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4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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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40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

第一条

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开展的要求,着重开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工程。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工程,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

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方案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工程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

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平安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平安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方案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

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效劳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方案外迁。

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

第十一条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

第十二条

现有有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清、广番公路为城市对外交通干线。

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公路出入口路段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米范围,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不包括交通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开展地段,按城市道路管理。

广──深──珠高速公路和广佛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需设置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效劳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设在市中心区外围,并与市内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

第十四条黄埔、新沙、莲花山、新造、沥■、东江口、芳村、合利围、东洛围、员村、如意坊、黄沙为规划港区;洲头咀及大沙头为规划客运港口。

港口岸线一般应设置公用码头,并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逐步调整,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货运港区,应根据码头泊位、船型、货种及货物吞吐量、装卸工艺、堆存和集散条件确定其范围。

装卸易燃、易爆、毒性的危险品及对城市环境有严重污染的货物,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平安防护规定另设专用码头。

第十六条客运港口,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及其他必要的效劳设施。

第十七条广州白云机场现有飞行区不再扩建,机场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严格控制。

要抓紧新机场的定点和规划控制工作。

第四节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任何建设工程的选址或定点,均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民区内新建有污染环境的工程工程。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选址,必须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环境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方案任务和定址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城镇居民点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市中心区内现有的喷(烘)漆、铸(锻)造、热处理、冲压、电镀、锯木等工厂(场),应予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规划集中供热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供热应纳入热网系统。

在供热工程实施后,原分散的锅炉应予撤除,并不得再行新建。

第二十二条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水源,分三级保护区。

西村水厂的卫生河吸水点和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一百米以内的陆域,为第一级水源保护。

从泥紫沿东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赤泥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人和圩的水域,及其两岩纵深一般不少于三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二级水源保护区。

从南岗沿东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国泰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流溪河水库以上的一公里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五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三级水源保护区。

各水源保护区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

第三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生产或储存放射性物质、排放一类有害物质或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单位及排污口,不得设立有污染的水上活动场所。

第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水源污染危害的设施;禁止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禁止在岸边堆放各种废弃物。

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禁止设立码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从荔湾涌口起,至广州市区珠江东江水道的赤岗和白鹤洞水道的石溪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不少于一公里的陆域,为水源污染控制区。

水源污染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严重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黄埔、员村、鹤洞、石溪、河南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的范围内,吸水点的上、下游各二公里的水域及靠吸水点一侧河岸纵深一公里的陆域,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源的单位或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广花盆地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两龙、推广、新华、龙归、江村、肖岗、三元里、鸦岗、槎头等地区。

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单位;禁止设立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堆放场所;禁止破坏性开采地下水或从事其他污染地下水的活动。

开采地下水,必须经水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规划局批准。

第五节城市道路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主干道为四十米至八十米,路网间距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干道为二十四米至三十六米,路网间距为三百米至五百米;一般道路为十六米至二十四米。

各条道路红线宽度见附表二和有关小区规划。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控制):

主干道为二十米至三十米;干道为十五米至二十米;一般道路为十米至十五米。

行车转弯半径最小为八米。

第二十八条

主干道与主干道的交叉路口对角距离(按道路红线控制)不不于八十米;从道路中线的交点起计二百米路段内,道路红线控制宽度不少于六十米。

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路口,按审定的立交规划方案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主干道及干道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方向岛、平安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

第三十条

在三块板断面或中央设置隔离带的城市干道上,应根据交通需要建设人行天桥或遂道。

未实施建设的地段,应在相距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设置人行横道。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的喇叭口。

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新建城市干道应同时设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

第三十二条

沿街建筑物,应按建筑管理要求从道路红线退缩布置。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和沿街绿化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

第三十三条公共交通站场、交通集散广场、社会停车场(库)的规划用地,必须严格按规划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在新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必须同时建设自用及外来汽车、自行车的停放场(库)。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建造构筑物时,城市干道和通行无轨电车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少于五米,其他机动车道不少于四点五米,车行道侧向余宽,每侧不少于二十五厘米;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少于二点五米。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四点五米,伸入车行道部份的净高不得少于五米。

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广告、招牌等构筑物构架不得立于车行道或人行道上。

第六节居住区规划

第三十七条

新建的居住区,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结构或居住区、住宅组团二级结构编制规划;旧城区的居住区,以行政街为单位编制街区规划。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为四万至六万人,用地为六十公顷至一百公顷。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的一般为一万至一万五千人,用地为十公顷至二十五公顷。

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的用地组成,按功能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其他用地。

具体指标见附表三。

第三十九条居住区公共建筑,应按人口规模和效劳范围分级配套设置。

其定额指标见附表四。

第四十条居住区道路分级和红线宽度:

居住区级道路为十六米至二十四米;居住小区级道路为十米至十六米;住宅组团级道路为七米至十米。

道路宽度必须适应区内交通、消防、救护及管线敷设等需要。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绿地应结合居住区的组织结构和自然地形位置,形成点、线、面的绿化系统。

公共绿地面积,新居住区级平均每居民为二至三平方米,其中居住小区级平均每居民为一至二平方米;旧城区平均每居民不少于一平方米。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点)、公厕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新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

第四十三条住宅建设应符合小区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具体见附表五。

第四十四条编制居住区规划,包括以以以下图纸和文件:

(一)现状图:

标明规划范围内现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现有各项用地。

图纸比例为:

500、:

000或:

2000。

(二)规划总平面图:

反映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和各项建设的规划布局。

图纸比例为:

500、:

000或:

2000。

应附规划结构示意图、主要地区(路段)的透视图(立面图)和主要住宅单体设计方案图。

(三)道路规划和竖向规划图(包括交通规划分析示意图)。

(四)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图。

(五)规划说明和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规划方案估算。

旧城改建区应有反映土地使用现状、人口现状、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现状的调查资料。

第七节文物古迹与建筑保护规划

第四十五条

经国家和省、市政府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由市规划局和文物管理部门确定保存的文物古迹和传统民居,亦应按有关规定保护。

第四十六条

不得损毁、拆建或改建文物建筑(包括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文物建筑的原状;不得破坏原有风貌。

在保护区内,影响环境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天线等构架,应予撤除。

第四十七条在文物古迹建设和景观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体型、体量、风格,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第四十八条文物古迹因特殊建设工程确需挖掘、迁移、撤除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区,应予以保护,保持原有环境和风貌;允许改造的建筑物应按规定的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标修建,原有的绿地、空地和活动场地不得侵占,并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具体保护区见附表六。

规划予以保存的建筑物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或改建。

第八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地可分为:

(一)公共绿地:

包括城市公园、居住区公共绿地、街道广场绿地、保护林带等。

(二)专用绿地:

包括各工厂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及其他单位专用的绿地。

(三)园林生产用地:

包括苗圃、花圃、果园等。

(四)风景区:

包括风景区、风景点和风景河流。

市区内各类绿地应按规定指标配置。

第五十一条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五十二条

严格保护风景区范围内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砍伐树木、开山挖石、围填河湖和水面;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区风貌的工程建设。

风景区内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三条白云山风景区的保护范围分为:

(一)白云山风景区的控制保护范围:

东起广从公路,西至白云西铁路,北起磨刀坑公路,南至广深铁路。

在该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工程工程

(二)白云山风景区的绝对保护范围:

由南向东至北,从环市路与铁路立交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孟、西坑、廉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侨、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至五雷岭。

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麓鸣、飞鹅岭、西得胜、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铁路立交桥。

详见规划局核定的界线图。

在该范围内严禁安排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工程。

现有各单位和住户要逐步外迁。

允许暂保存的单位不得扩大用地和兴建新的建筑物;不得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或扩建为住宅。

第五十四条重要风景区(点),应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加强管理。

第五十五条城市各项建设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

在城市道路两侧应种植行道树;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

第五十六条

珠江的风景游览河段,北岸从沙面至二沙头,南岸从洲头咀至珠江游泳场。

在该河段的沿岸应开辟滨江绿化带和林荫大道;不得新建或扩建码头、锚地;现有码头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外迁。

第二章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

市区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含临时用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定,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变更用地性质、用地红线、办理延期征用手续或变更用地单位,均须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五十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原则上不再零星拨地。

新建住宅、办公楼、业务楼、综合楼、培训中心、招待所、商业楼、标准工业厂房、通用仓库等均纳入综合开发范围;乡镇企业、街道工业、个体点档等用房也应纳入集资统建范围。

第五十九条综合开发的建设用地,采取招标的形式划拨,由中标单位与市政府招标部门签订协议,严格按规划、期限、质量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十条实行有偿划拨建设用地。

在划拨建设用地时,用地单位应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开发配套费。

第六十一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以下建设工程,可申请零星用地:

(一)原地扩建的生产配套和技改工程;

(二)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三)远郊地区的建设工程;

(四)农林水利工程;

(五)救灾排险工程;

(六)特殊工程工程。

第六十二条申请建设用地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向市规划局领取、填写《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并经所属主管局(总公司)以上单位签章。

(二)申请用地选址的报告,应说明本单位工作性质、申请用地的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境要求等情况;一般还应根据初步选址意见,说明该地类别、水源电源、交通、房屋拆迁、人口安置等情况。

(三)市属单位和省驻穗单位,须有市以上方案部门当批准的方案工程和投资批文(包括自筹资金工程);区、县所属单位,须有区、县计委具体方案安排批文及其上报市计委批准的总项投资方案;部队单位,须有当地驻军最高领导机关的批文;中央部委、外省驻穗单位,须有中央部委、当地省计委的批文;本省各地驻穗单位,须有地区(市)计委的批文;引进外资建设工程,须有省、市计委和外经部门对建设合同的批文;外国领事馆用地工程,须有中央及省外事部门的建馆批文。

变更方案工程、方案投资或建设性质的,均须有原批准机关的批文。

(四)自筹资金的方案基建工程,须经省、市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其资金应按规定存入省、市建设银行,并由其出具专款专用的存款证明。

属贷款的,应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和省、市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附申请用地地段的四至地形图。

第六十三条外地驻穗机构或临时性机构,原则上不得申请用地。

第六十四条

申请用地均应由开发或建设单位直接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

中外合资工程用地,由中方单位办理。

内联工程用地,由本市单位办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的征用

第六十五条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征地定点和规划要求:

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审核建设单位申报选址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出《征地定点通知》(附定点图)和规划要求,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征地拆迁通知。

(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征地定点通知》,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划拨用地:

征地单位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按广州市座标系统实测的地形图、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向市规划局正式申请办理征地。

由市规划局核定用地面积,划出用地红线,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

(四)设计要点和标定界桩:

市规划局在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的同时,向用地单位发出规划或建筑设计要点,作为设计的依据。

征地单位按批准的用地红线,委托勘测部门按广州市座标系统修正实测地形图,并在实地标定用地界桩。

(五)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土地使用证》,移交土地。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发出《征地定点通知》之日起一内,征地单位未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又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延期的,其《征地定点通知》自行失效。

第六十七条

征地单位取得《征地定点通知》后的有效期间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属危房经批准只能原状维修。

第六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再安排。

用地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由市规划局按规定收回土地另行处理: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二)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

(三)未经市规划局同意,连续两未使用的;

(四)市政设施、军事设施、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用地经核准不用的;

(五)用地单位因建设方案变更,不再使用或少用的;

(六)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

第六十九条

市、区房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公房,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购置的私房,如需进行拆建、扩建、改建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持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证,方可办理报建。

不符合规定的,应先向市规划局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办理报建。

第七十条

单位现有使用的土地,如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须向市规划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经批准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办理报建。

第七十一条

单位利用原有用地兴办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时,应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经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与客商签订协议;凭批文向市规划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第三节村镇的建设用地

第七十二条

市区内村镇(乡)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用地,必须持当地区政府以上方案部门批准的方案任务书或其他方案投资文件,由镇(乡)政府向市规划局申请。

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应由村镇(乡)集资按规划统建。

第七十三条

市区内农民建自住房,必须符合已批准的村镇(乡)建设规划要求,并应以改造自然村为主。

如原有宅基地缺乏时,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山荒地。

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如确需使用耕地的,应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七十四条市区内农民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山荒地建自住房,审批权限和要求如下:

(一)以下范围,由镇(乡)政府统一提出申请,经当地区政府审核加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镇(乡)政府统一分配给申请人使用。

、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天河、芳村、黄埔区范围内;

2、白云区的石井、三元里、同和范围内;

3、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和其他属城市规划保护区范围内;

4、主要公路的道路红线两侧各五十米,高速公路、航道、铁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

(二)上列范围之外的地区,由镇(乡)政府统一提出申请,报当地区政府批准。

第七十五条农民建自住房用地标准:

(一)人均耕地缺乏五分的村:

四口人以下的,每户建房用地不超过四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五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子女超过两人的一律按两人计(下同)。

(二)人均耕地缺乏一亩的村:

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七十平方米。

(三)遥远山区、丘陵或不占用耕地的地区:

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七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八十平方米。

第七十六条经当地区政府批准的农民建自住房用地,可一并核发《土地使用证》,并附图注明用地的四至位置,写明规划建设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农民建自住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转让、调换;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节其他

第七十八条征地红线内有规划道路的,用地单位须同时负责办理规划道路范围的征地补偿和安置,作修建道路或敷没、架设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第七十九条

单位临时用地须经市规划局批准,方可办理补偿和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期限、面积,向市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缴纳临时用地费后,方可使用。

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一般为两。

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退出。

第八十条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安排,经市商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区工商管理部门统一向市规划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十一条挖土、爆石、采矿、填滩、填涌及堆置废渣、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均须报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十二条经批准敷设或架设各种地下、地面、空间管线所使用的土地,一般不办理征地手续。

如因施工损坏地着物的,应给予一次性的合理补偿。

第三章建筑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申报管理

第八十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持土地使用证件、基建方案和投资批文、四至地形图(一式二份)及有关建筑工程的初步意见书,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或建筑设计要点。

新征地的可随《征用土地许可证》同时领取。

(二)申报单位持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土地使用证件、基建方案和投资批文(其要求与本细则第二章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办理报建。

如需先编制规划方案的,应在规划方案送审批准后,方可办理单位建筑报建。

属十层以上(含十层)或重要建筑工程,须送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模型先行预审。

建筑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到达规定范围的,按投资额和隶属关系,由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组织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报建。

续建工程,应附送原报建批准的《建筑审核书》。

(三)报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定发出《建筑审核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前准备和建筑位置放线;经原审批部门现场复验合格,发给《建筑许可证》,方可施工。

《建筑审核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建筑工程土建完工后,须报原审批部门建管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管验收合格证,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按照规定,竣工图须统一存档的,应绘制竣工图送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八十四条城镇居民私人建房的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凭本市区户口和房地产契证,由业权人或合法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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