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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渔业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备注;因《渔业法》修订,原第二十八条内容为现第三十八条内容)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或者配合渔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影响较大或对渔业资源破坏较重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或者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2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备注;因《渔业法》修订,原第二十八条内容为现第三十八条内容)

没有渔获物的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渔获物25公斤以上的,或渔获物中怀卵亲体不足25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渔获物中怀卵亲体2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

没收违法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没收渔船。

3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备注;因《渔业法》修订,原第二十八条内容为现第三十八条内容)

未经批准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未使用船作业的;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使用船作业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没收渔船。

4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销售的

没收渔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两次的

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三次以上的

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常年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或逃避、抗拒检查的

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

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偷捕他人水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抢夺他人水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他人养殖水体或养殖设施,损失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他人养殖水体或养殖设施,损失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

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的,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有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

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妨碍航运、行洪,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无证捕捞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单次渔获物25公斤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和渔船。

逃避、抗拒检查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渔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逃避、抗拒检查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0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水产种苗许可证生产水产种苗的,或未经依法批准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或引进、输出、经营、推广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未经依法批准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初次非法生产水产苗种,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没收苗种和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非法生产水产苗种,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没收苗种和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非法进、出口水产苗种,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引进、输出、经营、推广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未经依法批准的

没收苗种和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二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引进、输出、经营、推广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未经依法批准的

没收苗种和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三次以上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引进、输出、经营、推广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未经依法批准的

没收苗种和非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渔获物25公斤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4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备注;因《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原第五十三条内容为现第八十三条内容)

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0%计算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造成较大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0%计算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15

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

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

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6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下水作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检验合格,但是没有依法登记下水的

责令依法登记,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验合格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

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

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因特殊需要必须采捕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

初次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或初次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二次以上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或二次以上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4至5倍的罚款。

18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一)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取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取石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进行游钓或水禽放养,拒不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扎巢取卵或挖沙采石,拒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9

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销售、收购不足5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1至2倍的罚款。

销售、收购5公斤以上不足25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至3倍的罚款。

三次以上销售、收购25公斤以下或一次销售、收购25公斤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至5倍的罚款。

20

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放流数量小于100尾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放流数量100尾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放流物种为外来物种,数量较小,对本地鱼类资源有破坏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放流物种为外来物种,数量较大,对本地鱼类资源有严重破坏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1

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其影评未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所采取补救措施未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未依法采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责令报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补救措施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责令报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不按要求落实补救措施的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既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补救措施方案又未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2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破坏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1倍以下罚款。

破坏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栖生息繁衍场所,有较大影响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栖生息繁衍场所,有较大影响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3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5

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对船舶晒装、轮机和电气等设备进行了拆解,未造成水污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船舶进行了全体拆解,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船舶进行了全体拆解,并造成水污染事故,经责令采取治理措施,逾期未采取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6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地点、时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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