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908465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63.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魏东晋宋、齐、梁、陈(南朝)

三国蜀西晋东魏北齐

北魏(北朝)

吴西魏北周隋

西晋:

分封制,诸王握有兵权,有夺取中央政权的实力

五胡16国:

北魏

分裂割据,动荡时局,民族交融加快,为维系统治而重视改革,战火的摧残,动乱之世孕育新制度。

法律沿革

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北魏律北周律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三国

1.

魏国(汉末时期)

“科”:

临时法典“新科”“甲子科”

科——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是最常使用的法律。

(战乱中难以编订刑法典,且国家未统一,故只制定临时法典。

)对原有不适的法律作出以改变适应变化

曹操:

封魏王时制定“甲子科”“新科”作为临时性以及过渡性的法典,使当时的法律变得更为有效。

战争时期对于某些罪刑加重处罚,而对另外一些()减轻一半处罚。

2.蜀国

曹魏最早使用科作为临时法典,后来诸葛亮与伊籍造“蜀科”(一种文献记载)

3.吴国

基本沿用汉制也造了科

4.曹魏代汉后(明帝时期,儒家思想更多地融合到法律中)

A:

《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汉律称为旧律。

自此,律只代表刑法典,原先其中的大量其他内容被移至“令”等中。

律刑法典;令行政法规)

1将《具律》改为《刑名》放在首篇,除刑罚的加重减轻外,增加了一些刑罚名称。

2删《厩律》,将《囚律》内容分解为其他篇章

3(吸收了《傍章》等中的刑事内容)增加了一些篇目,如《告劾》、《捕》、《系狱》、《断狱》等

4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议具体见后,重要)

正式规定等级特权,对于“八议”之人不能直接定罪,而需要上报皇帝,在他们犯罪之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的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八议”乃八种权贵人物: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具体在书中125页)

5作为正规民法典,体现正统性,进入律令时代,与九章相比少了周律

6.律是刑法典,令是行政性法令

B:

制定州郡令(地方法规)45篇。

尚书官令、军中令共180+

C:

具律刑名(挪到第一篇)确定了“八议”制度

D:

刑罚制度的改革

五刑(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如免官职等等,具体史料不明)

髡刑:

与之前的钳为城旦舂有相似之处

死刑三种、髡刑四种、完刑三种、作刑三种、赎刑(十一种,死刑作一种、罚金和杂抵罪,并减轻有些刑罚,如废弃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

二、晋朝

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开了律疏并行的先河。

两者注释不同但都有效力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秦始是晋武帝年号。

20篇。

在此之前,律并非都属于刑法。

特点:

宽缓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

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

晋令是行政性法规。

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章程,更严谨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加《法例》于《刑名》之后。

3礼律进一步融合,引礼入律。

首创依服制定罪。

(服制:

亲族间血缘远近,关系亲疏的标志,用以别尊长卑幼。

家庭尊卑在魏时即受重视。

依照服饰来确定刑法加减)

4律学成为大学问家必须研究的,到唐朝时衰败。

三、南朝

宋齐沿用《晋律》,梁武帝《梁律》,陈霸先《陈律》

1王植、宋躬统一了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解。

为解决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2梁:

制定自己王朝的法律后世称为梁律

律、令、科为主要法律形式。

沿用《晋律》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南朝法律多继承晋,北朝法律多是在少数民族自己入主中原后制定的,在汉化过程中也带有本民族自己的特色

四、北朝

1.《北魏律》——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共20篇(相比晋律少了诸侯,多了斗律,知道名称的为15篇)。

(几次编纂法典,立法活动频繁,希望用法律来稳固政权)内容大致沿袭汉律。

“官当”入律,调整刑罚制度,定刑为六:

死、流、徒、杖、宫、鞭。

2.东魏《麟趾格》(以格代科,说明也曾使用科的法律形式)

3.

《北齐律》——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对后世影响较大

特点:

(1)科条简要(成为后世隋唐法律之参考借鉴之作)(立法水平高,文字精炼达意)

(2)规定了“重罪”十条(“十恶不赦”)

(3)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北齐律》承上启下,对后世影响极大。

为隋唐法典蓝本。

4.西魏《大统式》(大统是年号)

5.北周《大律》25篇吸收了周礼条文繁琐不佳(沿袭西魏,后自己立法)(隋代周后,未采周制而取北齐制)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变化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制度)

1)八议入律儒家思想进一步占据主流的表现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在审判上实行特殊照顾,官府不得专断。

(之前也有汉时的案例证明之前也有,但是内容列举入“律”中是由魏开始的)(法定的特权总是优于不规定的毫无边界的特权的,故亦有一定进步之处)

从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A——议亲(皇帝亲戚—姻亲)

B——议故(皇帝故旧)

C——议贤(有高尚德行与影响的人,多为士人)

D——议能(有大才能)

E——议功(有大功勋,多为军功)

F——议贵(贵族官僚)

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前朝君主及其后代)

轻罪:

赦免

重罪:

调查清楚案件为前提。

不直接按法律判决,先“议”,再由皇帝裁决。

(减刑)

2)官当制度(以官品抵当徒罪)

起源:

曹魏“杂抵罪”,晋律“除名逼三岁刑,免比三岁刑”这以后较明确的规定了用官品抵罪。

北魏: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岁徒刑。

官品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降一级叙用。

南陈:

五、四岁刑,用官职抵二岁刑,余刑居作(监管较轻,在官府所规定的地方劳动,重刑犯带械具);三岁刑,抵二岁,余一岁可赎之;二岁刑直接赎;属公罪的可处罚金。

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陈律规定抵当2年)

3)(减刑后)居作:

居于某地劳作,管理较宽松

4)因公事获罪(过失错误):

多处罚金

2确立重罪十条(始于北齐,隋时改为“十恶”)

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八议对十罪也无效

严重危害国家政权、扰乱家庭伦理纲常

(3)叛(叛变);

(4)降(投降);

以上为政治方面;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以上为伦理方面

确定重罪十条

1.可理解为将十条犯罪集中起来,其实在此之前已经已零散存在

2.反逆、大逆、叛、降等十条

3.严重危害国家政权或违反礼教

3刑罚制度方面的改革总体是减轻渐趋宽缓(原因:

战乱时期镇压需要法律严苛,等政权稳定后为缓和矛盾故进行宽缓倾向的改革)

1)出嫁女不再从坐父母之诛,只受夫家从坐

2)免除宫刑(东汉末年取消,北魏重出,北齐再次被废)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改徙为流,定为减死一等之法)(北周将流刑划分为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等)

宫刑也曾作为减死之刑,汉代也曾以徙边作为减死之刑,多以匈奴之地为徙边地,经济不发达,生命安全难以保障。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更加规范化,作为死刑的减等,使恢复肉刑的主流很少在被提起。

(北朝流刑成为法定刑)(废除肉刑后死刑使用较多,战乱时期人口较少,要减少死刑的使用,故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规定性刑罚,且规定了流放里数。

(正式的法定刑)

南北朝时方出现“流”(原为“徙”)填补了死刑与徒刑之间的空白,打压了“恢复肉刑”的思潮。

提议恢复肉刑的原因:

希望能以此少杀部分人;希望能以肉刑之残忍起威慑作用;在死刑和徒刑之间缺少一等刑罚。

4北周的五刑

杖、鞭、徒、流、死

第三节律学的发展

1.律学

1)曹律专设律博士以传授律学知识

2)法律:

强制性、实用性、学术性不明显,有学者提出古代没有法学,只有律学。

3)汉:

五经博士规范化解释,便于他人学习司法审判原则和法律适用情况。

4)晋:

张斐。

注释法律中提出许多重要原则。

比如从概念上解释。

a)故意—过失: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可见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

b)共同犯罪:

首犯和从犯加以区别对待。

“谋”意指二人对议或共谋(更多指共谋)

集团犯罪:

“三人谓之群”(秦时5人,此时为3人,发展变化的)

“率”的标准,“制众建计”(首犯)强调领导力、策划力

考察犯罪意图:

“造意”:

“倡首先言”

c)对蜀混淆犯罪加以区分

1)持质(劫持人质):

“劫招其才”(只考察了一种求财的情况,有欠缺)发展为“为某种目的劫持人质”,更加完备

不和劫持人质者妥协,即使无视人质安全亦要消灭匪徒,此主张成为万世法(曹魏时期),而无非成为

2)欺谩:

“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作”:

侵犯对象不同

d)对杀伤人区别对待

1)贼杀:

故意杀人,无变斩击谓之贼(变,指突然,非常)

2)斗杀:

杀、伤,起初无意杀人两讼相趣谓之斗(讼,争论,争辩)

3)戏杀:

开玩笑,完全无恶意的杀人两和相害谓之戏

e)赃:

货财之利谓之赃;盗窃抢夺所得安为赃物

2.东晋&南朝:

受玄学压制发展缓慢

北朝:

趋向研究经世致用的东西

总体来说较汉代已经衰落

汉晋及南北朝,文官区别于武官能熟练掌握法律,此后,隋唐科举重视儒学,而律学这种实务地位下降,走向衰落。

●补充:

汉朝时引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继承律学,但南朝多研究道家的玄学(所谓士大夫不研究俗务)而北朝则继承律学的发展,研究经世致用的学说。

(1)汉末郑玄将从前各家做出的解释加以吸收,曹魏时诸家章句只取郑玄一家

(2)晋张斐、杜预上表皇帝,将整理后的内容集中提出,其中的法律名词的解释在之前就已经存在。

(具体解释参见书129页)

此后律学逐渐衰败,作为对法律做出解释的律学依然存在,但作为一门专门性学问的意义已经失去。

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杜预在《律解》的上奏中说:

“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

”这使律学亦成为注释之学,加之东晋以降官方注释的确立私家言论大受限制,从而使律学研究走向衰微,法理学意义上的探讨大大落后于对律文的注释,结果是律学也回到了训诂之类的老路,像张斐这样的律学家也渐次消失了。

然而律学仍不失其在中国法律史中的重要地位,不妨这样讲,没有汉魏律学的发展,唐律疏议有如此卓著之成就是不可能的。

第七章隋唐

一般认为我国古代法律在唐时打到顶峰,而唐律则以隋律为基本

第一节隋

1.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令、格、式,和《开皇律》共同构成隋朝法律体系)

隋文帝《开皇律》12篇。

(原有基础上总结简化、宽缓)公元581年,杨坚即位后制订。

隋炀帝《大业律》18篇(大业三年颁行)。

较《开皇律》宽松,(去十恶之条,多处减轻刑罚,考囚等),但并未被严格执行。

(沦为具文)更多的执行临时颁行的严酷法律。

【律】在曹魏以前是作为施行的具体细则,而在曹魏后多作为国家行政的象征【多从宽,但实际实行并不如此】

2.隋律特点

《开皇律》

1条目简明。

编篡体例以《北齐律》为蓝本。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仅500条,大量删除,合并法条后的效果)

2刑罚宽缓

A基本确立了封建的五刑体系——笞、杖、徒、流、死

B废鞭、宫、磐等较残酷肉刑;废除了北朝时出现的缳刑(即车裂)、枭首制度

C死刑只有绞和斩两种,认为足以威慑而不必再有其他更残忍方法。

“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

D缩短了流放距离和流、徒的年限(徒缩短至三年)

3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的特权

沿袭八议官当听赎(等制度并更加明确规定,进步之处在于法制化的特权优于漫无边际的特权)继承之前的以钱赎罪并且做出明确规定,但却没有了罚金制度。

4以北齐重罪十条为基础,修改后定为十恶之条

为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

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唐代立法状况

一、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总结隋亡的教训重视立法的作用

1德主刑辅(以德为主治理国家)

表面上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用以缓和阶级矛盾。

实际上是德刑并用(用礼仪教化软化反抗意识,对敢于反抗者坚决镇压)。

法律作“安民立政”的工具

2约法省刑

1)吸取隋亡的教训,立法力求宽简。

实际上强调宽猛得当(轻重得宜)(正常情况下宽猛得当,刑事政策等随情形而不同宽猛)

2)免死而复肉刑《贞观律》改绞为断右趾+役流3年(流刑加劳役)

3)

改反逆的兄弟连坐死为连坐配没(沦为官奴)

4)死刑大量减少

5)改兄弟连坐死为坐配没。

对恶言犯的兄弟只处以流刑,

其余亲属不用连坐。

6)立法简要:

提出法令太多容易引起人们反感,法网严密,

反而束缚司法者手脚;一罪不可规定数种条款,以防止出现

弄虚作假害民。

3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不轻易制定法令(法律保持稳定,诏令格式若更改频繁易生迷惑奸诈,故应慎重,经过审定)以皇帝名义发布。

2)一旦立法,应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废止)

3)遵守祖宗成法,以保持延续性和稳定性。

4)基于时代要求,以其他类型的法律形式避开改变祖宗成法,故延续性和稳定性具有时间性,且是相对的。

2.唐律的制定与修改(各时期立法概述)

1唐高祖李渊《武德律》12篇500条——唐代首部法典,(先制定了53条新格作为过渡性条款,后编纂成文法典)奠定了唐律的底本(参照开皇律制定,吸纳了新格内容,删改了部分原有条文,而总条数不变)刑罚较隋轻。

2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贞观律》12篇500条(历时十年)

奠定了唐代法制的基本面貌,基本定型(格式更加严谨,内容更加宽简)

3《永徽律疏》(唐高宗李治)

为阐明永徽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对律文进行统一解释(解释较多是法条含义上的延伸,解释多称为“律疏)。

附在律文后,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律条文含义上的延伸

流传至今《唐律疏议》(也作唐律疏义,是后人所称)。

是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4《开元律》和《唐六典》

《唐六典》——唐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有行政法性质。

1)原本准备模仿周礼,但有困难而作罢

2)并非全新创制,而是在旧有法规之上重组结构的汇编

3)未正式颁布,但其中有很多内容事实上已得有效运用。

5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

1将律文分门别类:

121门篇条变为篇门条

2有关的格、敕、令、式附在各门律后(相对稳定的规范)

这种混编在法典的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相关律令归于同处,便于查阅。

此后,“刑统”之源流即是唐后期之《刑律统类》

3.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诏令和诏赦也是很重要的法律渊源,敕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是未经整理的法律条文整理后或归于律令格式之中)

唐中后期,为适应形势,诏令、敕越来越重要,有时代替法律条文。

以灵活的法律刑事处理,而避免更改祖宗成法

律:

关于定罪断刑的依据(是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实际上律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

在四种法律形式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最高。

(相当于刑法典,“律以正刑定罪”)汉朝时的律指国家

大法。

令:

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令以设范立制”)

格:

确立国家机关日常办事的行政法规。

(“格以禁违止邪”)

式:

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式以轨物程事”)

敕:

单行条例,灵活机动的立法形式,便于皇帝掌握。

(来源

于皇帝,地位高,可修改原有立法甚至代替;北朝以来,

敕的地位不断上升,“格后敕”增多);有限的敕条成为格的来源,唐后期数量很大。

第二节唐律的基本内容

一、有关篇目

1.名例律

1)涉及关于刑罚的种类,定罪量刑时的法律适用(类似于刑法总则)其他11篇相当于分则

2)五刑、十恶

2.卫禁

与皇帝有关,要塞、关津(并不一定在边疆)

3.职制律

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与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的规定

4.户婚

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户籍制度涉及国家征徭役,田宅

5.厩库

1)厩:

关大型牲畜的地方,大部分由国家直接管理,就算私人,也不允许随意宰杀

2)库:

指仓库,国家主要财货管理

6.擅兴律

擅:

擅自

兴:

兴造成发兵(军事方面)

7.贼盗律

贼:

政治性犯罪,包括谋反叛逆及一些杀伤人

8.斗讼律

斗:

斗殴讼:

诉讼

关于斗殴杀伤人的事件和一些控告申诉

9.诈伪律

诈:

欺诈伪:

伪造,如伪造官方印章

10.杂律

分篇时不便分入其他篇中,主要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奸情罪

11.捕亡律

不止罪犯,还包括奴隶,逃避徭役者

12.断狱律

断:

审理案件关于刑事、司法审判、监狱管理出现的犯罪行为

二、刑罚体系

名例57卫禁33职制57户婚46厩库28擅兴24贼盗54斗讼60诈伪26杂律62捕亡18断狱34

小计12篇502条,一般称为五百条(一般称为

A《名例律》规定了各篇通用的刑罚种类及刑法使用的一般原则

1五刑(隋时确立,唐稍作改变,为后世长期沿用)

笞:

腿部、臀部;五等从笞十到笞五十刑差为十

杖:

背部、腿部和臀部;五等从杖六十到杖一百,刑差为十

徒:

强制劳动;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有期徒刑,五等,徒一年至三年,

刑差半年

流:

流放到边远地区,强制服劳役;三年,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

千里,服役一年,称“劳诛”(役满编入当地户籍)

后增加“加役流”,三千里,服役三年(代替某些死刑)

死:

沿袭隋的规定分为绞刑和斩刑

除名:

除官位爵位,特权随之消失。

且遇大赦仍然要除权,或者处死流放。

危机皇权及国家政权、礼教和尊卑伦常。

五服制度:

别亲疏。

比如缌麻,小功、大功、齐衰、斩衰

2十恶杖60~100

和统治者有关,也有从道德角度的尊卑伦常。

取消了北齐中的降,

增加了不睦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1)谋反:

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统治的行为;(包括政变、叛乱、起义等)一般是二

人以上,谋状彰明的一人也可。

包括皇族内部争权夺利的诬陷和普通民众

“彼可取而代之”及反对国家统治。

谋还包括谋叛和谋大逆。

(2)谋大逆:

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山陵以及宫阙的行为;

(3)谋叛:

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或建立伪政权的行为;可能在策划阶段未必实施

(4)恶逆:

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祖父母、姑舅、兄姐等)

(5)不道:

指杀人罪中情节严重,方式方法恶劣的行为。

如蛊毒。

P159

(6)大不敬:

指损害皇帝尊严或对皇帝人身安全、物品等有所侵犯的行为。

如盗取皇家祭祀物品,皇帝专用车马、羽服等,盗用伪造皇帝印玺,御医配错药,写错封皮,御厨做饭误犯食禁等

(7)不孝:

指子孙违反了伦理道德中有关孝的规定的行为;

(如告发谩骂尊亲属,或祖父母在世时分家令过,或服丧期间娶嫁作乐)父母在别籍异财【别立产籍私有钱财】,供养有缺,父母丧生自嫁娶、用音乐、着华服【父母的服丧期间内私自】

子孙与直系尊亲属间【不仅是儒家思想,在律法中对不孝也处以死刑;孝是共识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

(8)不睦:

指亲族间相互侵犯的行为;(谋反侵害以上亲属)

(9)不义:

指地位卑下的人侵犯了非血缘尊长的行为;(行政长官、尊长、授业老师、士兵;妻子在夫死后密不举哀,服丧期改嫁也是坏规

矩的)受业师、官兵杀死五品以上官长,夫死妇匿不举哀,用乐着华服,改嫁。

十恶者不受特殊照顾,在大赦中除名(除官位、爵位、特权),有些大赦也要执刑

(10)内乱:

指亲属之间犯奸乱伦。

(不正当男女关系)

十恶的目的:

维护皇权统治,维护尊卑纲常

对十恶者不设特殊照顾,否则官员会被除名。

【除名后若再做官、六年后从原出生开始】——>一种针对官员的出发

●补充:

服制属范围及服制“五服”相关亲属死后穿何种丧服,服实际上代替了亲等的概念

根据丧服的之地、样式、丧父时间长短来判断亲属等级

以男性宗亲(内亲)为主,而女性亲属则称外亲,妻族亲属则称妻亲。

斩衰三年至粗麻布,不缝边(心情悲痛,不修边幅)

齐衰三年/期年(期年中分[杖期][不杖期])杖期:

亲走期间心情悲痛步履蹒跚拄杖

五个月、三个月较粗麻布缝边

——高祖父母(三个月,唐后为五个月)——曾祖父母(三个月,唐后五个月)——祖父母(期年)——父母(以前父斩衰母期年,后相同)

大功九个月粗熟布

小功五个月较细熟布

缌麻三个月细熟布

期年:

祖父母、姑姑、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未嫁期亲,已嫁大功)

大功:

堂兄弟,姐妹(未嫁大功、已嫁小功)九个月粗熟布

小功:

再从兄弟姐妹(同曾祖父母)五个月较粗熟布

缌麻再从稍细的熟布

袒免:

无丧服、无服期、五服之外露左胳膊、头系白带

同父期亲同祖父大功同曾祖小功同高祖缌麻与曾祖父母同宗从族

前子只为父父服斩衰后母同,妻只为夫服斩丧后公婆同,外祖父母,姨表舅表服制、止缌麻,小功

与北齐重罪十条比较:

a去“降”增“不睦”(归入谋叛之中)b加“谋”(谋反、谋叛、某大逆:

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称谓者,二人以上;谋优彰明“虽一人仍同二人法)

3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议>请>减>赎(八议着重学习,借私罪出发中,借蜀剪)

B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1划分公罪与私罪(区别适用刑罚)

公罪:

管理推行公务中触犯刑法,并不为谋求私利

私罪:

与公事无关或谋求私利(为人案例受到不公平待遇)

对私罪处罚重于公罪

2对自首减免

自首:

罪行未被发现而自己投案以免刑处

自新:

罪行被发现后自己投案减刑二等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不实不尽”如实交待的部分不追究

自首者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

自首者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

3并合论罪:

赎罪不产生(不是数罪并罚)

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以重者论的原则(而非累计加以处罚)若先罪已判,后罪轻于先罪则不判。

后罪重于先罪时,判处刑罚不足部分。

4断罪无正条轻重相比较

a)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不是类推,类推是指没有明文规定,要通过比较得出结论)

b)应轻处罚的,法律列举重款,则通过类推得出轻者。

反之亦然。

(“举重以名轻”来出罪,“举轻以名重”来入罪)

c)根据条文内在逻辑判定立法技术高,因而无需一一列举

5同居有罪相隐不处罚

a)同居不限籍的异同,无亲属关系的也为同居(以户为单位)

b)源于孔子“父子相隐”,比汉朝扩大了相隐的范围(汉“亲亲得相首匿子女和祖父母,都很好)

c)大功以上亲属,有罪可以隐匿,奴婢也可(?

d)但某些罪刑(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不适用(国家利益、君主利益至上)

6对化外人(少数民族、外国人即非唐王朝管理的人)相互之间犯罪处理的原则

结合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对同类人按本俗法处理

对不同人按唐律处理(引起纠纷的是不同地区的人)

7其他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定

A刑罚执行(中的减免刑原则)

1.犯死罪者(非十恶)家中直系尊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