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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自查报告

篇一:

劳务公司自查报告

篇一:

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自查报告书

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自查报告书

1

填写说明:

1.本报告书为初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备案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报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只需填写本报告书第一部分,其它部分可不填写。

3、栏目所填数据时间截点为申报前的数据;

4.本报告书中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情况三部分所填数据,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工作人员。

5.本报告数“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情况”中,行业一栏以“数字”代码填写即可:

①-机关事业;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③-高新企业;④-制造业;⑤-金融业;⑥-服务业;⑦其它,该栏可以填多项;

关联关系:

指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人,该栏“数字”代码填写即可:

①-出资人;②-合伙人;③-无关联关系。

2

篇二:

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自查报告书

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自查报告书(样本)

填写说明:

1.本报告书为初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备案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报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只需填写本报告书第一部分,其它部分可不填写。

3、栏目所填数据时间截点为申报前的数据;

4.本报告书中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情况三部分所填数据,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工作人员。

5.本报告数“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情况”中,行业一栏以“数字”代码填写即可:

①-机关事业;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③-高新企业;④-制造业;⑤-金融业;⑥-服务业;⑦其它,该栏可以填多项;

关联关系:

指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人,该栏“数字”代码填写即可:

①-出资人;②-合伙人;③-无关联关系。

篇三: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201X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X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

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X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

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

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

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

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即现有201X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201X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1X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X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

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

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

xx部7名、xx部1名。

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X年7月19日至201X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

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

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

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

,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

?

,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

?

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

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

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X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

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X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X年7月19日到期。

26份劳动合同中,201X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X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

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1X年12月29日至201X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

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

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在201X年12月29日至201X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

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

另一种是201X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

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

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

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

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X年7月下旬至201X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1X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

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

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

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

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

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

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

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

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

对不愿进入

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3、售货岗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可考虑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

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

(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

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

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

(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

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

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刘俊杰律师

201X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篇二: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自查报告(XX)

**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根据中**陕人力〔201X〕62号《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分公司组织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础管理部分

为确保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我公司制订下发了《**市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市分公司C类用工管理细则》、《**市分公司C类用工岗位分类、职业发展通道、各层级任职条件》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市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制订过程,均征求了法律事务和工会方面的意见。

以上制度的建立,为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今年以来,我部共进行了2次较大规模的劳动用工检查活动,检查内容涉及用工制度建设、财务费用核查、工作现场抽查等多个环节,对于查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工作持续性较强,效果突出。

针对个别单位用工形势不佳、管理制度有缺失等问题,我部用工主管能够上门支撑,一对一辅导,制度缺失的我部提供模板后共同修订,用工形势不佳的我部一起分析原因后确定工作整改措施,做到了授人以渔。

(一)合同制员工管理。

按照省公司下发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我公司在办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签、中止时,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未存在漏洞。

对于退出人员,

完善手续,规避风险。

(二)派遣制员工管理。

按照派遣制用工的定义,我公司重新划定了派遣制员工的名单,并按要求派遣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时,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同时严格进出手续,劳动风险相对较小。

(三)代管外包管理。

我公司要求外包单位进行资质完善,并规范了外包协议,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为代管外包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能够按时发放工资,混岗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规避。

并严格外包人员的进出程序,杜绝随意调动的问题,加强了管理。

(四)农村统包管理。

因为农村统包管理松散,极易形成劳动风险,为此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清理规范,目前公司不存在农村统包人员。

二、岗位梳理情况。

根据标准岗位目录,我公司对全部岗位进行了梳理,目前基本完成,岗位名称数量大大减少。

但部分关键岗位的认定和对岗位评估与业务部门的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沟通和理顺。

三、其他

(一)由于目前成本不支撑,加之业务管理、业务协同相对复杂,代管外包转真外包难度较大,目前用工量较大的营业、维系、客户经理、客户端维护岗位难以实现真正的外包。

(二)目前公司合同制、派遣制、代管外包制员工的相互混

岗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三)非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正在完善中,但成本压力巨大。

特此汇报。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年6月12日

篇三:

劳务外包协议

劳务外包安全协议

甲方:

地址:

公司代表人:

乙方:

(承包方)

户籍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项目的生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项目营运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乙方承包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对乙方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所有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费用由乙方负担,并保证不发生任何恶性治安事件。

(四)甲方有权组织或参与调查本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理。

(五)甲方对本乙方作业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立即进行有关抢险、抢救,甲方组织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报告。

(六)甲方须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告知乙方,尤其在夏季高温条件下,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所有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作业安全。

二、乙方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及甲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作业,自觉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不纵容包庇作业中的违规人员,对自查和甲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按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及闭环管理,。

(二)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害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危险场所避险。

(三)乙方劳动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四)乙方要向甲方出示已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意外保险包含:

意外伤害保险。

(五)作业现场的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消防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使用。

(六)不得在仓库库区范围内吸烟、生明火,身体不适、酒后不得从事各种作业。

(七)乙方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身保护能力,认真学习牢记安全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并认真遵照执行。

三、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安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

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违约但没有造成事故的,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三)甲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合同等)。

(五)甲、乙方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双方各自违约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安全协议应终止:

(一)依法解除安全协议的;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安全协议的。

(三)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成时,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其它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相关标准执行。

(二)本协议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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