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目前反腐倡廉对策的分析与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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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目前反腐倡廉对策的分析与研究

  自国家产生以来,腐败一直与人类相始终,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政治之癌”。

在全球化的今天,它的存在对各国政府的正常运作构成严重的伤害,动摇着统治者的执政基础。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面临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另一方面又面临着腐败的威胁。

因此,重视和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是党认真对待和必须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要在实践中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总结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加以推广运用,就能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有效保障,从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我国目前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

  每年大量腐败案件的侦破,一方面从正面说明了我国反腐败的力度在逐年增加,政府反腐败的政策和决心在强化;从另一方面来看,却也毫无保留的把当前我国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暴露在民众面前。

我国目前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于:

易发多发性、官员腐败级别高、贪腐数额大和“群蛀”现象严重以及有法不依等。

  

(一)易发多发性

  当下中国,“无官不贪”的判断固然太过分,但贪污腐败发生的比例和数量确实很大。

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检察系统每年查处腐败犯罪案件约三四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平均每月有近1600名官员因腐败走进监狱。

  

(二)官员腐败级别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办厅局级干部820人,省部级干部29人。

中纪委在近几年查处省部级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已达100多人,人们从媒体上就可以看到,近些年来,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田凤山、刘方仁、郑筱英、陈良宇、韩桂芝等一批高官先后落马。

这些腐败官员在案发前,都是身居要职,甚至有的属于中央决策层人物,我国官员腐败级别之高,数量之众,是我国政府腐败的主要表现之一。

  (三)贪腐数额大

  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办贪污贿赂大案78202件,占立案总数的51.3%,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816件。

另据中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376件,平均每天查处40多件腐败案,涉案金额约38亿元。

陈良宇案中被挪用的社保基金数额高达32亿元,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侵占住房基金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

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动辄百万元以上甚至以亿计数,贪腐数额之大,令人乍舌。

  (四)“群蛀”现象

  近几年,一把手堕落导致整个班子坍塌的案件较为普遍。

2005年轰动一时的马德卖官案就堪称典型。

一名市委书记,上边有保护他的省部级高官,平行连接着其他“互为参照”的地厅级官员,下边是有样学样的县处级官员。

进入这个圈子的,大家彼此心照不宣,个案变成惯例,甚至成为潜规则。

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侵占住房基金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此案先后带出包括原市委书记在内的158人。

2008年刚刚尘埃落定的陈良宇案,涉及50多名政商界大小官员,至少10余名省部级高官相继倒下,其中包括上台仅7个月之久的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

群体腐败现象可见一斑。

  (五)有法不依

  有人说,预防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得好,则腐败少,制度建设的不好,则腐败多。

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制度建设最关键的不是在制度本身,而在于对制度的执行。

就我国目前而言,中央及地方各级针对反腐败的制度制定得并不少,而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

深挖原因,就是因为对制度和措施的执行不力,贯彻变味。

就某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看,也是如此,往往是制度制定了一大堆,但大都是束之高阁,执行得少。

且违反者大都是制度的制定者——领导本身。

久而久之,制度形同虚设,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威严和效力。

因此,加大对制度的执行力度应是反腐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我国当前腐败的根源

  我国当前腐败的特殊根源,在于中国当前特殊的历史时期──经济发展进程加快的时期。

比较研究发现,某些国家中的腐败现象比另外一些国家的腐败现象普遍,某个国家处于变革转型时期的腐败现象比该国在其他时期的腐败现象更为普遍,也就是说,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是那些处于经济加速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

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致力于经济建设的现代化过程中备受腐败现象的困扰。

我国正处于经济加速期,也是受腐败现象困扰最严重的时期。

究其成因,主要是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与人们主观心理的矛盾冲突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体制转型为腐败现象的蔓延提供了机会

  国家经济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紧密交织在一起,政府仍会对大量稀缺资源实行行政管制,从而掌握大量潜在租金的分配权,为贿赂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租金越多,寻租阶层就越庞大,腐败现象必然越严重。

显然,寻租阶层的出现和膨胀是我国当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

同时,经济体制的转型总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一些旧的、不合理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低效的政府管理大量存在,它们影响或阻碍经济发展。

损害经济实体的利益,迫使经济实体通过贿赂维护和实现经济利益。

可见,创造合理、公认的经济秩序和规范,是防止贿赂行为产生的重要环节。

  

(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腐败滋生

  总的来说,腐败的存在和蔓延与政治系统的调控机制紊乱和低效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在加速经济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蔓延,反映了我们国家政治系统调控机能与经济加速发展的不适应性,反映了政治系统不能有效地调节和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

我国是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发展过来的,缺乏民主、法治的政治传统,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还很不健全,致使公职阶层仍高居于公民之上,国家权力事实上成为脱离人民不受制约的力量;国家权力法治化水平较低,权力设置、运行都过于倾向部门利益,致使执法者认为法律是“治别人”的工具,从来没有过法律也是制约自己执法行为的意识。

经济的加速发展促使新的财富和权力阶层出现,但有限的合法政治参与途径限制了他们利益表达的机会,于是贿赂成为它们政治参与的手段;监督体制是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重要保障,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关缺乏必要的权限和独立性,使腐败现象得不到及时遏制;同时,政治系统缺乏合理的利益机制,甚至不敢正视人们的正当利益追求,导致腐败的大面积蔓延。

  (三)历史文化原因助长腐败泛滥

  首先,传统的家族观念、对家族忠诚的思想由来已久。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家族谋取利益是那么普遍,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并不认为这种现象多么丑恶。

其次,传统社会,送礼是一种礼节,是维系家族关系或其他人际关系的一种纽带,不存在利益交易。

发展至今日,送礼习俗成为贿赂的漂亮外观。

最后,我国是脱胎于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国家,缺乏法制传统,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其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要实现“有法必依”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

  (四)主观心理失当滋生腐败欲望

  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薪酬却难以迅速增加,导致公职人员经济地位下降及社会地位的下降。

这样,一部分公职人员必然产生失落感,内心的道德信念发生动摇,对政府的忠诚和对政务的责任感削弱,抗腐化的免疫力逐渐降低。

同时,经济的加速发展促进了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公职人员的购买能力却是有限的,消费心理的挫折感一方面动摇着公职人员对政府的忠诚,另一方面也激起公职人员改变自己经济地位的强烈欲望。

在通过合法途径难以迅速解决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走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一种捷径。

  三、国外反腐经验与启示

  

(一)美国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美国国土广大,人口众多,行政层级多,和中国相似,作为一个超级大国,美国政府反腐败的经验对于中国来说,借鉴意义最大。

  美国政府的腐败现象可以追溯到建国早期,这一时期腐败的特点是大多发生于地方政府中,而且数量较少。

然而在美国内战前这段时期里,腐败开始侵人到国家机构中。

进入19世纪晚期,美国政府的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个高峰,其特点是数量多而且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现象严重。

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反腐措施,使腐败在进入20世纪之后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不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在几届政府中多次出现,而且还表现出新的特点,即利用公共机构谋取或扩大权力,这集中表现为违法募集竞选资金和滥用行政权力两个方面。

20世纪以来,在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形之下,美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反腐措施,治理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腐败问题。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为有力打击腐败现象,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联邦反贪污实践法》、《联邦选举法案》、《从政道德法》以及《涉外反行贿法案》等法规,使治理腐败做到有法可依。

为加强与监督立法的实施,美国政府又先后建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独立检察官、监察长等专门、高效、公正、廉洁的反腐机构。

腐败不是一个能够孤立解决的问题,为更好地治理腐败问题,美国政府在人事制度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如采取高薪养廉的政策,实行联邦高级官员的高度流动制度等。

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决策程序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效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美国政府从立法、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到人事制度等几个方面采取反腐措施,强有力打击了各种腐败现象,使美国政府腐败的严重程度明显降低。

实践证明,这些反腐措施确实起到了预防、监督、惩治腐败的作用,为美国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新加坡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新加坡被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评为2009年度廉洁国家排名中,仅次于新西兰和丹麦,排名第三。

新加坡之所以拥有一个廉洁的政府,根本原因在于它对腐败一向采取严格立法、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廉洁,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政府公务员体制,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没收非法所得法》等。

除这些法规外,政府还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应聘的公务员人手一册。

  第一,严格的选拔、录用和品德考核制度

  每一个公务员在正式被录用前都要经历几道极严程序的选拔,从而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高工作效率。

被录用后的公务员要接受政府的品德考核,考核方法有两种,一是个人品德记录。

政府每年发给工作人员一本日记本,以记录个人品德,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日记本,并将自己的活动随时记下来。

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星期一上午上班时,将其日记本呈交主管官员检查、签名和发还。

主管官员一旦发现其记录内容有问题,应及时主动将这项记录移送反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核查实。

二是行为跟踪。

反贪污调查局依法有权对所有公务员,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他们的日常活动。

反贪污调查局在进行行为跟踪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可以采取秘密拍摄方式收集各种证据。

发现某一公务员有违法行为,可写出调查报告交给被跟踪者的主管官员,以核实当事人日记是否属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了高素质的公务员能够源源不断地进入新加坡政府,而且对在职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奉公守法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使他们在任职期间很难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腐化堕落。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

  反贪污调查局对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嫌官员,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决不姑息。

地位越高,处罚越重,不允许有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

该局自设立以来,秉公执法,处理多起政府高级官员贪污受贿案件。

原新加坡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副部级)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1999年,新加坡法院判定前贸易发展局局长杨德胜犯了多项贪污罪,尽管杨曾对新加坡贸易发展有相当卓越的贡献,是新加坡五个超级公务员之一,但结果他仍被判处4年监禁,并且还得在半年时间内偿还过去5年来的贪污所得,这些事例足以说明,新加坡不仅纲纪严明,而且执法如山,对那些身居高位、功勋卓著的人,也决不网开一面,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没有特权,没有侥幸”的执法行为,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多种严格的防贪反贪规则

  一是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申报家产制度,每一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包括动产、不动、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以后每年七月一日,每个政府职员都必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各部门常任秘书对每一份申报表都要详细审阅,了解是否有不法行为。

如果发现财产来源与本人收入不相称,本人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这部分“多余”的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的证据受到指控。

  二 是公务员不准收受礼品,只可接受没有商品价值的纪念品。

如果有商品价值的礼品推辞不掉,收下后必须向常任秘书报告,并将所接受的礼品交给负责处理礼品的主管官员。

主管官员定期拍卖这些礼品,接受礼品的人可以优先购买,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申报礼品的价值、名称等,所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

此外,公务员不能接受宴请,如确有必要出席,需得到所在部门的批准。

  三是政府官员不能依据手中权力来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签订,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变相索要“酬劳”。

如果接受属下人员的款待活动,则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活动必须适度,不能超过款待者月工资的2%。

  四是政府官员不许向下属人员借款,向亲友借款也不得超过本人3个月的工资总额,以免债务过多而产生贪污意图。

另外还规定,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准附加利息或以自己的职务为名作交易。

凡是陷入债务麻烦的官员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

  五是政府官员不准购买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公司股票,可买国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股票,但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常任秘书批准。

任何公务员直接、经他人或伙同他人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同意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或容忍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应视为犯罪,可被判处一万元罚款或五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凡议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作为对本人以议员资格采取任何行动的诱惑或酬金的,被视为犯罪。

凡公共团体成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有违职责的任何事情的,亦被视为犯罪。

上述人员可被处以一万元罚款或七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第四,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

主要内容是:

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或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双方各交一半,(发生经济危机时比例适当调整)。

这份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不得随意提取。

按制度规定只能用于四项内容:

购买政府组屋,医疗治病,为子女交学费,养老基金。

养老金必须在退休后方可提取,政府和企业不再另发养老金,一个公务员工作时间越久,所得积蓄越多。

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

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生活富裕,安居乐业。

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就要给予严厉惩罚包括开除、坐监、全部撤销个人所得公积金。

例如,内务部安全局一位警长向一名拘留犯的母亲收取5000新元“咖啡钱”事发后,不仅退还了5000贿金,还被判处30个月的监禁,罚5000新元,十几万新元的公积金被全部没收。

这一制度使得公务员权力腐败的代价或风险太大,以至于绝大多数公务员决不敢冒大风险为贪小便宜而毁掉自己整个后半生。

  第五,高薪养廉制度

  为了使政府高级官员和公务员抵御贪污受贿的诱惑,同时为了吸引住人才,不使公务员因待遇过低而流失,必须提高他们的薪俸。

在李光耀总理的倡议下,新加坡政府和国会大幅度提高了公务员的工资。

新加坡公务员工资水平在1973、1979、1982和1989年连续四次上调,1989年上调以后的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

新加坡政府内第四级公务员(从事体力劳动的打字员、司机、杂役人员等)与一般产业工人相比,1985年的工资收入月平均约10800新元,是产业工人月平均工资约600新元的16倍强。

除此以外,政府还给他们以较优厚的福利待遇,如退休金、假期、有限度的医疗照顾、免费在职培训、贷款等等。

正如李光耀总理在1985年3月22日向议会解释提高内阁部长工资水平的理由时所言,支付给政府领导人最高的工资,是建立廉洁政府的保证,若他们收入太低,他们就难以抵制诱惑而去贪污受贿。

  总的来说,新加坡政府严格的选拔、录用和品德考核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种严格的防贪反贪规则,公积金制度和以棒养廉,定期培训等制度,对中国政府的廉政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香港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布的国际清廉指数(CPI)排名中,香港均名列第16位,为亚洲第二。

历史上的香港,腐败现象发生率极高,为了建设廉洁政府,香港付出巨大努力。

  第一,设立强大的反腐机构。

  20世纪60、70年代,腐败近乎无孔不入。

1973年4月底,爆发总警司葛柏贪污潜逃案,涉案金额超过他工作20年全部薪水的6倍之多,激起市民义愤。

刚刚上任的港督麦里浩,为平息民愤,决心彻底查处此案。

1974年2月13日,香港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即《廉政公署条例》),成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简称廉政公署(ICAC)或廉署。

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三个专职部门和一个行政总部。

廉署的成立,标志着香港反贪独立机构的诞生,也标志着香港廉政建设迈入了新阶段。

  廉署成立后,立即对葛柏案深入调查。

1975年1月,葛柏终于被法院裁定两项受贿罪名成立,判4年监禁。

此后,廉署又对公务员全面整顿,仅在1974年2月至1977年10月间,以贪污罪被判入狱的警官达260名,而当时全港警察人数不过2万。

反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大大增强了市民对政府的信心,也确立了廉署在反腐工作中无可替代的地位。

  自成立之日起,廉署的使命就确立为:

“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其目标是:

“以有效方式调查和检控贪污,积极推行防贪措施以杜绝贪污机会,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及争取他们对肃贪倡廉工作的支持。

”三管齐下的科学设置,使廉署始终保持高效率运行,并将廉洁社会的理念植入民心。

前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认为:

“香港之所以能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廉政公署实在居功至伟。

  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反腐工作的保障。

香港廉政建设成就斐然,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立法的完善。

1897年12月加日香港政府制定《贿赂轻刑治罪条例》,首次将行贿与受贿作为同罪并罚,是个伟大创举。

1948年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并设立反贪污科专门负责肃贪。

然而,在严重腐败的警务处管辖之下反贪,只是徒有虚名。

甚至于“贿赂反贪污部门的代价比原来贿赂政府某雇员的代价还要高”,一位议员在其自传中描述到。

针对反腐败法律依据的不足,又于1971年5月颁布《防止贿赂条例》,制订了更具体的规定。

  1974年在筹备廉政公署时期,香港政府总结了以往反腐工作的得与失,得出结论:

反腐机构必须保持独立,否则,就会“只打老鼠不打老虎”。

因此专门颁布《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廉署广泛权力。

例如:

在逮捕贪污嫌疑犯前,廉署官员有权不先行通知就展开搜查和取证;还有扣留嫌疑犯旅行证件的权力,可有效阻止携款逃匿行为。

这些权力对于交通发达、人口流动量大的香港来说,尤为必要。

在众多港产影视中,常能看到罪犯作案之后轻松“跑路”(出逃),如同儿戏。

在现实工作中,如不能在第一时间抓捕罪犯,损失就无以估量。

  第三,广泛的市民教育与社会监督。

  英国著名历史学教授阿克顿勋爵作过精辟的论断: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与制约,如果缺乏必要的制衡和分权,最终只能导致腐败。

法律规定,廉政公署官员向行政长官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行政长官接受立法会监督和质询;立法会决定是否授予或撤消廉署权力。

还特别设立了4个咨询委员会,即贪污问题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会关系咨询委员会,全面监督廉署的运行过程。

  香港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媒活跃,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权力,对监督政府和官员功不可没,被誉为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推进器”。

政府也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反贪污腐败的宣传和教育,为遏止腐败、树立廉洁风尚发挥巨大作用。

  香港廉政建设有今日的成就,决非一时之功,而是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得来的。

不仅得益于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和制度设置,更重要的是将廉洁、公正的观念植根于群众心中。

这正是香港成功的秘诀。

  四、我国反腐倡廉的主要对策

  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诸多腐败现象,不仅与宏观制度结构的缺陷有关,而且与某些具体的制度安排或政策规定对特定腐败形式的诱发作用有关。

只有找到各种腐败形式产生的特定制度根源,对症下药,依靠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腐败行为的表象是滥用权力,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经济利益问题,所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防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由之路。

  第一,科学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

  实践表明,凡是政府垄断程度越高的部门和行业,政府对经济干预越多,与企业关系越密切,审批程度越复杂,腐败产生的机会就越多。

因此,政府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全面分析评估政府现有经济职能的绩效,真正把那些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权归还市场,减少政府对市场交易的不适当干预,集中精力于政府该做的公共服务工作,实现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的转变。

  第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某些行业处于垄断地位,是产生垄断性腐败的重要原因。

应当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性障碍,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扶持政策。

同时,针对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机制不活、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和改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确保国有资本投资到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帮助国有企业克服“等靠要”思想,鼓励支持企业“不找市长找市场”。

  第三,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从现实情况看,行政审批是现阶段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形式。

因此,必须清理并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要根据合理性、有效性和公开性原则,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各种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分清哪些是基本正确可以保留的,哪些是虽然必要但应改进的,哪些是负作用很大需要完全取消的,哪些是有必要取消但需其他配套措施配合的。

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

同时,创新审批方式,增加审批透明度。

  第四,强化公共财政监管

  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挥霍浪费,一些公检法和教育等重要部门因资金紧缺违法违纪创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共财政监管失误。

强化公共财政监管是消除此类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

要科学合理分配财政资金,保证公正财政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对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名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断绝其财政资金,对真正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事项设法予以保证。

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强化对“小金库”的清理,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

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绩效审核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推行公共工程竞争性招标投标和会计委派制度,防止公共投资和公共支出流失。

  

(二)完善政治体制

  第一,推动分权化改革

  权力高度集中,并且又高度集中于党政一把手,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从实践看,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部门,常造成“跑部钱进”和“进京送宝”等公款行贿行为盛行。

权力过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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