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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百1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百问

 遵纪守法五不做

 

不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不做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

不做伤害他人身体的事情

不做侵占公私财物的事情

不做带给别人痛苦的事情

 

 

  

 

权利义务、村民自治法律知识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3、“村务公开”指哪些村务向村民公开?

4、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有哪些?

5、村民有哪些特定权利?

6、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7、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8、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

9、如何罢免村委会成员?

10、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11、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刑事法律知识

12、什么是犯罪?

13、什么是故意犯罪?

14、什么是过失犯罪?

15、犯罪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16、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17.什么是“自首”?

18.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

受何种处罚?

19.什么叫抢劫罪?

受何种处罚?

20、什么是抢夺罪?

应如何处罚?

21、什么是盗窃罪?

受何种处罚?

22、虐待家庭成员的构成犯罪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知识

23、哪些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2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25.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26、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27、应当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28、对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

29、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30、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31、出租房屋人不履行管理法定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3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民事法律知识

33、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3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35、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36、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37、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时间限制吗?

38、怎样订立书面合同?

39、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撤销合同?

40、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4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42、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43、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44、农民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些什么?

45、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物权法律知识

46、私有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47、侵犯私有财产会造成什么后果?

48、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49、针对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怎么办?

50、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哪个来行使所有权?

51、国家能不能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

52、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53、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54、怎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55、所有权人、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支付报酬吗?

农村土地方面法律知识

56、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58、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

59、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60、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61、《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62、《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

63、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64、企业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怎么办?

65、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66、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67、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68、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69、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70、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婚姻、继承法律知识

71、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72、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73、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7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是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母亲共同生活?

75、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76、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77、什么是遗产?

它包括哪些财产?

78、继承遗产应按照怎样的顺序?

79、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农村消费、交通、医疗法律知识

80、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货凭证有什么作用?

81、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失,怎么办?

82、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83、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84、如何防范假化肥、假农药?

85、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找谁赔偿损失?

86、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87、如何计算交通事故医疗费用?

88、什么是医疗事故?

89、在医疗纠纷中,应当如何保存病历资料?

90、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解决民间纠纷有关法律知识

91、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92、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9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94、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进城务工有关法律知识

95、进城务工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96、进城务工人员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97、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哪些内容?

98、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收取保证金或扣留身份证?

99、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怎样规定?

100、哪些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权利义务、村民自治法律知识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私有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与请求权,包括公民有批评、建议权,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有依法取得赔偿权;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包括妇女、儿童、华侨、归侨和侨眷的保护。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扶养与赡养的义务。

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民主管理包括:

一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二是监督制度。

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三是民主选举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章的规定,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民主选举。

3、“村务公开”指哪些村务向村民公开?

村务公开,是指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包括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等。

当前,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至少每6个月公布1次。

4、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5、村民有哪些特定权利?

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可以行使以下特定权利:

设立、撤销、调整村民委员会,推选村民小组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监督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6、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7、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任期有多长?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8、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按照以下四点进行:

第一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第二对委员、副主任、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第三投票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以无记名、公开的方式投票;第四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9、如何罢免村委会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0、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⑴需要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⑵需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⑶遇有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情形;⑷选举、补选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⑸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时;⑹村民委员会需要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评议时。

11、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①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②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③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④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⑥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⑦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刑事法律知识

12、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

13、什么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4、什么是过失犯罪?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又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15、犯罪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刑事责任年龄有普通刑事责任年龄和特别刑事年龄规定两种规定。

(1)普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即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即应承担刑事处罚。

(2)特殊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已满十四周岁计算。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16、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

17.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③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18.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

受何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19.什么叫抢劫罪?

受何种处罚?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刑法将它列为重罪。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

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什么是抢夺罪?

应如何处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

由于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所以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1、什么是盗窃罪?

受何种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2、虐待家庭成员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知识

23、哪些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1)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交通行驶秩序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3)对寻衅滋事的行为;(4)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的行为;(6)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7)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8)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进行恐怖表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9)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10)侵犯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11)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12)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1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15)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16)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船舶户牌等行为;(17)妨碍文物管理的行为;(18)故意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19)卖淫、嫖娼、拉客招嫖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20)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以及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等淫乱行为;(21)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的行为。

2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治定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5.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6、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⑴情节特别轻微的;

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⑶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诈骗的;⑷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⑸有立功表现的。

27、应当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28、对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

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9、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0、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1、出租房屋人不履行管理法定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58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法律知识

33、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则须具备四个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对其行为及损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如果具备了这四个条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

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

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35、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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