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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每股收益的涵义

 

第二十六章每股收益

 

第一节每股收益概述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

每股收益是用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

进行财务分析时,每股收益指标既可用于不同企业间的业绩比较,以评价某企业的相对盈利能力;也可用于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以了解该企业盈利能力的变化趋势;另外还可用于企业经营实绩与盈利预测的比较,以掌握该企业的管理能力。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主要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

例如,一家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由于转换选择权的存在,这些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于正常同等条件下普通债券的利率,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在经营业绩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金额。

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就是为了能够提供一个更可比、更有用的财务指标。

 

第二节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

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二、分母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例26—1】某公司20×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0000万股;4月30日新发行普通股162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72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

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6250万元。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30000×12/12+16200×8/12-7200×1/12=40200(万股)

或者30000×4/12+46200×7/12+39000×1/12=402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16250/40200=0.4(元/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

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

当存在不只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

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例26—2】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

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

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

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

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

38200÷20000=1.91(元/股)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60000×2%×(1-25%)=900(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00/10=6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900/6000=0.15(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200+900)/(20000+6000)=1.50(元/股)

【例26—3】沿用【例26—2】。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

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

2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

60000×2%=1200(万元)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

1200÷(1+3%)+1200÷(1+3%)2+61200

÷(1+3%)3=58302.83(万元)

权益成份公允价值:

60000-58302.83=1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302.83×3%×(1-25%)

=1311.81(方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00/10=6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311.81/6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200+1311.81)/(20000+6000)=1.52(元/股)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

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

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其中,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计算,理论上应当包括该普通股每次交易的价格,但实务操作中通常对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即可。

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例26—4】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0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8元。

20×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1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7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

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

2750/5000=0.55(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0-1000×7÷8=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750/(5000+125)=0.54(元/股)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

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

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例26—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000万股。

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

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5元。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

400÷1000=0.4(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000+24×10/12)=0.39(元/股)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

例如,某公司先后发行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和转换价格均不同),甲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1.5元,乙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3.5元,假设基本每股收益为4元。

如果分别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两种债券都具有稀释作用。

并且,由于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其稀释作用越大,甲债券的稀释作用大于乙债券。

然而,如果综合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先计入甲债券使得每股收益稀释为3.1元,若再计入乙债券则使得每股收益反弹为3.4元,因此,乙债券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具有稀释作用,不应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作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

(2)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假设转换一般会增加当期净利润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当期净利润。

(3)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值得注意的是,稀释性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假设行权后,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发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数,而应当是其中无对价发行部分的普通股股数。

(4)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

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5)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分步计算过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计入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反之,则表明具有反稀释作用,不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6)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计算流程如图26—1所示。

【例26—6】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625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8750万股。

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

(1)认股权证7200万份,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1股本公司新发股票。

(2)按面值发行的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75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

(3)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1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

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625/18750=0.3(元/股)

 

图26-1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如表26—1所示。

 

表26—1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计算

 

净利润增加

股数增加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顺序

认股权证

2400①

1

2.6%债券

1462.5②

6000③

0.24

3

1.4%债券

1575④

15000⑤

0.11

2

①7200-7200×8÷12=2400(万股)

②75000×2.6%×(1-25%)=1462.5(万元)

③75000/12.5=6000(万股)

④150000×1.4%×(1-25%)=1575(万元)

⑤150000/10=15000(万股)

由此可见,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2.6%可转债的稀释性最小。

(2)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如表26—2所示。

 

表26—2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净利润

股数

每股收益

稀释性

基本每股收益

5625

18750

0.30

 

认股权证

0

2400

 

 

 

5625

21150

0.27

稀释

1.4%债券

1575

15000

 

 

 

7200

36150

0.20

稀释

2.6%债券

1462.5

6000

 

 

 

8662.5

42150

0.21

反稀释

 

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20(元/股)。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26—7】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2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60000万股,持有乙公司70%的普通股股权。

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2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35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

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9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18万份认股权证。

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

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32400/13500=2.4(元/股)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900-900×4÷8=45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2400/(13500+450)=2.32(元/股)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72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13500×70%=226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72000+22680)/60000=1.58(元/股)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13500×70%=21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

=2.32×450×18/900=20.88(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72000+21924+20.88)/60000=1.57(元/股)

 

第四节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这既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即意味着同样的损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

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26—8】某企20×6年和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96万元和1848万元,20×6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800万股,20×6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160万股,20×7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6年12月31日总股本96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

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7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00+160+288)×12/12=1248(万股)

20×6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00×1.3×12/12+160×1.3×9/12=1196(万股)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848/1248=1.48(元/股)

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596/1196=1.33(元/股)

(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

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与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导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流入。

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

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为此,企业首先应当计算出一个调整系数再用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的普通股股数。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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