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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产项目代理合同

0.合同编号:

 

********项目

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项目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就开发的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营销策划、市场调研、品牌推广、广告策划、平面设计、文案撰写、销售代理及售后服务等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恪守信用,共同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销售定义

为了正确理解本合同内容,双方有必要在合同的开端确定销售的真正定义,销售行为定义不仅为在没有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完成销售前的专业咨询、手续办理和合同签订,还包括销售后期的售款催缴、房屋交接和入住等综合问题。

第二条委托事项

受托物业名称

受托物业位置:

代理范围:

商铺、住宅、车位等可销售物业,可销售面积约为平方米(最后以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三条委托策划代理工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营销策划、市场调研、品牌推广、广告策划、销售代理等工作。

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不得将项目物业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给第三方进行销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期限

委托期限由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交付使用后3个月止。

第五条乙方代理工作的内容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策划代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或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1、乙方负责提供该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报告,包括房地产市场动态分析与趋势分析。

2、乙方负责在设计、制作项目销售推广材料和工具时提供专业策划意见,监督有关设计、制作工作,并负责有效使用和实施。

3、乙方负责提供该项目的目标客户定位、价格策略等整体营销推广方案。

4、乙方负责参加各种房展会的销售准备工作,负责销售人员参展工作。

5、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市场推广建议及协助与跟踪执行。

6、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对销售有关专题提出专业建议及协助与跟踪执行。

7、负责提供销售组织与部署的建议并负责执行。

8、负责对销售现场(以及销售现场外的展点)提供专业的现场接待工作和管理。

9、负责销售的执行,并负责现场推出单位的销控建议,具体的执行方案必须经甲方同意。

10、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与客户签署《认购书》,并在约定时间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11、负责指导客户填写完整的征信调查表,并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征信调查表后面。

12、负责售后的客户跟进、完成客户按揭款放款下柜至甲方帐户、协助甲方办理业主产权两证事宜的相关工作及协助甲方办理业主交付入伙等工作。

13、负责现场客户和销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反馈至甲方,且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来电表、来访表、销售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及成交客户档案(原件由甲方保存)等。

14、组织每周及月度销售例会,提交销售分析总结、营销推广评估报告、客户来访、来电登记表供甲方存档。

15、负责提供整体和阶段性的市场调查及分析,负责提供专题性市场和竞品分析及建议。

如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则应及时提供市场最新情报。

16、负责与项目相关的团体单位客户的接洽、推广、销售服务工作。

17、广告策划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推广口号、项目卖点整合包装、整体广告计划、广告预算及媒体组合、项目形象策划。

18、负责项目基本形象设计(VI系统):

(1)标志

(2)标准字(3)标准色彩(4)标准组合

19、负责项目标志形象应用设计:

(1)内部应用:

名片、信封、信签、识别卡、文件袋、贺卡、水杯、手提袋、礼品等;

(2)销售中心:

装修建议及展板设计;(3)户外应用:

工地围墙、引导旗、车体、广告牌、多媒体及互联网等

20、传播工具的创意与设计:

(1)楼书创作、

(2)折页及海报创作(创意、文案、设计)、(3)报广创作(创意、文案、设计)、(4)广播、短信、新闻稿、报纸稿、电视稿文案等、(5)互联网网络宣传应用:

楼盘网站、网络广告、微博、微信、网络团购等(创意、文案、设计、维护)

21、负责组建及管理销售部现场服务人员,如水吧、门童、保洁等,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甲方保证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合法情、申办有关销售之法律规定批文和手续,并以法律或法规认可之程序进行销售认购。

2、负责该项目销售过程产生的所有广告、促销宣传费用。

3、负责售楼处的包装费用(含模型、样品房等),负责工地现场的样品房装修及装饰费用,及负责售楼处外景观水、电费、户外广告牌电费。

4、负责在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期间,提供项目售楼处物品、设备供乙方使用(电话机、传真机、办公家具、空调、饮水机、电脑、复印机、电视、音箱、功放、对讲机、安全帽、档案柜、洽谈桌、椅子、沙发等双方认为销售需要配备的设备及其他销售道具),并承担售楼处基建、装修及维修费用,设备详见财产清单。

乙方应妥善使用保存,本合同终止时应完好无损归甲方,如损坏、丢失等乙方照价赔偿。

且乙方在使用过程中确保物品存放或摆放在指定的位置,保持整齐整洁。

5、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6、为保证销售的顺利进行,在出现下列事项时,甲方须及时给予书面形式的答复: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停车位等条款的变更;工程设计及装修标准变更;付款方式及折扣率变更;客户退房、退订、更名、换房、优惠申请的受理;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变更。

7、负责收取成交客户所交付之房款,并开具甲方的房款收据和发票。

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的定金没收权。

8、有权及时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策略、建议、报告分析等工作文件、策略、管理企划,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查询乙方工作情况。

9、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专业质素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并对于乙方人员出现的违规承诺问题有处罚权。

如乙方工作人员原因遭到客户严重投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工作人员。

10、甲方保留对所销售房屋进行优惠的权利,乙方不得随意承诺优惠。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项目市场策划、销售代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销售代理服务,对甲方所委托事项要按时、准确、保证完成。

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及时配合执行。

2、乙方所有策划方案、相关建议文案、市场调查、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等以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形式向甲方汇报及跟踪执行。

3、乙方应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如阶段性未达到销售任务则双方应协商提出相应措施予以调整。

4、乙方应根据本项目设计、装修标准等情况,以及项目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制作销售价格参考表,甲方根据市场状况及乙方专业意见制定售价表及付款方式,经双方书面确认后进行销售。

甲方应根据市场变化或销售时机随时调整目标均价,制定价格方案,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知会乙方,经双方确认后对外公开即时新价格表生效,旧价格表作废。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未经甲方书面承诺,乙方对客户予以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额外承诺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及购房人(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之《项目现场销售管理制度》、《项目销售手册》、销售策略、促销、折扣办法等执行有关现场接待、销售认购等工作,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执行任何有关规定或决议。

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乙方应按照双方同意之决定严格执行。

如乙方对有关项目市场策划、销售各方面的策略和执行决定有异议,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应及时回复,如甲方坚持原决定不变,应以甲方之决定为标准执行。

8、乙方需确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接待和销售认购工作。

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存有欺瞒、抬价、擅自收佣等不法销售行为。

否则,造成甲方损失或第三方损失的则乙方承担责任。

9、乙方为本项目成立专项小组,小组人员需长驻办公,负责全面配合甲方开展项目营销策划工作。

专项小组包括项目总监1名、驻场销售经理1名、销售主管1-2名、企划专案1-2名。

同时,本项目销售现场选派销售文员(售后)1-2名、销售人员至少10名。

如在重要销售节点、重要节假日、展销会期间和项目的首次公开推售日及以后各阶段的首次推出当天可根据现场需要和甲方要求,乙方须适时补充、增加销售人员。

乙方需保证不管任何工作时间段,售楼部控台作业人员必须达到5人以上。

10、本合同签定时,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满足本合同要求的《****项目代理公司人员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乙方若私自更换或人员数不达标将按违约处理,将没收20%的履约保证金。

该款所述人员将本合同签署后10日内到岗。

11、乙方应对每一个专项销售人员进行全面售前培训,保证每一销售人员具有满足本项目销售要求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能力。

如有关销售人员不合格或不称职,在销售过程中,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及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工作人员在对外接待有关客户时,应佩带工作证件。

因乙方超越代理权限致使他方误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12、乙方自行负担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导致的一切开支和责任。

13、乙方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

14、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不得再代理与甲方委托项目相应地段公里范围内除甲方之外的其他相同业态的房地产住宅项目的销售代理业务。

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如有已经代理的与项目相应地段公里范围内的甲方之外的其他相同业态的住宅项目,应在签署前向甲方进行披露。

15、乙方须保证现场不收取现金;严禁收取现金开立乙方白条,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应结佣金额的10%。

16、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17、乙方承担销售现场电话费、水、电费以及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供乙方工作人员使用的各类低值易耗品的费用等。

18、负责督促购房客户在交完定金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齐首付款。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的15日内必须完成银行按揭完整有效的手续及提供完整有效的资料。

否则每延迟一天每套扣50元代理费,若因开发商原因及银行审批程序延误,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若因开发商原因及银行审批程序延误,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工程进度、销售指标及招商指标的确定

1、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共同确定如下住宅销售指标:

阶段

时  间

销售目标

回款率

备注

第一阶段

项目住宅部分预售证取得并正式对外开盘后3个月,

可售面积的%

回款率%

第二阶段

项目封顶

可售面积的%

回款率%

第三阶段

项目落架

可售面积的%

回款率%

第四阶段

项目交付使用

可售面积的%

回款率%

以上指标,将依据工程进度出来后,再进行适当的调整。

2、乙方完成的销售业绩系指在规定期限内客户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销售面积,代理费结算则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实际成交价为准。

3、双方暂定本项目正式开盘时间为201年月日。

(正式开盘时间系指本项目在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并以正式对乙方书面函告的时间为准)。

若双方议定或因手续不全将开盘时间延后或工期提前,以上销售指标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间隔执行。

第九条:

代理费用的确定及结算

(一)代理费用: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项目可销售总额的百分之%收取销售策划代理费。

乙方的代理费用以佣金的形式计提。

乙方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销售总价×佣金系数

(二)代理费用的结算

以下代理费用按照销售指标分阶段付款:

1、代理费用依据房款全额到款后按月结算80%,剩下的20%作为预留款,在各阶段达到销售指标时一次性结清。

2、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已付清全款的业主清单及佣金结算表,甲方应于当月30日前给予受理并按规定结算佣金。

3、代理费用支付条件:

(1)、客户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则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清合同规定的房款后,即符合代理费用的支付条件;

(2)、客户采用按揭方式购房的,则客户全额支付首期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结完整有效的按揭手续,甲方全额收到按揭款项后,即符合代理费用的支付条件;

(3)、如客户按揭付款方式不为按揭银行所批准,且不能变更为直接付款方式的,该商品房交易解除的,乙方的该销售业绩相应取消。

5、代理费结款时乙方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代理费发票。

6、乙方收款帐号:

公司全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需于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不低于万元。

在合同期满乙方撤场后3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双方工作原则

1、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策划代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

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

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负责人对递交的文件负责。

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乙方分阶段向甲方提交“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将确定每一阶段的执行项目计划。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提交之“项目工作计划”进行核准确认,并由本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乙方。

乙方依据甲方负责人签署的“项目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4、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要求期限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

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5、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策划代理方案均负有对外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连续二个阶段未能完成各阶段销售指标(见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接管其销售工作或另找第三方进行策划销售代理,并有权将预留的20%代理费及元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留。

1、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代理费,支付时间不得超过约定日期30天,逾期则按日应付款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项目在未开盘,或开盘未达第一个阶段周期,除乙方原因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需赔偿乙方违约金万元。

3、若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预留的代理费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以支付,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4、若乙方人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超越代理权限,对外所做的一切承诺签认的法律文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产生纠纷,乙方应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意增删或修改购房合同中的条款所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乙方若有本条款所述行为,甲方有权扣除预留部分代理费不予以支付。

5、若因甲方工程进度延期6个月以上或降低主要建材及设备标准,影响销售效果,甲方不得追究乙方未达到合同约定销售进度、绩效的责任;若因甲方工程进度延期超过12个月,乙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售部分(房款全额到位)的代理费。

6、在实际销售中,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低于底价销售的,应从代理费中扣减以补足差额。

7、甲方依约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并撤离售楼处。

如乙方不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加乙方已收代理费的5%作为违约赔偿金。

8、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不得将项目物业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给第三方进行销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决合同,并有权将预留的20%代理费及元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留。

9、乙方签错《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则当套佣金不计提,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开发商及第三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在未结的佣金中或保证金中扣除。

10、若在佣金结算后,该套房退房的,已支付的该套房佣金从退房事项产生的当月佣金中扣回。

第十二条:

合同的延续或终止

合同期满或乙方提前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销售指标,双方完全履行义务后,合同自动终止。

如遇不可抗力、政策、法律、及甲方的开发计划取消等原因而解除合同、影响销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可由双方协商选择顺延或终止。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售部分(房款全额到位)的代理费。

第十三条:

非委托物业:

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号中,保留不卖或者用于甲方关系客户、内部员工购买、抵款等等所有不对外销售的物业都统一称为非委托物业。

非委托物业不计算为乙方销售业绩,不结算佣金。

非委托物业不超过当批预(现)售许可物业建筑面积总和的 5   %。

实际情况下,不足或等于上述比例的,以实际的非委托物业数量为准。

甲方关系客户:

未经乙方接待登记,直接与甲方洽谈,或甲方事先通知乙方人员协助介绍的客户,甲方关系客户须经甲方总经理(    )签字确认。

甲方内部员工:

以甲方在开盘日(3 )天前内向乙方提供的员工名单为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约定

1、乙方或乙方代表,根据本合同代理服务内容直接或间接向甲方提出建议之所有资料或文件均应视为甲方的财产。

前述资料、文件的所有权及其所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相关资料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用途,并不得提供给第三人。

2、甲方提供给乙方参考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资料的所有权及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使用、泄漏、发布或向第三方提供项目一切相关资料。

3、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商标权都不得受到对方和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乙方保证向对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文件(咨询性的资料除外)具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处分权和知识产权。

如因此导致甲方涉入侵权纠纷并侵权事实成立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所有法律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扣除预留部分代理费不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  其他事宜

1、本合同终止后,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依其性质继续有效。

双方以本合同签订地址、电话作为买受人有效联系方式,如任何一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由对方签收,新的联系方式才能生效。

否则,导致不能收到通知的后果由责方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不符之处,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

4、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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