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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矿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电气防爆管理,消灭井下电气失爆火源,确保井下电气安全,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矿机电部门是矿井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安监部门是电气防爆管理的监督部门。

矿机电部门、安监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确保电气防爆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现场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防爆检查标准执行国家防爆标准GB3836.1~4及河南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第四条防爆管理体制

(一)机电矿长负责电气防爆的行政管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

(二)机电科负责电气防爆业务管理,设专人负责电气防爆工作;其他生产业务科室对本战线电气防爆工作负责,并明确有分管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安检科是电气防爆的检查监督管理部门。

(四)机电科建立健全的机电防爆检查制度、体系,配备有不少于3名有资质的专职防爆检查人员,满足所防爆检查周期的需要。

(五)采、掘、机运、通、安等使用机电设备的井下单位,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原则,负责所分管机电设备的现场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电气防爆工作,配有专职(或兼职)防爆检查人员。

(六)在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的主持下,机电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生产、机运、通、安等科室和基层队参加的机电防爆工作例会,贯彻上级及本单位有关文件、规程、规定,落实防爆检查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决定奖惩。

第五条防爆管理责任划分:

(一)机电矿长是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二)机电科负责本单位电气防爆业务保安。

(三)安检科负责对本单位电气防爆工作进行监督。

(四)采、掘、机运、通、安等井下基层队的队长是本单位所管机电设备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五)当班跟班领导是当班机电防爆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六)防爆检查员是分管区域防爆检查的责任者。

(七)设备包机人是所包设备的责任者。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必须坚持防爆设备把好“三关”制度,即出厂库检查关,不合格不准发放使用;入井检查关,“两证一标志”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安装验收关,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不准送电和投入运行。

第七条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采购单位和机电科必须把好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采购验收关。

严禁采购“两证一标志”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必须选用防爆性能符合规定,且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并有良好信誉的厂家产品,决不允许采用伪劣假冒或“三无”厂家的产品。

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条加强对电气防爆工作的管理。

必须建立完善的矿、队、班三级防爆管理网络,发挥作用,按规定周期对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有动态变化时应及时追加检查,严禁走过场。

对检查不细、漏检的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必须坚持对防爆设备进行“班、日、周、月”定期检查的制度。

具体要求是:

(一)防爆电工、使用维修人员当班进行班检。

(二)基层队的兼职防爆检查员每天进行日检。

(三)机电科的专职防爆检查员坚持对高瓦斯区域,每周至少检查二次;低瓦斯区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四)矿每月组织一次机电防爆大检查。

第十条各级防爆检查都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防爆电工、兼职防爆检查员的检查记录每周必须有分管队长的审查签字,专职防爆检查员的检查记录每旬必须有机电科长的审查签字,每月必须有机电矿长的审查签字,记录要妥善保管。

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隐患危及安全时必须停止供电,防爆检查人员有权停运设备、停止现场生产,隐患排除后方可送电生产。

第十一条井下使用的每一台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每一条电缆都必须将电气防爆责任落实到人,包机到人并实行挂牌管理,发现一台(一处)责任为落实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必须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防爆电气设备的维修、更换配件等应采用与设计相同型号、结构、功能和指标的配件。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资质证件齐全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矿机电科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再经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六条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严禁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甩掉保护运行,否则罚款100元;

(二)严禁在不停电的情况下随意打开、移动电气设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电气设备包机人,每天应对自己所管辖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检修一遍,漏检一次罚款50元。

(四)井下各硐室的配电工和绞车、皮带、溜子、水泵司机等岗位人员对自己管辖使用的电气设备负有防爆检查监督责任,交接班时发现电气失爆可以拒绝接班;

(五)设备检修后必须认真检查防爆情况,无失爆后检修人员才能离开,出现失爆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六)移动设备送电使用前由岗位人员检查设备防爆情况,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七)矿井机电设备入井必须有机电部门发放的入井证,由井口把钩工收集后交机电科存档。

(八)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加装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发现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电气失爆就是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追查,并按《**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电工必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须经相关资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具备上岗资格。

防爆电工须经相关资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电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应报各单位机电科备案。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矿井检查发现电气失爆按矿井安全生产处罚办法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公司检查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外,矿对责任人加罚200元。

第二十一条机电防爆的罚款建立财务专帐,用于矿井机电防暴工作评比的奖励,充分调动防爆管理人员积极性,以利于防爆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附件: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进行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8.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二次。

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3.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三、隔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3.防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防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四、隔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

1.防爆结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

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转轴的防爆结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

快动门式的防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隔爆结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

m。

3)隔爆面无锈蚀(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有云影,不算锈蚀)。

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

1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和紧固(紧固程序以垫圈压平为合格)。

2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不为失爆)。

3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4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度应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mm。

5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于螺栓直径。

6沉孔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

7电动机接线盒盖不得上反。

2.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范围内的缺陷不能超过如下规定:

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个,10mm的隔爆面不超过2个。

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发现有油漆时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无油漆的结合面长度在结合面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2/3的不为失爆)。

3.防爆电动机

1)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

2)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一定值的2/3。

五、电缆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mm。

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表二规定值的。

3.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最小宽度小于10mm的。

4.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的(70mm2及以上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小于4mm的。

5.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6.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满足绍尔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龟裂、发粘、硬化、软化、粉化、变色等现象)失去弹性、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上的。

9.密封圈与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之间有其他包扎物的;密封圈和进线嘴之间有充填物的。

10.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11.带螺纹的电缆引入装置,螺纹啮合小于5扣,螺纹部分少于8mm的长度且少于6扣螺纹。

12.螺纹精度低于3级,螺距小于0.7mm。

13.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挡板放在密封圈里面的;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mm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所有挡板应镀锌)。

14.在用的螺旋式进线嘴缺金属圈;金属圈与进线嘴不匹配的(闲置的进线嘴可不用金属圈,在用的压盘式进线嘴缺金属圈不属失爆)。

15.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6.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用一只手能使进线嘴明显晃动的。

17.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能使压紧螺母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18.电缆在进线嘴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用一只手能将电缆推动的。

19.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使用绝缘胶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有裂纹能相对活动的。

六、电缆的连接:

电缆的连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失爆:

1.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冷补的。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若用接线盒连接时,非本质安全型设备,不采用隔爆型电缆接线盒的(属于本质安全型的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安型接线盒)。

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中间盒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

4.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5.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的。

6.橡套、交联聚乙烯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的(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或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除外,但应及时进行修补)。

七、隔爆型插接装置:

1.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接反为失爆。

2.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掉的徐动装置,电源电压在660V~1140V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连锁装置的为失爆。

3.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表三规定的为失爆。

八、照明电器:

1.防爆安全性灯具把压口改为罗口的为失爆。

2.隔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3.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九、矿灯:

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具有防爆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失爆:

1.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

2.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附表:

表一Ⅰ类外壳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结合面宽度L(mm)

与外壳容积V(cm3)对应的最大间隙(mm)

V≤100

V>100

平直结合面止接合面

6≤L<12.5

12.5≤L<25

25≤L

0.30

0.40

0.50

_

0.40

0.50

操纵杆和轴

6≤L<12.5

12.5≤L<25

25≤L

0.30

0.40

0.50

_

0.40

0.50

带滑动轴承的转轴

6≤L<12.5

12.5≤L<25

25≤L<40

40≤L

0.30

0.40

0.50

0.60

_

0.40

0.50

0.60

带滚动轴承的转轴

6≤L<12.5

12.5≤L<25

25≤L

0.450

0.60

0.750

_

0.60

0.750

对于操纵杆、轴和转轴、其间隙的指最大的直径差

表二

进线嘴内径(mm)

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经差(mm)

D≤20

1.0

20<D≤60

1.5

D>60

2.0

表三

外壳净容积V(

L(mm)

W(mm)

V≤500

15

0.5

V>500

2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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