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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管理办法附件34

附件2

测量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中铁四一程[2006]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测量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据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技术部(以下简称工程部)是全公司测量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设专职测量工程师一之两名。

项目部的工程技术部为项目测量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部门,一般设兼职工程师一名,负责其使用、保养、检定、管理等职责。

第三条GPS接收机、全站仪、测距仪、精密水准仪等精密仪器由工程部直接管理;其他仪器设备由各项目部负责保管。

第四条工程部负责全公司测量仪器台帐管理和计量检定管理,并督促各基层单位做好仪器的检定、维护和保养工作,负责办理测量仪器的审核、申购、调拨和报废手续。

第三章仪器的保管、使用与维修

第五条各单位测量仪器管理人员应按“测量仪器台帐”记录其主要技术性能、使用程度、出厂日期、仪器编号、价值及附件以及各台仪器校正、检定情况。

书写仪器台帐要字迹清楚、工整。

第六条测量时,仪器应避免曝晒及淋雨。

全站仪、测距仪应避免在雨雪天操作;作业完毕应及时除潮除湿。

在阳光下作业时,必须用伞遮蔽。

严禁将望远镜直接对准太阳,以免损坏仪器或灼伤人眼。

当日完工后,要用干净的软毛刷或擦镜纸(严禁用其他纸)拂去或擦去镜面上灰尘。

对各轴系要经常加油。

平时放置仪器的地方,一定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将仪器直接置于地面,不要使仪器受潮,以免锈蚀或霉变。

第七条添置的新仪器,应由有足够测量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开箱检查,开箱时应对照使用说明书及零附件一并清点登记,随同仪器保存。

仪器的使用性能应能达到预期的使用要求,并填写验收单。

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原件)、保修单及购置合同应及时交公司工程部存档,使用人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或由熟悉的人员负责讲解,学会使用和维护方法,不准将仪器交给不会使用的技术人员及测工使用。

测距仪、全站仪须指定专人使用,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仪器。

第八条操作仪器时,操作要轻柔,旋转各螺旋,要用力均衡,切不可鲁莽从事。

不准两人同时操作一台仪器。

仪器箱不允许踩踏,坐人。

打开仪器箱,取出仪器后,应合上箱盖,防止灰尘侵入。

第九条当仪器发生偏差或故障时,在工地无法校正时,须报请仪器保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修理。

不得私自将仪器自行拆开,以免遗失零部件或无法复原。

经过修理的仪器必须填写“经纬仪、水准仪维修检验记录”。

做到修前有检查,修后有记录。

修理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承担。

全站仪、测距仪的修理必须征得公司总工程师的批准,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仪器设备。

第一十条各单位无法校正或修理的测量仪器应及早送公司工程部统一负责保存。

送交时须将仪器缺件情况及各部件偏差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第一十一条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全站仪、测距仪的仪器参数设置,对仪器的参数有质疑时,应呈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确定该台仪器是否检定或维修。

第一十二条外业工作中,测站之间搬移时,当平坦地区不超过1公里的距离者,可不将仪器卸下,但应将基座螺旋拧到等高,并使望远镜朝下(经纬仪),对准度盘中心,各制动螺旋固定,中心固定螺旋拧到极度时方可搬动。

测距仪、全站仪搬迁时,不论距离远近,必须将其卸下后装箱搬迁。

在施测过程中,必须有人看护仪器,绝对禁止旁人接触,以免仪器受到意外损坏,保证仪器安全。

第一十三条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维修和附件缺省(更换)等项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公司工程部负责联系配件和维修有关事宜。

第三章计量检定

第一十四条全公司测量仪器检定台帐由工程部负责建立、管理。

测量仪器应按国家法定的检定周期进行计量检定。

到期需要检定的测量设备由正在使用的单位负责送检,非使用状态下由保管单位负责送检,检定费用由送检单位(保管单位)承担。

第一十五条测量设备的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一份到工程部备案,仪器的使用单位应自留一份备查。

第一十六条对不能正常使用或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封存,并填写封存报告,报工程部备案。

第四章搬运

第十七条测量仪器异地搬运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仪器比较熟悉的)随身携带,不得擅自交汽车搬运或由火车托运。

测距仪、全站仪长途搬运时,必须有很好的防震设施。

在工地搭乘本单位汽车搬运仪器时,负责携带仪器人员须乘座驾驶室内,以便保护仪器。

第五章调拨、借用

第十八条工程部视工程需要有权对公司内仪器进行统一调拨使用。

调拨手续由工程部办理。

各项目部保管的仪器原则上不许外借。

确需外借时,在确保仪器安全的情况下,由项目部总工批准,并适当收取费用;全站仪、测距仪的外借必须征得公司总工程师的批准,并指定专人(对仪器比较熟悉的)随从,并收取费用。

(经纬仪、水准仪100元/天,全站仪、测距仪200元/天)

第十九条公司内调拨、借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派人搬运和归还原借出单位,或送达工程部指定的地点,使用单位收到仪器后应填写验收单,注明仪器是否在检定周期内以及仪器的技术性能是否能达到要求的技术性能,并及时建立测量仪器台帐。

第六章流转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员调离现岗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双方应将仪器台帐对照实物点清,移交人应向接管人介绍每台仪器的特点,技术状况,检定状态等,交接清楚后方准离岗。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法管理的单位,在项目部撤消时,凡不能正常流转到下一个项目部的测量仪器设备,应送工程部保管。

流转到下一个项目部的测量仪器设备,应及时到工程部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自购给固的仪器,按公司固资管理办法组固,得取折旧。

项目不需用时,报工程部调拨。

第七章报废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因某种原因(使用到年限、修理后仍达不到、损坏等)造成测量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各单位应提出报废书面申请,报送工程部,工程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出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及报废的理由,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需报废的仪器设备须交到工程部。

第二十四条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仪器损坏需要报废的,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工程部,经处理后方能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五条需要报废时,由保管或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部鉴定,公司总工程师审定,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废。

工程部负责办理“固定报废申请单”填制报批以后相关的手续。

第八章申购

第二十六条因工程需要确需添置仪器设备时,申购单位应提交申请,经工程部初审,公司总工程师审定,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部下达购置计划。

第二十七条GPS接收机、全站仪、测距仪、经纬仪、精密水准仪由工程部先进行性价比论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负责购买,普通水准仪及附件由申请单位负责购买,也可委托工程部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所有购买的新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原始资料由工程部存档,使用单位保留其复印件。

第九章租赁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其仪器设备由公司配置,公司按有关规定收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民营公司所管项目的仪器设备可由该项目提出申请,向公司进行仪器租赁,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向公司内租赁仪器设备的,租赁单价如下:

仪器类别

GPS接收机

全站仪

经纬仪

水准仪

单价(元/月)

4000

2500

500

300

备  注

±2"2+2ppm

J2

S2级以上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工程完工后,其使用或租赁的仪器必须保持技术状态良好,移交前,检测中心须派人员进行验收。

如发现损坏、丢失,使用或租赁单位负责修复没有达到验收标准,使用或租赁单位照价赔偿,移交时,使用单位需到公司财务部和公司工程部中止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租赁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公司财务部根据仪器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租赁期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以此类推。

第十章惩罚

第三十三条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责任人、技术主管、项目总工均应负责。

对查不出责任人的,由该项目技术主管和总工共同承担损失。

其赔付比例详见下表:

情况类别

赔付比例(%)

备注

责任人

技术主管

项目总工

损坏的仪器设备

可修复的

40

10

5

基数为修复费用

不可修复的

30

10

5

基数为折旧后净值

丢失的仪器设备

一万元以上

30

10

5

基数为折旧后净值

一万元以下

40

10

5

第三十四条费用一般以现金形式交到公司财务部,对不能一次付清的由财务部委托其所在项目部在相关责任人的工资中分期扣回。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自行购买仪器的单位,原则上仪器不允许组固,对相关责任人在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其罚款500~2000元。

第十一章其它

第三十六条民营公司所属的项目不适用第十八~二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 自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工程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公司测量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铁四一技[2002]134号同时作废。

附件:

《仪器租赁申请单》

 

    

   

 

仪 器 设 备 租 赁 申 请 单

编 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章)

经办人

申请租赁的仪器名称

规格型号 (编号)

主 要  附 件

拟使用的工地

拟使用的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租赁单价(元/月)

起 租 日 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司工程部意见

工程部负责人

公司总工意见

备  注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测量实施细则

中铁四一程[2007]2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做大做强的发展战略,满足市场需要和测绘行业管理发展要求,严格执行分工负责制与测量复核制,进一步明确公司工程测量(以下简称测量)职责划分,依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测量工作管理办法》,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包括总则、测量职责划分、人员和仪器配备、工程测量工作内容、质量控制、业务管理、仪器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

第三条工程测量是建筑施工中不可缺少的生产环节并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是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项目部(指挥部、含民营公司,以下同)必须依据承担施工任务的内容和规模以及对测绘资质要求,建立相应的测量制度。

各单位总工程师应负责测量制度的建立、落实,维持测量队伍稳定。

第四条工程测量工作并应纳入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测量工作质量控制的核心是测量复核制度,其运作依靠自检、外检和抽检以及验收制度。

各级测量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测量复核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司组建精测队,完成特大型工程以及技术极为复杂的综合工程的控制测量任务,完成对外承揽测量合同任务。

第六条 测量工作实行多级测量复核制。

第二章测量职责划分

第七条工程测量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项测量工作应在各级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公司测量工作由工程部归口管理,公司工程部成立精测队,其测量管理职责由精测队完成。

第八条公司精测队测量职责范围:

1、接受测绘行业的国家行业管理,落实和执行有关测绘法规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公司测绘资质的申请、维护和升级工作。

2、负责制定和修改测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检查测量复核制和各项目部测量工作的运行情况,监控和指导各项目部的测量工作。

3、组织和实施长大隧道(大于500m)、复杂大桥、特大桥(大于500m)、铁路枢纽、轻轨、地铁工程、铁路干线(大于10公里)、高速公路(大于8公里、不含路面工程)、试车场、机场等项工程的开工测量、控制测量;河面宽度大于600米的跨河水准测量;其它工程三等以上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4、负责公司内的测绘仪器管理,督促各项目部作好仪器的检定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公司测量事故以及测量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调查处理。

6、承担有偿服务职责范围以外的测量工作。

费用按现行的测绘产品价格收取。

7、完成公司总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项目部测量职责范围:

1、设置测量技术主管(有重点工程的设置测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测量及仪器管理工作。

2、接受测绘行业的国家行业管理,落实和执行有关本项目测绘法规的宣贯和组织实施。

3、根据公司的测量管理制度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测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检查项目队的测量复核制的执行情况,监控和指导各项目队的测量工作。

4、组织和实施本项目内隧道、复杂大桥、特大桥等项重点工程的开工测量、控制测量和管段内的过程复测等;组织实施对已完的单位工程和整个管段的贯通(竣工)测量。

5、负责向项目队(作业班组)移交符合精度要求的桩橛和测量成果。

6、负责建立本项目的测绘仪器台帐,管理本项目所有测绘仪器计量工作。

7、负责本项目所有仪器的日常保养、维修、检定等项工作。

8、协助公司对测量事故以及测量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调查处理。

9、完成项目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项目队测量职责范围:

1、设置测量技术主管,具体负责本队测量及仪器管理工作。

2、落实本项目的测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认真执行测量复核制,监控和指导各项施工放样工作。

3、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认真按施工图纸做好各施工部位的尺寸及各工序具体施工方法方面的细部技术交底工作。

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出。

4、与施工队伍做好设计桩位的交接工作,及时打出护桩,绘制护桩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5、定期对控制桩及护桩进行复核检查,负责保护本项目的控制桩橛。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6、一丝不苟地做好现场各分项工程各施工部位的施工测量放样工作,认真向现场施工员做出书面交底,并及时向测量监理工程师上报放样资料。

7、协助公司精测队和项目部作好本项目内隧道、复杂大桥、特大桥等项重点工程的开工测量、控制测量和管段内的过程复测等工作。

8、负责本项目所用仪器的日常保养工作。

9、完成项目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对公司内的重点工程的测量工作执行交叉复核制度,即公司测量队进行首次测量,第二次复测由项目部组织进行。

在复测结果达到精度要求时,项目部测量组负责项目部内重点工程定位测量和施工中阶段性复测。

第三章人员和仪器配备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精测队,隶属公司工程部管理,精测队定员设置不少于4人(队长1名、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1名、测量高级技师或技师1~2名),并配备与测绘资质相匹配的测量仪器设备,以及设立与测绘资质相匹配的办公场所和仪器设备存放场所。

主要负责人(队长)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应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公司测量队配备以下测量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四台套、1″级全站仪一套、精密水准仪一套。

以及测量平差软件和精度分析软件等。

第十四条公司项目部测量组应配备具有初级技术以上职称的人员至少一名,和其他作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

测量组负责人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项目队测量组应配备技术员以上职称一人和其他作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

项目队技术主管对施工放样的测量成果直接负责。

第十六条测量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各项目部测量组调换负责人时应征得公司精测队的同意。

测量人员调换时,应做好资料和野外桩橛的移交工作,不得留有遗留问题。

第四章工程测量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工程测量工作内容包括交接桩,开工前复测、施工定位放样和竣工测量。

第十八条交接桩

1、项目部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即约同设计单位(或业主)进行交接桩工作。

2、交接内容包括工程所在位置的平面图、纵横断面图,直接用于施工的各等级控制网点、导线点、线路的中桩、水准点表等成果资料。

3、外业交接(即桩位交接),其中下列桩橛需现场点交。

线状建筑物:

铁路如定测转向角处的交点、副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公路的导线控制桩,各等级的水准点,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以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面状建筑物(如机场,铁路编组站,大型工业厂房)的建筑基线、矩形方格网,导线网,三角网,方格高程网的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测量桩橛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大范围工程(如水库,水电站)的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桩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分期施工控制测量资料,控制网点规划、用途资料。

永久水准基点,国家各等级三角点、水准点。

各种重要测量桩橛的点之记。

隧道的进出口桩、方向桩;铁路站场的基准桩;大桥的中线桩(或控制网点桩);特殊工程的等级控制点或导线点桩;水准基点桩。

4、交接桩方法

各类桩橛,一般采用现场点交,如对主要桩橛的稳固性有怀疑时,则用仪器复测;地形复杂、工程困难地段地直线转点、交点及曲线的起、讫点需用仪器复测,并应检验两曲线间最短直线是否合乎规范规定;长隧道、大桥、特大桥地段的线路方向主要桩位及水准点高程均用仪器复核。

5、交接记录的会签。

交接完毕后,应做交接记录。

记录中除应注明交接桩的名称、里程、数量及等级、交接方法外,还应将不合精度及损坏丢失、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桩的名称、里程(位置)、数量及解决方法(如:

由设计单位派员来重测、补测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测量等)记录清楚,并绘制桩位平面图。

待上述问题解决后,交、接双方在正式记录上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开工前复测

1、项目部在开工之前必须对交桩资料进行复核,以及对现场桩橛进行全面复测。

内业资料的复核主要是检查资料中明显的错漏以及内业计算错误或达不到精度要求等问题。

2、复测工作一般是由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工程部可派员参加。

重特大工程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公司精测队负责实施,项目部配合完成。

3、复测工作的具体内容。

复核设计单位所设置的平面控制桩的坐标、方向、里程以及角度等,并计算该控制网(控制桩)的精度。

对于线路(公路、铁路)而言,主要是导线点的精度,中桩的里程、方向、交角以及断链情况。

增补被毁坏的控制桩,根据施工需要加密适当等级控制桩(如大中桥中心桩、隧道洞口桩等)。

提出改善控制网(控制桩)的结构,提高控制网的等级等建议,并提交复测成果资料,对长大隧道、特大桥、引水工程、公路立交桥、铁路站场等布设工程控制网,并提供控制测量资料。

4、大中桥、特大桥、长大隧道等的平面控制测量。

在进行了对以上工程所在位置的线路进行复测后即可进行重点工程的控制测量。

5、为确保重点工程定位能达到规范所要求的精度,宜选择适当的网形,并进行控制网精度估算,并确定控制网的等级。

6、控制网的平差。

一般的工程采用简易平差,重点工程的控制网一般采用条件平差。

一、二、三等网以方向平差为主,四、五等网可按角度平差。

简单图形可采用分组平差。

7、水准点复测。

对施工区域内的水准基点的等级及精度进行复核,并按施工需要在重点工程(如桥梁、隧道、站场、大坝等附近)设置适当等级的水准点。

大桥、特大桥、引水工程的水准点精度不应低于四等,精密工程(如试车场、沉降观测等)不应低于二等。

跨越200m及以上的大河或深沟时,应执行跨河水准测量方案。

第二十条施工定位放样

1、施工测量放样必须执行双控制。

即复核测量:

A、两个组分别测量、核对结果;B、一个组用两种方法测量、复核结果。

2、对于路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每月至少核对中线、水平一次。

对损坏的和遗失的桩橛,应及时补设。

工程接近完工时,

应加勤中线和水平测量。

3、对于大、中桥工程,应根据复测所核定的桥轴线或三角网点,直接测设或交会出墩、台中心桩。

禁止用没有符合的临时支点直接用于放样。

临时支点数不得超过一个。

4、对于隧道工程:

洞内导线应根据洞外控制点向洞内引伸,并组成多边形闭合导线或主副导线环。

遇有平行导坑时,平行导坑的单导线应与正洞导线联测。

导线点应尽量布置在施工干扰小,通视良好且地层稳固可靠的地段,其点间视线应横距建筑物0.2m以上。

由洞外向洞内的测角工作,宜在夜晚或阴天进行。

洞内水准点应由洞口高程控制点向洞内引测,结合洞内施工特点,每隔200m到500m设立一个水准点,作为施工依据,并须定期复核。

在隧道贯通后应测量其实际贯通误差(包括中线和水平),并在未衬砌地段内进行贯通误差的调整。

5、对于特殊的工程:

根据工程的性质确定合适的定位方法。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量

1、竣工测量应在每一个单位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不可等一个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再集中进行(中线贯通除外)。

2、对于大、中小桥的竣工测量,主要进行墩台中心及跨距、墩台垫石面标高等项的检查。

3、隧道竣工后,应在直线地段每50m,曲线地段每20m或在需要加测断面处,测绘隧道的实际净空,包括拱顶高程、起拱线宽度,轨顶水平宽度,铺底或仰拱高程,均以线路竣工中线为准。

4、线路中线贯通测量是在本单位管段内桥隧工程竣工测量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贯通线路中线的竣工测量实际上是大桥和桥、隧道或大桥和隧道两大工程之间一段线路的竣工贯通测量。

也就是从该段路基的特大桥或隧道的竣工中线控制桩向中间贯通,贯通测量后的中线位置应符合路基宽度和建筑接近界限的要求。

5、路面工程的竣工测量应检查线路中线、路幅宽度、平整度,路面标高等。

第五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质量控制包括测量复核制度、质量控制运作、测量成果交验。

质量控制的核心是测量复核制,各级测量机构及人员都必须遵循复核制的基本要求,在测量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测量复核制的基本要求

1.执行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测量方案设计、作业、检查和验收,保证各项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2.测量桩点的交接必须由双方持交桩表在现场核对、交接确认。

遗失的坚持补桩,无桩名者视为废桩,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应予更正。

3.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复核,必要时应作现场核对,确认无误无疑后,方可使用。

抄录已知数据资料,必须核对,两计算人应分别独立查阅抄录,并互相核实。

4.各种测量的原始观测记录(含电子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

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

不合格时,应按规范要求补测或重测。

5.测量的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核条件。

内业工作应坚持两组独立平行计算并相互校核。

6.利用已知成果时,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成果检测无误和合格时才能利用。

7.重要定位和放样,必须坚持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进行复核测量,或换人检测后才能施工。

8.线状工程施工时,原则上应联合相邻施工单位进行贯通测量,成果经监理或业主确认后,成果交各施工单位统一使用。

施工复测时,必须超越管段范围与相邻相关的测量桩点联测,并与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共同使用的相关桩点和资料。

9.坚持贯彻“未经复测的工程不准开工;上一工序结束,下一道工序未经测量放样时,不得继续施工”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质量控制运作

1.自检和外检

为确保工程质量,公司各级测量机构必须按测量复核制的基本要求,对各项测量工作实行自检;重要的定位、放样和施工阶段性复核实行外检(测量监理复核检查或上级测量机构的复核检查)。

2.测量项目抽检

为检查控制测量项目的各项作业是否规范,测量成果的质量与精度是否合格、可靠,实行项目抽检。

重点工程的抽检项目由公司精测队负责提出计划,公司精测队负责实施。

其它工程的抽检项目由项目部测量组(主管)负责提出计划,项目部负责实施。

抽检可采用交叉复核的方法,即被抽检单位的测量项目由非本项目外的测量人员完成,也就是采用不同的人员、不同的设备、不同的方法进行交叉复核,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

抽检完成后,应写出书面意见,指导被检单位的工作。

对不合格成果应限期改正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新成果。

第二十五条测量成果的交接

测量成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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