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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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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xxx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xxx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九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实际情况,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协调安排供水。

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利、规划、地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和破坏水体、取水设施的行为,保证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地下水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

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xxx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按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

其中,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未经认证合格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规定的。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按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

未移交的,供水企业可拒绝供水。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不合格的供水企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或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对其进行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供水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设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本市市区公共供水水压根据不同地形实行分区分压。

高压区海拔高程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兆帕。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并通知用户。

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有关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质化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各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九条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经营性组织用水;

(三)工业用水;

(四)商业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饮食服务业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其他用水。

第三十条申请城市公共供水或用户增加供水量及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销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设的进户总水表示值(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收取水费。

用户用水量低于进户总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计量收费;进户总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按该用户上一收费期用水量计算本期收费。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严禁盗用或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用户不得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有毒物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网系统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非消除火灾,不得擅自开启。

消防演习、训练等需开启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按城市规划建设的水表池及用户用水设施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者或投资者所有,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产权人和用户应当保持水表池、水表的清洁、完好。

因进户总水表池损坏或水表池内有杂物、污水而影响查表或水表维修时,产权人应当按供水企业要求整修;逾期不整修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整修,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进户总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损坏的,由用户赔偿。

用户对进户总水表计量有异议需校验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按照计量鉴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

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当期水费多退少补,由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当立即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

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四十三条发生停水、不能正常供水等供水事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坏、覆盖供水设施及其标志;

(二)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三)利用供水水压直接为锅炉等压力容器注水;

(四)非供水企业专职人员动用供水设施(除抢险救灾外);

(五)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或推广应用供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三)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六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的。

以上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经营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未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三)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四)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五)损坏或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六)损坏或擅自移动、涂改或覆盖供水设施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实际损失价值的一至三倍罚款;

(七)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业按所启用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擅自从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网上设泵抽水的。

第五十条对逾期无故不缴纳水费的,由供水企业按当期水费的百分之二加收水费;超过十日仍不缴纳的,由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供水。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供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三)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指以本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及附属设施。

(六)用户用水设施,指从进户总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起的用户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七)进户总水表,指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划设置用于水量结算使用的计量水表。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8日x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x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8年高考百日冲刺誓师大会学生发言稿

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晚上好!

我很荣幸能够代表高复一班在这里发言。

我们是2018年高考的考生,还有100天就要高考了,对于有过11年高考经历的我们来说,我们更加清楚着这一切意味着什么?

今天,我们会聚一堂,畅想未来。

你是否还记得去年刚刚踏进清实高复班时曾经舍我其谁踌躇满志的情形呢?

时间过得真快,弹指一挥间,距离高考只有一百天了。

如今,梦想的目标离我们的期待已经很近了。

我们常说,前途是光明的,

道路是曲折的。

但是,只要我们勇敢跋涉,锲而不舍,勇于搏击风浪,那么,迎来的必将是令人心花怒放的风景。

套用贵人鸟的

一句广告词:

如果你知道去哪里,全世界都会为你让路!

我们坚信:

六月的天空属于我们!

我们的梦想之花一定会在六月绽放。

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

既然选择了复读,就要一如既往的坚持到底。

上帝总会眷顾有准备的头脑。

再一次面对

高考,我们会自豪地亮出自己的剑,剑所锋指,所向披靡。

人生能有几回搏我们将用汗水来弥补过去的遗憾,用成绩来回报无

悔的青春!

今天,作为一名复读学生,我站在这里,备感荣幸和自豪!

回首近一年来的学习生活,我们同日月相伴、与风雨同行,经历

了无数个令人难忘的不眠之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聆听了老师们耐心的教诲和指导,感受了班主任对我们的关爱和体贴,领略

了老师的严谨治学和幽默风趣的神采,还有同学之间的关心和相互帮助……拥有了这些欢乐与痛苦的经历,我们的思想会变得更

加成熟,我们前进的脚步会迈得更加坚定,我们的襟胸会因此更加坦荡而宽广!

我相信,很多年后,当我们回首今天,回忆起今

天的每一个细节,都会心潮澎湃,壮志飞扬!

我们感谢人生道路上的每一位老师:

他们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精益求精,“甘将

心血化时雨,润出桃花一片红”的奉献精神永远是鼓励我们奋勇前行的旗帜!

我们感谢身边的每一位同学:

他们奋勇争先的斗志

永远是我心中那永不熄灭的火炬,照亮我前行的征程,给我生命的力量!

“厉兵秣马今日事,榜上有名慰平生”。

100天,它是

激情燃烧的100天!

它是顽强拼搏的100天!

更是奇迹迭出的100天!

梦想成真的100天!

同学们,冲锋的号角已经吹响,壮阔的画卷已经展开!

在此,让我们以青春的激情庄严承诺:

不让百日青春虚度,

不让理想之花凋谢,

不让失望的泪水蔓延!

为了实现人生的梦想,

为了让生命像金子一般发光,

我们要珍惜一百天,拼搏一百天,

在六月放飞我们的希望,

在六月实现我们的理想!

谢谢大家!

北京路街道插旗山社区党支部书记黄光友

(2018年9月22日)

同志们: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

插旗山社区作为全省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试点单位,任务光荣而艰巨,这对我们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上级党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部署,经社区党支部研究,决定今天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会。

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插旗山社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正式启动。

希望全体党员干部迅速行动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入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当中去,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习实践活动的任务。

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根据上级党委的有关会议精神,紧密结合社区实际,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

下面,我就如何全面扎实的搞好这次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是解放思想的迫切需要。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

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社区党支部和全体党员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思想观念还不够解放;开发社区服务项目的力度不够;个别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社区党员队伍服务社区群众的综合能力有待提高等等。

因此,我们要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明确目标,把科学发展的理念贯彻落实到推动社区和谐建设的实际行动中去。

(二)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内在要求。

今年以来,社区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干部紧紧围绕服务型党组织创建这一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社区党组织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和改进。

但是,我们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比如个别党员干部的业务素质还不够高、理想信念不够坚定等。

今年是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年,我们要按照围绕五个提升构建五大体系的工作思路,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以服务党员、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为根本,进一步提升社区党支部领导科学发展的水平,进一步增强社区党员服务为民的意识,提高全体党员干部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

这不仅对社区两委班子的工作水平和创新精神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一次大检验。

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社区建设工作中,一定要牢记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深入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提升党组织建设水平。

(三)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是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

四民社区发源于插旗山社区,作为构建和谐社区的新模式,在全省推广并取得了较大成效。

近年来,我们以四民社区建设为主线,深入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创建,先后建立了社区邮政服务站、爱心中转站、社区图书室、电子阅览室、便民餐馆、粮油配送站、便民工具屋、社区电影院、爱心救助铃、爱心托管站、家教服务站、便民服务队、社区棋牌室、心理宣泄室等服务阵地和服务项目。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发展的需要,一些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比如四民社区创建载体还有待完善、创新发展思路还有待于提高等。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有利于我们找准影响和制约社区发展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我们把握好推进科学发展的切入点,有利于我们完善科学发展的思路,更好地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确保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实效

社区全体党员要严格按照《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切实增强活动实效。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学习是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基础。

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成果和有益经验等。

同时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区的会议精神,学习中央和省市领导重要讲话,学习相关业务知识。

要把学习贯穿于整体活动始终,不断增强理论武装,提高用科学发展理论指导具体实践和能力和水平。

要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结对帮扶、专题讨论等多种方式学习;在学习内容上,要根据自身特点实际分门别类的学,确保学习质量。

(二)找准问题,寻找对策。

北京路街道党工委紧密结合实际,确定了以一思双创三化的活动主题,开展了千名干部下基层、学先进、比贡献、创一流等主题实践活动,收到了良好成效,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社区党支部结合实际,以以‘四民社区’创建为载体,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社区服务取得新发展为主题,以一创新四提升(即:

创新服务机制;提升综合素质、提升服务水平、提升服务功能、提升满意程度)为载体,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真正的效果,确实社区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作为推进社区建设科学发展、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契机,切实维护好社区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扎实办事、务求实效。

近年来,社区党支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五个提升构建五大体系,深入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创建,着力解决社区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虽然在开展四民社区创建工作中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还值得我们去下大力气去研究和解决,比方说在开展三关工程工作方面,我们还不够深入、在服务居民群众的领域和深度上还不够等。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有利于我们加深对以人为本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明确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发展为谁的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社区群众,使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过程成为为民造福的过程。

三、加强组织,强化措施,促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效开展

这次学习实践活动时间为半年,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精神,把学习实践活动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来抓。

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将实践活动与服务型党组织创建和四民社区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要将解放思想和落实行动统一到本次学习实践活动中来,统一到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上来,力求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社区群众得实惠,实践活动出实效。

一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社区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周密安排,扎实推进,全体党员要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注重要点,突出实效。

要立足社区实际,带着突出解决问题,解决突出问题的思路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理解和掌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实践、实践+学习的形式和内涵,以学促行,以行验学,突出工作效果,切实形成氛围,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的作用,采用滚动播出方式,及时播放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各种动态信息。

社区文化宣传长廊要定期出专期专栏,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宣传。

社区网站要开辟专题栏目,及时宣传社区的学习实践活动情况。

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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