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及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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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及工作制度

衡一医发〔2011〕2号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傅友生

副组长:

雷雨激、崔秀涛、雷文、

组员:

康继业、王小龙、陈安彬、廖彬生、

谢振鑫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二)、考核委员会成员

雷文主任医师内系副院长,心血管科主任

李立才主任医师大外科主任,泌尿外科主任

李波主任医师烧伤整形科主任

肖劲莎副主任医师心胸外科主任

左凡副主任医师消化内科主任

陈光美副主任医师干保内分泌主任

朱灵芝副主任医师神经内科主任

魏红江副主任医师急诊科主任

莫清华副主任医师肿瘤内科主任

匡黎明副主任医师中医科主任

谢君英副主任医师呼吸内科主任

龙桃清副主任医师普外科主任

廖红波副主任医师骨外科主任

范军副主任医师麻醉科主任

刘利副主任医师妇产科主任

陈恩亚副主任医师眼科主任

李凌辉副主任医师耳鼻喉科主任

李谨娜副主任医师肾内科主任

王癸卯副主任医师小儿科主任

冯建辉副主任医师口腔科主任

彭益主任检验师核医学科主任

胡立平副主任检验师检验科主任

秦飞虎主任医师康复科主任

二、职责范围

1、负责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和准备医师实践技能、业务水平试题。

   2、负责本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考核工作情况。

   3、负责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审核,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4、负责对执行简易考核程序医师资格的审核监督。

5、负责对按照一般程序考核医师名单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考核机构及分工

(一)考核机构

   在市卫生局进行医师注册管理的医疗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卫生局承担。

  

(二)工作分工

   1、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负责本机构注册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

   2、考核机构:

依照责任范围、按照执业类别、组织实施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复核。

3、各类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确定的原则:

由区卫生局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

四、考核对象、类别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在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不满两年的新进医师不参加本次考核。

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方案将根据省卫生厅的另行规定执行。

(二)考核类别

临床类别、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别和口腔类别。

(三)考核时限

  1、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2、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时间为当年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3、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应当由其所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机构提出并进行提前考核,经考核合格方能允许其执业。

  4、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三个部分:

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

   1、工作成绩考核内容: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2、职业道德的评定内容: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等情况。

   3、业务水平测评工作内容(分为专业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上述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目前暂由各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和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并报送区同意备案并报市卫生局。

(二)考核方式

 1、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

   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

如被考核医师系民营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的,其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区卫生局负责。

2、业务水平测定

   由考核机构负责。

业务水平测评应按执业类别组织实施,可采用以下几种式(不得少于三种,本年度第二、三项为必考项目):

(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考核。

(3)心肺复苏及无菌操作技术的实践技能的考核。

(4)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5)患者评议与同行评议。

   3、同一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使用相同考试试卷,及格分数线应有所差别(具体由受委托的考核机构确定后报委托机关同意并备案)。

(三)考核步骤

   1、由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前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通知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本人。

   2、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要求对在本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表1)上按照要求内容如实签署评定意见,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该《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应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如实签署意见。

(四)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3)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退休后由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简易程序为:

(1)医师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2)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3)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

3、其他医师采用一般程序考核。

一般程序为:

 

(1)医师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2)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

(3)我院将按上述考核方式中业务水平测定的内容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一)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和不良医德医风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三)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如考核不合格,须立即责令其停止执业,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中培训3至6个月后进行再次考核,如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医师定期考核安排

 1、接受考核的医师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上报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2、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接受考核的医师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按照规定确定考核程序(见附件《简易表》或《一般程序表》),并填报《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程序情况申请表》和《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考核机构。

 3、医院按照规定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准备医师考核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平试题和确定考核时间,并将上述资料报区卫生局备案。

 4、区卫生局委托并公布考核机构的名单和考核范围,并将拟进行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机构名单通知委托的考核机构。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注册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如被考核医师系民营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的,其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区卫生局负责),并在其《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报送考核机构复核。

 6、考核机构通知接受考核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具体考试时间,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通知医师本人。

八、考试期间

 我院安排考场,准备医师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评试题、试卷。

 我院对接受考核的医师实施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评。

九、考核结束后

我院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送委托考核的区卫生局审核,经审核后的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其通知医师本人。

附件:

1.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2.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1年4月8日

 

附件1: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学历

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月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月

执业情况

在职/返聘

执业经历

执业范围

良好

行为

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

 

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不良

行为

记录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

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医师申请

简易程序

考核理由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职业

道德

评定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考核结果

考核结论

合格□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

备注

 

注:

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附件2: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学历

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月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月

执业情况

在职/返聘

执业经历

执业范围

良好

行为

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

 

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不良

行为

记录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

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职业

道德

评定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结论合格□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结果

考核结论

合格□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

备注

注:

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衡一医发〔2011〕3号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我院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副高以上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七条,我院应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九条,我院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我院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一条,医师认为我院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我院予以同意。

  第十二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我院报告。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

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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