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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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0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Codeforplanningofcityandtownfacilitiesfortheaged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施行日期:

2008年6月1日

1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1.0.3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

4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fortheaged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老年公寓apartmentfortheaged

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3养老院homefor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2.0.4老人护理院nursinghomefor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老年学校(大学)school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6老年活动中心centerofrecreationactivities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7老年服务中心(站)stationofservice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2.0.8托老所nurseryforthe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也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

3分级、规模和内容

3.1分级

3.1.1老年人设施按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性质分为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

3.1.2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

项目

市(地区)级

居住区(镇)级

小区级

老年公寓

养老院

老人护理

老年学校(大学)

老年活动中心

老年服务中心(站)

托老所

注:

1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老年人设施配建数量、服务半径应根据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确定。

4居住区(镇)级以下的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服务中心(站),可合并设置。

3.2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公寓与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量,应按1.5~3.0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

3.2.2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2-1和表3.2.2-2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表3.2.2-1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项目名称

基本配建内容

配建规模及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m2/床)

用地面积

(m2/床)

老年公寓

居家式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保健服务用房等

不应小于80张床位

≥40

50~70

市(地区)级养老院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不应小于150张床位

≥35

45~60

居住区(镇)级养老院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不应小于30张床位

≥30

40~50

老人护理院

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等

不应小于100张床位

≥35

45~60

注:

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表3.2.2-2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项目名称

基本配建内容

配建规模及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m2/床)

用地面积

(m2/床)

市(地区)级老年学校(大学)

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阅览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1)应为5班以上;

(2)市级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

≥1500

≥3000

市(地区)级老年活动中心

阅览室、多功能教室、播放厅、舞厅、棋牌类活动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应有独立的场地、建筑,并应设置适合老人活动的室外活动设施

1000~4000

2000~8000

居住区(镇)级老年活动中心

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室外活动场地等

应设置大于3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300

≥600

居住区(镇)级老年服务中心

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等

镇老人服务中心应附设不小于50床位的养老设施;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每床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5m2、每床位用地面积不小于50m2另行计算

≥200

≥400

小区级老年活动中心

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室外活动场地等

应附设大于15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150

≥300

小区级老年服务站

活动室、保健室、家政服务用房等

服务半径应小于500m

≥150

-

托老所

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餐饮服务用房等

(1)不应小于10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m2;

(2)应与老年服务站合并设置

≥300

-

注:

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3.2.3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2.2-1和表3.2.2-2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布局和选址

4.1布局

4.1.1老年人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

4.1.2市(地区)级的老人护理院、养老院用地应独立设置。

4.1.3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宜靠近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布局,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4.1.4建制镇老年人设施布局宜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

4.2选址

4.2.1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4.2.2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地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4.2.3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4.2.1老年人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5场地规划

5.1建筑布置

5.1.1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应根据当地纬度及气候特点选择较好的朝向布置。

5.1.2老年人设施的日照要求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

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

5.2场地与道路

5.2.1老年人设施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5.2.2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应人车分行,并应设置适量的停车位。

5.2.3场地内步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8米,纵坡不宜大于2.5%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在步行道中设置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5.3场地绿化

5.3.1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

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5.3.2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m2设置。

5.3.3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5.4室外活动场地

5.4.1老年人设施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休闲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及游憩空间,可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也可与相关设施合建。

布局宜动静分区。

5.4.2老年人游憩空间应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宜设置花廊、亭、榭、桌椅等设施。

5.4.3老年人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适合老年人活动的设施。

5.4.4室外临水活动场地、踏步及坡道,应设护栏、扶手。

5.4.5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国已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

据预测,今后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将继续增长。

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带来巨大的挑战。

今天的社会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些需求不仅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应当包括“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

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这个问题是否解决得好,关系到我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未专门制定过有关老年人设施规划的技术性规范,将老年人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目的。

1.0.2我国已有不少城镇建起了一批老年人设施,在各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模小、内容不全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因此本规范明确提出不仅适用于新建,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的要求。

1.0.3老年人设施作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应与城镇其他规划一样共同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本条是老年人设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老年人设施规划也是城镇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因此应符合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2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进行老年人设施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出现了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蹒跚等生理特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应比普通人更高,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4过去老年人设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效益考虑相对较少。

我国现在和将来的老年人设施投资呈多元化趋势,老年人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要考虑经济效益。

因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0.3老年人设施规划涉及面广,因此除了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2术语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的定义,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1联合国规定: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和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

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当规范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2由于老年人设施的现有名词很多,本规范术语应力求反映时代特点。

如养老院这一名词实际上涵盖社会福利院中的老人部、护老院、敬老院等内容。

在老年教育设施方面,虽然“老年教育”不属于学历教育,但考虑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城市中将市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大学”,区(县)级

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学校”,被老年教育界、民政界等多部门所接受,所以本规范对此类名词予以纳入、肯定。

3现有老年人设施内容很多,本次老年人设施内容的选定,一方面参照国际惯例,但更主要是从国情考虑。

如老年病医院,由于老年病医院专业性很强,一般规模的城市使用的很少,因此当规范不予考虑。

还有如养老设施方面,主要根据从60岁到临终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及需求,确定了老年公寓、养老院及老人护理院等三种养老方式。

3分级、规模和内容

3.1分级

3.1.1老年人设施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一类,应当按照城市公共设施的分级序列相应地分级配置,分为三级:

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

大、中城市由于城市规模大、人口多,应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在市级的下一层次增设地区级,由于市级、地区级功能相近,本规范合并为一级。

建制镇人口规模与居住区大致相同,对老年人设施的需求近似于居住区要求,故规范中合并至居住区级。

根据以上原则分级,形成的老年人设施网络能够基本覆盖城镇各级居民点,满足老年人使用的要求;其分级的方式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衔接,有利于不同层次的设施配套;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和现有的以民政系统管理为主的老年保障网络相融合,如市级要求两者基本相同,本规范地区级则相当于后者规模较大、辐射范围较大的区级设施,而本规范居住区级则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3~5万人相一致,便于组织管理,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深化。

3.1.2本条对各级老年人设施应配建或宜配建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

表3.1.2中的规定是依据老年人的需求程度、使用频率、设施的服务内容、服务半径以及经济因素综合确定的。

如养老院,提供长期综合社会养老服务,要求设施齐全,服务半径大,因而在设置居住区(镇)级以上。

而老年服务中心(站)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日常服务,使用频率高,设施相对简单,因而需就近在居住区、小区内设置。

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中城镇的规模相差大,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亦不相同,所以老年人设施的配建规模、数量必须根据其具体的人口规模、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确定。

此外,老年人设施目前多属公益设施,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应当以本规范和相关规范为依据与其他设施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3.2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我国各区域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也不相同。

世界平均养老床位为1.5床位/百老人,发达国家为4.0~7.0床位/百老人。

我国现状还不到1.0床位/百老人,投资一张普通养老床位需3~5万元,故本规范将养老院、老年公寓与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要求确定在1.5~3.0床位/百老人之间。

各地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百老人床位数。

调查发现,各个城市老年人人口与本城市总人口关系不大。

如新兴城市,工矿城市老年人人口不足7%,而老的城市则可达15%以上。

因此,本规范养老机构床位数未采用千人指标。

3.2.2本条对各级老年人设施的设置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通过调研、国内外资料的对比,以及对各种规范的参考借鉴,表中量化了多数老年人设施的主要指标,如养老院的单床建筑面积,全国各地现状多为30~35m2/床之间,日本同类设施建议值为33m

2,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养老院人均建筑面积25m2。

综合以上规定,本规范明确了相应指标。

表3.2.2-1和表3.2.2-2中,设施的规模则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决定的,如市(地区)级养老院,150床位规模是考虑到发挥其各类服务设施作用比较经济。

表中的用地规模则是根据建筑密度、容积率推算确定的。

1市(地区)级老年人机构对下级老年人设施具有业务上的示范和指导关系,有的还承担着培训老年人设施服务人员、认证其上岗资格的功能,因而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宜适当放宽,考虑到有些大城市中,城市或辖区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该级设施应进行统一规划,可分若干处分步实施。

2居住区(镇)级、小区级老年人设施对周围的老年人服务直接、频繁,因而在今后的新区建设中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

3.2.3考虑到城市旧城区中,人口密度大,用地十分紧张,在旧城区中新建、扩建或改建老年人设施时,可酌情调整相关指标,但不应低于表3.2.2-1和表3.2.2-2中相应指标的70%,以满足基本功能需要。

4布局和选址

4.1布局

4.1.1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表现在如下方面:

东西部地区的差异、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异、新城市与老城市的差异、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的差异、同一城市新区与旧区的差异。

一般来说,城市老城区的老年人比例相对新城区要大。

因此,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应根据老年人在新旧城区的分布特点,并按照老年人设施规模合理配建。

4.1.2市(地区)级的老年人护理院、养老院等老年人设施,其服务对象不是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的,而是一种社会养老机构,尤其老人护理院是为生活已不能自理,特别是为需要临终关怀的老年人设立的,对环境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这些机构应避开相同级别的其他公共设施而独立设置。

4.1.3由于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规模不大,服务内容和功能相对简单并相兼容,因此,为达到经济实用,社会效益明显,并方便老年人使用,规划时可集中设置,统一布局。

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属于居住区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在满足老年人设施的一些特殊要求如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的公共设施相对集中,方便使用,但应保证老年人设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4.1.4由于一般建制镇的规模较小,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可以与镇区其他公共设施综合考虑,并尽量与医疗保健、绿地、广场靠近,有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共享。

但老年人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年人设施的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4.2选址

4.2.1从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能的需要,老年人设施应选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

老年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所以老年人设施应尽可能选择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接近河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置。

4.2.2由于市级老年人设施如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等往往选在离市区较远的位置,因此除考虑用地本身所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外,还应考虑用地邻近地区中可利用的基础设施条件。

4.2.3老年人设施的选址要考虑方便老年人的出行需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以满足老年人由于体力不支和行动不便带来的乘车需求。

特别是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还要考虑子女与入住老年人探望联系的方便。

从调查资料中分析,子女探望老人不但应有便捷和方便可达的交通,而且所花的路途时间以不超过1小时左右为最佳,这对老年人设施的入住率具有重要的影响。

从安全和安静的角度出发,老年人设施也应避开邻近对外交通、快速干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路段。

4.2.4老年人身体素质一般较差,对环境的敏感度也很高,因此在对老年人设施选址时,应特别考虑周边环境情况,尽量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并应处在以上不利因素的上风向。

5场地规划

5.1建筑布置

5.1.1日照对老年人健康至关重要,因此,对建筑物的朝向首先应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南部有些省地处北回归线以南而东北有些市县却在北纬50°以北,气候差别较大,对朝向要求也不同。

受地理位置影响,不宜明确要求具体方位,为此提示老年人建筑应选择较好朝向便于设计人员有切合实际的灵活选择。

5.1.2关于老年人建筑的日照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已有明确指标,即老年人居住用房日照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标准。

此标准比普通住宅更高,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怀。

5.1.2为保证老年人设施场地内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提出限制要求。

另外,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提出建筑的高度应以低层或多层为主。

三层及三层以上老年人建筑应设电梯的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中明确,本规范不再重复。

5.2场地与道路

5.2.1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平原不多,中部有些丘陵地,西部更多为山地,老年人设施用地不大,因此,提出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以方便老年人活动,特别是为能够自理的老年人行动提供更好的条件。

5.2.2老年人设施场地内人行道、车行道应分设,防止老年人因行动迟缓,视力、听力差而发生意外事故。

随着小汽车的发展,本着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原则,在老年人设施场地内靠近入口处应考虑一定量的停车位。

5.2.3对老年人设施场地内步行道宽度作出明确的宽度规定,是考虑到两辆轮椅交会加上陪护人员的宽度。

老年人设施场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考虑轮椅行走方便,在步行道中遇有较大坡度需设台阶时,应在台阶一侧设轮椅坡度,并设扶手栏杆及提示标志。

5.3场地绿化

5.3.1对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绿地率等指标数据,是根据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要求提出的,应明显高于一般居住区。

一般除建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地面等,均应绿化。

5.3.2明确集中绿化面积的人均指标下限高于居住区人均1.5m2的指标,能有较大绿化环境效应和营造园艺气氛。

5.3.3为营造良好的环境气氛,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和较好的视觉效果,应精心考虑织物的配置,不应种植对老年人室外活动产生伤害的植物。

5.4室外活动场地

5.4.1室外活动场地内容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活动特点,场地布置是动静分区。

一般将有活动器械或设施的场地作为“动区”,与供老年人休憩的“静区”适当隔离。

5.4.2老年人户外空间要求比室内更严,冬日要有温暖日光,夏日要考虑遮阳。

这类要求在选址时应考虑,有的还要在场地规划时做人为改造,诸如种树、建廊、遮阳等。

画廊、亭、榭还应考虑更多功能,如两人闲谈,多人下棋等不同的需要,使老年人在这些场所相互交流,颐养天年。

5.4.3老年人除了室内活动外更需要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是晒太阳、锻炼身体的需要,也是相互交流的方式。

因此,本条提出室外活动场地的日照要求。

室外活动场地应根据老年人的生理活动需求,设老年人活动设施,具体数量及内容按场地大小、经济实力和参与活动的老年人兴趣而行,本规范不做太具体的规定。

5.4.4从安全角度考虑,凡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的水面周围、室外踏步、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护栏,以保证老年人行动的方便和安全。

5.4.5从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出发,在活动场地附近设置公共卫生间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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