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规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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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规概论

绪论(小题多)

1.教育法规的内涵:

(判断)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和规范文件的总称。

意义:

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2.教育法规的特点:

(判断)

●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3.教育法规的地位:

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4.教育法规的功能:

●教育法规具有引导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5.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只有通过一定形式变为教育法规,才具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效力。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既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法规,又要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去实施教育法规。

6.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判断)

7.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

●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两类:

✧教育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教育单项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

条例、规定和办法。

●教育行政规章

两类:

✧部门教育规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具有地方性、从属性,操作性强。

8.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

19世纪末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出现和实施。

制定义务教育法已成为教育普及运动的根本性措施。

其主要趋势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扩大免费的范围,重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单选、判断)

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当年7月1日起施行,提出“义务教育并不完全是免费的”。

2006年6月29日修订,9月1日起施行,提出“义务教育是免费的”。

●职业技术教育法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与当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教育法

●成人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

●教师法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教育经费法

9.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的一般行为规则。

10.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1.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行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3.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15.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1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行程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教育法律事实又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

 

教育立法

1.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2.立法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多选)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3.教育立法的原则:

●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4.教育法规的效力:

●时间效力

●地域效力

●人的效力

我国的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教育执法的原则:

(判断)

●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6.教育守法亦称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自觉遵守教育法规的规定,按照教育法规的规范要求去行为。

7.教育违法的两种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8.教育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事业组织

●所有公民,即一些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9.教育守法的条件: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规范的实效性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10.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多选)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

教育政策(多判断)

1.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2.教育政策的特点:

●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

●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

●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3.教育政策的功能: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

●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

●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4.教育体制政策是在教育政策中占重要位置,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制度联系最密切的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决定这教育的政治方向,规定者由谁来办学、谁来管理学校的问题。

(判断、单选)

5.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要考虑四个因素:

✧方向正确

✧抓住要害

✧适度

✧具体,即有一定的操作性

●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6.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

●党的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7.我国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渠道: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8.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判断)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9.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区别: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使用的范围不同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索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不同

 

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以受损为前提

●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渠道和方式):

●诉讼渠道

●行政渠道

●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属于费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5.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6.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7.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法定性

●行政性

●准独立性

●非诉性

8.学生申诉的范围:

●受教育权

●民事权利

9.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是抽象的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智恩那个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10.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11.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

●受理

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复议机关硬的那个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审理

●决定

●执行

1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

●主管恒定

●诉讼专属

●被告举证

●不得调解

13.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14.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主体

●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

15.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16.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17.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题:

学校

1.学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起源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完善于现代社会。

2.根据学校的性质,我国学校可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3.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去的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条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多选)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

●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4.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多选)

●办学自主性

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财产独立性

学校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多选)

✧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

✧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

✧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机构公益性

✧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并不意味着学校就一定不能营利,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勤工俭学、社会咨询服务等合法方式获得相应报酬或劳务费。

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关键是看是否将收入用于学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上。

✧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学校还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5.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

6.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的影响。

7.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要有数量和质量都合格的教师队伍

●要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8.《教育法》第28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做了九个方面的规定: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基本活动,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为社会提供的教育服务必须通过招收学生才能实现,招生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拒绝仁和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学校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10.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校长负责制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3年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999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1.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

●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校长管理学校。

12.《教育法》第30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3.校长任职的资格:

●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

●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胜任校长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政治、业务、身体等方面的素质,如政治合格,学历、职称符合一定要求,有教丰富的教育教学经历,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等。

14.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

●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15.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

●明确与规范作用

●约束与激励作用

●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16.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

●制度系统(核心系统)

●制度观念系统

●制度执行系统

●制度教育系统

17.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

●整体性原则

●突出重点原则

●适量适度原则

18.《教育法》第30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9.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四项职权:

●审议建议权

●审议通过权

●审议决定权

●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20.校务公开要坚持党的领导。

 

教师

1.《教育法》第3条明确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专业人员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

2.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4.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育教学权

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这是教师为履行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科学研究权

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学生品行评定权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获取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

✧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

●民主管理权

✧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进修培训权

教师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地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也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因地制宜地参加进修和培训。

5.教师的基本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7.教师资格条件:

●必须是中国公民

●必须热爱教育事业

●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8.《教师法》第14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恩那个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撤销: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作弊: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9.教师聘任制有以下特征:

●教师聘任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聘任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

●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0.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

●招聘

●续聘

●辞聘

●解聘

11.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12.教师考核的内容为: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能、勤、绩4个方面。

13.考核应遵循的原则:

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法》第23条规定: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14.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教师本人的)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受教育者

1.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驾驭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学前班、幼儿园的学生和小学1-4年级的儿童一般都是3-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小学阶段4-6年级和初中、高中阶段的学生一般都在11-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智力和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的活动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高中后的学生包括大学生、研究生等一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享有国家给与的物资帮助的权利

●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享有申述权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

✧结社和文体活动权

✧社会实践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

✧免试入学权

✧就近入学权

✧不交学费权

●职业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

✧申请发放培训证书权

●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

✧特殊群体主要有:

女生、家庭困难学生、残疾学生。

6.受教育者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7.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

●就近入学的义务

●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8.学生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三类:

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

●逃学、辍学行为

●考试舞弊行为

●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

●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

9.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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