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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答案

201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

宪法学

1、论述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答:

《宪法》(第二版)周叶中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具有不同于一般权利的自身法律特性:

①基

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1982年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与自由

公民个人享有的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国家权力属于人

民的基础。

(一)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

原则。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

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

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

外的处罚。

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

法上一律平等。

就广义而言,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

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

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手段,也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它直接体现了人民

的国家主人地位。

因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最基本的一项政治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政治自由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

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2•出版自由。

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

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仅仅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后者又可分为政治

性结社以及非政治性结社。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集会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扩展。

集会不同于结社,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而结社

则是长期的、持续性的集合,并且具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游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

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所谓批评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

评意见的权利。

所谓建议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所谓申诉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

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所谓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

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所谓检举权,就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

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这类权利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身体和住宅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一)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根据宪法,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特定情况下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宪法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

从法律上讲,公民的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

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适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公民的姓名。

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自己的名声并享有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和维护从国家、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光荣称号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地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权利。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同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连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圭寸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

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

指:

"①没有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志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②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③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

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④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

自由。

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一)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

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在现代宪政国家被并称为支撑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

(二)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劳动权是人们赖以

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修养权利。

休息全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

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

一种权利。

(五)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六)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第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

四、特定人的权利

(一)保障妇女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四)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第四十六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

利和利益。

2、谈一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答: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独立进行审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这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超越一切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首先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其次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

督,同时,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的审判活动要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此外还要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但这种监督不

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涉,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否合法、是否公正和客

观进行的监督,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秉公执法,而且这种监督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行政法

3、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是行政法的法源,为什么?

答:

⑴行政法法源的概念

行政法法源,又称行政法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或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律规范

的来源或出处。

行政法由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分散和变动性大,不可能制定统

一的法典,故其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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