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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子商务及主要技术

营销0842胡红燕学号03

〔1〕电子商务税收及其对策

一、电子商务对于现行税收体系的挑战与冲击  

〔一〕对于税收原那么的冲击,主要表达在三方面:

1、对税收公平原那么造成冲击。

随着电子商务的开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根底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那么造成冲击。

2、对税收中性原那么造成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那么产生冲击。

3、对税收效率原那么造成冲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效劳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应消费者。

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历的纳税人参加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

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那么。

  

〔二〕对于各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

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那么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效劳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

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效劳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一样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

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那么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那么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

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效劳难以界定。

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终究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根底之上的。

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

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根底,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

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

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平安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

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

如何对网上交易进展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

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展转帐结算。

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视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视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

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局部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代理人征税转变为向广阔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本钱。

  

(四)对国际税收根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

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

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效劳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效劳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

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那么开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效劳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开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展和国际竞争。

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

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

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

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到达避税的目的。

电子商务的开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

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二、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据统计,美国仅2000年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

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开展水平只有美国的0.23%。

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

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那么。

(1)税收中性原那么。

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XX,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开展。

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开展构成阻力。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根底的原那么。

电子商务的开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

该原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开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那么。

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

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开展成功经历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开展模式。

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根本概念。

  

(1)常设机构原那么的适应性。

OECD税收X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

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

而存储该网址的效劳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

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的物理依托是效劳器,效劳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

这样,存放的效劳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

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效劳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效劳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际上电子商务比拟兴旺的国家均是采用属人原那么确定居民管辖权,开展中国家那么广泛使用属地原那么确立来源地管辖权。

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开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开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那么,积极与兴旺国家进展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

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置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开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收部门自身的网络建立,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确实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严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

(3)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企业进展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展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对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4.加强网上控制。

  

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

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

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

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加强对网络效劳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

拨号上网、虚拟主机形式上网和专线上网。

这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效劳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效劳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

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

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展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展避税。

  

7.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构造。

  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构造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到达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8.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

  电子贸易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本钱,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应当鼓励和扶持,适当给予税收优惠。

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申报是否真实,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进展的交易单独核算,否那么不给予优惠。

  

总之,在电子商务日渐兴旺的今天,我们要顺应国际开展大趋势,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和推广,加紧征服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难题,不断规X电子交易市场,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加电子商务的交易品种,扩大电子商务的交易X围。

〔2〕移动电子商务及其主要实现技术

  1.无线应用协议〔WAP〕

  无线应用协议WAP是WirelessApplicationProtocol的缩写,它是由Motorola、Nokia、Ericsson和Phone.corn公司最早倡导和开发的,它的提出和开展是基于在移动中接入英特网的需要。

WAP是开展移动电子商务的核心技术之一,它提供了一套开放、统一的技术平台,使用户可以通过移动设备很容易的和获取以统一的内容格式表示的英特网或企业内部网信息和各种效劳。

通过WAP,手机可以随时随地、方便快捷地接入互联网,真正实现不受时间和地域约束的移动电子商务。

  2.移动IP〔MobileIP〕

  移动IP〔MobileIP〕是由互联网工程任务小组〔IETF〕在1996年制定的一项开放标准。

它的设计目标是能够使移动用户在移动自己位置的同时无须中断正在进展的英特网通信。

移动IP现在有两个版本,分别为MobileIPv4〔RFC3344〕和MobileIPv6〔RFC3775〕。

目前广泛使用的仍然是MobileIPv4。

目前移动IP主要使用三种隧道技术,即IP的IP封装、IP的最小封装和通用路由封装来解决移动节点的移动性问题。

  3.蓝牙〔BlueTooth〕

  蓝牙〔BlueTooth〕是由Ericsson、IBM、Intel、Nokia和Toshiba等公司于1998年5月联合推出的一项短程无线联接标准。

该标准旨在取代有线连接,实现数字设备间的无线互联,以便确保大多数常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之间可方便地进展通信。

“蓝牙〞作为一种低本钱、低功率、小X围的无线通信技术,可以使移动、个人电脑、个人数字助理、便携式电脑、打印机及其他计算机设备在短距离内无须线缆即可进展通信。

“蓝牙〞支持64kb/s实时话音传输和数据传输,传输距离为10m~100m,其组网原那么采用主从网络。

  4.无线局域网〔WLAN〕

  无线局域网络WLAN是WirelessLocalAreaNetworks的缩写,它是一种借助无线技术取代以往有线布线方式构成局域网的新手段,可提供传统有线局域网的所有功能,它支持较高的传输速率。

它通常利用射频无线电或红外线,借助直接序列扩频〔DSSS〕或跳频扩频〔FHSS〕、GMSK、OFDM和UWBT等技术实现固定、半移动及移动的网络终端对英特网网络进展较远距离的高速连接。

1997年6月,IEEE推出了802.11标准,开创了WLAN先河;目前,WLAN主要有IEEE802.11x与HiperLAN/x两种系列标准。

  5.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

  GPRS的英文全称为GeneralPacketRadioService,中文含义为通用分组无线效劳,是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ETSI〕在GSM系统的根底上制定的一套移动数据通信技术标准。

它利用“包交换〞〔Packet-Switched〕的概念所开展出的一套无线传输方式。

GPRS是2.5代移动通信系统。

GPRS具有“数据传输率高〞、“永远在线〞和“仅按数据流量计费〞的特点,目前得到较广泛的使用。

  6.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

  3G英文全称为3rdGeneration,中文含义为第三代数字通信。

它是由卫星移动通信网和地面移动通信网所组成,支持高速移动环境,提供语音、数据和多媒体等多种业务的先进移动通信网。

国际电联〔ITU〕原本是要把世界上的所有无线移动通信标准在公元2000年左右统一为全球统一的技术格式。

但是由于各种经济和政治的原因,最终形成了三个技术标准即欧洲的WCDMA,美国的CDMA2000和中国的TD-SCDMA。

TD-SCDMA是由中国大唐移动通信第一次提出并在无线传输技术〔RTT〕的根底上与国际合作完成的。

中文含义为“时分同步码分多址接入〞。

相对于其他两个标准TD-SCDMA具有频谱利用率高、系统容量大、建网本钱低和高效支持数据业务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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