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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2010年版)

正体中文版草案

所得税

(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年11月30日

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ardf.org.tw)

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

征求意见函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

A部分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

本版纳入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6年10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取

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之会计处理」(1979年7月发布)。

本准则第88段已于1999年5月被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修正,并

于2000年4月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不动产」之结果进一步被修正。

国际会

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2000年10月核准修订,以明订股利所得税后果之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年4月决议,依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修

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及随附之指引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

_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3年12月修订)

_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2003年12月发布)

_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之影响」(2003年12月修订)

_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认列与衡量」(2003年12月修订)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2号「股份基础给付」(2004年2月发布)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4年3月发布)

_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年9月修订)*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年1月修订)†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2009年11月发布)。

下列解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有关:

_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

重估价非折旧性资产之回收」(2000年7月发布并后续修

正)

_解释公告第25号「所得税:

企业或其股东之纳税状况改变」(2000年7月发布并后续

*生效日为2009年1月1日

†生效日为2009年7月1日

‡生效日为2013年1月1日(得提前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2

修正)

_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7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高度通货膨胀经济下之财务报

导』之重编法」(2005年11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3

目录

段次

简介IN1–IN14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

目的

范围1-4

定义5-11

课税基础7–11

当期所得税负债及当期所得税资产之认列12–14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之认列15-45

应课税暂时性差异15-23

企业合并19

以公允价值衡量之资产20

商誉21–21B

资产或负债之原始认列22–23

可减除暂时性差异24–33

商誉32A

资产或负债之原始认列33

未使用课税损失及未使用所得税抵减34–36

未认列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重评估37

投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暨合资权益38–45

衡量45–56

当期及递延所得税之认列57–68C

认列为损益之项目58–60

认列于损益之外之项目61A–65A

企业合并产生之递延所得税66–68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4

股份基础给付交易产生之当期及递延所得税68A–68C

表达71–78

所得税资产及所得税负债71–76

互抵71–76

所得税费用77–78

与正常活动产生之损益相关之所得税费用(利益)77-77A

外币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之兑换差额78

揭露79–88

生效日89–96

下列随附文件请见本版B部分

释例

暂时性差异之释例

计算及表达之释例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5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由第1至96段组成。

各段均具同等效力,国际会计准则

理事会(IASB)采用本准则时,仍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之准则格式。

阅读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时,应考虑其目的、「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前言」与「财务报表编制

及表达之架构」之意涵。

在无明确指引之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动及错误」提供如何选择及适用会计政策之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6

简介

IN1本准则(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

得税之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

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适用于会计期间开始日为1998年1月1日以后者。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

一版之主要变更如下。

IN2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规定企业采用递延法或负债法处理递延所得税,该负

债法有时称为损益表负债法。

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禁止采用递延法,而规

定另一种负债法,此种负债法有时称为资产负债表负债法。

损益表负债法着重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着重暂时性差异。

时间性差

异系指在一期间产生,而于后续之一个或多个后续期间回转之课税所得与会计利

润间之差额。

暂时性差异系指资产或负债之课税基础与其于财务状况表账面金额

之差额。

资产或负债之课税基础系指报税上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之金额。

所有时间性差异皆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亦产生于下列不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之情况,虽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以相同方式处理该等产生时间性差异之交

易:

(a)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合资未将全部利润分配予母公司或投资公司;

(b)将资产重估价,但报税上并未作相应之调整;及

(c)企业合并所取得之可辨认资产及承担之负债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号「企

业合并」通常以其公允价值认列,但报税上并未作相应之调整。

此外,有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产生该等暂时性差异之情形举例如下:

(a)企业之非货币性资产及负债系以其功能性货币衡量,但课税所得或课税损失

(因而及其非货币性资产及负债之课税基础)系以不同货币决定;

(b)非货币性资产及负债系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高度通货膨胀经济下之财务

报导」进行重述;或

(c)资产或负债原始认列之账面金额不同于其原始课税基础。

IN3若有合理证据证明时间性差异于可预见之未来不会回转,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

一版允许企业得不认列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

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

企业对所有暂时性差异应认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在符合某些条件)认列为递延

所得税资产,除某些下列所述之例外情况。

IN4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7

(a)当可合理预期时间性差异会实现时,应认列其所产生之递延所得税资产;及

(b)仅于肯定无疑地确信未来有课税所得以供该课税损失之利益实现时,方可将

课税损失产生之递延所得税资产认列为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允

许(但不要求)企业递延至实现期间方认列课税损失之利益。

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在很有可能有课税所得以供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

时,即应认列递延所得税资产。

若企业有课税损失之历史时,仅于企业有足够之

应课税暂时性差异,或其他具说服力之证据显示企业有足够之课税所得之范围

内,始应认列递延所得税资产。

IN5前述第IN3段__________基本原则之例外为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当某些资产或

负债原始认列之账面金额不同于原始课税基础时,禁止认列该等资产或负债产生

之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此等情况并不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依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亦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IN6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规定,除非能合理假设子公司及关联企业之利润将不

分配或分配将不会产生所得税负债,否则对其未分配利润之应付税额,应予认列。

惟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禁止在下列情况之范围内认列此类递延所得税负债

(以及由任何相关的累积换算调整数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a)母公司、投资者或合资控制者可控制暂时性差异回转之时点;且

(b)该暂时性差异很有可能于可预见之未来不会回转。

因为此禁止规定导致未认列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

企业应揭露相关暂时性差异之汇总金额。

IN7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并未明确规范企业合并所进行之公允价值调整。

此种

调整将产生暂时性差异,故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企业认列其所产生之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在符合机率性之认列条件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对应之

影响数反映于决定所认列之商誉金额或廉价购买利益金额。

惟修订之国际会计准

则第12号禁止认列商誉之原始认列所产生之递延所得税负债。

IN8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允许但不要求企业认列与资产重估价相关之递延所得

税负债。

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企业认列与资产重估价相关之递延所得

税负债。

IN9某些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回收之租税后果可能依回收或清偿之方式而定,例如:

(a)在某些国家,资本利得课征之税率与其他课税收益不同;及

(b)在某些国家,资产出售报税上可减除金额大于其折旧之可减除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8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并未对此种情况下之递延税资产及负债之衡量提供指

引。

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之衡量

应依据企业预期回收或清偿其资产及负债账面金额之方式所产生之租税后果。

IN10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并未明确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是否可折

现。

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禁止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折现。

IN11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并未明订企业是否应将递延所得税余额分类为流动资

产及负债,或非流动资产及负债。

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进行流动与

非流动区分之企业,不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分类为流动资产及负债。

*

IN12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规定,递延所得税之借方及贷方余额可互抵。

修订之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对互抵订定更多限制条件,其主要系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金融工具:

表达与揭露」†对于金融资产及负债之互抵条件。

IN13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前一版规定,若报导个体所在国之适用税率未能解释所得税

费用与会计利润间之关系,应揭露并解释两者间关系。

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规定以下列两项格式或其中之一说明此关系:

(a)于所得税费用(利益)与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之乘积间作数字调节;或

(b)于平均有效税率与适用税率间作数字调节。

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亦规定,相较于上一会计期间,适用税率有变动时应

提出说明。

IN14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之新揭露包括:

(a)针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未使用课税损失及未使用所得税抵减:

(i)已认列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之金额;及

(ii)认列于损益中之递延所得税利益或费用之金额(若无法明显从财务状况

表中所认列金额之变动看出时);

(b)针对停业单位,与下列有关之所得税费用:

(i)停业之利益或损失;及

(ii)停业单位来自正常活动之损益;及

(c)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金额与支持认列该资产之证据性质:

(i)当递延所得税资产之使用取决于未来之课税所得超过现有应课税暂时性

*此规定已移至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年修订)第56段。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5年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修正为「金融工具:

表达」。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9

差异回转产生之所得时;及

(ii)当企业在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之课税辖区内,于当期或前期发生亏损

时。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0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

目的

本准则之目的系订定所得税之会计处理。

所得税会计处理之主要议题系如何处理

下列事项之当期及未来租税后果:

(a)于企业财务状况表中所认列资产(负债)账面金额未来之回收(清偿);及

(b)于企业财务报表中认列之当期交易及其他事项。

资产或负债之认列隐含报导个体预期将回收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之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之回收或清偿很有可能使未来所得税支付额大于(小于)在回收或清偿

没有租税后果下之支付额时,则本准则规定,除少数例外,企业应认列递延所得

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及其他事项租税后果之处理,应与对该交易及其他事项本

身之会计处理相同。

因此,对于认列于损益之交易及其他事项,其任何相关之所

得税影响数亦认列于损益。

对于认列于损益之外(列入其他综合损益或直接计入

权益)之交易及其他事项,其任何相关之所得税影响数亦认列于损益之外(分别

列入其他综合损益或直接计入权益)。

同样地,企业合并中所认列之递延所得税

资产及负债影响该企业合并所产生之商誉金额或所认列之廉价购买利益金额。

本准则亦处理未使用课税损失或未使用所得税抵减产生之递延所得税资产之认

列、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中之表达,以及所得税相关信息之揭露。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所得税之会计。

2就本准则之目的而言,所得税包括以课税所得为基础之所有国内及国外税款。

得税亦包括诸如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合资因分配予报导个体应缴付之扣缴税款。

3[已删除]

4本准则不处理政府补助(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之会计处理及政府辅

助之揭露」)或投资抵减之会计方法。

惟本准则处理可能由此种补助或投资抵减

所产生之暂时性差异之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1

定义

5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

会计利润系指一期间内减除所得税费用前之损益。

课税所得(课税损失)系指依税捐机关所制定之法规决定之当期所得(损失),

据以应付(可回收)所得税者。

所得税费用(所得税利益)系指包含于决定本期损益中,与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

得税有关之汇总数。

当期所得税系指与某一期间课税所得(课税损失)有关之应付(可回收)所得税

金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系指与应课税暂时性差异有关之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系指与下列各项有关之未来期间可回收所得税金额:

(a)可减除暂时性差异;

(b)未使用课税损失递转后期;及

(c)未使用所得税抵减递转后期。

暂时性差异系指资产或负债于财务状况表之账面金额与其课税基础之差异。

暂时

性差异可能为下列两者之一:

(a)应课税暂时性差异,指当资产或负债之账面金额回收或清偿,于决定未来期

间之课税所得(课税损失)时,将产生应课税金额之暂时性差异。

(b)可减除暂时性差异,指当资产或负债之账面金额回收或清偿,于决定未来期

间之课税所得(课税损失)时,将产生可减除金额之暂时性差异。

资产或负债之课税基础系指报税上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之金额。

6所得税费用(所得税利益)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利益)及递延所得

税费用(递延所得税利益)。

课税基础

7某项资产之课税基础,系指报税上减除之金额,以抵销当企业回收该资产之账面

金额所流入之应课税经济效益。

若该等经济效益不课税,则资产之课税基础等于

其账面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2

释例

1.一台机器成本为100。

报税上折旧30已于当期及前期减除,剩余成本将可于

未来期间以折旧或透过处分之减项予以减除。

报税上使用该机器所产生之收入

应课税;该机器之任何处分利益将予课税,任何处分损失将可减除。

该机器之

课税基础为70。

2.应收利息之账面金额为100。

相关之利息收入将按现金基础课税。

该应收利息

之课税基础为零。

3.应收帐款之账面金额为100。

相关之收入已包含在课税所得(课税损失)中。

该应收帐款之课税基础为100。

4.应收子公司股利之账面金额为100。

该股利不课税。

实质上,该资产之全部帐

面金额均可减除以抵销其经济效益。

因此,该应收股利之课税基础为100。

(a)

5.应收放款之账面金额为100。

该放款之偿还无租税后果。

该放款之课税基础为

100。

(a)依此种分析,不存在应课税暂时性差异。

另一种分析是应收股利之课税基础为零,相对产

生之应课税暂时性差异100适用零税率。

根据这两种分析,皆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8某项负债之课税基础,系指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报税上与该负债有关之任何

可减除金额。

收入若为预收,其所产生负债之课税基础系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

间不必课税之任何收入金额。

释例

1.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之应计费用。

报税上相关之费用将按现金基础减

除。

该应计费用之课税基础为零。

2.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之预收利息收入。

相关之利息收入已按现金基础

课税。

该预收利息收入之课税基础为零。

3.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之应计费用。

报税上相关之费用已减除。

该应计

费用之课税基础为100。

4.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之应付罚金及罚款。

报税上罚金及罚款不得减

除。

该应付罚金及罚款之课税基础为100。

(a)

5.应付借款之账面金额为100。

该借款之偿还无租税后果。

该借款之课税基础为

100。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3

(a)依此种分析,不存在可减除暂时性差异。

另一种分析是应付罚金及罚款之课税基础为零,

相对产生之可减除暂时性差异100适用零税率。

根据这两种分析,皆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

产。

9有些项目有课税基础,但未于财务状况表中认列为资产及负债。

例如,研究成本

于发生当期认列为费用以决定会计利润,但于决定课税所得(课税损失)时,可

能须待以后期间方可减除。

该研究成本之课税基础(即税捐机关允许于未来期间

减除之金额)与账面金额(零)间之差额,为可减除暂时性差异,将产生递延所

得税资产。

10若资产或负债之课税基础并非显而易见,则考虑本准则所依据之基本原则将有所

帮助:

只要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之回收或清偿有可能使未来所得税支付额大于(小

于)在回收或清偿没有租税后果下之支付额时,则除少数例外,企业应认列递延

所得税负债(资产)。

第52段后之释例C例示考虑此基本原则可能有所帮助之情

况,例如当资产或负债之课税基础取决于预期回收或清偿方式时。

11于合并财务报表中,暂时性差异系藉由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及负债之账面金

额与适当之课税基础所决定。

于采合并申报之辖区内,该课税基础系参照向各管

辖机关申报之合并所得税申报书所决定。

在其他辖区,课税基础系参照集团内各

个体之所得税申报书所决定。

当期所得税负债及当期所得税资产之认列

12本期及前期之当期所得税尚未支付之范围应认列为负债。

若与本期及前期有关之

已支付金额超过该等期间应付金额,则超过之部分应认列为资产。

13课税损失可递转前期以回收以前期间之当期所得税者,其相关利益应认列为资

产。

14当课税损失可被用以回收以前期间之当期所得税时,企业应于课税损失发生期间

将该利益认列为资产,因该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资产之认列

应课税暂时性差异

15所有应课税暂时性差异皆应认列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下列情形产生之递延所得税

负债除外:

(a)商誉之原始认列;或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4

(b)于某一交易中,资产或负债之原始认列,该交易:

(i)非属企业合并;且

(ii)于交易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亦不影响课税所得(课税损失)。

惟与投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合资权益相关之应课税暂时性差异,应

依第39段之规定认列递延所得税负债。

16资产之认列隐含其账面金额将以未来期间流入企业之经济效益之方式回收。

当资

产之账面金额超过其课税基础时,应课税经济效益之金额将超过报税时允许减除

之金额。

此差异为应课税暂时性差异,而于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所得税之义务,

则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企业回收资产之账面金额时,应课税暂时性差异将

回转,且企业将有课税所得,致使经济效益很有可能以所得税支付之方式流出企

业。

因此,除第15及39段所述之某些情况外,本准则规定应认列所有递延所得

税负债。

释例

一项资产之成本为150,账面金额为100。

报税上之累计折旧为90,税率为25%。

该资产之课税基础为60(成本150减累计课税折旧90)。

为回收100之账面金额,

企业必须赚取课税收益100,但仅可减除60之课税折旧。

因此,当企业回收资产

之账面金额时,将支付所得税10(40×25%)。

账面金额100与课税基础60之差

额为应课税暂时性差异40。

因此,企业认列递延所得税负债10(40×25%),代

表企业于回收资产账面金额时将支付之所得税。

17当收益或费损于某一期间计入会计利润,但于不同期间计入课税所得时,会产生

某些暂时性差异。

此类暂时性差异常被称为时间性差异。

下列为此类暂时性差异

之例,此类暂时性差异属应课税暂时性差异并因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a)利息收入按时间比例基础计入会计利润中,但在某些辖区可能于收现时方计

入课税所得。

由于收入收现之前不影响课税所得,财务状况表中所认列与此

类收入有关之任何应收款项之课税基础为零;

(b)用以决定课税所得(课税损失)之折旧可能与用以决定会计利润者不同。

时性差异为资产之账面金额与其课税基础之差额;课税基础系资产之原始成

本减去税捐机关于决定当期及以前期间课税所得时,就该资产所允许之所有

减除金额。

当课税折旧加速时,将产生应课税暂时性差异并导致递延所得税

负债(若课税折旧比会计折旧慢,将产生可减除暂时性差异并导致递延所得

税资产);及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5

(c)发展成本可能于决定会计利润时资本化并于未来期间摊销,但于决定课税所

得时,则于实际发生时减除。

由于此发展成本已从课税所得中减除,其课税

基础为零。

暂时性差异为发展成本账面金额与其课税基础(零)之差额。

18暂时性差异亦产生于下列情况:

(a)企业合并所取得之可办认资产及承担之负债系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号「企

业合并」以其公允价值认列,但报税上并未作相应之调整(见第19段);

(b)将资产重估价,但报税上并未作相应之调整(见第20段);

(c)企业合并时产生之商誉(见第21段);

(d)资产或负债原始认列时之课税基础与其原始账面金额不同,例如,企业受惠

于与资产有关之免税政府补助(见第22及33段);或

(e)投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或合资权益之账面金额与该投资或权益之课

税基础不同(见第38至45段)。

企业合并

19除少数例外,企业合并所取得之可办认资产及承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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