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电梯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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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电梯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

昭通市电梯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ZhaotongElevator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编写:

ZT.E.P.A  第二条 本社团性质:

本市取得企业依法注册的从事电梯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代表人士,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社团守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电梯行业工商界人士的桥梁作用,做好政府管理电梯行业经济助手。

在服从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同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同业群体优势,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促进我市电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社团的组织原则是:

“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昭通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昭通市民政局、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和汾湖经济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住所:

汾湖经济区联南路17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社团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

  

(二)依法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排忧解难,针对国外品牌领先,后有国内品牌竞争,重新洗牌组合、优胜劣汰的形势咄咄逼人,机不可失,时不我待,对本行业会员反映进行调查。

  (四)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生产经营和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组织的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五)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进行技术信息和管理等交流,提高行业的技术及管理水平,增强行业整体素质。

  (六)调查、收集、整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及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七)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促进行业外向型经济发展。

  (八)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昭通市电梯行业协会分为企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登记注册的电梯行业及配件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本会成为企业单位会员。

  

(二)该行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热衷于协会的相关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社团的行业领域内有良好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大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业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团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会员业务之间的合作,维护行业共同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届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会务,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荣誉职务,包括聘请顾问等。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影响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会长,每届任期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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