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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

电白县镇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

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

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

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个,分别为:

1、,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2、,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3、,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4、,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4、,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

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

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作项目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表;

⑤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

(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合作项目合并、分立

第二十九条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合作项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项目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项目解散。

本合作项目如与其他合作项目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项目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作项目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项目或新设的合作项目承续。

(二)合作项目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合作项目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作项目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项目承担。

第三十条合作项目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作项目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合作项目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项目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条合作项目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合作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项目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合作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合作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作项目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项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合作项目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项目终止。

附则

一、本协议书于年月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

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协议人(股东)签名:

 

年月日

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商品名称

型号

规格

商标

生产企业

经销(代理)企业

数量

(吨)

有效成份(含量)

单价

(元/吨)

金额

(万元)

生物肥

SC012

2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450

10万个/g

2600

117

复合肥

FH125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0%钾氮

2550

178.5

水溶肥

LS600JG

1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220

80%钾磷氮

4200

92.4

尿素

CU22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6%氮

1650

115.5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伍佰零叁万肆仟圆整¥5034000.00元。

第二条标的物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2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2、乙方自行提货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5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付款:

1、次结:

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日内交货。

2、月结:

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

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

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区域唯一经销商,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

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

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住所:

元谋县黄瓜园镇住所:

永仁县莲池乡

法定代表人:

谭华颖法定代表人:

亢福康

委托代理人:

谭华颖委托代理人:

亢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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