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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场所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生产经营地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委派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本栏)

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出资额

认缴万元;其中,实缴万元。

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

□年□长期

从业人数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合伙人数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限有限合伙填写)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

备案事项

□增设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人

成员姓名1

联系电话

成员姓名2

联系电话

成员姓名3

联系电话

其他

□合伙协议初次备案□合伙协议不涉及变更事项的备案

□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清算人备案通知书文号

分支机构注销情况

□已办理完毕□无分支机构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全体合伙人(仅限设立登记)签署: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仅限变更登记、清算人备案以外的备案)签字:

清算人(仅限清算人备案、注销登记)签字:

 

公章

年月日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表2

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承担责任

方式

出资方式

评估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缴付期限

全体合伙人签名:

日期:

附表3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

 

年月日

附表4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派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派代表信息如下: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委派代表签字:

年月日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6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主要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附表5“联络员信息”、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并填写相应的委托书附表3、附表4。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个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均应当填写附表3。

“申请人声明”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和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申请合伙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

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相应的委托书附表3、附表4。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支机构”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7、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申请清算人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备案”栏中“清算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9、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由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委派代表”栏填写委派代表的姓名。

2、合伙企业类型可选择以下其一勾选: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3、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栏可不填。

4、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数”栏不填。

5、“从业人数”栏,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6、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均以人民币表示)。

7、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

8、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中,以货币出资的,不填写“评估方式”栏;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方式可按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其一填写: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评估方式”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栏填写“劳务”,“评估方式”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9、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中,“缴付期限”栏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0、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中,“承担责任方式”栏可按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其一填写:

“无限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

11、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12、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填写“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栏。

1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说明

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中,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8项、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退伙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3.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8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联络员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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