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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docx

1、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之前1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魏 东晋宋、齐、梁、陈(南朝) 三国 蜀 西晋 东魏北齐 北魏 (北朝) 吴 西魏北周隋西晋:分封制,诸王握有兵权,有夺取中央政权的实力五胡16国:北魏分裂割据,动荡时局,民族交融加快,为维系统治而重视改革,战火的摧残,动乱之世孕育新制度。 法律沿革 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北魏律 北周律 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三国1. 魏国(汉末时期) “科”:临时法典 “新科” “甲子科” 科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是最常使用的法律。(战乱中难以编订刑法典,且国家未统一,故只制定临时法典。)对原有不适的法律作出以改变

2、适应变化曹操:封魏王时制定“甲子科”“新科”作为临时性以及过渡性的法典,使当时的法律变得更为有效。战争时期对于某些罪刑加重处罚,而对另外一些()减轻一半处罚。2. 蜀国 曹魏最早使用科作为临时法典,后来诸葛亮与伊籍造“蜀科”(一种文献记载)3. 吴国 基本沿用汉制 也造了科4. 曹魏代汉后(明帝时期,儒家思想更多地融合到法律中) A: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汉律称为旧律。自此,律只代表刑法典,原先其中的大量其他内容被移至“令”等中。 律刑法典;令行政法规) 1将具律改为刑名放在首篇,除刑罚的加重减轻外,增加了一些刑罚名称。 2删厩律,将囚律内容分解为其他篇章 3

3、(吸收了傍章等中的刑事内容)增加了一些篇目,如告劾、捕、系狱、断狱等 4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议具体见后,重要) 正式规定等级特权,对于“八议”之人不能直接定罪,而需要上报皇帝,在他们犯罪之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的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八议”乃八种权贵人物: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具体在书中125页) 5 作为正规民法典,体现正统性,进入律令时代,与九章相比少了周律 6. 律是刑法典,令是行政性法令 B:制定州郡令(地方法规)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共180+ C:具律刑名(挪到第一篇)确定了“八议”制度 D:刑罚制度的改革 五刑(死、髡、完、作、赎) 罚金 杂抵罪

4、(如免官职等等,具体史料不明) 髡刑:与之前的钳为城旦舂有相似之处 死刑三种、髡刑四种、完刑三种、作刑三种、赎刑(十一种,死刑作一种、罚金和杂抵罪,并减轻有些刑罚,如废弃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 二、晋朝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开了律疏并行的先河。两者注释不同但都有效力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秦始是晋武帝年号。20篇。在此之前,律并非都属于刑法。 特点:宽缓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晋令是行政性法规。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章程,更严谨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加法例于刑名之后。 3礼律进一步融合,引礼入律。首创依服制定罪。(服制:亲族间血缘

5、远近,关系亲疏的标志,用以别尊长卑幼。家庭尊卑在魏时即受重视。依照服饰来确定刑法加减) 4 律学成为大学问家必须研究的,到唐朝时衰败。三、南朝 宋齐沿用晋律,梁武帝梁律,陈霸先陈律 1 王植、宋躬统一了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解。为解决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2 梁:制定自己王朝的法律 后世称为梁律 律、令、科为主要法律形式。沿用晋律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南朝法律多继承晋,北朝法律多是在少数民族自己入主中原后制定的,在汉化过程中也带有本民族自己的特色四、北朝1. 北魏律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共20篇(相比晋律少了诸侯,多了斗律,知道名称的为15篇)。(几次编纂法典,立法活动频繁,希望

6、用法律来稳固政权)内容大致沿袭汉律。“官当”入律,调整刑罚制度,定刑为六:死、流、徒、杖、宫、鞭。2. 东魏 麟趾格(以格代科,说明也曾使用科的法律形式)3. 北齐律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对后世影响较大 特点:(1)科条简要(成为后世隋唐法律之参考借鉴之作)(立法水平高,文字精炼达意) (2)规定了“重罪”十条(“十恶不赦”) (3)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北齐律承上启下,对后世影响极大。为隋唐法典蓝本。4. 西魏大统式(大统是年号)5. 北周大律25篇 吸收了周礼 条文繁琐 不佳(沿袭西魏,后自己立法)(隋代周后,未采周制而取北齐制)第二节 法律的主要变化

7、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制度)1) 八议入律 儒家思想进一步占据主流的表现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在审判上实行特殊照顾,官府不得专断。 (之前也有汉时的案例证明之前也有,但是内容列举入“律”中是由魏开始的)(法定的特权总是优于不规定的毫无边界的特权的,故亦有一定进步之处)从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A议亲(皇帝亲戚姻亲) B议故(皇帝故旧)C议贤(有高尚德行与影响的人,多为士人) D议能(有大才能)E议功(有大功勋,多为军功) F议贵(贵族官僚)G议勤(为

8、朝廷勤劳服务) 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前朝君主及其后代)轻罪:赦免重罪:调查清楚案件为前提。不直接按法律判决,先“议”,再由皇帝裁决。(减刑)2) 官当制度(以官品抵当徒罪)起源:曹魏“杂抵罪”,晋律“除名逼三岁刑,免比三岁刑”这以后较明确的规定了用官品抵罪。北魏: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岁徒刑。官品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降一级叙用。南陈:五、四岁刑,用官职抵二岁刑,余刑居作(监管较轻,在官府所规定的地方劳动,重刑犯带械具);三岁刑,抵二岁,余一岁可赎之;二岁刑直接赎;属公罪的可处罚金。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陈律规定抵当2年)3) (减

9、刑后)居作:居于某地劳作,管理较宽松4) 因公事获罪(过失错误):多处罚金 2确立重罪十条(始于北齐,隋时改为“十恶”) 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八议对十罪也无效严重危害国家政权、扰乱家庭伦理纲常(3)叛(叛变); (4)降(投降);以上为政治方面;(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以上为伦理方面确定重罪十条1. 可理解为将十条犯罪集中起来,

10、其实在此之前已经已零散存在2. 反逆、大逆、叛、降等十条3. 严重危害国家政权或违反礼教 3刑罚制度方面的改革 总体是减轻 渐趋宽缓(原因:战乱时期镇压需要法律严苛,等政权稳定后为缓和矛盾故进行宽缓倾向的改革)1) 出嫁女不再从坐父母之诛,只受夫家从坐2) 免除宫刑(东汉末年取消,北魏重出,北齐再次被废)3)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改徙为流,定为减死一等之法)(北周将流刑划分为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等)宫刑也曾作为减死之刑,汉代也曾以徙边作为减死之刑,多以匈奴之地为徙边地,经济不发达,生命安全难以保障。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更加规范化,作为死刑的减等,使恢复肉刑的主流很少在被提起。(北朝流刑成

11、为法定刑)(废除肉刑后死刑使用较多,战乱时期人口较少,要减少死刑的使用,故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规定性刑罚,且规定了流放里数。(正式的法定刑) 南北朝时方出现“流”(原为“徙”)填补了死刑与徒刑之间的空白,打压了“恢复肉刑”的思潮。提议恢复肉刑的原因:希望能以此少杀部分人;希望能以肉刑之残忍起威慑作用;在死刑和徒刑之间缺少一等刑罚。 4北周的五刑 杖、鞭、徒、流、死第三节 律学的发展1.律学1) 曹律专设律博士以传授律学知识2) 法律:强制性、实用性、学术性不明显,有学者提出古代没有法学,只有律学。3) 汉:五经博士规范化解释,便于他人学习司法审判原则和法律适用情况。4) 晋:张斐。注释法律中提

12、出许多重要原则。比如从概念上解释。a) 故意过失:“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可见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b) 共同犯罪:首犯和从犯加以区别对待。“谋”意指二人对议或共谋(更多指共谋)集团犯罪:“三人谓之群”(秦时5人,此时为3人,发展变化的)“率”的标准,“制众建计”(首犯)强调领导力、策划力考察犯罪意图:“造意”:“倡首先言”c) 对蜀混淆犯罪加以区分1) 持质(劫持人质):“劫招其才”(只考察了一种求财的情况,有欠缺)发展为“为某种目的劫持人质”,更加完备不和劫持人质者妥协,即使无视人质安全亦要消灭匪徒,此主张成为万世法(曹魏时期),而无非成为2) 欺谩:“

13、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作”:侵犯对象不同d) 对杀伤人区别对待1) 贼杀:故意杀人, 无变斩击谓之贼(变,指突然,非常)2) 斗杀:杀、伤,起初无意杀人 两讼相趣谓之斗(讼,争论,争辩)3) 戏杀:开玩笑,完全无恶意的杀人 两和相害谓之戏e) 赃:货财之利谓之赃;盗窃抢夺所得安为赃物2.东晋&南朝:受玄学压制 发展缓慢北朝:趋向研究经世致用的东西总体来说较汉代已经衰落汉晋及南北朝,文官区别于武官能熟练掌握法律,此后,隋唐科举重视儒学,而律学这种实务地位下降,走向衰落。 补充:汉朝时引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继承律学,但南朝多研究道家的玄学(所谓士大夫不研究俗务)而北朝则继承律学的发展,研究

14、经世致用的学说。(1)汉末郑玄将从前各家做出的解释加以吸收,曹魏时诸家章句只取郑玄一家(2)晋张斐、杜预上表皇帝,将整理后的内容集中提出,其中的法律名词的解释在之前就已经存在。(具体解释参见书129页)此后律学逐渐衰败,作为对法律做出解释的律学依然存在,但作为一门专门性学问的意义已经失去。法律解释的规范化杜预在律解的上奏中说:“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这使律学亦成为注释之学,加之东晋以降官方注释的确立私家言论大受限制,从而使律学研究走向衰微,法理学意义上的探讨大大落后于对律文的注释,结果是律学也回到了训诂之类的老路,像张斐这样的律学家也渐次消失了。然而律学仍不失其在中国法律史中的

15、重要地位,不妨这样讲,没有汉魏律学的发展,唐律疏议有如此卓著之成就是不可能的。第七章 隋唐一般认为我国古代法律在唐时打到顶峰,而唐律则以隋律为基本第一节 隋1.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令、格、式,和开皇律共同构成隋朝法律体系) 隋文帝开皇律12篇。(原有基础上总结简化、宽缓)公元581年,杨坚即位后制订。 隋炀帝大业律18篇(大业三年颁行)。较开皇律宽松,(去十恶之条,多处减轻刑罚,考囚等),但并未被严格执行。(沦为具文)更多的执行临时颁行的严酷法律。【律】在曹魏以前是作为施行的具体细则,而在曹魏后多作为国家行政的象征【多从宽,但实际实行并不如此】2.隋律特点开皇律 1条目简明。

16、编篡体例以北齐律为蓝本。“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仅500条,大量删除,合并法条后的效果)2刑罚宽缓 A基本确立了封建的五刑体系笞、杖、徒、流、死 B废鞭、宫、磐等较残酷肉刑;废除了北朝时出现的缳刑(即车裂)、枭首制度 C死刑只有绞和斩两种,认为足以威慑而不必再有其他更残忍方法。“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 D缩短了流放距离和流、徒的年限(徒缩短至三年)3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的特权 沿袭八议 官当 听赎(等制度并更加明确规定,进步之处在于法制化的特权优于漫无边际的特权)继承之前的以钱赎罪并且做出明确规定,但却没有了罚金制度。4以北齐重罪十条为基础,修改后定为十恶之条 为隋朝立法成就

17、的集中体现。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第二节 唐代立法状况一、 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 总结隋亡的教训 重视立法的作用1德主刑辅(以德为主治理国家) 表面上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用以缓和阶级矛盾。实际上是德刑并用(用礼仪教化软化反抗意识,对敢于反抗者坚决镇压)。法律作“安民立政”的工具2约法省刑1) 吸取隋亡的教训,立法力求宽简。实际上强调宽猛得当(轻重得宜)(正常情况下宽猛得当,刑事政策等随情形而不同宽猛)2) 免死而复肉刑 贞观律改绞为断右趾+役流3年(流刑加劳役)3) 改 反逆的兄弟连坐死 为 连坐配没(沦为官奴)4)

18、 死刑大量减少5) 改兄弟连坐死为坐配没。对恶言犯的兄弟只处以流刑,其余亲属不用连坐。6) 立法简要:提出法令太多容易引起人们反感,法网严密, 反而束缚司法者手脚;一罪不可规定数种条款,以防止出现 弄虚作假害民。3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 不轻易制定法令(法律保持稳定,诏令格式若更改频繁易生迷惑奸诈,故应慎重,经过审定)以皇帝名义发布。2) 一旦立法,应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废止)3) 遵守祖宗成法,以保持延续性和稳定性。4) 基于时代要求,以其他类型的法律形式避开改变祖宗成法,故延续性和稳定性具 有时间性,且是相对的。2.唐律的制定与修改(各时期立法概述)1唐高祖李渊 武德律12篇500

19、条唐代首部法典,(先制定了53条新格作为过渡性条款,后编纂成文法典)奠定了唐律的底本(参照开皇律制定,吸纳了新格内容,删改了部分原有条文,而总条数不变)刑罚较隋轻。2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贞观律12篇500条(历时十年) 奠定了唐代法制的基本面貌,基本定型(格式更加严谨,内容更加宽简)3永徽律疏(唐高宗 李治) 为阐明永徽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对律文进行统一解释(解释较多是法条含义上的延伸,解释多称为“律疏)。附在律文后,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律条文含义上的延伸流传至今唐律疏议(也作唐律疏义,是后人所称)。是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法典。4开元律和唐六典 唐六典唐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

20、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有行政法性质。1) 原本准备模仿周礼,但有困难而作罢2) 并非全新创制,而是在旧有法规之上重组结构的汇编3) 未正式颁布,但其中有很多内容事实上已得有效运用。5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 1将律文分门别类:121门 篇条 变为 篇门条 2有关的格、敕、令、式附在各门律后(相对稳定的规范) 这种混编在法典的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相关律令归于同处,便于查阅。此后,“刑统”之源流即是唐后期之刑律统类 3.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诏令和诏赦也是很重要的法律渊源,敕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是未经整理的法律条文整理后或归于律令格式之中)唐中后

21、期,为适应形势,诏令、敕越来越重要,有时代替法律条文。以灵活的法律刑事处理,而避免更改祖宗成法 律:关于定罪断刑的依据(是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实际上律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在四种法律形式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最高。(相当于刑法典,“律以正刑定罪”)汉朝时的律指国家 大法。 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令以设范立制”) 格:确立国家机关日常办事的行政法规。(“格以禁违止邪”)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式以轨物程事”)敕:单行条例,灵活机动的立法形式,便于皇帝掌握。(来源 于皇帝,地位高,可修改原有立法甚至代替;北朝以来,敕的地位不断上升,“格后敕

22、”增多);有限的敕条成为格的来源,唐后期数量很大。第二节 唐律的基本内容一、有关篇目1. 名例律1) 涉及关于刑罚的种类,定罪量刑时的法律适用(类似于刑法总则)其他11篇相当于分则2) 五刑、十恶 2. 卫禁与皇帝有关,要塞、关津(并不一定在边疆)3. 职制律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与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的规定4. 户婚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户籍制度涉及国家征徭役,田宅5. 厩库1) 厩:关大型牲畜的地方,大部分由国家直接管理,就算私人,也不允许随意宰杀2) 库:指仓库,国家主要财货管理6. 擅兴律擅:擅自 兴:兴造成发兵(军事方面)7. 贼盗律贼:政治性犯罪,包括谋反叛逆及一些杀伤人8. 斗讼律斗:斗

23、殴 讼:诉讼关于斗殴杀伤人的事件和一些控告申诉9. 诈伪律诈:欺诈 伪:伪造,如伪造官方印章10. 杂律分篇时不便分入其他篇中,主要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奸情罪11. 捕亡律不止罪犯,还包括奴隶,逃避徭役者12. 断狱律断:审理案件 关于刑事、司法审判、监狱管理出现的犯罪行为二、刑罚体系名例57 卫禁33 职制57 户婚46 厩库28 擅兴24 贼盗54 斗讼60 诈伪26 杂律62 捕亡18 断狱34小计12篇502条,一般称为五百条(一般称为 A名例律 规定了各篇通用的刑罚种类及刑法使用的一般原则1五刑(隋时确立,唐稍作改变,为后世长期沿用) 笞:腿部、臀部;五等从笞十到笞五十刑差为十

24、杖:背部、腿部和臀部;五等从杖六十到杖一百,刑差为十徒:强制劳动;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有期徒刑,五等,徒一年至三年,刑差半年流:流放到边远地区,强制服劳役;三年,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服役一年,称“劳诛”(役满编入当地户籍)后增加“加役流”,三千里,服役三年(代替某些死刑)死:沿袭隋的规定分为绞刑和斩刑除名:除官位爵位,特权随之消失。且遇大赦仍然要除权,或者处死流放。危机皇权及国家政权、礼教和尊卑伦常。五服制度:别亲疏。比如缌麻,小功、大功、齐衰、斩衰2十恶 杖60100 和统治者有关,也有从道德角度的尊卑伦常。取消了北齐中的降, 增加了不睦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1)谋反:指谋害皇帝危

25、害国家统治的行为;(包括政变、叛乱、起义等)一般是二 人以上,谋状彰明的一人也可。包括皇族内部争权夺利的诬陷和普通民众 “彼可取而代之”及反对国家统治。谋还包括谋叛和谋大逆。(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山陵以及宫阙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或建立伪政权的行为;可能在策划阶段未必实施(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祖父母、姑舅、兄姐等)(5)不道:指杀人罪中情节严重,方式方法恶劣的行为。如蛊毒。P159(6)大不敬:指损害皇帝尊严或对皇帝人身安全、物品等有所侵犯的行为。如盗取皇家祭祀物品,皇帝专用车马、羽服等,盗用伪造皇帝印玺,御医配错药,写错封皮,御厨做饭误犯食

26、禁等(7)不孝:指子孙违反了伦理道德中有关孝的规定的行为; (如告发谩骂尊亲属,或祖父母在世时分家令过,或服丧期间娶嫁作乐)父母在别籍异财【别立产籍私有钱财】,供养有缺,父母丧生自嫁娶、用音乐、着华服【父母的服丧期间内私自】子孙与直系尊亲属间【不仅是儒家思想,在律法中对不孝也处以死刑;孝是共识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8)不睦:指亲族间相互侵犯的行为;(谋反侵害以上亲属)(9)不义:指地位卑下的人侵犯了非血缘尊长的行为;(行政长官、尊长、授业老师、士兵;妻子在夫死后密不举哀,服丧期改嫁也是坏规矩的)受业师、官兵杀死五品以上官长,夫死妇匿不举哀,用乐着华服,改嫁。十恶者不受特殊照顾,在大赦中除

27、名(除官位、爵位、特权),有些大赦也要执刑(10)内乱:指亲属之间犯奸乱伦。(不正当男女关系)十恶的目的:维护皇权统治,维护尊卑纲常对十恶者不设特殊照顾,否则官员会被除名。【除名后若再做官、六年后从原出生开始】一种针对官员的出发 补充:服制属范围及服制“五服”相关亲属死后穿何种丧服,服实际上代替了亲等的概念根据丧服的之地、样式、丧父时间长短来判断亲属等级以男性宗亲(内亲)为主,而女性亲属则称外亲,妻族亲属则称妻亲。斩衰三年至粗麻布,不缝边(心情悲痛,不修边幅)齐衰三年/期年(期年中分杖期不杖期)杖期:亲走期间心情悲痛步履蹒跚拄杖五个月、三个月较粗麻布缝边高祖父母(三个月,唐后为五个月)曾祖父母

28、(三个月,唐后五个月)祖父母(期年)父母(以前父斩衰母期年,后相同)大功九个月粗熟布小功五个月较细熟布缌麻三个月细熟布期年:祖父母、姑姑、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未嫁期亲,已嫁大功)大功:堂兄弟,姐妹(未嫁大功、已嫁小功)九个月粗熟布小功:再从兄弟姐妹(同曾祖父母)五个月较粗熟布缌麻再从稍细的熟布袒免:无丧服、无服期、五服之外露左胳膊、头系白带同父期亲同祖父大功同曾祖小功同高祖缌麻与曾祖父母同宗从族前子只为父父服斩衰后母同,妻只为夫服斩丧后公婆同,外祖父母,姨表舅表服制、止缌麻,小功与北齐重罪十条比较:a去“降”增“不睦”(归入谋叛之中) b 加“谋”(谋反、谋叛、某大逆: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

29、称谓者,二人以上;谋优彰明“虽一人仍同二人法)3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议请减赎(八议着重学习,借私罪出发中,借蜀剪) B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1划分公罪与私罪(区别适用刑罚) 公罪:管理推行公务中触犯刑法,并不为谋求私利 私罪:与公事无关或谋求私利(为人案例受到不公平待遇) 对私罪处罚重于公罪2对自首减免 自首:罪行未被发现而自己投案 以免刑处 自新:罪行被发现后自己投案 减刑二等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不实不尽” 如实交待的部分不追究 自首者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 自首者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3并合论罪:赎罪不产生(不是数罪并罚) 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以重者论的原则(而非累计加以处罚)若先罪

30、已判,后罪轻于先罪则不判。后罪重于先罪时,判处刑罚不足部分。 4断罪无正条 轻重相比较a) 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不是类推,类推是指没有明文规定,要通过比较得出结论)b) 应轻处罚的,法律列举重款,则通过类推得出轻者。反之亦然。(“举重以名轻”来出罪,“举轻以名重”来入罪)c) 根据条文内在逻辑判定立法技术高,因而无需一一列举5同居有罪 相隐不处罚a) 同居不限籍的异同,无亲属关系的也为同居(以户为单位)b) 源于孔子“父子相隐”,比汉朝扩大了相隐的范围(汉“亲亲得相首匿子女和祖父母,都很好)c) 大功以上亲属,有罪可以隐匿,奴婢也可(?)d) 但某些罪刑(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不适用(国家利益、君主利益至上)6对化外人(少数民族、外国人即非唐王朝管理的人)相互之间犯罪处理的原则 结合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对同类人按本俗法处理 对不同人按唐律处理(引起纠纷的是不同地区的人)7其他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定 A刑罚执行(中的减免刑原则)1. 犯死罪者(非十恶)家中直系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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