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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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实现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XX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XX委组〔XXXX)XX号)、《XX区卫生与健康系统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XX卫健委(XXXX)XX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干部职工和群众公认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

(五)干部党性品行、能力素质与任职岗位相匹配原则。

(六)能上能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层干部包括以下职务:

(一)医院职能科室正职、副职;

(二)医院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的正职、副职、护士长;

(三)分院院长、副院长。

(四)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医院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胜任中层干部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基层工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热情服务,乐于奉献;

(四)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实绩明显;

(五)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行使职权,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得到群众认可;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七)原则上是医院中层后备干部,外聘或挂职干部例外。

(八)身心健康,无影响履职的疾病或隐患。

第五条担任医院中层干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职能科室正职、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层副职2年及以上。

分院正职: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层副职2年及以上。

职能科室副职、分院副职、团委副书记: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二)临床及医技科室主任: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层副职2年及以上、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重点专科必须为正高级职称)。

(三)临床及医技科室副主任: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护士长:

本科及以上学历,护师及以上职称,具备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在临床护理岗位或护理管理岗位。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第七条民主推荐的主要程序:

(一)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及职数、资格条件、推荐范围。

参加民主推荐会议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参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收回推荐表数应达到发出推荐表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三)对民主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第八条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级班子负责人、科室所属党支部书记、职工代表、离退休职工代表。

第四章考察

第九条确定考察对象。

医院党委根据选拔职位的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情况,将民主推荐结果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医德医风反映较差经调查属实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作为考察对象的。

第十条考察的内容。

按照“政治强、懂专业、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进行深入考察。

第十一条考察的程序及方法: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考察采取发放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材料;

(三)向医院党委汇报考察情况,并提出使用建议。

第十二条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科室、党支部,医院纪委及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在考察时要严格审核干部档案,准确核查考察对象“三龄两历一身份”等信息,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确认表》(附件1)。

如发现档案信息不准确,有涂改或材料不齐全的,或发现有其他影响干部任职的重要情况的,要暂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医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釆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七条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情况及任免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逐一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末位发言;

(三)进行票决,以超过党委会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其谈话;

第六章任职

第十八条任前公示。

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

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任前审核。

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医院党政办按照区卫计委要求报送下列材料,进行任前审核:

(一)干部选拔情况的报告,简要说明选拔任用的主要过程及干部拟任免职的情况;

(二)填报《干部任免审批表》(附件2)。

第二十条印发任职文件。

经区卫健委审核同意后,医院党委印发干部任职文件。

第二十一条完善档案材料。

印发任职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口内,医院党委将任职文件报送区卫健委备案。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医院中层干部也可以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原则上要求在医院内部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制定工作方案,报区健委审查;

(二)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

(五)考察;

(六)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任前审核;

(九)印发任职文件;

(十)完善档案材料。

以上程序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竞争上岗要突出实绩竞争,充分比选择优,避免简单以分取人。

确定选拔职位拟任人选,既要尊重本人意愿,又要考虑个人素质、专长与职位的匹配度。

根据工作需要,可统一调剂。

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可暂时空缺。

第八章破格提拔

第二十五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担任医院中层干部,但要从严掌握。

第二十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等次,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

(三)在所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创新能力强,工作实绩特别突出显著。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干部队伍结构需要或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耍专项工作急需的。

第二十八条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九章任期

第二十九条医院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基于医院实际,新提拔中层干部试用期为1年,1年后经考察合格转正,考察不合格取消中层干部任用资格,一届任期4年(含试用期)。

第三十条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届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中层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满1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职;临床及医技科室最长任期不超过3届。

为保持干部队伍稳定,在一个职位任职不满1年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交流任职。

第三十三条平级交流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讨论决定;

(二)任前审核;

(三)印发任职文件;

(四)完善档案材料。

以上程序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五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班子以及党政办等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冋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医院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二)失职渎职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经党委考察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岗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等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七)科室年度述职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一的;

(八)干部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的情形、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自愿辞职,必须写书面申请,医院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降职使用。

医院中层干部因履职能力有限、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中层干部,其待遇按照新的职位待遇执行。

第十二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擅自设立中层职位或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二)不准以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随意放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擅自破格、越级提拔和混岗任职;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八)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或者打击报复;

(十)不准拒不执行干部交流的决定;

(十一)其他妨碍医院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条实行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院党委及党政办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区卫计委、区纪委的监督和群众监督。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和申诉。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医院选拔任用中层干部,。

第四十三条下派基层挂职干部的任用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干部基本信息审核确认表

2.干部任免审批表

附件1

干部基本信息审核确认表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生时冋

参加工作时冋

入党时冋

全日制教育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位

在职教育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位

经历

干部身份信息是否有相应的档案材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本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此表须归入本人干部档案。

附件2

干部任免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岁)

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入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健康状况

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专长

学历学位

全日制教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在职教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拟免职务

奖惩情况

年度考核结果

任免理由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

呈报单位

(盖章)年月曰

审批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曰

行政任免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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