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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零售药店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4月

医药行业的产业链根据上下游关系可以分为药品制造业务、药品批发业务和药品零售业务,其中药品零售业务又可以根据终端渠道划分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产业链构成如下:

零售药店的主要特点有:

1、零售药店熟悉消费者需求,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消费习惯。

零售药店能够及时掌握药品销售的趋势及潜在的质量问题,并将这些信息反馈给上游药品制造企业,从而影响其产品规划、研发与生产。

2、我国零售药店目前集中度较低,呈现较为分散的竞争态势。

为了提升盈利能力和议价能力,零售药店已开始呈现出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及专业化的趋势,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凭借其竞争优势逐渐成为行业的主导力量,并开始对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零售药店进行整合。

3、零售药店的运营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限制。

现阶段我国部分一、二线城市的药监部门根据网点规划及监管考虑,对于新设零售药店存在距离、面积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对新零售药店的拓展构成一定限制,但也对现有零售药店形成了一定的保护,特别是大型连锁零售药店能够充分利用其既有网点优势、品牌优势及资本优势巩固市场地位,进一步拓展业务规模。

一、行业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

卫计委对行业的运行、发展进行总体规划;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等;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

国家食药监总局及各级食药监局是零售药店的具体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等。

商务部及各级商务部门是零售药店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拟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协助进行医药体制改革工作,并负责对药品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等。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维护行业、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医药流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是对零售药店行业进行规范的核心法律。

为了贯彻其执行,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对于企业开办设立要求、药品采购管理、检验和销售等主要环节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提出了纲领性要求。

(2)行业主要法规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卫计委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对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和实行质量管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方可经营药品。

2013年卫计委颁布的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全面提升了对于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档案保存及门店经营的监督管理行为提供了执行依据,并对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此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通过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能够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九版)(卫生部2010年第5号公告)

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我国药品标准体系的核心,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均应遵循的法定依据。

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九版药典,共收载药品4,567种,新增品种1,386种。

药典对于药材和饮片、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等的国家标准、制备方法、特性及分析检验技术进行了明确说明,具有极高的的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3)零售药店行业的产业政策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10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

“加快发展服务业。

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探索适合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管理办法,调整税费和土地、水、电等要素价格政策,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拓展服务业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培育新热点,推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推动特大城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2)《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

《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的总体目标是:

“到2015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的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形成网络布局合理,组织化程度显著提升,流通效率不断提高,营销模式不断创新,骨干企业竞争力增强,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城乡居民用药安全便利,以及满足公共卫生需要的药品流通体系。

”在具体目标中实现“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60%以上;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门店的比重提高到2/3以上。

”鼓励通过提高行业集中度、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医药物流发展、加快发展药品连锁经营、改进药品经营模式及药品流通企业“走出去”等多种方式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3)新医改相关政策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提出新医改的重要原则,其中对医疗机构主要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原则,要求医疗机构逐渐摆脱“以药养医”的业务模式。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3月18日又印发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明确了新医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并对新医改的五项主要改革措施进行了阐述。

2009年,《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的相继发布,对于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提供了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

2013年,卫生部正式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对基本药物品种进行了调整。

2009年10月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共涉及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

2009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确定医药价格改革的近期和长期目标,并明确提出将逐步取消医院卖药加成、严控流通环节差价率、适当提高诊疗价格等目标。

2012年1月5日召开的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需要进一步突破八个关键问题:

“一是全面取消以药补医,理顺补偿机制。

二是全面推进支付制度改革。

三是强化新农合的风险保护机制,合理设置管理体制。

四是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五是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医疗机构良性竞争。

六是创新工作方式,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七是全面推进药品集中采购。

八是创新人才培养和分配激励机制。

”这八个方面延循了新医改的主体思路,并明确提出了取消“以药补医”的时间表,“争取‘十二五’期间在全系统稳妥有序地革除以药补医弊端。

2012年300个试点县先行推开,力争2013年在县级医院普遍推行,2015年在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开”。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该文件是新医改“十二五”规划颁布后对后续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的实施细则,重点对2012年新医改的主要工作做出了安排,其中文件首次提出将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工作指导方向,并鼓励医药流通行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

此外,《工作安排》还提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居民医保支付水平、将部分大病纳入医保保障范围以及试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等措施;强调继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加强医保账户的统一管理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等多项具体工作安排,并提出了各项工作完成的具体措施和指标,为其顺利实施提供了明确指引。

4)《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

2013年6月1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文件提出“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从而为零售药店拓展母婴品类的商品提供了政策支持。

5)《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零售药店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健康产品重要的销售渠道,是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的重要场所。

政策出台将为药品零售行业带来重要的发展机遇。

二、零售药店行业发展情况

1、全球零售药店行业发展概况

伴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各种慢性病、非流行性疾病呈现增长趋势。

频繁的人口流动导致流行性疾病爆发频率增加,治疗性药物需求不断增长。

此外,健康意识的逐渐增强使得人们更加注重预防疾病的发生,催生了对于预防性药物和保健用品的大量需求。

全球医药市场在这些因素的共同推动下保持了较整体经济水平更高速的增长势头。

根据ICDResearch的研究数据显示,2010年全球零售药店市场规模达到3,146亿美元,保持了稳定增长态势。

2005年至2010年全球零售药店市场规模及增长情况如下图所示: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单一药品零售市场,其药品销售的约60%来自零售药店。

美国零售药店行业经过数十年发展,在竞争格局、商品体系等方面都较为成熟,对于新兴市场同行业企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其行业特点主要有:

(1)通过整合形成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零售药店行业在竞争加剧和上游药品批发经销商整合的带动下,开始规模较大的行业整合过程。

单体药店由于在采购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门店管理能力较低等原因被连锁零售药店收购或挤出市场。

同时,伴随着行业集中度的不断提高,美国零售药店行业的连锁化率也逐步提高,并最终形成以CVS、Walgreens和RiteAid三家企业为主的竞争格局,2011年三家企业销售额合计占有美国零售药店市场份额的65%。

美国零售药店行业主要竞争格局如下图所示:

(2)产品结构多元化

美国零售药店对于销售商品的品类进行了很大程度丰富和拓展,为顾客提供“一站式”便利消费体验,以吸引更多的顾客流量。

除处方药及非处方药以外,美国零售药店还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及饮料、化妆品及个人健康用品等非药品商品,根据CVS、Walgreens和RiteAid三家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非药品商品销售额占比达到30%。

2、我国零售药店行业的发展概况和未来趋势

(1)市场前景广阔,具有稳定的增长趋势

近十年来,零售药店由于其经济性、便利性及专业性等特点,逐渐成为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

根据中国药品零售发展研究中心的数据,零售药店市场规模从2005年的790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2,30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6.56%。

我国零售药店2005年以来销售规模情况如下图所示:

近年来,零售药店行业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势头,由于拥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首先,国家日益重视对于医疗健康领域的支出,通过扩大医保覆盖面、加大预防控制宣传等形式增强普通群众的健康意识,提高自我诊疗能力,为零售药店发展提供了良好外部环境。

其次,随着医药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医药分家政策的进一步贯彻,长期来看零售药店市场仍会保持快速增长,并在零售终端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

另外,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长,普通消费者的健康意识及支付能力也不断提高。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11年我国人均医疗支出约为278美元,远低于世界平均人均医疗支出的952美元,我国未来人均医疗支出仍有较大上升空间。

最后,由于环境变化、人口老龄化、疾病发病率增长的客观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于药品及其他健康相关商品的需求。

(2)行业竞争推动横向整合趋势

我国零售药店行业在近十年的发展中快速扩张,门店数目增长迅速,呈现出“小而散”的竞争格局。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零售药店数量达到423,723家,按照第六次人口统计数据全国13.40亿人计算,平均每家药店服务人数为3,162人,低于全球平均水平,零售药店数目众多使得行业竞争较为激烈。

零售药店的竞争能力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较大规模的营销网络及采购渠道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

为了应对行业的激烈竞争,零售药店不断通过连锁化、规模化来提高竞争实力,不断进行横向整合是未来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

大型零售连锁药店企业凭借其营销网络规模的先发优势将扮演行业整合主导者的角色,以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使得经营规模小、竞争能力弱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扩大大型零售药店的竞争优势和市场领先地位。

根据《中国药店》药店百强榜数据统计,排名前十位的连锁零售药店在百强中所占比例从2007年的36%上升到2012年的41%,已开始呈现集中化趋势。

(3)通过纵向整合提升商品品类的竞争力

零售药店为了保证其商品质量和利润空间,积极寻求合适的机会与上游生产厂商进行战略合作以提升商品品类的竞争力,产业上下游之间的合作有利于提升产业链的运转效率,不断推出丰富的商品组合以满足消费者需求,能够迅速做大做强商品品类,有利于行业发展。

同时,受到医改政策关于“医药分开”规划的影响,零售药店渠道地位也逐步提升,制药企业和批发企业也开始逐步重视对于零售终端的培育。

(4)零售药店竞争呈现多元化、差异化特点

随着我国零售药店行业不断发展与成熟,企业之间的竞争从价格竞争逐步转为多元化、差异化竞争,主要体现在商品体系的不断升级和多元化的业态创新。

零售药店在经营中需要不断主动升级商品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高性价比、定位准确的商品以满足其消费需求。

零售药店一方面加大对处方药的专业化营销力度,通过病种分析等手段提高商品营销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在商品组合中向非处方药以及非药品商品进行扩张,推出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日化用品等多种商品品类,通过便利的消费体验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带动销售收入的有效提升。

零售药店不断进行业态创新。

通过更加准确的经营定位和对目标客户及商品组合的进一步细分,零售药店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商品及服务,从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客户满意度,提高盈利能力。

近年来零售药店行业已经出现了如大卖场店、药妆店、新特药店、药诊店和店中店等多种业态,这些创新业态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空间和购物体验,体现了药品零售企业未来竞争的方向。

(5)中后台技术水平逐步提升

零售药店行业的中后台技术水平主要体现在物流技术和信息技术两个方面,总体而言我国零售药店行业中后台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主要依靠较为原始的人工方式进行经营管理,而业内领先的零售药店企业为了提升经营效率和质量控制,开始对其物流体系及信息平台进行现代化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逐步拥有了自动化的物流、配送、仓储体系和信息化的管理工具,提升了行业的中后台技术水平。

三、行业的主要运行特点

1、行业的经营模式及周期性、地域性与季节性特点

(1)经营模式

零售药店行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药店两大类,其中零售连锁药店凭借统一的管理方式、可复制化的经营模式、高效的运营效率,成为目前零售药店行业较为先进的经营模式。

零售连锁药店通常分为两种形式:

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

1)直营连锁模式

直营连锁是指零售连锁药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等“六统一”的经营模式。

直营连锁模式可以确保对每一家门店的直接控制,有利于品牌的建立,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能够实现营销网络的快速扩张和门店运营的标准化,利用统一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实现规模效益。

2)加盟连锁模式

加盟连锁是指特许经营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商品和经营模式等以加盟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特许经营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模式。

加盟连锁模式下,门店拓展速度较快,但总部和加盟店之间管理关系较为松散。

(2)周期性

零售药店行业销售的各种商品中:

药品的需求主要由人群医疗及健康情况决定,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经济周期性不明显;非药品类商品的销售则会随经济水平的波动而出现一定周期性特征。

总体而言,药品零售行业相对于其他一般零售行业经济周期性较弱。

(3)地域性

国内零售药店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受地域影响较为明显。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健康水平、健康观念及用药习惯等都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城市消费者购买力较高、保健意识相对更强,对于药品和保健产品的需求相对农村消费者更大。

(4)季节性

药品及健康相关商品的单品销售可能受到节气、时令影响,随季节出现一定程度波动。

此外,非药品类商品在节假日期间销售额较大,因此四季度的销售情况一般好于其他季度。

2、行业利润水平

零售药店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由于门店表现形式、销售产品侧重和发展战略规划的不同,营业收入的规模、增长和盈利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嘉事堂、九州通和桐君阁等医药流通企业均拥有药品零售业务,但在其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相对较小。

从已上市的国内及国际主要药品零售上市公司的历史盈利情况来看,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2013年相关公司的加权平均毛利率水平为23.30%,加权平均净利润率水平为3.24%。

虽然受到全球经济波动的影响,上述公司的盈利水平与之前年份相比仍基本保持在较为稳定的水平,显示了一定的抗经济周期性。

3、药品价格管控的模式

根据国家对于药品零售价格的限制情况,药品定价方式可以分为政府定价品种、政府指导价品种和单独定价品种三类,其中政府定价品种主要为群众基本用药品种,由国家及地方发改委确定销售最高指导限价,零售价格不得高于限定价格。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所经营的政府定价品种共计6,413个商品品规,约占全部经营品规的12%;政府指导价品种主要为一般常见药品,由国家及地方发改委确定零售参考价格,实行“政府指导、市场调节”的定价机制,企业可参考政府指导价格确定零售价格;单独定价品种主要为企业自主研发、名优中成药品、垄断性药品或进口引进药品等,国家对于这类药品定价没有限制,依靠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竞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

对于单独定价品种,生产企业一般会为了维持品牌及价格形象,在一定区域内限定部分药品的最低或最高销售价格限制。

从终端零售渠道来看,药品在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的定价形成机制也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发改委在2006年《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规定: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在加价率基础上的加成收入为药品加成。

”医疗机构一般通过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制度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并在采购价格之上提高不超过15%作为零售价格,但政府定价品种的药品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限价标准。

零售药店所出售药品价格则主要根据供求关系及市场竞争情况进行调整,但与医疗机构相同,其出售的政府定价品种的药品零售价格亦不得超过限价标准。

四、影响药品零售行业发展的有利与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我国2013年GDP现价总量达到56.9万亿元,根据“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国GDP在“十二五”期间的年均经济增长率预期目标为7%,经济仍将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增长。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对于健康产品和服务的承受能力也在不断增加。

2000年至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近3倍的增长,2012年达到24,565元。

消费者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为零售药店行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0年以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如下图所示:

(2)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持续增长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及大众健康意识的提升,人们对于健康保健需求的支付意愿与支出金额也随之增长。

2000年至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实现约3倍的增长,增幅与可支配收入基本保持同步。

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持续提高为健康产品市场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0年以来城镇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情况如下图所示:

(3)政府支出的持续提升及医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历年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告,我国政府卫生支出从2001年的709.5亿元增长至2011年的7,464.2亿元,政府支出占全国卫生费用比例从2001年的14.89%提升到2011年的30.66%。

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政府将继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的持续投入将刺激医药市场的长期增长,零售药店行业也会随之受益。

此外,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要求,截至2011年末,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医保覆盖面的扩大为普通消费者看病购药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提高健康知识的普及,自我治疗意识提升,带动预防、药品及保健相关支出随之增加,对于零售药店行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已经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2012年的240元;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也保持稳步攀升态势,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4)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扶持

根据2011年5月商务部颁发的十二五期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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