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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三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集体合同(三)

(以下简称企业)与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明确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

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

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

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同步前进。

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

第二条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

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

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

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元人民币支付月薪。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电力建设系

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八条公司对被评为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

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

第十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

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年至年的职工,享

受天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年至年的职工,享

受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

天休假。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

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

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

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

第十六条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C以上,处在高温下作

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四章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

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

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o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

劳动保护制度化。

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

在工程(项目)实

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

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

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七条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九条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

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条企业和工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元

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

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

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

第三十五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

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与公司建立劳

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

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

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

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

内部调解一般应在30天内结束。

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经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前60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

双方各执一份,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

企业(签章):

工会(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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