(甲级)、4人(乙级)、2人(丙级)结构审查人员,同时有不少于6人(甲、乙级)、4人(丙级)建筑、勘察和相关设备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

审查人员除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甲、乙级)或中级(丙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结构审查人员应具有在建筑工程乙级及乙级以上设计单位从事结构设计连续十五年(甲、乙级)或八年(丙级)以上,并做为结构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工程设计不少于五项(甲、乙级)或二项(丙级);

2、结构审查人员应在建筑工程甲级(甲、乙级)或乙级(丙级)设计单位担任过主任工程师或正、副总工程师技术职务连续三年以上;

3、主要结构审查人员须取得国家一级(甲、乙级)或二级(丙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4、主要建筑审查人员须取得国家一级(甲、乙级)或二级(丙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四)所有审查人员都应熟悉掌握国家和地方强制性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标准。

(五)应有专人负责审查行政管理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本条中第(三)款括号中之甲、乙、丙级系指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等级。

第二十三条市政工程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的执有甲级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中选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和未能尽职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按《甘肃省实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施工图阶段的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统一受理,合并进行,分别批准,统一发放审查批准书。

其它建筑工程的抗震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中统一进行,统一审定批准。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其标准暂按:

三级及三级以下民用建筑及相当的专业建筑1元/m\+2,二级及二级以上民用建筑及相当的专业建筑元/米\+2,市政工程及不适宜按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规定的设计监理收费标准的下限乘以的系数计取。

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费用另计。

审定及批准的机关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做为收取其它费用(或押金)的手段。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审查、审定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审定。

越权行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审查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勤奋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八条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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